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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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徵催”,實無不同。
雖西北邊州施行貞觀義倉之制,已變為一種賦稅,而史言西北宿重兵,其地早行和籴,則和籴之法在西北邊州諒亦不過依隋代按戶納粟于軍倉之制,但略給價,以資利誘,其基本之手缤方法似無大異,以上下相習,為日已久,遂能成效卓著也。
至元和時關中和籴之法所以變為厲民之政者,蓋和籴之法本帶強迫性質,以非如是,無以成事,不過值國庫優裕,人民富庶之時,政府既能給價,人民亦易負擔,故當時尚不視為病民之政耳。
此和籴之法所應具備之第二條件也。
總而言之,西北邊州早行和籴之法,史已明言。
牛仙客推行引用于關輔,此和籴之法乃由西北地方制度一變而成中央政府制度,所謂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者是也。
至和籴之法在西北開元二十五年以前其詳雖不可考,但今敦煌所出寫本中猶存天寶四載豆盧軍和籴計帳殘本(刊載《敦煌掇瑣中輯》陸陸号,寅恪曾考論其中升鬥兩字,載一九三六年十月《清華學報》《讀秦婦吟》文中),尚可據以推知其大概也。
玄宗既用牛仙客和籴之法,關中經濟可以自給,則裴耀卿轉運江淮變造等農産品之政策成為不必要。
但江淮之農産品雖不需,而其代替農産品可作财貨以供和籴收購之(麻)布,則仍須輸入京師,藉之充實關中财富力量也。
故《舊唐書》玖《玄宗本紀下》(參考前引《通鑑》開元二十五年條及《唐會要》捌叁《租稅下》所載開元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勅文)雲: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戊午罷江淮運,停河北運。
《通典》陸《食貨典》賦稅下略雲: (開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諸州租并迴造納布。
唐代自開國以來其人民所繳納之租本應為粟,今忽改而為布,乃國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變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
嘗就閱讀所及,凡論此改革之文雖頗不少,似尚未有深探此變制之所從來者,不揣鄙陋,試略證論之: 竊以為此制乃南朝舊制,南朝雖併于北朝,此納布代租之制仍遺存于江南諸州,殆為地方一隅之慣例,至武則天時此制乃漸推廣施行,至玄宗開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編入令典,遂成為一代之制度矣。
據SirM.A.Stein著InnermostAsia’Vol.Ⅲ’PlateCXXVII載其在AstanaCemetery所發見之布二端,其一端之文為: 婺州信安縣顯德鄉梅山裡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寅恪案:此乃代租之布,故謂之租布,考婺州在唐代為江南道轄地,此即開元二十五年新令所謂 其江南諸州租并迴造納布。
之明證。
不過其事已于武後時即有之矣。
武則天世東北邊疆屢有戰事,《顔魯公文集》附載殷亮所撰行狀(參《全唐文》伍一肆)略雲: 時清河郡寄客李華[寅恪案:《通鑑考異》依舊傳作萼]為郡人來乞師于公曰:“國公舊制江淮郡租布貯于清河,以備北軍,為日久矣。
相傳(謂)之天下北庫,今所貯者有江東布三百馀萬疋,河北租調絹七十馀萬,當郡綵绫十馀萬,累年稅錢三十馀萬,倉糧三十萬,讨默啜甲仗藏于庫内,五十馀萬。
” 寅恪案:李萼所謂國家舊制為日已久,未能确定其時代,然其言江淮租布輿讨默啜甲仗聯文,疑即武後時事。
蓋中央亞細亞發見之光宅元年婺州租布,其地域時代俱與萼言符合,故此祝伯亮之租布即當日江東租布遺傳于今日者耳。
又租布成一名詞,乃代租之布之義,觀于祝伯亮之租布及殷亮所述之言,俱可證知,而《通鑑》貳一柒《唐紀》叁叁至德元載二月條司馬君實紀此事,其述李萼之言作 國家平日聚江淮河南錢帛于彼,以贍北軍,謂之天下北庫,今有布三百馀萬匹雲雲。
殊為含混,失其本意,轉不如極喜更易舊文之宋子京,其于《新唐書》一伍叁《顔真卿傳》仍依殷亮原文作“江淮租布”,為得其真也。
或問:今日租布實物之發現即迴造納布之制已行于武則天時江南諸州之明證,是固然矣,然何以知其為南朝之遺制耶?應之曰:南朝财政制度史籍所載雖甚簡略,不易詳考,但亦有可推知者,如《南齊書》叁《武帝紀》雲: 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并減布直,匹準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
同書肆拾《竟陵王子良傳》雲: 诏折租布二分取錢。
此二卷所紀同是事,絕無可疑。
而其所言錢布之比例似有矛盾,又納錢一事亦别成問題,本章皆不欲解釋,以免枝蔓。
但《武帝紀》明言戶租,《蕭子良傳》則謂之折租布,由此推斷,租可折納錢,亦可折納布。
租若折納布,即是租布,亦即迴造納布,此所謂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
附記:此章作于一九四0年春季,其年夏季付商務印書館印刷,久未出版,至一九四三年春季著者始于桂林廣西大學圖書館得見一九四0年出版之《東方學報》第一一卷第一冊仁井田陞氏《吐魯番發見之唐代庸調布及租布》一文,與此章所論略同。
特附記歲月先後于此,以免誤會
雖西北邊州施行貞觀義倉之制,已變為一種賦稅,而史言西北宿重兵,其地早行和籴,則和籴之法在西北邊州諒亦不過依隋代按戶納粟于軍倉之制,但略給價,以資利誘,其基本之手缤方法似無大異,以上下相習,為日已久,遂能成效卓著也。
至元和時關中和籴之法所以變為厲民之政者,蓋和籴之法本帶強迫性質,以非如是,無以成事,不過值國庫優裕,人民富庶之時,政府既能給價,人民亦易負擔,故當時尚不視為病民之政耳。
此和籴之法所應具備之第二條件也。
總而言之,西北邊州早行和籴之法,史已明言。
牛仙客推行引用于關輔,此和籴之法乃由西北地方制度一變而成中央政府制度,所謂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者是也。
至和籴之法在西北開元二十五年以前其詳雖不可考,但今敦煌所出寫本中猶存天寶四載豆盧軍和籴計帳殘本(刊載《敦煌掇瑣中輯》陸陸号,寅恪曾考論其中升鬥兩字,載一九三六年十月《清華學報》《讀秦婦吟》文中),尚可據以推知其大概也。
玄宗既用牛仙客和籴之法,關中經濟可以自給,則裴耀卿轉運江淮變造等農産品之政策成為不必要。
但江淮之農産品雖不需,而其代替農産品可作财貨以供和籴收購之(麻)布,則仍須輸入京師,藉之充實關中财富力量也。
故《舊唐書》玖《玄宗本紀下》(參考前引《通鑑》開元二十五年條及《唐會要》捌叁《租稅下》所載開元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勅文)雲: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戊午罷江淮運,停河北運。
《通典》陸《食貨典》賦稅下略雲: (開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諸州租并迴造納布。
唐代自開國以來其人民所繳納之租本應為粟,今忽改而為布,乃國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變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
嘗就閱讀所及,凡論此改革之文雖頗不少,似尚未有深探此變制之所從來者,不揣鄙陋,試略證論之: 竊以為此制乃南朝舊制,南朝雖併于北朝,此納布代租之制仍遺存于江南諸州,殆為地方一隅之慣例,至武則天時此制乃漸推廣施行,至玄宗開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編入令典,遂成為一代之制度矣。
據SirM.A.Stein著InnermostAsia’Vol.Ⅲ’PlateCXXVII載其在AstanaCemetery所發見之布二端,其一端之文為: 婺州信安縣顯德鄉梅山裡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寅恪案:此乃代租之布,故謂之租布,考婺州在唐代為江南道轄地,此即開元二十五年新令所謂 其江南諸州租并迴造納布。
之明證。
不過其事已于武後時即有之矣。
武則天世東北邊疆屢有戰事,《顔魯公文集》附載殷亮所撰行狀(參《全唐文》伍一肆)略雲: 時清河郡寄客李華[寅恪案:《通鑑考異》依舊傳作萼]為郡人來乞師于公曰:“國公舊制江淮郡租布貯于清河,以備北軍,為日久矣。
相傳(謂)之天下北庫,今所貯者有江東布三百馀萬疋,河北租調絹七十馀萬,當郡綵绫十馀萬,累年稅錢三十馀萬,倉糧三十萬,讨默啜甲仗藏于庫内,五十馀萬。
” 寅恪案:李萼所謂國家舊制為日已久,未能确定其時代,然其言江淮租布輿讨默啜甲仗聯文,疑即武後時事。
蓋中央亞細亞發見之光宅元年婺州租布,其地域時代俱與萼言符合,故此祝伯亮之租布即當日江東租布遺傳于今日者耳。
又租布成一名詞,乃代租之布之義,觀于祝伯亮之租布及殷亮所述之言,俱可證知,而《通鑑》貳一柒《唐紀》叁叁至德元載二月條司馬君實紀此事,其述李萼之言作 國家平日聚江淮河南錢帛于彼,以贍北軍,謂之天下北庫,今有布三百馀萬匹雲雲。
殊為含混,失其本意,轉不如極喜更易舊文之宋子京,其于《新唐書》一伍叁《顔真卿傳》仍依殷亮原文作“江淮租布”,為得其真也。
或問:今日租布實物之發現即迴造納布之制已行于武則天時江南諸州之明證,是固然矣,然何以知其為南朝之遺制耶?應之曰:南朝财政制度史籍所載雖甚簡略,不易詳考,但亦有可推知者,如《南齊書》叁《武帝紀》雲: 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并減布直,匹準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
同書肆拾《竟陵王子良傳》雲: 诏折租布二分取錢。
此二卷所紀同是事,絕無可疑。
而其所言錢布之比例似有矛盾,又納錢一事亦别成問題,本章皆不欲解釋,以免枝蔓。
但《武帝紀》明言戶租,《蕭子良傳》則謂之折租布,由此推斷,租可折納錢,亦可折納布。
租若折納布,即是租布,亦即迴造納布,此所謂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
附記:此章作于一九四0年春季,其年夏季付商務印書館印刷,久未出版,至一九四三年春季著者始于桂林廣西大學圖書館得見一九四0年出版之《東方學報》第一一卷第一冊仁井田陞氏《吐魯番發見之唐代庸調布及租布》一文,與此章所論略同。
特附記歲月先後于此,以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