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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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年之令文,《周書》、《隋書》、《北史》、《通典》所載悉同,當無譌脫。

    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僅以“境内民丁”釋之,絕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為其時兵民全無區别,輿後來不異,則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擴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經四年而周滅齊,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間時間甚短,然高齊文化制度影響于戰勝之周及繼周之隋者至深且钜,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變為唐代制即在此時期漸次完成者也。

     陳傅良《曆代兵制》伍雲: 魏周齊之世已行租調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鑑》陳紀齊顯(寅恪案:顯當作世)祖令民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還田,免租調],加以宇文泰之賢,專意法古,當時兵制增損尤詳,然亦未易遽成也。

    故其制雖始于周齊,而其效則漸見于隋,彰于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廢既久,則複之必以漸欤? 寅恪案:陳氏語意有未谛者,不足深論,但其注引齊制“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之文,則殊有識,蓋後期府兵之制全部兵農合一,實于齊制始見諸明文,此實府兵制之關鍵也。

    但當時法令之文與實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無以知其詳,故不能确言也。

     又《隋書》貳柒百官志尚書省五兵尚書條略雲: 五兵統右中兵 [掌畿内丁帳、事力蕃兵等事。

    ] 左外兵 [掌河南及潼關已東諸州丁帳及發召征兵等事。

    ] 右外兵 [掌河北及潼關已西諸州,所典與左外同。

    ] 寅恪案:北齊五兵尚書所統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諸州丁帳及發召征兵等事,疑北齊當日實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與《隋書?食貨志》所載齊河清三年令規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與受田關係者可以參證也。

     隋文帝開皇十年诏書中有“墾田籍帳悉輿民同”之語,與《北史》所載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絕對無暇業農者,自有不同。

    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後之情狀,或目府兵役屬者所墾,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邊地屯墾之軍而言,史文簡略,不能詳也。

    隋代府兵制變革之趨向,在較周武帝更進一步之君主直轄化即禁衛軍化,及徵調擴大化即兵農合一化而已。

    隋之十二衛即承魏周十二大将軍之舊,杜君卿已言之,本為極顯著之事,不俟贅說。

    所可論者,隋文帝使軍人悉屬州縣,則已大反西魏初創府兵時“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及“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書》貳肆《食貨志》),雖實施如何,固有問題,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簡略之記述或已隐括北齊清河三年規定受田與兵役關係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詳,姑從阙疑。

    但依《通鑑》至德元年之胡注,則隋開皇三年令文與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顯有關係。

    而開皇三年令文《隋書》所載有“軍”字者,以開皇十年前軍兵不屬州縣,在形式上尚須與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軍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鑑》所載無“軍”字者,以其時兵民在事實上已無可别,故得略去“軍”字,并非李延壽、杜君卿及司馬君實任意或偶爾有所略漏明矣。

     由是言之,開皇三年令文卻應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内兵民合一之義以為解釋也。

    夫開皇三年境内軍民在事實上已無可别,則開皇十年以後,抑更可知,故依據唐宋諸賢李、杜、馬、胡之意旨,豈可不謂唐代府兵之基本條件,即兵民合一者,實已完成于隋文之世耶? 岡崎教授論文之結論雲: 隋以軍兵同于編戶雲者,僅古制之複舊而已。

    北齊雖于法令上規定受田與兵役之關係,其實行如何,尚有問題,綜合兩方面實施者,唐之兵制也。

     寅恪案:北齊法令之實施與否,于此可不論。

    茲所欲言者,即據上引開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諸賢之解釋,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實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條件,不必待李唐開國以後,方始剙行之也。

    又以其他法制諸端論,唐初開國之時大抵承襲隋代之舊,即間有變革,亦所關較細者,豈獨于兵役丁賦之大政,轉有钜大之創設,且遠法北齊之空文,而又為楊隋盛時所未曾規定行用者,遽取以實施耶?此亦與唐初通常情勢恐有未合也。

    然則府兵制後期之紀元當斷自隋始欤?總之,史料簡缺,誠難确知,岡崎教授之結論,要不失為學人審慎之态度。

    寅恪姑取一時未定之妄見,附識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時覆視之便利雲爾,殊不敢自謂有所論斷也。

     總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釋,試作一結論如下: 府兵制之前期為鮮卑兵制,為大體兵農分離制,為部酋分屬制,為特殊貴族制;其後期為華夏兵制,為大體兵農合一制,為君主直轄制,為比較平民制。

    其前後兩期分畫之界限,則在隋代。

    周文帝、蘇綽則府兵制創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變革之人,唐玄宗、張說其廢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創建、變革、廢止之三階段中,恐俱無特殊地位者也。

     附記:本文中所引《通典》諸條,後查得宋本輿通行本并無差異,特附識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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