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纓日記(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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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人歸咎于何制府平日不修武備;而于何船政尤為切齒,緻有「盜帑通款」之謠。

    于張會辦,則言其意氣自矜,并極诋其敗後之狀。

    夫勝敗,何常之有!豈能以一敗,遂概其人之生平。

    惟事前未能謙抑,事敗便授人口實;聲名太盛,責備益嚴:則不能不為豐潤惜矣! 七月初六日 決戰旨下,恭錄于左: 光緒十年七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越南為我大清封貢之國二百餘年,載在典冊,中外鹹知。

    法人狡焉思逞,肆其鲸吞,先據南圻各省,旋又進據河内等處,戕其民人、利其土地、奪其賦稅。

    越南君臣闇懦苟安,私與立約,并未奏聞;法固無理,越亦與有罪焉。

    是以姑與包涵,不加诘問。

    光緒八年冬間,法使寶海在天津與李鴻章議約三條,正饬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商妥籌,法又撤使翻議;我存寬大,彼益驕貪!越之山西、北甯等省為我軍駐紮之地,清查越匪、保護屏藩,與法國絕不相涉。

    本年二月間,法兵竟來撲犯防營。

    當經降旨宣示,正拟派兵進取,力為鎮撫;忽據該國總兵福祿諾先向中國議和。

    其時該國因埃及之事岌岌可危,中國明知其勢迫蹙,本可峻詞拒絕,而仍示以大度,許其行成;特命李鴻章與議「簡明條約」五款,互相畫押。

    諒山、保勝等軍,應照議于定約三月後調回。

    疊經谕饬各該防軍扼紮原處,不準輕動生釁;帶兵各官,奉令維謹。

    乃該國不遵定約,忽于閏五月初一、初二等日以「巡邊」為名,在諒山地方直撲防營,先行開炮轟擊;我軍始與接仗,互有殺傷。

    法人違背條約,無端開釁,傷我官軍,本應以幹戎從事;因念訂約和好二十餘年,亦不必因此盡棄前盟,仍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在京法使往返照會,情喻理曉,至再至三。

    閏五月二十四日複明降谕旨,照約撤兵,昭示大信。

    所以保全和局者,實已仁至義盡。

    如果法人稍知禮義,自當翻然改悔。

    乃竟始終怙過,飾詞狡賴,橫索無名兵費,恣意要求;辄于六月十五日占據台北基隆山炮台,經劉銘傳迎剿獲勝,立即擊退。

    本月初三日,何璟等甫接法領事照會開戰,而法兵已在馬尾先期攻擊,傷壞兵、商各船,轟毀船廠;雖經官軍焚毀法船二隻、擊壞雷船一隻并陣斃法國兵官,尚未大加懲創。

    該國專行詭計,反複無常,先啟兵端;若再曲予含容,何以伸公論而順人心!用特揭其無理情節布告天下,俾曉然于法人有意廢約,釁自彼開。

    各路統兵大臣暨各該督、撫整軍經武,備禦有年;沿海各口,如有法國兵輪駛入,着即督率防軍合力攻擊,悉數驅除。

    其陸路各軍有應行進兵之處,亦即迅速前進。

    劉永福雖抱忠懷,而越南昧于知人,未加拔擢。

    該員本系中國之人,即可收為我用,着以提督記名簡放,并賞戴花翎;統率所部,出奇制勝,将法人侵占越南各城迅圖恢複。

    凡我将士,奮勇立功者,破格施恩并特頒内帑獎賞;退縮贻誤者,立即軍前正法。

    朝廷于此事審慎權衡,總因動衆興師,難免震驚百姓;故不輕于一發。

    此次法人背約失信,衆怒難平,不得已而用兵。

    各省團練衆志成城,定能同仇敵忾;并着各該督、撫督率戰守,共建殊勳,同膺懋賞。

    此事系法人渝盟肇釁,至此外通商各國與中國訂約已久,毫無嫌隙;斷不可因法人之事,有傷和好。

    着沿海各督、撫嚴饬地方官及各營統領将各國商民一律保護,即法國官商教民有願留内地安分守業者,亦當一律保衛。

    倘有幹豫軍事等情,察出即照公例懲治。

    各該督、撫即曉谕軍民人等知悉,尚有藉端滋擾情事,則是故違诏旨,妄生事端。

    我忠義兵民,必不出此;此等匪徒,即着嚴拏正法,毋稍寬貸,用示朝廷保全大局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十月二十日 時香帥除廣東辦防外,又為雲南、廣西、台灣籌濟饷械。

    廣東無利不搜,不恤人言、不待鄰懇;入款不足,乃借洋債。

    以百萬分給雲、桂各四十萬,劉軍二十萬;台灣未悉其詳。

    大氣包舉,直以夷務全局為已任。

     十月二十四日 接芷庵信,知楊石帥授閩浙總督;劉省帥授福建巡撫,仍督辦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