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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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詳擇笃厚之士,使習律令,試簡有徵,擢為廷尉僚屬,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績,鮮矣。

    若劉累傳守其業,庖人不乏龍肝之馔,斷可知矣。

    ” 《後漢書》玖貳《锺皓傳》略雲: 锺皓,穎川長社人也。

    為郡著姓,世善刑律,以詩律教授,門徒千馀人。

    皓孫繇。

     章陵注引《海内先賢傳》曰:“繇,主簿迪之子也。

    ” 《三國志?魏志》一叁《锺繇傳》注引《先賢行狀》略雲: 锺皓博學詩律,教授門生千有馀人,二子:迪、敷。

    繇則迪之孫。

     同書同卷《锺繇傳》略雲: 魏國初建,為大理,遷相國;文帝即王位,複為大理;及踐阼,改為廷尉。

    子毓。

    (曹)爽既誅,入為禦史中丞侍中廷尉。

    聽君父已沒,臣子得為理謗,及士為侯,其妻不複配嫁,毓所創也。

     《三國志?魏志》貳捌《錘會傳》略雲: 锺會,太傅繇少子也。

    及會死後,于會家得書二十篇,名曰《道論》,而實刑名家也。

     由此言之(其例證詳見程著《九朝律考》捌《漢律家考》及玖《魏律家考》,茲不贅),遊氏之議定法令,任廷尉卿,恐猶是當時中原士族承襲漢魏遺風,法律猶為家世相傳之學,觀崔祖思之論,可知江左士族其家世多不以律學相傳授,此又河北、江東之互異者也。

    又《魏書》叁叁《公孫表傳》(《北史》貳柒《公孫表傳》同)略雲: 初太祖以慕容垂諸子分據勢要,權柄推移,遂至滅亡,且國俗敦樸,嗜欲寡少,不可啟其機心,而導其利巧,深非之。

    表承指上韓非書二十卷,太祖稱善。

    第二子軌,軌弟質。

     《魏書》、《北史》雖不載公孫質律學傳授由來,然即就《公孫表傳》表上韓非書一端言,其事固出于迎合時主意旨,或者法家之學本公孫氏家世相承者,亦未可知也。

     總之,拓跋部落入主中原,初期議定刑律諸人多為中原士族,其家世所傳之律學乃沒代之舊,與南朝之颛守《晉律》者大異也。

     北魏孝文太和時改定刑律共有二次,第一次所定者恐大抵為修改舊文,使從輕典,其所採用之因子似與前時所定者無甚不同。

    第二次之所定,則河西因子特為顯著。

    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與江左二因子俱關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彙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爐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經由北齊,至于隋唐,成為二千年來東亞刑律之準則也。

    茲略引史載北魏太和正始數次修律始末以論證之。

    其關于河西文化者,可參閱前《禮儀》章。

     《魏書》柒《高祖紀》(《北史》叁《魏本紀》同)雲: 太和元年九月乙酉诏羣臣定律令于太華殿。

     同書肆捌《高允傳》(《北史》叁一《高允傳》同)略雲: 明年[太和三年]诏允議定律令。

     同書一一一《刑罰志》略雲: (太和)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寬,弊由網密,今候職千數,姦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

    ”于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諠阙于街術,吏民各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姦吏用法緻有輕重,诏中書令高闾集中秘宮等修改舊文,随例增減,又勑羣官參議厥衷,經禦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

     寅恪案:此太和第一次定律,其議律之人如高允、高闾等(參《魏書》伍肆、《北史》叁肆《高闾傳》)皆中原儒士,保持漢代學術之遺風者,前已言之矣。

     《魏書》柒下《高祖紀》(《北史》叁《魏本紀》同)雲: 太和十五年五月已亥議改律令,于東明觀折疑獄。

    八月丁巳議律令事。

     十六年四月丁亥朔班新律令,大赦天下。

    五月癸未诏羣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限制,帝親臨決之。

     十七年二月乙酉诏賜議律令之官各有差。

     寅恪案:《魏書、北史?李沖傳》雲: 及議禮儀律令,潤飾辭旨,刊定輕重,高祖雖自下筆,無不訪決焉。

    [前文已引] 此新律孝文雖自下筆,而備咨訪取決者,實為李沖。

    前代史籍多以制作大典歸美君主,實則别有主撰之人,如清代聖祖禦製諸書即其例也。

    然則此太和新律總持之主人乃李沖非孝文也。

    沖之與河西關係前已詳論,茲不複贅。

    又《魏書、北史?源賀傳附懷傳》雲: 思澧後賜名陵,遷尚書令,參議律令。

    [前文已引] 源氏雖非漢族,亦出河西,其家子孫漢化特深,至使人詈為漢兒(見前引《北史?源師傳》)。

    然則源懷之學亦猶李沖之學,皆河西文化之遺風。

    太和第二次定律河西因子居顯著地位,觀此可知矣。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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