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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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廣陝運,支粟入京,倉廪常有二三年糧,即無憂水旱。

    今天下輪丁約有四百萬人,每丁支出錢百文五十文充營窖等用,貯納司農及河南府陝州,以充其費。

    租米則各随遠近,任自出腳,送納東都。

    從都至陝,河路艱險,既用陸腳,無由廣緻。

    若能開通河漕,變陸為水,則所支有馀,勤盈萬計。

    且河南租船候水始進,吳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隐盜,臣望沿流相次置倉。

    ”上深然其言。

    尋拜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轉運使,語在《食貨志》。

    凡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錢三十萬貫。

     《舊唐書》肆玖《食貨志下》(參考《通典》拾《食貨典》漕運門等)所雲: (開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條曰:“江南戶口稍廣,倉庫所資,惟出租庸,更無征防。

    緣水陸遙遠,轉運艱辛,功力雖勞,倉儲不益。

    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倉,江南船至河口,即卻還本州,更得其船充運,并取所減腳錢,更運江淮變造義倉,每年剩得一二百萬石,即望數年之外倉廪轉加。

    其江淮義倉下濕不堪久貯,若無船可運,三兩年色變,即給貸費散,公私無益。

    ”疏奏不省[至二十一年始施用其言]。

     則可知玄宗時關中經濟不能自足情形及其救濟之政策。

    裴耀卿之方略,第一在改良運輸方法,即沿流相資置倉;籴第二在增加運輸數量,即運江淮變造義倉。

    斯二者皆施行有效,然此尚為初步之政策,更進一步之政策則為就關中之地收買農産物,即所謂和籴;而改運江淮之粟為運布,即所謂迴造納布是也。

     《新唐書》伍叁《食貨志》(參《通鑑》貳一肆《唐紀》開元二十五年條)雲: 貞觀開元後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于是初有和籴。

    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籴,京師糧禀益羨,自是玄宗不複幸東都。

    天寶中歲以錢六十萬缗賦諸道和籴,鬥增三錢,每歲短遞輪京倉者百馀萬斛,米賤則少府加沽而籴,貴則賤價而粜。

     關于和籴在當日政治上之重要,表弟俞大綱君曾詳論之,茲不複贅(見前《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伍本第一分《讀高力士外傳論變造和籴之法》)。

    今所欲論者,乃和籴之起原及輿牛仙客之關係,至彭果與此政策之内容究有何聯繫,難以考知,故置不論。

    《舊唐書》一百叁《牛仙客傳》(《新唐書》一叁叁《牛仙客傳》略同)略雲: 牛仙客,泾州鹑觚人也。

    初為縣小吏,縣令傅文靜甚重之。

    文靜後為隴右營田使,引仙客參預其事,遂以軍功累轉洮州司馬。

    開元初王君奂為河西節度使,以仙客為判官,甚委信之。

    蕭嵩代君奂為河西節度使,又以軍政委于仙客。

    及嵩入知政事,數稱薦之。

    稍遷太僕少卿,判涼州别駕事,仍知節度留後事,竟代嵩為河西節度使,判涼州事。

    開元廿四年秋代信安王褘為朔方行軍大總管,右散騎常侍崔希逸代仙客知河西節度事。

    初仙客在河西節度時省用所積钜萬,希逸以其事奏聞。

    上令刑部員外郎張利貞馳傳往覆視之,仙客所積倉庫盈滿,器械精勁,皆如希逸之狀。

    上大悅,以仙客為尚書,中書令張九齡執奏以為不可,乃加實封二百戶,其年十一月九齡等罷知政事,遂以仙客為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仍知門下事。

    仙客既居相位,獨善其身,唯諾而已。

    百司有所谘決,仙客曰:“但依令式可也”,不敢措手裁決。

     寅恪案:仙客以河湟一典史,跻至宰相,其與張九齡一段因緣為玄宗朝政治之一大公案,但與和籴事無直接關係,故此可不論。

    茲可注意者,為仙客出生及曆官之地域并其在官所職掌及功績數端,質言之,即以西北邊隅之土著,緻力于其地方之足食足兵之政略,而大颢成效,遂特受獎擢,俾執中央政權是也。

    史傳言其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決,自是實錄,但施行和籴于關中,史雖言其議發于彭果,然實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

    夫關中用和籴法,乃特創之大事也,以仙客之庸謹,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習,且谂知其能收效者,否則未必敢主其議。

    由此推論,則以和籴政策為足食足兵之法,其淵源所在疑舍西北邊隅莫屬也。

     《隋書》貳肆《食貨志》(參《通典》一貳《食貨典》輕重門義倉條)略雲: (開皇)五年五月工部尚書襄陽縣公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随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于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馑者,即以此穀赈給。

    十四年關中大旱,人饑,上幸洛陽,因令百姓就食,從官并準見口赈給,不以官位為限,是時義倉貯在人間,多有費損。

    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于後乏絕。

    又北境諸州異于馀處,雲、夏、長、靈、鹽、蘭、豐、鄯、涼、甘、瓜等州所有義倉雜種并納本州,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

    ”十六年正月又诏秦、疊、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紀、河、廓、豳、隴、泾、甯、原、敷、丹、延、綏、銀、扶等州社倉并于當縣安置。

    二月又诏社倉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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