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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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宇文泰之野心,欲併取李虎所領之一部軍士,以隸屬于己。

    元子孝與元欣同為魏朗宗室,從容禁闼,無将兵之實,若以之繼柱國之任,徒擁虛位,黑獺遂得增加一己之實力以制其馀之五柱國矣。

    故《周書》貳《文帝紀下》(《通鑑》一陸伍梁元帝承聖二年同)雲: 魏廢帝二年春,魏帝诏太祖去丞相大行台,為都督中外諸軍事。

     此為宇文泰權力擴張壓倒同輩名實俱符之表現,而适在李虎既卒、達奚武讓柱國于元子孝之後,其非偶然,抑可知也。

    又元子孝為虛位柱國,既不統軍,而寶領李虎舊部者當為宇文泰親信之人。

    《周書》貳拾《閻慶傳》(《北史》陸一《閻慶傳》同)雲: 賜姓大野氏。

    晉公護母,慶之姑也。

     依西魏賜姓之制,統軍之将帥與所統軍人同受一姓。

    慶與李虎同姓大野氏,虎之年位俱高于慶,則慶當是虎之部下;慶與宇文氏又有戚誼,或者虎卒之後,黑獺即以柱國虛位畀元子孝,而以己之親信資位較卑若閻慶者代領其軍欤?此無确證,姑備一說而已。

     總而言之,府兵之制,其初起時寶摹拟鮮卑部落舊制,而部落酋長對于部内有直轄之權,對于部外具獨立之勢。

    宇文泰與趙貴等并肩同起,偶為所推,遂居其上,自不得不用八柱國之虛制,而以六柱國分統諸兵。

    後因李虎先死之故,併取其兵,得擴張實力,以懾服其同起之酋帥。

    但在宇文氏創業之時,依當時鮮卑舊日觀念,其兵士尚分屬于各軍将,而不直隸于君主。

    若改移此部屬之觀念,及變革此獨立之制度,乃宇文泰所未竟之業,而有待于後繼之完成者也。

     宇文泰之建國,兼采鮮卑部落之制及漢族城郭之制,其府兵與農民迥然不同,而在境内為一特殊集團及階級。

    《北史》陸拾所謂“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及《周書》叁《孝闵帝紀》(《北史》玖《周本紀上》同)元年八月甲午诏曰: 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

     皆足證也。

    《邺侯家傳》所謂“六戶中等已上”者,此“六戶”輿傳文之“六家”不同,蓋指九等之戶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戶而言,《文獻通考》一伍一《兵考》作“六等之民”,當得其義。

    《魏書》一百拾《食貨志》雲: 顯祖[今本《通典》伍《食貨典》作莊帝,不合]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宇文泰殆即依此類舊制分等也。

    又《周書》貳《文帝紀下》魏大統九年(《通鑑》一伍捌梁武帝大同九年同)雲: 于是廣募關隴豪右,以增軍旅。

     然則府兵之性質,其初元是特殊階級。

    其鮮卑及六鎮之胡漢混合種類及山東漢族武人之從入關者固應視為貴族,即在關隴所增收編募,亦止限于中等以上豪富之家,絕無下級平民參加于其間,與後來設置府兵地域内其兵役之比較普遍化者,迥不相同也。

     又《邺侯家傳》“六家共之”之語,“共”若依《通鑑》作“供給”之“供”,自易明瞭。

    惟“六家”之語最難通解,日本岡崎文夫教授于其所著《關于唐衛府制與均田租庸調法之一私見》(《東北帝國大學十周年紀念史學文學論集》)中,雖緻疑于何故不採《周禮》以來傳統之五家組合,而取六家組合,但亦未有何解釋。

    鄙意《通鑑》採用《邺侯家傳》已作“六家”,故“六”字不得視為傳寫之誤。

    然細繹李書,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屬六柱國家”等語,其“六家”之語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備”之“六家”疑亦同指六柱國家而言也。

    《北史》雲:“甲槊戈弩并資官給”,李書既以府兵自初屬六柱國家,故以“六家供備”代“并資官給”,觀其于“六家共(依《通鑑》通作供)備”下,即連接“撫養訓導,有如子弟”之語,尤足證其意實目六柱國家。

    至其詞涉誇大,不盡可信,則與傅文之解釋又别是一事,不可牽混并論也。

     又《玉海》一叁捌《兵制》叁注雲: 或曰:“宇文周制《府衛法》,七家共出一兵。

    ”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為數太少,決不能輿周代情勢符合,無待詳辨。

    但可據此推知《邺侯家傳》中“六家共備”之“共”,南宋人已有誤讀為“共同”之“共”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說殆因此而生。

    伯厚置諸卷末子注或說中,是亦不信其為史實也。

     據《北史》陸拾“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及“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等語,則《邺侯家傳》所謂“郡守農隙教試閱”者,絕非西魏當日府兵制之真相,蓋農隙必不能限于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當日兵士之數至少,而戰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農二業,亦極不易也。

    又《北史》謂軍人“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則更與郡守無關,此則《邺侯家傳》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為當西魏初創府兵時亦應如是,其誤明矣。

    李延壽生值唐初,所紀史事猶為近真。

    溫公作《通鑑》,其叙府兵最初之制,不採《北史》之文,而襲《家傳》之誤,殊可惜也。

     吾輩今日可以依據《北史》所載,解決府兵之兵農分合問題。

    《新唐書》伍拾《兵志》雲: 蓋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壞而不複。

    至于府兵,始一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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