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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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周禮,無容辄違此義。
”護曰:“天下事大,畢公沖幼耳。
”猷曰:“昔周公輔成王以朝諸侯,況明公親賢莫二,若行周公之事,方為不負顧託。
”事雖不行。
當時稱其守正。
寅恪案:周明帝世距始依《周禮》創建制度之時至近,即已改天王之号,遵秦漢稱皇帝,蓋民間習于皇帝之尊稱已久,忽聞天王之名,誠如崔猷所言“不足以威天下”,即不足以維持尊嚴之意,故不得不先改革之也。
又宇文護不依《周禮》立子,而依殷禮立弟,亦不效周公輔成王者,所以适合當時現實之利害也。
夫《周禮》原是文飾之具,故可不拘,宇文泰已如是,更何論宇文護乎? 《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雲: 自有晉之季,文章競為浮華,太子欲革其弊。
因魏帝祭廟,羣臣畢至,乃命綽為大诰,奏行之。
自是之後文筆皆依此體。
《通鑑》一伍玖《梁紀中》大同十一年(即西魏文帝大統十一年)六月丁巳魏主飨太廟條,胡注雲: 宇文泰令蘇綽倣《周書》作大诰,其文尚在,使當時文章皆依此體,亦非所以崇雅黜浮也。
《周書》貳貳《柳慶傳》(《北史》陸肆《柳虬傳附慶傳》同)略雲: (大統)十年除尚書都兵郎中如故,并領記室。
時北雍州獻白鹿,羣臣欲草表陳賀,尚書蘇綽謂慶曰:“近代以來文章華靡,逮于江左,彌複輕薄,洛陽後進,祖述不已。
相公[宇文泰]柄民軌物,君職典文房,宜製此表,以革前弊。
”慶操筆立成,辭兼文質,綽讀而笑曰:“枳橘猶自可移,況才子也。
” 寅恪案:蘇綽作大诰在大統十一年。
《周書》貳《文帝紀》(《北史》玖《魏本紀》同)載魏恭帝元年夏四月帝大飨羣臣,太祖(宇文泰)因柳虬之責難,令太常盧辯作诰谕公卿,其文體固無異蘇綽所作之大诰,但一檢《周書》肆《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後之韶書,其體己漸同晉後之文,無複蘇綽所倣周诰之形似,可知此種矯枉過正之僞體,一傳之後,周室君臣即已不複遵用也。
若更檢《周書》,則見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前一歲九月丁未帝幸同州故宅,賦詩曰。
玉燭調秋氣,金輿曆舊宮。
還如過白水,更似入新豐。
霜潭漬晚菊,寒井落疎桐。
臯杯延故老,令聞歌大風。
則竟是南朝後期文士、北周羁旅▉臣如庾義城、王石泉之語,此豈宇文泰、蘇綽創造大诰文體時所及料者哉! 又近日論文者有以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乃遠承北朝蘇綽摹倣古體之遺風者,鄙意其說甚與事實不合。
蓋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由于天寶亂後居留南方之文士對于當時政教之反動及民間俗體文之薰習,取古文之體,以試作小說,而卒底于成功者。
此意嘗于《論韓愈與唐代小說之關係》一文(見《哈佛亞綑亞學報》第二期)中略發之,以其輿本書無涉,故不多及也。
茲所舉一二例已可證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沒未久,其子孫已不能遵用,而複返于漢魏,漸輿山東、江左混同,至隋氏繼其遺業,遂明顯不疑,一掃而幾盡去之。
蓋周禮本其一時權宜文飾之過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業永久實質之所在。
此點固當于兵制章詳論之,然就職官一端,亦闡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倣之周制其實質究為如何也。
所謂《周禮》者乃託附于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國制,而不用郡縣制,又其軍隊必略依《周禮?夏官大司馬》之文即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制。
今據《周書、北史?盧辯傳》所載不改從《周禮》而仍襲漢魏之官職,大抵為地方政府及領兵之武職,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緻亦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
其地方政府既仍襲用郡縣制,封爵隻為虛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軍事則用府兵番衛制,集大權于中央,其受封藩國者,何嘗得具《周官》所謂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設置乎? 又《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雲: 又為六條诏書奏施行之。
其四擢賢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
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
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瞽;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養而為卿相,伊尹、傅說是也,而況州郡之職乎?苟非其人,則丹朱、商均雖帝王之胤,不能守百裡之封,而況公卿之冑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來,極力摹倣南朝崇尚門第之制(見《魏書》陸拾、《北史》肆拾《韓麒麟傅附顯宗傅》),而蘇綽實亦即宇文泰不尚門資之論,其在當時誠為政治上一大反動。
夫州郡僚吏之尚門資猶以為非,則其不能亦不欲實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獲之政權,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雖傚《周禮》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縣之制,絕無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晉書》叁玖《荀勖傳》略雲: 時又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勖議以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謂九寺可并于尚書,蘭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曆代,世之所習,是以久抱愚懷,而不敢言。
然則漢魏以來中央政府職官重複,識者雖心知其非,祇以世之所習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倣周澧託體甚高,實則僅實行其近代識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議,而加以擴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
宇文創建周官之實質及其限度如此,論史者不可不正确認識者也。
前所謂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質,茲
”護曰:“天下事大,畢公沖幼耳。
”猷曰:“昔周公輔成王以朝諸侯,況明公親賢莫二,若行周公之事,方為不負顧託。
”事雖不行。
當時稱其守正。
寅恪案:周明帝世距始依《周禮》創建制度之時至近,即已改天王之号,遵秦漢稱皇帝,蓋民間習于皇帝之尊稱已久,忽聞天王之名,誠如崔猷所言“不足以威天下”,即不足以維持尊嚴之意,故不得不先改革之也。
又宇文護不依《周禮》立子,而依殷禮立弟,亦不效周公輔成王者,所以适合當時現實之利害也。
夫《周禮》原是文飾之具,故可不拘,宇文泰已如是,更何論宇文護乎? 《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雲: 自有晉之季,文章競為浮華,太子欲革其弊。
因魏帝祭廟,羣臣畢至,乃命綽為大诰,奏行之。
自是之後文筆皆依此體。
《通鑑》一伍玖《梁紀中》大同十一年(即西魏文帝大統十一年)六月丁巳魏主飨太廟條,胡注雲: 宇文泰令蘇綽倣《周書》作大诰,其文尚在,使當時文章皆依此體,亦非所以崇雅黜浮也。
《周書》貳貳《柳慶傳》(《北史》陸肆《柳虬傳附慶傳》同)略雲: (大統)十年除尚書都兵郎中如故,并領記室。
時北雍州獻白鹿,羣臣欲草表陳賀,尚書蘇綽謂慶曰:“近代以來文章華靡,逮于江左,彌複輕薄,洛陽後進,祖述不已。
相公[宇文泰]柄民軌物,君職典文房,宜製此表,以革前弊。
”慶操筆立成,辭兼文質,綽讀而笑曰:“枳橘猶自可移,況才子也。
” 寅恪案:蘇綽作大诰在大統十一年。
《周書》貳《文帝紀》(《北史》玖《魏本紀》同)載魏恭帝元年夏四月帝大飨羣臣,太祖(宇文泰)因柳虬之責難,令太常盧辯作诰谕公卿,其文體固無異蘇綽所作之大诰,但一檢《周書》肆《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後之韶書,其體己漸同晉後之文,無複蘇綽所倣周诰之形似,可知此種矯枉過正之僞體,一傳之後,周室君臣即已不複遵用也。
若更檢《周書》,則見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前一歲九月丁未帝幸同州故宅,賦詩曰。
玉燭調秋氣,金輿曆舊宮。
還如過白水,更似入新豐。
霜潭漬晚菊,寒井落疎桐。
臯杯延故老,令聞歌大風。
則竟是南朝後期文士、北周羁旅▉臣如庾義城、王石泉之語,此豈宇文泰、蘇綽創造大诰文體時所及料者哉! 又近日論文者有以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乃遠承北朝蘇綽摹倣古體之遺風者,鄙意其說甚與事實不合。
蓋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由于天寶亂後居留南方之文士對于當時政教之反動及民間俗體文之薰習,取古文之體,以試作小說,而卒底于成功者。
此意嘗于《論韓愈與唐代小說之關係》一文(見《哈佛亞綑亞學報》第二期)中略發之,以其輿本書無涉,故不多及也。
茲所舉一二例已可證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沒未久,其子孫已不能遵用,而複返于漢魏,漸輿山東、江左混同,至隋氏繼其遺業,遂明顯不疑,一掃而幾盡去之。
蓋周禮本其一時權宜文飾之過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業永久實質之所在。
此點固當于兵制章詳論之,然就職官一端,亦闡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倣之周制其實質究為如何也。
所謂《周禮》者乃託附于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國制,而不用郡縣制,又其軍隊必略依《周禮?夏官大司馬》之文即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制。
今據《周書、北史?盧辯傳》所載不改從《周禮》而仍襲漢魏之官職,大抵為地方政府及領兵之武職,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緻亦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
其地方政府既仍襲用郡縣制,封爵隻為虛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軍事則用府兵番衛制,集大權于中央,其受封藩國者,何嘗得具《周官》所謂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設置乎? 又《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雲: 又為六條诏書奏施行之。
其四擢賢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
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
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瞽;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養而為卿相,伊尹、傅說是也,而況州郡之職乎?苟非其人,則丹朱、商均雖帝王之胤,不能守百裡之封,而況公卿之冑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來,極力摹倣南朝崇尚門第之制(見《魏書》陸拾、《北史》肆拾《韓麒麟傅附顯宗傅》),而蘇綽實亦即宇文泰不尚門資之論,其在當時誠為政治上一大反動。
夫州郡僚吏之尚門資猶以為非,則其不能亦不欲實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獲之政權,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雖傚《周禮》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縣之制,絕無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晉書》叁玖《荀勖傳》略雲: 時又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勖議以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謂九寺可并于尚書,蘭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曆代,世之所習,是以久抱愚懷,而不敢言。
然則漢魏以來中央政府職官重複,識者雖心知其非,祇以世之所習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倣周澧託體甚高,實則僅實行其近代識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議,而加以擴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
宇文創建周官之實質及其限度如此,論史者不可不正确認識者也。
前所謂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質,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