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兵制

關燈
于農。

     葉适《習學記言》叁玖唐書表志條駁兵農合一之說,略雲: 宇文蘇綽患其然也,始令兵農各籍,不相牽綴,奮其至弱,卒以滅齊。

    隋因之,平一宇内,當其時無歲不征,無戰不克,而财貨充溢,民無失業之怨者,徒以兵農判為二故也。

    然則豈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乃遵其舊法行之耳。

    兵農已分,法久而壞,不必慨慕府兵,誤離為合,徇空談而忘實用矣。

     寅恪案:歐陽永叔以唐之府兵為兵農合一是也。

    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認其初期亦輿唐制相同,兵農合一,則已謬矣。

    葉水心以宇文蘇綽之府兵為兵農分離,是也。

    但亦以為其制經二百年之久,無根本之變遷,緻認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農分離之制,則更謬矣。

    司馬君實既誤用《家傳》以唐制釋西魏府兵,而歐陽、葉氏複兩失之,宋賢史學,今古罕匹,所以緻疏失者,蓋史料缺略,誤認府兵之制二百年間前後一貫,無根本變遷之故耳。

    (《通鑑》貳一貳唐玄宗開元十年紀張說建議召募壯士充宿衛事,以為“兵農之分從此始”,是司馬之意亦同歐陽,以唐代府兵為兵農合一,此則較葉氏之無真知灼見,好為異說而偶中者,誠有間矣。

    ) (叁) 《隋書》貳《高祖紀下》(《北史》一一《隋本紀上》、《通鑑》一柒柒隋文帝開皇十年同)雲: 開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恒為流寓之人,竟無鄉裡之号,朕甚愍之。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

    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 同書貳肆《食貨志》(《通典》貳及叁及伍及柒《食貨典》,又《周書》伍《武帝紀上》、《北史》十《周本紀下》俱同)雲: 王(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

    建德二年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轄,是後夏人半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禅,又遷都,發山東丁,毀造宮室,仍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番。

    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

    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開皇二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宮,初令軍人[人即民也,《北史》一一《隋本紀上》《通典》柒《食貨典》及《通鑑》一柒五陳長城公至德元年三月俱無軍字]以二十一成丁,減十二番每歲為二十日役,減調絹一疋為二丈。

     《通鑑》一柒伍陳長城公至德元年三月胡注雲: 俊司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歲,每歲十二番則三十日役,今減為二十日役,及調絹減半。

     《通典》貳捌《職官典》拾将軍總叙條雲: 隋凡十二衛,各置大将軍一人,将軍一人,以總府事,蓋魏周十二大将軍之遺制。

     《唐六典》貳肆左右衛大将軍條注雲: 隋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領軍,左右率府,各有大将軍一人,所謂十二衛大将軍也。

     上章已論宇文泰欲漸改移鮮卑部屬之觀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業,須俟其後繼者始完成之。

    茲所引史料,足證明此點,亦即西魏府兵制轉為唐代府兵制過渡之關鍵所在也。

    《邺侯家傳》(《新唐書》伍拾《兵志》、《通鑑》貳一陸唐玄宗天寶八載同)雲: 自置府以其番宿衛,禮之謂之侍官,言侍衛天子也。

    至是衛佐悉以借姻戚之家為僮僕執役,京師人相诋訾者,即呼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軍士為侍官,即變更府兵之部屬觀念,使其直隸于君主。

    此湔洗鮮卑部落思想最有意義之措施,不可以為僅改易空名而忽視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将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

    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擴大化即平民化。

    此時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則胡人也,百姓,則夏人也,故雲:“是後夏人半為兵矣”。

    此條“夏”字《隋書》《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誤衍,若不依鄙意解釋恐不易通。

    岡崎教授于其所著論文之第陸頁第柒行引《隋書?食貨志》及《通典》此條俱少一“夏”字,豈别有善本依據耶?抑以其為不可解之故,遂認為衍文而删之耶?寅恪所見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異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誨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者,據《通鑑》一陸捌陳文帝天嘉二年胡注雲: 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為八番,遞上就役。

    十二丁兵者,分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複始。

     寅恪案:《隋書?食貨志》言:“隋高祖受禅,仍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是周制分民丁為十二番之證。

    胡說固确,但保定元年為宇文周開國之第五年,距創設府兵之時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
0.06058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