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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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斬也。
又裴政本以江陵梁俘入仕北朝,史言其定《隋律》時下採及梁代,然則南朝後期之變遷發展當亦可浸入其中,恐止為極少之限度,不足輕重耳。
證明第一事既竟,請及第二事: 《魏書》貳《太祖紀》(《北史》一《魏本紀》同)略雲: 天興元年十有一月诏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吏部尚書崔玄伯(宏)總而裁之。
[參考《魏書》貳肆及《北史》貳一《崔玄伯傳》] 同書肆上《世祖紀》(《北史》貳《魏本紀》同)雲: 神▉四年冬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同書肆下《世祖紀》(《北史》貳《魏本紀》同)雲: 真君六年三月诏諸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
正平元年六月語曰:“夫刑綱太密,犯者更衆,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務求厥中,自馀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損。
”诏太子少傅遊雅、傳及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參考《魏書》伍肆、《北史》叁肆《遊雅傅》及《魏書》伍貳、《北史》叁肆《胡方回傳》] 《魏書》肆捌《高允傳》(《北史》叁一《高允傳》同)略雲: (允)博通經史、天文、術數,尤好春秋公羊。
(世祖)又诏允與侍郎公孫質、李虛、胡方回共定律令。
初真君中以獄訟留滞,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
允據律評刑三十馀載,内外稱平。
允所製詩賦、谏頌、箴論、表讚、《左氏公羊釋》、《毛詩拾遺》、《論雜解》、《議何鄭膏肓事》凡百馀篇,别有集行于世。
寅恪案:此北魏孝文太和以前即北魏侵入中原未久時間議定刑律之極簡紀述也。
即就此極簡紀述中其議定刑律諸人之家世、學術、鄉裡環境可以注意而略論之者,首為崔宏、浩父子,此二人乃北魏漢人士族代表及中原學術中心也。
其家世所傳留者實漢及魏晉之舊物。
《史記》拾《文帝紀》十三年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條索隐引崔浩《漢律》序雲: 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
據此,則浩必深通漢律者也。
當日士族最重禮法。
禮律古代本為混通之學,而當時之學術多是家世遺傳,故崔氏父子之通漢律自不足怪。
又崔浩與胡方回有關,方回出自西北,自中原經永嘉之亂,西北一隅為保持漢魏晉學術之地域,方回之律學以事理推之,當亦漢律之系統,而與江左之專家用西晉刑律而其律家之學術不越張、杜之範圍者,要當有所不同也。
高允在北魏為崔浩之外第一通儒,史稱其尤好《春秋公羊》,其撰著中複有關于《公羊春秋》者,其《議何鄭膏肓事》今雖不傳,以其學派好尚言之,疑亦是為公羊辯護者。
考漢儒多以《春秋》決獄(參見程樹德先生《九朝律考》柒《春秋決獄考》),《漢書?藝文志》有公羊董仲舒《春秋治獄》十六篇,允既笃好《春秋公羊》,其在中書三十馀年以經義斷獄,則其學術正是漢儒之嫡傳無疑(此點程樹德先生《九朝律考》一伍《後魏律》序中已及之,其說甚谛,故特為申述,不敢掠美也)。
斯又江左之律學所無者也。
又遊雅之律學其傳授始末雖無可考,然據《魏書北史?魏世祖紀》、《高允傳》、《遊雅傳》等,知魏太武神▉四年九月壬申诏徵諸人如範陽盧玄、勃海高允、廣平遊雅等皆當日漢人中士族領袖,其诏書稱之為“賢儁之冑,冠冕州邦”。
夫所謂“賢儁之胄”者,即具備鄙說所謂家世傳留之學術之第一條件;所謂“冠冕州邦”者,即具備鄙說所謂地方環境薰習之第二條件。
觀遊雅之高自矜誕,及高允之特别重雅,則雅之家世學術必非庸泛。
雅既與正平定律之役,而其從祖弟明根複又參定律令并定律令之勤,得布帛一千匹、穀一千斛之厚賜,明根子肇既徵為廷尉少卿,後又徙為廷尉卿,以持法仁平知名(俱見《魏書》伍伍《北史》叁肆《遊明根、遊肇傳》)。
夫漢魏之時法律皆家世之學,故《後漢書》柒陸《郭躬傳》略雲: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起自孤宦,緻位司徒,及子訢、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
及同書捌肆《楊震傳附楊賜傳》載賜以世非法家,固辭廷尉之職。
又《南齊書》貳捌《崔祖思傳》(《南史》肆柒《崔祖思傅》略同)略雲: 上[齊高帝]初即位,祖思啟陳政事曰:“憲律之重由來尚矣,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
漢來治律子孫并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故張于二氏絜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之朝,決獄無憲,慶昌枝裔,槐衮相襲,蟬紫傳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鹹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又裴政本以江陵梁俘入仕北朝,史言其定《隋律》時下採及梁代,然則南朝後期之變遷發展當亦可浸入其中,恐止為極少之限度,不足輕重耳。
證明第一事既竟,請及第二事: 《魏書》貳《太祖紀》(《北史》一《魏本紀》同)略雲: 天興元年十有一月诏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吏部尚書崔玄伯(宏)總而裁之。
[參考《魏書》貳肆及《北史》貳一《崔玄伯傳》] 同書肆上《世祖紀》(《北史》貳《魏本紀》同)雲: 神▉四年冬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同書肆下《世祖紀》(《北史》貳《魏本紀》同)雲: 真君六年三月诏諸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
正平元年六月語曰:“夫刑綱太密,犯者更衆,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務求厥中,自馀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損。
”诏太子少傅遊雅、傳及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參考《魏書》伍肆、《北史》叁肆《遊雅傅》及《魏書》伍貳、《北史》叁肆《胡方回傳》] 《魏書》肆捌《高允傳》(《北史》叁一《高允傳》同)略雲: (允)博通經史、天文、術數,尤好春秋公羊。
(世祖)又诏允與侍郎公孫質、李虛、胡方回共定律令。
初真君中以獄訟留滞,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
允據律評刑三十馀載,内外稱平。
允所製詩賦、谏頌、箴論、表讚、《左氏公羊釋》、《毛詩拾遺》、《論雜解》、《議何鄭膏肓事》凡百馀篇,别有集行于世。
寅恪案:此北魏孝文太和以前即北魏侵入中原未久時間議定刑律之極簡紀述也。
即就此極簡紀述中其議定刑律諸人之家世、學術、鄉裡環境可以注意而略論之者,首為崔宏、浩父子,此二人乃北魏漢人士族代表及中原學術中心也。
其家世所傳留者實漢及魏晉之舊物。
《史記》拾《文帝紀》十三年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條索隐引崔浩《漢律》序雲: 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
據此,則浩必深通漢律者也。
當日士族最重禮法。
禮律古代本為混通之學,而當時之學術多是家世遺傳,故崔氏父子之通漢律自不足怪。
又崔浩與胡方回有關,方回出自西北,自中原經永嘉之亂,西北一隅為保持漢魏晉學術之地域,方回之律學以事理推之,當亦漢律之系統,而與江左之專家用西晉刑律而其律家之學術不越張、杜之範圍者,要當有所不同也。
高允在北魏為崔浩之外第一通儒,史稱其尤好《春秋公羊》,其撰著中複有關于《公羊春秋》者,其《議何鄭膏肓事》今雖不傳,以其學派好尚言之,疑亦是為公羊辯護者。
考漢儒多以《春秋》決獄(參見程樹德先生《九朝律考》柒《春秋決獄考》),《漢書?藝文志》有公羊董仲舒《春秋治獄》十六篇,允既笃好《春秋公羊》,其在中書三十馀年以經義斷獄,則其學術正是漢儒之嫡傳無疑(此點程樹德先生《九朝律考》一伍《後魏律》序中已及之,其說甚谛,故特為申述,不敢掠美也)。
斯又江左之律學所無者也。
又遊雅之律學其傳授始末雖無可考,然據《魏書北史?魏世祖紀》、《高允傳》、《遊雅傳》等,知魏太武神▉四年九月壬申诏徵諸人如範陽盧玄、勃海高允、廣平遊雅等皆當日漢人中士族領袖,其诏書稱之為“賢儁之冑,冠冕州邦”。
夫所謂“賢儁之胄”者,即具備鄙說所謂家世傳留之學術之第一條件;所謂“冠冕州邦”者,即具備鄙說所謂地方環境薰習之第二條件。
觀遊雅之高自矜誕,及高允之特别重雅,則雅之家世學術必非庸泛。
雅既與正平定律之役,而其從祖弟明根複又參定律令并定律令之勤,得布帛一千匹、穀一千斛之厚賜,明根子肇既徵為廷尉少卿,後又徙為廷尉卿,以持法仁平知名(俱見《魏書》伍伍《北史》叁肆《遊明根、遊肇傳》)。
夫漢魏之時法律皆家世之學,故《後漢書》柒陸《郭躬傳》略雲: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起自孤宦,緻位司徒,及子訢、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
及同書捌肆《楊震傳附楊賜傳》載賜以世非法家,固辭廷尉之職。
又《南齊書》貳捌《崔祖思傳》(《南史》肆柒《崔祖思傅》略同)略雲: 上[齊高帝]初即位,祖思啟陳政事曰:“憲律之重由來尚矣,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
漢來治律子孫并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故張于二氏絜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之朝,決獄無憲,慶昌枝裔,槐衮相襲,蟬紫傳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鹹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抑此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