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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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加闡明。

    關于此書之施行問題,《四庫全書》柒玖史部職官類《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确之論斷,近日本西京東方文化研究所《東方學報》第柒冊内藤乾吉氏複于其所著《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詳為引申,故《六典》一書在唐代施行之問題已大體解決,不必别更讨論。

    但寅恪此書主旨在說明唐代官制近承楊隋,遠祖(北)魏、(北)齊而祧北周者,輿《周官》絕無幹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于《六典》之形式,不明瞭其成書之原委,而生誤會,遂謂其得《周官》遺意者,則與寅恪所持之說不合,因不得不略舉史實,以為證明。

    雖所舉材料不出四庫館臣所引之範圍,但彼等所讨論者為《六典》施行與否之間題,寅恪所考辨者為唐代官制淵源系統之問題,主旨既别,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劉肅《大唐新語》玖著述類(參《新唐書》伍捌《藝文志?史部》職官類《六典》三十卷注文及一叁貳《韋述傳》,又程大昌《考古編》玖《六典》條)雲: 開元十年玄宗韶書院撰《六典》以進,時張說為麗正學士,以其事委徐堅。

    沉吟歲馀,謂人曰:“堅承乏已曾七度修書,有憑準,皆似不難,惟《六典》曆年措思,未知所從。

    ”說又令學士母嬰(煚)等檢前史職官,以今(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艱難,綿曆數載。

    其後張九齡委陸善經,李林甫委苑鹹,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陳賀,迄今行之。

     陳振孫《書錄解題》陸職官類《唐六典》叁拾卷(參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柒職官類《唐六典》條)雲: 題禦撰,李林甫等奉勅注。

    按:韋述集賢記注,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修六典,上手寫白麻紙凡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典,令以類相從,撰錄以進。

    ”張說以其事委徐堅,思之曆年,未知所适;又委母煚、餘欽、韋述,始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禮》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艱難;其後張九齡又以委苑鹹,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書院。

    [武英殿聚珍本原注案:《唐書?藝文志》張說以其事委徐堅,經歲無規制,乃命母煚、餘欽、鹹廙、業孫、季良、韋述等參撰,及蕭嵩知院,加劉鄭蘭、蕭晟、盧若虛;張九齡知院,加陸善經;李林甫代九齡,加苑鹹。

    委苑成者,乃李林甫也。

    至雲二十六年冬草上,考《新舊唐書》,九齡以二十四年罷政事,尋谪荊州,程大昌謂書成于九齡為相之日,當在二十四年,林甫注成奏進,當在二十七年,故是書卷首止列林甫,而不及九齡也。

    ) 今案《新書?百官志》皆取此書,即太宗貞觀六年所定官令也。

    《周官》六職視《周禮》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證,《唐志》内外官與周制迴然不同,而強名《六典》,可乎?善乎範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書省,是政出于二也。

    既有尚書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于三也。

    ”[寅恪案:此上乃範祖禹《唐鑑》貳武德七年論文。

    ]本朝裕陵好觀《六典》,元豐官制盡用之,中書造命,門下審覆,尚書奉行,機事往往留滞,上意頗以為悔雲。

     寅恪案:唐玄宗欲依《周禮?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飾太平。

    帝王一時興到之舉,殆未嘗詳思唐代官制,近因(北)齊隋,遠祖漢魏,與《周禮》之制全不相同,難強為傅會也。

    故以徐堅之學術經驗,七次修書,獨于此無從措手,後來修書學士不得已乃取唐代令式分入六司,勉強遷就,然猶用功曆年,始得畢事。

    今觀《六典》一書未能将唐代職官之全體分而為六,以象《周禮》之制,僅取令式條文按其職掌所關,分别性質,約略歸類而已。

    其書隻每卷之首列叙官名員數同于《周禮》之序官,及尚書省六部之文摹倣《周禮》,比較近似,至于其馀部分,則《周禮》原無此職,而唐代實有其官,傥取之以強附古經,則非獨真面之迥殊,亦彌感骈枝之可去。

    徐堅有見于此,是以無從措手,後來繼任之人固明知其如是,但以奉诏修書,不能不敷衍塞責,即使為童牛角馬、不今不古之書,亦有所不能顧,真計出無聊者也。

    由此言之,依據《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證明唐代現行官制合于《周禮》,且轉能反證唐制與《周禮》其系統及實質絕無關涉,而此反證乃本書主旨之所在也。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覽《六典》尚書省六部職掌之文,而招現一種唐制實得《周禮》遺意之幻覺者,蓋由眩惑于名号所緻,茲不欲詳辨,僅迻寫唐儒論武曌改制之言于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唐會要》伍柒尚書省分行次第條雲: 武德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

    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

    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六官,準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通典》貳叁職官典伍吏部《尚書》條周禮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國下注雲: 變冢言太者,百官總焉,則謂之總宰,列職于王,則謂之太宰,宰主也。

    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以佐王理邦國。

    漢成帝初分尚書,置四曹,蓋因事設員,以司其務,非拟于古制也。

    至光武乃分為六曹,迄于魏晉,或五或六,亦随宜施制,無有常典。

    自宋齊以來,多定為六曹,稍似《周禮》。

    至隋六部,其制益明。

    大唐武太後遂以吏部為天官,戶部為地官,禮部為春官,兵部為夏宮,刑部為秋官,工部為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

    若參詳古今,徵考職任,則天官太宰當為尚書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于夏官之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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