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律

關燈
有可注意者,即太和新律己于太和十六年四月頒行,其時猶在王肅北奔前之一歲。

    蓋太和定律,江東文化因素似未能加入其中,恐亦由此未能悉臻美備,遂不得不更有正始定律之舉欤? 《魏書》捌《世宗紀》(《北史》肆《魏本紀》同)雲: 正始元年十有二月已卯诏羣臣議定律令。

     同書陸玖《袁翻傳》(《北史》肆柒《袁翻傳》同)略雲: 袁翻,陳郡項人也。

    父宣有才筆,為劉彧青州刺史沉文秀府主簿。

    皇興中東陽州平,随文秀入國,而大将軍劉昶每提引之,言是其外祖淑之近親,令與其府谘議參軍袁濟為宗。

    翻少以才學擅美一時,正始初诏尚書門下于金墉中書外省考論律令,翻與門下錄事常景、孫紹,廷尉監張虎,律博士侯堅固,治書侍禦史高綽,前軍将軍邢苗,奉車都尉程靈虬,羽林監王元龜,尚書郎祖瑩、宋世景,員外郎李琰之,太樂令公孫崇等并在議限。

    又诏太師彭城王勰、司州牧高陽王雍、中書監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劉芳、左街将軍元麗、兼将作大匠李韶、國子祭酒鄭道昭、廷尉少卿王顯等入預其事。

     同書一一一《刑罰志》雲: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憲典,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緻疑舛。

    尚書門下可于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必令周備,随有所立,别以申聞,庶于循變協時,永作通制。

    ” 寅恪案:抽繹正始議律之诏語,知于太和新律意有所不滿,故此次之考論必于太和新律所缺乏之因子當有彌補,而太和新律中江左因子最少,前已言及,今正始修律議者雖多,但前後實主其事者劉芳、常景二人而已。

    二人《魏書》、《北史》俱有傳,前《禮儀》章已将其傳文節引之矣。

    茲不複詳悉重出,但略述最有關之語以資論證。

    考劉芳本南朝士族以俘虜入魏,其律學自屬江左系統無疑。

    《魏書北史?芳傳》雲: (自青州刺史)還朝,議定律令,芳舉酌古今,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

    [前文已引] 據此,正始議律芳實為其主持者,其所以委芳以主持之任者,殆不僅以芳為當世儒宗,實欲藉以輸入江左文化,使其益臻美備,而補太和新律之缺憾耶?至此次與議之袁翻其以江左士族由南入北,正與劉芳同類,其律學亦為南學,更無待論也。

     《洛陽伽藍記》一城内永甯寺條略雲: (常)景字永昌,河内人也。

    敏學博通,知名海内。

    太和十九年為高祖所器,拔為律學博士,刑法疑獄多訪于景。

    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書侍禦史高僧裕、羽林監王元龜、尚書郎祖瑩、散騎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又诏彭城王勰、青州刺史劉芳入預其議。

    景讨正科條,商榷古今,甚有倫序,見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

     寅恪案:前《禮儀》章引常爽、常景父子傳,知其家世本出涼州,爽為當日大師,代表河西文化,景之起家為律博士,尤足徵刑律為其家世之學也。

    《魏書、北史?常景傳》又謂: 先是太常劉芳與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别典儀注,多所草創,未成,芳卒,景纂成其事。

    及世宗崩,召景(自長安)赴京,還修儀注,又勑撰太和之後朝儀已施行者,凡五十馀卷。

    永熙二年監議(五禮)[依徐崇說補]事。

    [前文已引] 此事固與刑律有别,但可知景為繼劉芳之人,為當日禮儀、刑律之所從出,其在元魏末期法制史上地位之重要,自可知也。

    至程靈虬者,程駿之子(《魏書、北史?程駿傳》,前文已引),家世本出涼州,駿為河西大儒劉昞之門人,靈虬又從學常爽,故靈虬刑律之學亦河西之流派也。

     總之,元魏刑律實綜彙中原士族僅傳之漢學及永嘉亂後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發展之漢魏晉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晉以來之律學,此誠可謂集當日之大成者。

    若就南朝承用之晉律論之,大體似較漢律為進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學無大發展。

    且漢律之學自亦有精湛之義旨,為江東所墜失者,而河西區域所保存漢以來之學術,别自發展,輿北魏初期中原所遺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後定律能綜合比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偉業者,實有其廣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緻也。

     北齊刑律最為史家所稱,《隋》貳伍《刑法志》略雲: 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採魏晉故事。

    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

    又勅仕門子弟常
0.07820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