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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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論隋唐音樂之淵源,其雅樂多同于禮儀,故不詳及,惟有涉誤會及前所未論者乃解釋補充之。

    至胡樂*著述較詳,自來中外學人考隋唐胡樂之源流者,其著撰大抵關于唐代直接輸入之胡樂及隋代鄭譯七調承自北周武帝時龜茲人蘇祗婆之類,皆已考證詳碻,此本章所不欲重論者。

    本章所欲論者,在證述唐代音樂多因于隋,隋之胡樂又多傳自北齊,而北齊胡樂之盛實由承襲北魏洛陽之胡化所緻。

    因推究其淵源,詳述其系統,毋使考史者僅見鄭譯七調之例,遂誤以為隋唐胡樂悉因于北周也。

     《隋書》一肆《音樂志》略雲: 開皇二年齊黃門侍郎顔之推上言:“禮崩樂壞,其來自久,今太常雅樂并用胡聲,請馮梁國舊事,考尋古典。

    ”高祖不從曰:“梁樂亡國之音,奈何遣我用耶?”是時尚因周樂,命工人齊樹提檢校樂府,改換聲律,益不能通。

    俄而柱國沛公鄭譯奏上請修更正,于是诏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國子博士何妥等議正樂,然淪謬既久,積年議不定,高祖大怒曰:“我受天命七年,樂府猶歌前代功德耶?” 寅恪案:此條所紀有應解釋補充者數事,即顔之推所謂“今太常雅樂并用胡聲”之語指《隋書》一肆《音樂志》所載: (周)太祖輔魏之時,高昌欵附,乃得其伎,教習以備飨宴之禮。

    及天和六年,武帝罷掖庭四夷樂,其後帝娉皇後于北狄,得其所獲康國、龜茲等樂,更雜以高昌之舊,并于大司樂習焉,採用其聲,被于锺石,取周官制以陳之。

     一節,蓋周之樂官採用中央亞細亞之新樂也。

    但《志》謂高祖以梁樂為亡國之音,不從顔之推之請,似隋之雅樂不採江左之舊者,則實不然。

    《隋書》一伍《音樂志》略雲: 開皇九年平陳,獲宋齊舊樂,诏于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求陳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複居其職。

    由是牛弘奏曰:“前克荊州,得梁家雅曲,今平蔣州,又得陳氏正樂,史傳相承,以為合古,且觀曲體,用聲有次,請修緝之,以備雅樂。

    其後魏洛陽之曲,據(魏史)雲太武平赫連昌所得,更無明證,後周所用者皆是新造,雜有邊裔之聲,戎音亂華,皆不可用,請悉停之。

    ”晉王廣又表請,帝乃許之。

    牛弘遂因鄭譯之舊,又請液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高祖猶憶(何)妥言[寅恪案:何妥非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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