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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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職官之名号任務,其淵源變革記載本較明顯,而與此章有關之隋唐制度之三源複已于前章詳悉考論,其涉及職官者尤為易知,故此章僅擇其要點言之,其馀可從簡略。
但有二事,實為隋唐制度淵源系統之所繫,甚為重要,而往往為論史者所忽視或誤解,則不得不詳為考辨,蓋所以證實本書之主旨也。
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蘇綽、盧辯等摹倣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實非普遍于全體,而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
第二事即唐代職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齊、楊隋之系統,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極少數外,原非所因襲。
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唐代行政上遂成為一種便于徵引之類書,并非依其所託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
觀其書編修之經過,即知不獨唐代職官與《周禮》無關,且更可證明适得其反者。
然則論者據《唐六典》一書竟謂唐代施政得用官之遺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統淵源所緻也。
茲依時代先後,略述職官淵源流變之史料,而附以辨證焉。
《魏書》一一叁《官氏志》略雲: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如萬騎、飛鴻、常忠、直意将軍之徒是也。
舊令亡失,無所依據。
太和中,高祖诏羣寮議定百官,著于令。
孝莊初,以爾朱榮有扶翼之功,拜柱國大将軍,位在丞相上。
同書柒下《高祖紀下》(《北史》叁《魏本紀》同)略雲: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遠依往籍,近採時宜,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權可付外施行,其有當局所疑而令文不載者,随事以聞,當更附之。
”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見羣臣于光極堂,宣示品令,為大選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職名号華夷雜糅,不易詳考,自太和改制以後,始得較詳之記載,今見于魏收書《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
《新唐書》伍捌《藝文志》史部職官類有《魏官品令》一卷,其書諒輿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羣臣之品令有關也。
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發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論禮儀章考辨證明,茲不必詳及。
《隋書》貳陸《百官志》序略雲: 漢高祖職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間同異,抑亦可知。
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禦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衆務,洎于叔世,事歸台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
魏晉繼及,大抵略同。
爰及宋齊,亦無改作。
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宮,百有馀号。
陳氏繼梁,不失舊物。
高齊創業,亦遵後魏,台省位号與江左稍殊。
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
高祖踐極,百度伊始,複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内史,侍中為納言,自馀庶僚頗有損益。
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新唐書》肆陸《百官志》序(《舊唐書》肆貳《職官志》序略同)略雲: 唐之官制,其名号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體皆沿隋故。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
其辨貴賤,叙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羣材,治百事。
其為法則精而密,其施于事則簡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職有常守,而位有常員故也。
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釋,若能注意“高齊創業,亦遵後魏”,“(隋)高祖踐極,複廢周官,還依漢魏”及“唐之官制大體皆沿隋故”數語,則隋唐官制之系統淵源已得其要領。
茲更依舊史之文,略诠論一二以資參證,至前所謂忽視及誤解之點,則于此章之末論之,庶于叙說較便也。
《隋書》貳柒《百官志》略雲: 後齊制官,多循後魏。
寅恪案,高齊職官之承襲北魏,不待贅論,惟其尚書省五兵尚書之職掌及中書省所領進禦之音樂諸官則與後來兵制及音樂有關,俟于後音樂章及兵制章詳論之。
同書貳捌《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謂前代之法即所謂漢魏之制,實則大抵自北魏太和傳授北齊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齊不承北周之一例證也。
杜佑于《通典》貳伍《職官典》柒總論諸卿條子注中論隋之改制頗為有識,其後宋人論《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當于下論六典時再詳引之。
杜氏注略雲: 後周依周禮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習已久,不能革其視聽,故隋氏複廢六官多依北齊之制。
官職重設,庶務煩滞,加六尚書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監,則戶部與太府分地官司徒職事,禮部與太常分春官宗伯職事,刑部與大理分秋官司寇職事,工部與将作分冬官司空職事。
自馀百司之事多類于斯,欲求理要,實在簡省。
寅恪案:杜君卿謂隋之職官多依北齊之制,自是确實。
然尚有一事關于職官之選任者,初視之似為隋代創制,而唐複因之。
實則亦北魏末年及北齊之遺習,不過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
其事悉廢漢以來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歸吏部铨授,乃中國政治史上中央集權之一大變革也。
故不可不略考論之。
《隋書》貳捌《百官志》(《唐六典》叁拾刺史條、《通典》叁叁《職官典》鄉官條同)略雲: (開皇
但有二事,實為隋唐制度淵源系統之所繫,甚為重要,而往往為論史者所忽視或誤解,則不得不詳為考辨,蓋所以證實本書之主旨也。
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蘇綽、盧辯等摹倣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實非普遍于全體,而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
第二事即唐代職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齊、楊隋之系統,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極少數外,原非所因襲。
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唐代行政上遂成為一種便于徵引之類書,并非依其所託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
觀其書編修之經過,即知不獨唐代職官與《周禮》無關,且更可證明适得其反者。
然則論者據《唐六典》一書竟謂唐代施政得用官之遺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統淵源所緻也。
茲依時代先後,略述職官淵源流變之史料,而附以辨證焉。
《魏書》一一叁《官氏志》略雲: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如萬騎、飛鴻、常忠、直意将軍之徒是也。
舊令亡失,無所依據。
太和中,高祖诏羣寮議定百官,著于令。
孝莊初,以爾朱榮有扶翼之功,拜柱國大将軍,位在丞相上。
同書柒下《高祖紀下》(《北史》叁《魏本紀》同)略雲: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遠依往籍,近採時宜,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權可付外施行,其有當局所疑而令文不載者,随事以聞,當更附之。
”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見羣臣于光極堂,宣示品令,為大選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職名号華夷雜糅,不易詳考,自太和改制以後,始得較詳之記載,今見于魏收書《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
《新唐書》伍捌《藝文志》史部職官類有《魏官品令》一卷,其書諒輿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羣臣之品令有關也。
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發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論禮儀章考辨證明,茲不必詳及。
《隋書》貳陸《百官志》序略雲: 漢高祖職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間同異,抑亦可知。
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禦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衆務,洎于叔世,事歸台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
魏晉繼及,大抵略同。
爰及宋齊,亦無改作。
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宮,百有馀号。
陳氏繼梁,不失舊物。
高齊創業,亦遵後魏,台省位号與江左稍殊。
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
高祖踐極,百度伊始,複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内史,侍中為納言,自馀庶僚頗有損益。
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新唐書》肆陸《百官志》序(《舊唐書》肆貳《職官志》序略同)略雲: 唐之官制,其名号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體皆沿隋故。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
其辨貴賤,叙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羣材,治百事。
其為法則精而密,其施于事則簡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職有常守,而位有常員故也。
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釋,若能注意“高齊創業,亦遵後魏”,“(隋)高祖踐極,複廢周官,還依漢魏”及“唐之官制大體皆沿隋故”數語,則隋唐官制之系統淵源已得其要領。
茲更依舊史之文,略诠論一二以資參證,至前所謂忽視及誤解之點,則于此章之末論之,庶于叙說較便也。
《隋書》貳柒《百官志》略雲: 後齊制官,多循後魏。
寅恪案,高齊職官之承襲北魏,不待贅論,惟其尚書省五兵尚書之職掌及中書省所領進禦之音樂諸官則與後來兵制及音樂有關,俟于後音樂章及兵制章詳論之。
同書貳捌《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謂前代之法即所謂漢魏之制,實則大抵自北魏太和傳授北齊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齊不承北周之一例證也。
杜佑于《通典》貳伍《職官典》柒總論諸卿條子注中論隋之改制頗為有識,其後宋人論《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當于下論六典時再詳引之。
杜氏注略雲: 後周依周禮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習已久,不能革其視聽,故隋氏複廢六官多依北齊之制。
官職重設,庶務煩滞,加六尚書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監,則戶部與太府分地官司徒職事,禮部與太常分春官宗伯職事,刑部與大理分秋官司寇職事,工部與将作分冬官司空職事。
自馀百司之事多類于斯,欲求理要,實在簡省。
寅恪案:杜君卿謂隋之職官多依北齊之制,自是确實。
然尚有一事關于職官之選任者,初視之似為隋代創制,而唐複因之。
實則亦北魏末年及北齊之遺習,不過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
其事悉廢漢以來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歸吏部铨授,乃中國政治史上中央集權之一大變革也。
故不可不略考論之。
《隋書》貳捌《百官志》(《唐六典》叁拾刺史條、《通典》叁叁《職官典》鄉官條同)略雲: (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