法軍侵台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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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
凡捐勇富紳能常川駐局辦公,克任團總者準折抵練勇十五名,團佐準折抵練勇十名。
其無資捐勇實系公正能辦公事任當團總、團佐者,亦如抵練之數提給,以補夫價。
至團局總佐,大局不得過五名,中、小局不得過三名,以示限制,藉免濫充抵捐。
一、各局費用,計練折收也。
設局必須經費,各戶既經捐勇,再難捐資。
除各勇衣旗、軍械由捐戶自行制備外,其駐局辦公人等夥食及貼練、印刷、号補、茶煙、紙張供應一切費用,應就捐勇量折取裁,庶可并行不悖。
今酌議:如捐勇一百名内,挑取義勇一名抵除練勇八名外,再提二十二名曠額,仍照捐練成數折銀十三元二角繳局備充公用,實計練勇七十名。
其不及百名及過百名者,均照此類推。
局用嬴绌,随時禀候酌提。
凡局中出入各款,按月分報總局彙轉存案,以昭核實。
一、操練日期,宜随時加減也。
不教而戰,是謂棄民;歸練之團,始能有勇。
義勇每日住局操演、練勇按旬逢五操演、團勇按月逢望操演,練其素習之鎗炮刀矛、教以當盡之忠孝節義,于修戟同袍之會,仍寓型方訓俗之規;并責成就近文武員弁按期赴局閱操,兼資彈壓。
凡義勇,大局不得過三十名、中局不得過二十名、小局不得過十名。
義勇不嫌其少,以節捐資;練勇務貴其多,以聯衆志。
惟練勇練期之加減,有關捐資輕重;當視軍情緩急,量為變通。
現定月練三次,每名費銀不過六角。
倘軍情緊急,調用不時,應令再加練期,每月或四、五、六次至十數次不等,期加、捐亦加。
如軍情稍緩,練期亦即遞減,期減、捐亦減。
事平撤練,另議酌留義勇,永為保護地方巡緝盜匪之需。
一、衣旗分色,俾易辨别也。
衣旗混雜,無以分美惡,即無以肅号令。
今議制旗顔色,城内居中應用黃色,東鄉藍色、南鄉紅色、西鄉白色、北鄉黑色。
城内亦分東、南、西、北、中五段,中段全黃色,東段黃心廂藍邊、南廂紅邊、西廂白邊、北廂黑邊。
每百長用大尖角旗一面,直寫「某縣某鄉局某隊某勇」字樣;什長用小尖角旗一面,上寫「某團局某隊第幾牌練勇」字樣。
各勇号補宜刊印闆,分刊「義勇」、「練勇」、「團勇」各大字居中,其上格及兩旁空格宜照營式分填「某縣鄉某哨某隊某姓名」以便稽查。
其号補闆,均由各總局印刷,按冊填給,以歸畫一。
其各勇号褂、号夾亦各照旗色分别廂制,俾有分曉。
一、準告奮勇,備選将材也。
民團自衛身家,原不調令出戰,在城守城、在鄉守卡:此民團本分事也。
如有武藝出色、膽略過人、自願赴敵打仗者,準其自告奮勇,由總團另編一冊,呈縣點驗轉報,聽候移行就近各統領營官察看,申明号令,準其另排隊伍,随同官兵打仗。
但不得令當先鋒,恐亂陣法;如果隊伍整齊、穩站穩打,定當破格保獎,或提補勇營員弁、或保補兵營員缺。
兵将就地取材,免再借材異地。
一、計功定賞,以昭鼓勵也。
信賞必罰,行軍首令。
水陸團練既告奮勇,即與行軍無異。
凡有随同官兵打仗,能打翻外寇杉闆船一隻、人船并沒或将人船并獲者,賞銀一千元;能打破其屯貨輪船一隻者,賞銀一萬元;打破其兵輪一隻,賞銀五萬元;打破其鐵甲輪船一隻,賞銀十萬元。
除軍裝、鎗炮繳官外,并将船隻、貨物賞給出力之人。
如擒斬外寇一名者,賞銀一百元;外寇小頭目一名者,賞銀二百元;二等頭目一名者,賞銀五百元;一等頭目一名者,賞銀一千元;至擒斬大兵頭者,賞銀一萬元:均由道庫提給現銀,定不逾日。
一、查拿内奸,以斷接濟也。
禦外必先清内;外寇初來,若無内奸勾結,莫知水道路線及我軍虛實,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今議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内;無論何船何人,均不準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斬首。
每獲内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并給。
并查明船系何人物業、系由何團何口出海?一體嚴拿跟究治罪,決不姑寬。
一、罪準功贖,寬予自新也。
愚民無知犯法,本可哀矜;贖罪定須立功,亦昭平允。
今議團冊本名上注有「改」字者,除命案殺人正兇仍應拏究拟抵外,其餘牽涉被控釀命及曾犯搶竊、窩匪、刁惡各案被告有名在逃人等,自願投首立功贖罪,準其邀同另章選舉之鄉董、族董具出保結帶同投首後,即于原冊本名「改」字上加注「投」字,收充練勇,以期立功。
如平日能捆獻本地土匪、兇首、盜首及臨警能擒斬外寇一名者,均算立功;立予注銷罪案,不準原告翻控。
再能拏獲多犯,仍當破格獎賞;向有被人控追贓物者,由鄉、族董酌令賠還,以服事主之心兼廣自新之路。
刻下鄉、族董尚未舉定,暫由現設團總、團佐代辦。
撤練後,即于該總、佐中擇其賢能可靠者,谕派鄉董、族董,為善後謀。
一、設局團練,嚴禁争訟也。
從前辦團,每有藉公報私,釀成械鬥、搶奪各重案,流弊甚多。
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有敢藉團糾衆械鬥、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
如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于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别革究。
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準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準武斷。
如已經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幹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
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
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于稽核。
如計捐勇合銀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
台地文風日盛,因限于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曆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别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
仍以開辦之日起扣足一年,分别閩籍、粵籍,彙辦一次。
其辦團尤為出力之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系屬大緻;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準各團紳随時商明總局妥議禀辦。
至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以上各條,經善後局司道會核,内有「計功定賞」一條系為鼓勵起見,辦團原不可少;惟行之于用兵之時則可。
現在尚未失和,不宜宣布;且通商之船不僅一國,轉恐鄉愚誤會意旨,希功邀賞,另生事端。
其「屯貨輪船」四字,尤宜酌改;移請劉道察核辦理,并由院批令通饬各地方官紳确察妥辦。
如須損益變通,即據實禀明辦理各在案。
照錄廈防同知申報法國兵船進出口日期 計開: 一、法國「某羅德」戰輪船: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進口,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道美利」戰輪船:本年正月初六日進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美哪士」戰輪船:本年正月二十七日進口,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地理阿班德」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四月初一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樂吉各」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蚋牙禮士相裡阿利」戰輪船:本年三月十七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木蚋塔」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裡阿士頂」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八日進口,停泊鼓浪嶼。
照錄台灣劉道附禀 敬再禀者:正封禀間,接滬尾海關通商委員李守彤恩來禀,以此次法國兵船由香港駛來欲進基口,适該處帶水洋人名邊得理者,以法國兵船向少來基,不敢代其引導,經其自行進口;旋又喚令素辦洋船水、菜之在地人民宰牛二隻,以為船中糧食,該民人亦不承辦。
繼向英商「得忌利士」洋行買煤六十噸;該行存煤不多,無可應付。
該兵船疑我國有封禁彼船進口,絕其通商;潛向洋關總巡胡美理查詢,經胡美理告知并無其事,該兵船官總不相信。
英國費領事以法國洋船從前鮮于到台,此次突如其來,恐有人抄給職道發貼辦團告示内列章程有「不準接濟外寇糧食」等語,故其特來探聽虛實。
該兵船甫由香港開駛抵基,船中儲煤甚多,何至缺需;果真乏煤,奚僅采買六十噸?其為尋釁生事,顯而易見。
聞費領事已經禀達駐京公使并香港英國水師提督,請派兵船二号分駐基、滬二口,保護英商;費稅司亦已禀知赫總稅司等情。
查中、法原稱友睦,此時雖因越事構兵,而各海口通商并無禁阻明文;第此次法艦來基,始則引港不肯、繼欲宰牛不從、終向購煤不得,種種疑似适逢其會,一若真有禁阻之令〔令〕其懷疑,亦未可知。
至團示「清内匪以禦外侮」,系中國向辦團練本旨。
凡匪徒起自境内而暗裡為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内奸;來自境外而明明擾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外寇。
「大清律例」所載「立予斬決、枭示」之江洋大盜,即中國今昔常有之外寇也。
示中「擒斬外寇、内奸定賞」各條,意在竭力保護中外商民,系按中國常例辦理,本地方官職分當盡之事;并無指及法國。
即堂堂法國,亦不值輕以外寇自居,更與各外國無涉。
誠恐外國兵船不谙中國定例章程,或有疑議;甚或誤以「示阻通商」為詞,先向總理衙門哓舌。
應請憲台将職道前次禀呈辦團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
是否有當?伏乞裁奪示遵。
肅此,再請勳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八二七(一七二二頁)。
照會各國公使聲明諒山事咎不在中國如法因索償擾及各口一切損失應由其賠償 閏五月二十七日(七、一九),給各國公使照會稱: 查上年十月間,本衙門将越南屬中國二百餘年曆年派兵出關在北圻地方剿辦股匪及中國并無與法國失和之意等因,照會各國大臣在案。
本年四月間,法國福總兵到津,與北洋大臣大學士李鴻章議定「簡明條約」五款,由李鴻章具奏;我大皇帝不欲以屬國之故,緻失與國之好,遂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福總兵于是月十七日在津彼此簽押為據。
此約第五款載明:兩國派全權大臣,三月後照以上各節,會議詳細條款雲雲。
按照此款條約本意,所有約内分界、通商及防軍應調回邊界何處、貨物應運銷邊界何處各節,彼此均應俟三月會議條款後始能按款施行。
是以中國知照滇、粵防越各軍暫駐諒山、保勝一帶原處,不得前進;随後陸續調撤,以無誤約内「三月後」之期。
乃于閏五月初五、六等日,接兩廣總督電報:法兵于初一日突至觀音橋粵軍原駐之處,聲言巡邊,三日内要諒山,先行開炮;我軍還擊,互有傷亡等語。
本衙門正在詫異間,初六日法國謝署大臣來署面稱:福總兵在津與李大臣續定條約三款,限二十日撤回諒山、高平防軍,四十日撤回保勝防軍;法兵依限往取諒山,緻被防軍攻擊等語。
本衙門檢查「簡明條約」五款之外,并無另有續約,當即函詢李大臣;據稱:『福總兵在津臨行時,曾有是說;并未允許,亦無往來公文為憑』。
是法兵往取諒山,未免誤會福總兵期限之言,必非法國有意挑釁也。
中國以顧全和局為重,故觀音橋之役我兵弁傷亡三百餘人,不向法國索取償費,并不诘問先行開炮之故。
嗣聞法國新授全權大臣巴行至上海,當即欽派大臣克日赴津,候巴大臣前來照約會議條款;而巴大臣迄未來津。
近接謝署大臣照會,請中國撤兵賠銀,并有自取押款、賠款之語。
查「簡明條約」第二款載明「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現已欽遵明降谕旨,宣示中外。
第三款載明「法國情願不向中國索償賠費」;今諒山之事本系法國誤會期限,轉向中國索取賠償,既與第三款顯然相背,且未聞全球各國有此等無名兵費。
中國既與各國和好斯于永久,亦不能認此無名兵費,為公法所不直;以各國久交之中國,若坐視其出此無名兵費,亦各國所不願。
中國通商各口,各國商民輻辏,中國均應保護;即各口法國官商教民,亦在一體保護之列。
倘因索償之故,法國竟以兵船滋擾各口,以緻貿易阻滞、财産損傷,一切應由法國獨認賠補,絲毫與中國無涉。
各國并應禁止各處商民,不得私自接濟軍前一切攻戰食用對象,以守公法。
用特略述始末,并刷印漢文、法文條約照會及電報信函等件,布告各國聞知。
此事是非曲直,各國當有公論;務希貴大臣詳細披閱,并電知貴國察核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八六六(一七七六頁)。
洋情叵測顯形籌慮宜先折 六月初六日(七、二七),本衙門遞奏折稱: 為洋情叵測顯形,謹将事勢所必至、籌慮所宜先,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以法人肆擾越南一案,津議甫成,波瀾突起。
緣事機緊急,曆将法署使臣謝滿祿疊次照會及臣衙門照複恭呈禦覽;仰禀宸谟,與該署使臣筆舌并争。
所有天津續約三條之說,該署使臣先則堅持、繼則武斷,惟求即日撤兵,并以諒山一仗系我軍暗中截擊,以為藐視條約、婪索巨款,并有自取押款、償款之言;實在貪鸷已極。
該國接任使臣巴德諾照會臣衙門,以奉命駐京,該國水師提督孤拔管理兵事;是隐以戰陣屬之武夫,以為兵争張本。
而該使既不來京接任、又不赴津議約,惟在上海候集兵船所至,恃強以逞。
連日南、北洋及閩省電報:孤拔統鐵甲等船,直駛閩海;張佩綸電報:該國八船深泊馬尾,觊觎船政局。
張佩綸隻有水路三船,陸路孤軍,力籌守護;該國所謂自取押款者,殆即指此。
雖其垂涎蓄謀,未必祗在船局;即以此局論計,經數十年諸臣籌辦之苦心、各省關供解之巨帑,豈可輕付一擲。
且為敵人就機器以制船械器用,取攜益便,贻害益深;逼近福州,彌廑切膚之痛。
一局得失,關系一省大局,即關系自強大局。
兵力取回,固非易易;即可取回,所損無算。
何況策之更出其下乎!此船局之宜護也。
該國現又有船泊台灣基隆,前有攫取基陸煤礦之謠。
該礦産煤頗旺,煤質尚佳,足供機局、輪船之用,開釆業有成效。
官本、商本,姑勿深計。
泰西各國通商以來,所恃以往來無阻者,輪船之捷速耳。
煤觔為輪船之命脈,現在各國輪船遠則購之倫敦、近則購諸日本,從未有能于中國境内自營煤礦者。
故各國輪船雖能遊弋中土,而不能全無卻顧;即其聯護日本,未始非慮船煤脫節也。
基隆一為所襲,煤利彼更擴充;洋船有恃無恐,自在遊行,更不可制。
況基隆煤礦地屬台北,波浪尚平;由台北以窺台南,可免澎湖諸險。
是基隆之關系,即全台之關系;得失之數,所當豫籌。
此基隆之宜顧也。
北洋電報:劉銘傳已到基隆,立将煤礦封禁,不準法艦買煤;辦理已極中肯。
若所部銘軍,合之台灣原劄各營均無主客門戶之見,諒可得力。
惟據劉銘傳電報:有「炮台不能守口,急須改造」之語。
倉猝布置,恐難深恃。
日前英使巴夏禮來見,言及法人有謀攻舟山、瓊州、台灣之說。
此皆孤懸海外之地,看似無礙中國内地;然敵人得志,則經營商務、講求種植,洋人之商利日興,華民之生計日蹙。
舟山一隅,為浙海門戶,又距江陰、崇明海口不遠。
劉秉璋電報:法兵船已窺探定海。
至瓊州系海峤郡城,民俗雖非富庶,然界接越南東京等省,片帆徑渡,朝發夕至。
法既
凡捐勇富紳能常川駐局辦公,克任團總者準折抵練勇十五名,團佐準折抵練勇十名。
其無資捐勇實系公正能辦公事任當團總、團佐者,亦如抵練之數提給,以補夫價。
至團局總佐,大局不得過五名,中、小局不得過三名,以示限制,藉免濫充抵捐。
一、各局費用,計練折收也。
設局必須經費,各戶既經捐勇,再難捐資。
除各勇衣旗、軍械由捐戶自行制備外,其駐局辦公人等夥食及貼練、印刷、号補、茶煙、紙張供應一切費用,應就捐勇量折取裁,庶可并行不悖。
今酌議:如捐勇一百名内,挑取義勇一名抵除練勇八名外,再提二十二名曠額,仍照捐練成數折銀十三元二角繳局備充公用,實計練勇七十名。
其不及百名及過百名者,均照此類推。
局用嬴绌,随時禀候酌提。
凡局中出入各款,按月分報總局彙轉存案,以昭核實。
一、操練日期,宜随時加減也。
不教而戰,是謂棄民;歸練之團,始能有勇。
義勇每日住局操演、練勇按旬逢五操演、團勇按月逢望操演,練其素習之鎗炮刀矛、教以當盡之忠孝節義,于修戟同袍之會,仍寓型方訓俗之規;并責成就近文武員弁按期赴局閱操,兼資彈壓。
凡義勇,大局不得過三十名、中局不得過二十名、小局不得過十名。
義勇不嫌其少,以節捐資;練勇務貴其多,以聯衆志。
惟練勇練期之加減,有關捐資輕重;當視軍情緩急,量為變通。
現定月練三次,每名費銀不過六角。
倘軍情緊急,調用不時,應令再加練期,每月或四、五、六次至十數次不等,期加、捐亦加。
如軍情稍緩,練期亦即遞減,期減、捐亦減。
事平撤練,另議酌留義勇,永為保護地方巡緝盜匪之需。
一、衣旗分色,俾易辨别也。
衣旗混雜,無以分美惡,即無以肅号令。
今議制旗顔色,城内居中應用黃色,東鄉藍色、南鄉紅色、西鄉白色、北鄉黑色。
城内亦分東、南、西、北、中五段,中段全黃色,東段黃心廂藍邊、南廂紅邊、西廂白邊、北廂黑邊。
每百長用大尖角旗一面,直寫「某縣某鄉局某隊某勇」字樣;什長用小尖角旗一面,上寫「某團局某隊第幾牌練勇」字樣。
各勇号補宜刊印闆,分刊「義勇」、「練勇」、「團勇」各大字居中,其上格及兩旁空格宜照營式分填「某縣鄉某哨某隊某姓名」以便稽查。
其号補闆,均由各總局印刷,按冊填給,以歸畫一。
其各勇号褂、号夾亦各照旗色分别廂制,俾有分曉。
一、準告奮勇,備選将材也。
民團自衛身家,原不調令出戰,在城守城、在鄉守卡:此民團本分事也。
如有武藝出色、膽略過人、自願赴敵打仗者,準其自告奮勇,由總團另編一冊,呈縣點驗轉報,聽候移行就近各統領營官察看,申明号令,準其另排隊伍,随同官兵打仗。
但不得令當先鋒,恐亂陣法;如果隊伍整齊、穩站穩打,定當破格保獎,或提補勇營員弁、或保補兵營員缺。
兵将就地取材,免再借材異地。
一、計功定賞,以昭鼓勵也。
信賞必罰,行軍首令。
水陸團練既告奮勇,即與行軍無異。
凡有随同官兵打仗,能打翻外寇杉闆船一隻、人船并沒或将人船并獲者,賞銀一千元;能打破其屯貨輪船一隻者,賞銀一萬元;打破其兵輪一隻,賞銀五萬元;打破其鐵甲輪船一隻,賞銀十萬元。
除軍裝、鎗炮繳官外,并将船隻、貨物賞給出力之人。
如擒斬外寇一名者,賞銀一百元;外寇小頭目一名者,賞銀二百元;二等頭目一名者,賞銀五百元;一等頭目一名者,賞銀一千元;至擒斬大兵頭者,賞銀一萬元:均由道庫提給現銀,定不逾日。
一、查拿内奸,以斷接濟也。
禦外必先清内;外寇初來,若無内奸勾結,莫知水道路線及我軍虛實,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今議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内;無論何船何人,均不準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斬首。
每獲内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并給。
并查明船系何人物業、系由何團何口出海?一體嚴拿跟究治罪,決不姑寬。
一、罪準功贖,寬予自新也。
愚民無知犯法,本可哀矜;贖罪定須立功,亦昭平允。
今議團冊本名上注有「改」字者,除命案殺人正兇仍應拏究拟抵外,其餘牽涉被控釀命及曾犯搶竊、窩匪、刁惡各案被告有名在逃人等,自願投首立功贖罪,準其邀同另章選舉之鄉董、族董具出保結帶同投首後,即于原冊本名「改」字上加注「投」字,收充練勇,以期立功。
如平日能捆獻本地土匪、兇首、盜首及臨警能擒斬外寇一名者,均算立功;立予注銷罪案,不準原告翻控。
再能拏獲多犯,仍當破格獎賞;向有被人控追贓物者,由鄉、族董酌令賠還,以服事主之心兼廣自新之路。
刻下鄉、族董尚未舉定,暫由現設團總、團佐代辦。
撤練後,即于該總、佐中擇其賢能可靠者,谕派鄉董、族董,為善後謀。
一、設局團練,嚴禁争訟也。
從前辦團,每有藉公報私,釀成械鬥、搶奪各重案,流弊甚多。
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有敢藉團糾衆械鬥、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
如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于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别革究。
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準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準武斷。
如已經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幹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
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
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于稽核。
如計捐勇合銀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
台地文風日盛,因限于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曆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别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
仍以開辦之日起扣足一年,分别閩籍、粵籍,彙辦一次。
其辦團尤為出力之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系屬大緻;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準各團紳随時商明總局妥議禀辦。
至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以上各條,經善後局司道會核,内有「計功定賞」一條系為鼓勵起見,辦團原不可少;惟行之于用兵之時則可。
現在尚未失和,不宜宣布;且通商之船不僅一國,轉恐鄉愚誤會意旨,希功邀賞,另生事端。
其「屯貨輪船」四字,尤宜酌改;移請劉道察核辦理,并由院批令通饬各地方官紳确察妥辦。
如須損益變通,即據實禀明辦理各在案。
照錄廈防同知申報法國兵船進出口日期 計開: 一、法國「某羅德」戰輪船: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進口,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道美利」戰輪船:本年正月初六日進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美哪士」戰輪船:本年正月二十七日進口,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地理阿班德」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四月初一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樂吉各」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蚋牙禮士相裡阿利」戰輪船:本年三月十七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木蚋塔」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裡阿士頂」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八日進口,停泊鼓浪嶼。
照錄台灣劉道附禀 敬再禀者:正封禀間,接滬尾海關通商委員李守彤恩來禀,以此次法國兵船由香港駛來欲進基口,适該處帶水洋人名邊得理者,以法國兵船向少來基,不敢代其引導,經其自行進口;旋又喚令素辦洋船水、菜之在地人民宰牛二隻,以為船中糧食,該民人亦不承辦。
繼向英商「得忌利士」洋行買煤六十噸;該行存煤不多,無可應付。
該兵船疑我國有封禁彼船進口,絕其通商;潛向洋關總巡胡美理查詢,經胡美理告知并無其事,該兵船官總不相信。
英國費領事以法國洋船從前鮮于到台,此次突如其來,恐有人抄給職道發貼辦團告示内列章程有「不準接濟外寇糧食」等語,故其特來探聽虛實。
該兵船甫由香港開駛抵基,船中儲煤甚多,何至缺需;果真乏煤,奚僅采買六十噸?其為尋釁生事,顯而易見。
聞費領事已經禀達駐京公使并香港英國水師提督,請派兵船二号分駐基、滬二口,保護英商;費稅司亦已禀知赫總稅司等情。
查中、法原稱友睦,此時雖因越事構兵,而各海口通商并無禁阻明文;第此次法艦來基,始則引港不肯、繼欲宰牛不從、終向購煤不得,種種疑似适逢其會,一若真有禁阻之令〔令〕其懷疑,亦未可知。
至團示「清内匪以禦外侮」,系中國向辦團練本旨。
凡匪徒起自境内而暗裡為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内奸;來自境外而明明擾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外寇。
「大清律例」所載「立予斬決、枭示」之江洋大盜,即中國今昔常有之外寇也。
示中「擒斬外寇、内奸定賞」各條,意在竭力保護中外商民,系按中國常例辦理,本地方官職分當盡之事;并無指及法國。
即堂堂法國,亦不值輕以外寇自居,更與各外國無涉。
誠恐外國兵船不谙中國定例章程,或有疑議;甚或誤以「示阻通商」為詞,先向總理衙門哓舌。
應請憲台将職道前次禀呈辦團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
是否有當?伏乞裁奪示遵。
肅此,再請勳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八二七(一七二二頁)。
照會各國公使聲明諒山事咎不在中國如法因索償擾及各口一切損失應由其賠償 閏五月二十七日(七、一九),給各國公使照會稱: 查上年十月間,本衙門将越南屬中國二百餘年曆年派兵出關在北圻地方剿辦股匪及中國并無與法國失和之意等因,照會各國大臣在案。
本年四月間,法國福總兵到津,與北洋大臣大學士李鴻章議定「簡明條約」五款,由李鴻章具奏;我大皇帝不欲以屬國之故,緻失與國之好,遂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福總兵于是月十七日在津彼此簽押為據。
此約第五款載明:兩國派全權大臣,三月後照以上各節,會議詳細條款雲雲。
按照此款條約本意,所有約内分界、通商及防軍應調回邊界何處、貨物應運銷邊界何處各節,彼此均應俟三月會議條款後始能按款施行。
是以中國知照滇、粵防越各軍暫駐諒山、保勝一帶原處,不得前進;随後陸續調撤,以無誤約内「三月後」之期。
乃于閏五月初五、六等日,接兩廣總督電報:法兵于初一日突至觀音橋粵軍原駐之處,聲言巡邊,三日内要諒山,先行開炮;我軍還擊,互有傷亡等語。
本衙門正在詫異間,初六日法國謝署大臣來署面稱:福總兵在津與李大臣續定條約三款,限二十日撤回諒山、高平防軍,四十日撤回保勝防軍;法兵依限往取諒山,緻被防軍攻擊等語。
本衙門檢查「簡明條約」五款之外,并無另有續約,當即函詢李大臣;據稱:『福總兵在津臨行時,曾有是說;并未允許,亦無往來公文為憑』。
是法兵往取諒山,未免誤會福總兵期限之言,必非法國有意挑釁也。
中國以顧全和局為重,故觀音橋之役我兵弁傷亡三百餘人,不向法國索取償費,并不诘問先行開炮之故。
嗣聞法國新授全權大臣巴行至上海,當即欽派大臣克日赴津,候巴大臣前來照約會議條款;而巴大臣迄未來津。
近接謝署大臣照會,請中國撤兵賠銀,并有自取押款、賠款之語。
查「簡明條約」第二款載明「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現已欽遵明降谕旨,宣示中外。
第三款載明「法國情願不向中國索償賠費」;今諒山之事本系法國誤會期限,轉向中國索取賠償,既與第三款顯然相背,且未聞全球各國有此等無名兵費。
中國既與各國和好斯于永久,亦不能認此無名兵費,為公法所不直;以各國久交之中國,若坐視其出此無名兵費,亦各國所不願。
中國通商各口,各國商民輻辏,中國均應保護;即各口法國官商教民,亦在一體保護之列。
倘因索償之故,法國竟以兵船滋擾各口,以緻貿易阻滞、财産損傷,一切應由法國獨認賠補,絲毫與中國無涉。
各國并應禁止各處商民,不得私自接濟軍前一切攻戰食用對象,以守公法。
用特略述始末,并刷印漢文、法文條約照會及電報信函等件,布告各國聞知。
此事是非曲直,各國當有公論;務希貴大臣詳細披閱,并電知貴國察核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八六六(一七七六頁)。
洋情叵測顯形籌慮宜先折 六月初六日(七、二七),本衙門遞奏折稱: 為洋情叵測顯形,謹将事勢所必至、籌慮所宜先,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以法人肆擾越南一案,津議甫成,波瀾突起。
緣事機緊急,曆将法署使臣謝滿祿疊次照會及臣衙門照複恭呈禦覽;仰禀宸谟,與該署使臣筆舌并争。
所有天津續約三條之說,該署使臣先則堅持、繼則武斷,惟求即日撤兵,并以諒山一仗系我軍暗中截擊,以為藐視條約、婪索巨款,并有自取押款、償款之言;實在貪鸷已極。
該國接任使臣巴德諾照會臣衙門,以奉命駐京,該國水師提督孤拔管理兵事;是隐以戰陣屬之武夫,以為兵争張本。
而該使既不來京接任、又不赴津議約,惟在上海候集兵船所至,恃強以逞。
連日南、北洋及閩省電報:孤拔統鐵甲等船,直駛閩海;張佩綸電報:該國八船深泊馬尾,觊觎船政局。
張佩綸隻有水路三船,陸路孤軍,力籌守護;該國所謂自取押款者,殆即指此。
雖其垂涎蓄謀,未必祗在船局;即以此局論計,經數十年諸臣籌辦之苦心、各省關供解之巨帑,豈可輕付一擲。
且為敵人就機器以制船械器用,取攜益便,贻害益深;逼近福州,彌廑切膚之痛。
一局得失,關系一省大局,即關系自強大局。
兵力取回,固非易易;即可取回,所損無算。
何況策之更出其下乎!此船局之宜護也。
該國現又有船泊台灣基隆,前有攫取基陸煤礦之謠。
該礦産煤頗旺,煤質尚佳,足供機局、輪船之用,開釆業有成效。
官本、商本,姑勿深計。
泰西各國通商以來,所恃以往來無阻者,輪船之捷速耳。
煤觔為輪船之命脈,現在各國輪船遠則購之倫敦、近則購諸日本,從未有能于中國境内自營煤礦者。
故各國輪船雖能遊弋中土,而不能全無卻顧;即其聯護日本,未始非慮船煤脫節也。
基隆一為所襲,煤利彼更擴充;洋船有恃無恐,自在遊行,更不可制。
況基隆煤礦地屬台北,波浪尚平;由台北以窺台南,可免澎湖諸險。
是基隆之關系,即全台之關系;得失之數,所當豫籌。
此基隆之宜顧也。
北洋電報:劉銘傳已到基隆,立将煤礦封禁,不準法艦買煤;辦理已極中肯。
若所部銘軍,合之台灣原劄各營均無主客門戶之見,諒可得力。
惟據劉銘傳電報:有「炮台不能守口,急須改造」之語。
倉猝布置,恐難深恃。
日前英使巴夏禮來見,言及法人有謀攻舟山、瓊州、台灣之說。
此皆孤懸海外之地,看似無礙中國内地;然敵人得志,則經營商務、講求種植,洋人之商利日興,華民之生計日蹙。
舟山一隅,為浙海門戶,又距江陰、崇明海口不遠。
劉秉璋電報:法兵船已窺探定海。
至瓊州系海峤郡城,民俗雖非富庶,然界接越南東京等省,片帆徑渡,朝發夕至。
法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