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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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外史家論吾國南北朝隋唐經濟财政制度者頗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範圍所能涉及。

    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轉變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系統淵源之範圍也。

    考此二事轉變之樞紐在武則天及唐玄宗二代,與兵制選舉及其他政治社會之變革亦俱在此時者相同。

    但欲說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經濟财政其差異最要之點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經濟财政史料,北朝較詳,南朝尤略。

    然約略觀之,其最不同之點則在北朝政府保有廣大之國有之土地。

    此蓋承永嘉以後,屢經變亂,人民死亡流散所緻。

    故北朝可以有均給民田之制,而南朝無之也。

    南朝人民所經喪亂之慘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會經濟情形比較北朝為進步,而其國家财政制度亦因之與北朝有所不同,即較為進步是也。

    北魏均田之問題此章所不能詳,故僅略舉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須稍附及之,以見其因襲所自,并可輿南北互較,而後隋唐财政制度之淵源系統及其演進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書》一一拾《食貨志》略雲: 太和九年下诏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馀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奴各依良。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宰民之官各随地給公田,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隋書》貳肆《食貨志》雲: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輪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曆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

    以此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

    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貨典》雜稅門百字作自]馀,小市十馀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門稅,及官一帝即位,複興人市之稅。

     (北齊)武平之後,權幸并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而給事黃門侍郎顔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

    于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未幾而亡。

     《通典》貳《田制下》雲: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

     《隋書》貳肆《食貨志》略雲: 至(北齊)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此節前《兵制》章已引]。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受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

    [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書同卷略雲: (隋高祖)頒新令,制人男女三歲已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自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

    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

    京官又給職分田,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會要》捌叁《租稅上》(參考《通典》貳《田制下》及《舊唐書》肆捌《食貨志》、《新唐書》伍一《食貨志》等)略雲: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笃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馀為口分田,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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