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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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參《通典》一貳《食貨典》及《兩唐書?食貨志》等)略雲: 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戴冑上言,請立義倉。
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兇年,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
”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貯之州縣,以備兇年。
”制可之。
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勑:“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馀各有差。
” 依據《隋志》紀述,知隋初社倉本為民間自理,後以多有費損,實同虛設,乃改為官家收辦,但限于西北諸州邊防要地者,以其處軍食為國防所關,不得如他處之便可任人民自由處理也。
又依戶之等第納粟,實已變開皇初立義倉時之勸導性質為強迫徵收矣。
唐初之義倉似即倣隋制,然卒令率戶出粟,變為一種賦稅,中唐以後遂為兩稅之一之重要收入,其詳本章所不能論,然其演變之迹象輿隋西北邊諸州相同,則殊無疑,豈其間亦有因襲摹倣之關係耶?未敢确言之也。
又觀《唐會要》玖拾《和籴門》所載如: (貞元)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時價外加估和籴,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百姓苦之。
及《白氏長慶集》肆一《論和籴狀》所雲: 凡曰和籴,則官出錢,人出穀,雨和商量,然後交易也。
比來和籴,事則不然,但令府縣散配戶人,促立程限,嚴加徵催,苟有稽遲,則被追捉,甚于稅賦,号為和籴,其實害人。
若有司出錢,開場自籴,比于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情願。
臣久處村闾,曾為和籴之戶,親被迫蹙,實不堪命,臣近為畿尉,曾領和籴之司,親自鞭撻,所不忍觀。
則和籴至少在德宗、憲宗之世,實際上為“散配戶人,嚴加徵催”之強迫收取人民農産品之方法,其何以由“和”買而變為強徵,殊可深思。
其在玄宗時如何情形固不能确知,但有可決言者,即和籴之制本為軍食而設,如《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雲: 貞元八年十月勑:“諸軍鎮和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
” 及同書玖拾《和籴》雲: 長慶元年二月勑:“其京北、京西和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近儲無備,請置和籴使,經年無效,徒擾邊民,故罷之。
” 即可瞭然隋代以全國社倉人民處理不善,特在西北邊州軍防之地改官辦之制,即是令人民直接間接納粟于軍鎮,其後改為依戶等納粟,亦是“配戶徵催”之制也。
唐貞觀義倉之制為全國普遍制,江南尚且實施,西北更應一律遵行,而西北自貞觀至開元其間皆有軍事關係,為屯駐重兵之地,觀《通典》一貳《食貨典》輕重門義倉條(參《舊唐書》玖叁及《新唐書》一一一《薛讷傳》)雲: 高宗武太後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其後公私窘迫,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義倉費用向盡。
則知西北邊州軍需之廣,義倉亦必貸盡而有所不足也。
但欲足軍食,舍和籴莫由,故《通鑑》貳一肆《唐紀》叁拾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條(參前引《新唐書?食貨志》)雲: 先是西北數十州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籴之法。
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獻策,請行籴法于關中。
(九月)戊子敕:“以歲稔穀賤傷農,命增時價什二三,和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
”自是關中蓄積羨益,車駕不複幸東都矣。
癸巳敕河南、河北租應輸含嘉太原倉者皆留輸本州。
是西北邊州本行和籴之法,而牛仙客、彭果因以推行于關中。
牛仙客本由河湟典史曆官西北甚久,以能足食足兵顯名,緻位宰相,則西北和籴之法仙客必早已行之而有效。
而其所以能著效者,除有充足之财貨足以為和買之資外,尚須具備有二條件:一為其地農民人口繁殖,足以增加農産品數量,二為其地已習用此類帶有強迫性收買之方法。
請略言之: 和籴者,就地收購農産物之謂,故必須其地農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産,始得行收購之實。
隋季西北諸州雖罹戰禍,然休養生息至唐玄宗之晚年,必已恢複繁盛,加以政府施行充實西北邊州之政策,故其地遂為當日全國最富饒之區域。
《通鑑》貳一陸《唐紀》叁貳天寶十二載以歌舒翰兼河西節度使條述當日河西之盛況(寅恪案:此採自《明皇雜錄》,又《元氏長慶集》貳肆《和李校書新題樂府西涼伎》一詩亦可參考)雲: 是時中國盛強,自安遠門西盡唐境萬二千裡,闾閻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
當日西北邊州富庶若此,和籴政策第一條件既已備具,則就其地以推行此政策,自不困難,可無疑也。
又和籴之法若官所出價,逾于地方時估者甚高,雖可以利誘民,然政府所費過钜,如收購之數量甚多,則不易支久;如官方所出價與地方時估相差無幾,則區區微利之引誘,必不能使農民自動與胥吏交易。
蓋農民大抵畏吏胥如虎狼,避之惟恐不及,此則無古今之異,不俟煩言而解者也。
是以必帶有習慣性及強迫性,和籴之法始能施行有效,而不緻病民。
考西北邊州自隋開皇時已行按戶納粟于官倉或軍倉之制,其性質即與白香山所謂“散配戶人,嚴
《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參《通典》一貳《食貨典》及《兩唐書?食貨志》等)略雲: 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戴冑上言,請立義倉。
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兇年,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
”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貯之州縣,以備兇年。
”制可之。
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勑:“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馀各有差。
” 依據《隋志》紀述,知隋初社倉本為民間自理,後以多有費損,實同虛設,乃改為官家收辦,但限于西北諸州邊防要地者,以其處軍食為國防所關,不得如他處之便可任人民自由處理也。
又依戶之等第納粟,實已變開皇初立義倉時之勸導性質為強迫徵收矣。
唐初之義倉似即倣隋制,然卒令率戶出粟,變為一種賦稅,中唐以後遂為兩稅之一之重要收入,其詳本章所不能論,然其演變之迹象輿隋西北邊諸州相同,則殊無疑,豈其間亦有因襲摹倣之關係耶?未敢确言之也。
又觀《唐會要》玖拾《和籴門》所載如: (貞元)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時價外加估和籴,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百姓苦之。
及《白氏長慶集》肆一《論和籴狀》所雲: 凡曰和籴,則官出錢,人出穀,雨和商量,然後交易也。
比來和籴,事則不然,但令府縣散配戶人,促立程限,嚴加徵催,苟有稽遲,則被追捉,甚于稅賦,号為和籴,其實害人。
若有司出錢,開場自籴,比于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情願。
臣久處村闾,曾為和籴之戶,親被迫蹙,實不堪命,臣近為畿尉,曾領和籴之司,親自鞭撻,所不忍觀。
則和籴至少在德宗、憲宗之世,實際上為“散配戶人,嚴加徵催”之強迫收取人民農産品之方法,其何以由“和”買而變為強徵,殊可深思。
其在玄宗時如何情形固不能确知,但有可決言者,即和籴之制本為軍食而設,如《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雲: 貞元八年十月勑:“諸軍鎮和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
” 及同書玖拾《和籴》雲: 長慶元年二月勑:“其京北、京西和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近儲無備,請置和籴使,經年無效,徒擾邊民,故罷之。
” 即可瞭然隋代以全國社倉人民處理不善,特在西北邊州軍防之地改官辦之制,即是令人民直接間接納粟于軍鎮,其後改為依戶等納粟,亦是“配戶徵催”之制也。
唐貞觀義倉之制為全國普遍制,江南尚且實施,西北更應一律遵行,而西北自貞觀至開元其間皆有軍事關係,為屯駐重兵之地,觀《通典》一貳《食貨典》輕重門義倉條(參《舊唐書》玖叁及《新唐書》一一一《薛讷傳》)雲: 高宗武太後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其後公私窘迫,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義倉費用向盡。
則知西北邊州軍需之廣,義倉亦必貸盡而有所不足也。
但欲足軍食,舍和籴莫由,故《通鑑》貳一肆《唐紀》叁拾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條(參前引《新唐書?食貨志》)雲: 先是西北數十州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籴之法。
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獻策,請行籴法于關中。
(九月)戊子敕:“以歲稔穀賤傷農,命增時價什二三,和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
”自是關中蓄積羨益,車駕不複幸東都矣。
癸巳敕河南、河北租應輸含嘉太原倉者皆留輸本州。
是西北邊州本行和籴之法,而牛仙客、彭果因以推行于關中。
牛仙客本由河湟典史曆官西北甚久,以能足食足兵顯名,緻位宰相,則西北和籴之法仙客必早已行之而有效。
而其所以能著效者,除有充足之财貨足以為和買之資外,尚須具備有二條件:一為其地農民人口繁殖,足以增加農産品數量,二為其地已習用此類帶有強迫性收買之方法。
請略言之: 和籴者,就地收購農産物之謂,故必須其地農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産,始得行收購之實。
隋季西北諸州雖罹戰禍,然休養生息至唐玄宗之晚年,必已恢複繁盛,加以政府施行充實西北邊州之政策,故其地遂為當日全國最富饒之區域。
《通鑑》貳一陸《唐紀》叁貳天寶十二載以歌舒翰兼河西節度使條述當日河西之盛況(寅恪案:此採自《明皇雜錄》,又《元氏長慶集》貳肆《和李校書新題樂府西涼伎》一詩亦可參考)雲: 是時中國盛強,自安遠門西盡唐境萬二千裡,闾閻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
當日西北邊州富庶若此,和籴政策第一條件既已備具,則就其地以推行此政策,自不困難,可無疑也。
又和籴之法若官所出價,逾于地方時估者甚高,雖可以利誘民,然政府所費過钜,如收購之數量甚多,則不易支久;如官方所出價與地方時估相差無幾,則區區微利之引誘,必不能使農民自動與胥吏交易。
蓋農民大抵畏吏胥如虎狼,避之惟恐不及,此則無古今之異,不俟煩言而解者也。
是以必帶有習慣性及強迫性,和籴之法始能施行有效,而不緻病民。
考西北邊州自隋開皇時已行按戶納粟于官倉或軍倉之制,其性質即與白香山所謂“散配戶人,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