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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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

     (周律)比于齊法,煩而不要。

     故《齊律》之善于《周律》不待詳論。

    但程樹德先生《九朝律考》一柒《北齊律考》序雲: 推原其故,蓋高氏為勃海蓨人。

    勃海封氏世長律學,封隆之參定麟趾格,封繪議定律令,而齊律實出于封繪之手,祖宗家法俱有淵源。

     寅恪案:程氏之說以高齊皇室與封氏同鄉裡,而封氏又世長律學,似欲取家世及鄉裡二端以解釋齊律所以美備之故。

    鄙意封氏世傳律學,本南北朝學術中心移于家族之一例,其與高齊帝室同出渤海,則一偶然之事,實無相關之必然性也。

    竊謂齊律之美備殆由承襲北魏刑律之演進所緻,并非由皇室鄉裡之特殊之原因。

    北齊刑律較優于南朝,前已言之,北齊之典章制度既全部因襲北魏,刑律亦不能獨異,故此乃全體文化之承繼及其自然演進之結果,觀于前論禮儀、宮城、職官諸制度可以證明。

    程氏專考定律始末,僅就高齊輿封氏同鄉裡一端立說,恐失之稍隘也。

     北周制律,強摹周禮,非驢非馬,與其禮儀、職官之制相同,已于前《職官》章詳論之,茲不複贊。

    故隋受周禅,其刑律亦輿禮儀、職官等皆不襲周而因齊,蓋周律之矯揉造作,經曆數十年而天然淘汰盡矣。

     《隋書》貳伍《刑法志》略雲: 高祖既受周禅,開皇元年乃诏尚書左僕射高額熲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多採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

    三年又勅蘇威、牛弘更定新律,自是刑網簡要,疎而不失。

     唐承隋業,其刑律又因開皇之舊本,《唐會要》叁玖定格令門(參考《舊唐書》伍拾《刑法志》)雲: 武德元年六月十一日诏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隋開皇律令而損益之,遂制為五十三條.務從寬簡取便于時。

    其年十一月四日頒下,仍令尚書令左僕射裴寂、吏部尚書殷開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門朗中沉叔安、内史舍人崔善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蕭瑀、禮部尚書李綱、國子博士丁孝烏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頒于天下。

    大略以開皇為準,正五十三條,凡律五百條。

    格入于新津,他無所改正。

     寅恪案:唐律因于隋開皇舊本,隋開皇定律又多因北齊,而北齊更承北魏太和正始之舊,然則其源流演變固瞭然可考而知也。

    茲就《唐律》中略舉其源出北齊最顯而易見之例數則,以資參考。

     《唐律疏議》一《名例篇》雲: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晉命賈充等增損魏律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

    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齊而不襲後周之一例證。

     同書柒《衛禁篇》雲: 《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賈充酌漢魏之律,随事增損,創制此篇,名《衛宮律》,自宋洎于後周此名并無所改。

    至于北齊,将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隋開皇改為《衛禁律》。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齊而不襲後周之又一例證。

     同書一貳《戶婚篇》雲: 《戶婚律》,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廐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婚戶律》;隋開皇以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

     寅恪案:此為隋唐律承北齊而不襲後周之又一例證。

     同書貳一《鬬訟篇》雲: 從秦漢至晉,未有此篇。

    至後魏太和年分擊訊律為鬧律,聖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為《鬬訟律》,後周為《鬬競律》,隋開皇依齊闊訟名,至今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齊不襲後周之又一例證。

     同書貳捌《捕亡篇》雲: 《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時李悝制《法經》六篇,《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亡律》,北齊名《捕斷律》,後周名《逃捕律》,隋複名《捕亡律》。

     又同書貳玖《斷獄篇》雲: 《斷獄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

    至北齊,與《捕亡律》相合,更名《捕斷律》。

    至後周複為《斷獄律》。

     寅恪案:初觀此有似隋制律時此點不因北齊而轉承後周者,但詳繹之,則由《北齊律》合《後魏律》之《捕亡》與《斷獄》為一,名《捕斷律》,《隋律》之複析為二,實乃複北魏之舊,非意欲承北周也。

    然則據此轉可證明北魏、北齊、隋、唐律為一系相承之嫡統,而與北周律無涉也,恐讀者有所疑滞,待為之附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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