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禮儀(附:都城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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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又參詳五禮,凡諸禮儀多刊正,則善心之預修隋禮,其梁陳故事,足供采擇者,乃其家世颛門之業也。

     《隋書》陸柒《虞世基傳》(《北史》捌叁《文苑傳?虞世基傳》同)略雲: 虞世基,會稽馀姚人也。

    父荔,陳太子中庶子。

    世基博學有高才,兼善草隸。

    陳中書令孔奂見而歎曰:“南金之貴屬在斯人。

    ”少傅徐陵一見而奇之,顧謂朝士曰:“當今潘陸也。

    ”因以弟女妻焉。

    仕陳釋褐建安王法曹參軍,遷中庶子散騎常侍尚書左丞。

    及陳滅歸國,為通直郎,直内史省,未幾拜内史舍人。

     《舊唐書》一玖拾上《文苑傳?袁朗傳》(《新唐書》貳百一《文藝傳上?袁朗傳》同)略雲: 袁朗,陳尚書左僕射樞之子。

    其先自陳郡仕江左,世為冠族,陳亡,徒關中。

    朗勤學好屬文,在陳釋褐祕書郎,甚為尚書令江總所重。

    嘗制千字詩,當時以為盛作。

    陳後主聞而召入禁中,使為月賦,朗染翰立成。

    後主曰:“觀此賦,謝希逸不能獨美于前矣。

    ”又使為芝草、嘉蓮二頌,深見優賞,遷祕書丞。

    陳亡,仕隋為尚書儀曹郎。

     寅恪案:明克讓、裴政俱以江陵俘虜入西魏,許善心以陳末聘使值國減而不歸,其身世與庾信相似,處世基、袁朗在陳時即有才名,因見收擢,皆為南朝之名士,而家世以學業顯于梁陳之時者也。

    隋修五禮,欲採梁陳以後江東發展之新迹,則茲數子者,亦猶北魏孝文帝之王肅、劉芳,然則史所謂隋“採梁儀注以為五禮”者,必經由此諸人所輸入,無疑也。

    (袁朗參預制定衣冠事見《隋書》一貳《禮儀志》大業元年诏,《兩唐書》朗本傳未載。

    ) 今已略據史傳,以考隋制五禮之三源,請更舉《隋書?禮儀志》之文,以為例證。

    主旨在闡明隋文帝雖受周禅,其禮制多不上襲北周,而轉倣北齊或更採江左蕭梁之舊典,與其政權之授受,王業之繼承,迥然别為一事,而與後來李唐之繼楊隋者不同。

    此本極顯著之常識,但近世之論史者,仍頗有誤會,故不憚繁瑣,重為申證,惟前文已徵引者,則從略焉。

     《隋書》陸《禮儀志》略雲: 後周憲章姬周,祭祀之式多依儀禮。

    (隋)高祖受命,欲新制度,乃命國子祭酒辛彥之議定祀典。

     寅恪案:此隋祀典不襲北周之例證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明堂在國之陽,梁初依宋齊,其祀之法,猶依齊制,禮有不通者,武帝更與學者議之。

     寅恪案:此梁更易齊制,乃南朝後期與其前期演變不同之例證。

    隋制五禮既用代表南朝前期之(北)魏、(北)齊制,又不得不採代表南朝後期之梁制,以臻完備也。

     又同書柒《禮儀志》略雲: 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蠟百神,臘宗廟,祭社稷,其方不熟,則阙其方之蠟焉。

    開皇四年十一月诏曰:“古稱臘者接也,取新故交接。

    前周歲首今之仲冬,建冬之月稱蠟可也。

    後周用夏後之時,行姬氏之蠟,考諸先代,其義有違,其十月行蠟者停,可以十二月為臘。

    ”于是始革前制。

     寅恪案:此隋祀典不襲北周制之例證也。

     又同書捌《禮儀志》略雲: 後魏每攻戰剋捷,欲天下聞知,迺書帛建于竿上,名為露布,其後相因施行。

    開皇中迺诏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撰宣露布禮。

    及九年平陳,元帥晉王以驿上露布,兵部奏請依新禮宣行。

     寅恪案:此為隋代修禮,承襲北魏遺産,而更與南朝專家考定之一例證。

    裴政本江陵陷後朝士被俘之一人,而以律學顯名者也。

    詳上文所引史傳,茲不備述。

     又同書拾《禮儀志》略雲: 輿辇之别,蓋先王之所以列等威也。

    然随時而變,代有不同。

    梁初尚遵其制,其後武帝既議定禮儀,乃漸有變革。

     陳承梁末,王琳縱火,延燒車府。

    至天嘉元年,勅守都官尚書寶安侯到仲舉議造玉、金、象、革、木等五辂及五色副車。

    此後漸修,具依梁制。

     寅恪案:此南朝後期文物發展變遷,梁創其制而陳因之之例證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後魏天興初诏議曹郎董谧撰朝飨儀,始制軒冕,未知古式,多違舊章。

    孝文帝時,儀曹令李韶更奏詳定,讨論經籍,議改正之,唯備五辂,各依方色,猶未能具。

    至熙平九年,明帝又诏侍中崔光與安豐王延明、博士崔瓒採其議,大造車服。

    自斯以後,條章粗備,北齊鹹取用焉。

    其後因而著令,并無增損。

     寅恪案:李韶、崔光傳文前已徵引,韶之家世代表河西文化,光之家世代表南朝前期文化,據此可知魏初之制多違舊章,得河西南朝前期之文化代表人物,始能制定一代新禮,足資後來師法。

    故北齊鹹取用焉,其後因而著令,并無增損,是北齊文物即河西及南朝前期之遺産,得此為證,其事益明顯矣。

     又同書同卷略雲: 及(周)平齊,得其輿辂,藏于中府,盡不施用,至大象初,遣鄭譯閱視武庫,得魏舊物,取尤異者,并加雕飾,分給六宮,合十馀乘,皆魏天興中之所制也。

    周宮一帝至是鹹複禦之。

     開皇元年,内史令李德林奏:“周魏輿辇乖制,請皆廢毀。

    ”高祖從之,唯留魏太和李韶所制五辂,齊天保所遵用者,又留魏(肅宗)熙平中太常卿穆紹議皇後之格。

     寅恪案:周襲魏天興舊制,雖加雕飾,仍不合華夏文化正式系統也。

    李德林本北齊舊臣,當時禮制典章,尤所谙練(見前文所引),故請毀廢而用魏太和熙平齊天保之制度,而此制度即魏孝文及其後嗣所採用南朝前期之文物,經北齊遂成為一系統結集者。

    此隋在文物上不繼周而因齊之例證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象辂已下旒及就數各依爵品,雖依禮製名,未及創造,開皇三年閏十二月并诏停造,而盡用舊物。

    至九年平陳,又得輿辇,舊著令者,以付有司,所不載者,并皆毀棄,雖從儉省,而于禮多阙。

    十四年,诏又以見所乘車格因循近代,事非經典,于是命有司詳考故實,改造五辂及副。

     大業元年,更製車辇,五辂之外設副車,诏尚書令楚公楊素、吏部尚書奇章公牛弘、工部尚書安平公宇文恺、内史侍郎虞世基、禮部侍郎許善心、太府少卿何稠、朝請郎閻毗等詳議奏決,于是審擇前朝故事,定其取舍雲。

     寅恪案:輿辇之制,隋文帝受禅不襲周而因齊,即因襲南朝前期之文物,經過魏太和、齊天保之結集者,而制度尚有所未備者,則南朝後期梁陳之文物未能採用故也。

    開皇九年平陳,初持保守主義,其乘用以限于舊令所著,是以于禮多阙,蓋欲求備禮,非更以南朝後期即梁陳二代之發展者增補之不可,此開皇十四年所以有更議之诏也。

    又大業元年所命議制車辇諸臣,其中大部分前已論及,而虞世基、許善心則南朝後期文物即梁陳文化之代表者,可為鄙說之例證也。

    至宇文恺、何稠、閻毗三人,俱特以工巧知名,其參與此役,蓋由于此,将于下文附論都城建築節中考證之,茲姑不涉及,以免枝蔓淆混焉。

     又同書同卷略雲: 屬車秦為八十一乘,漢遵不改,法駕三十六乘,小駕十二乘,開皇中大駕十二乘,法駕減半。

    大業初屬車備八十一乘,三年二月帝嫌其多,問起部郎閻毗。

    毗曰:“臣共宇文恺參詳故實,此起于秦,遂為後式,又據宋孝建時有司奏議,晉遷江左,唯設五乘。

    尚書令建平王宏曰:“八十一乘無所準憑,江左五乘儉不中禮,宜設十二乘。

    “開皇平陳,因以為法令,憲章往古,大駕依秦,法駕依漢,小駕依宋。

    ”帝曰:“大駕宜用三十六,法駕十二,小駕除之可也。

    ” 皇後屬車三十六乘。

    初宇文恺、閻毗奏定請減乘輿之半。

    禮部侍郎許善心奏較曰:“宋孝建時議定輿辇,天子屬車十有二乘,至大明元年九月有司奏皇後副車未有定式,诏下禮官議正其數,博士王燮之議謂十二乘通關為允,宋帝從之,遂為後式,今請依乘輿,不須差降。

    ”制曰:“可。

    ” 寅恪案:屬車之數,晉遷江左為五乘,宋改十二乘,開皇平陳,因以為法令,雖曰依宋,實因平陳之故得以效法。

    至許善心駮皇後屬車之數不應差降,請從宋制為準,則南朝舊臣以其所習為隋代制度之準憑,于此可見。

    此隋文制禮兼採南朝文物之例證也。

     又同書一一《禮儀志》略雲: 自晉遷江左,中原禮儀多缺。

    後魏天興六年,诏有司始制冠冕,各依品秩,以示等差,然未能皆得舊制。

    至太和中方考故實,正定前謬,更造衣冠,尚不能周洽。

    及至熙平二年太傅清河王怿、黃門侍郎韋廷祥等奏定五時朝服,準漢故事,五郊衣帻,各如方色焉。

    及後齊因之,河清中改易舊物,著令定制雲 後周設司服之官,掌皇帝十二服。

    (又)諸公侯伯子男三公三孤公卿上中下大夫士之服。

    (又)皇後衣十二等。

     (周)宣帝即位,受朝于路門,初服通天冠縧紗袍,羣臣皆服漢魏衣冠。

     寅恪案:周宣帝即位當時已服漢魏衣冠。

    所謂漢魏衣冠,即自北魏太和迄北齊河清時期北朝所輸入之晉南遷以後江左之文物也。

    周滅齊不久,即已採用齊之制度,然則隋之採用齊制,不過随順當日之趨勢,更加以普遍化而已。

    此點當于後論府兵制時詳之,茲即就禮制言,亦最顯之例證也。

     又《通鑑》一柒叁《陳紀》,太建十一年春正月癸巳周主受朝于露門,始與羣臣服漢魏衣冠條,胡注雲: 以此知後周之君臣,前此皆胡服也。

     寅恪案:前此後周之君臣平時常服或雜胡制,而元旦朝賀,即服有摹拟禮經古制之衣冠,隋書一一禮儀志文,後周設司服之官下所列君臣衣冠諸制是也。

    此種摹倣古制之衣冠,當然于正式典禮如元旦朝賀時服用之。

    史載宣帝君臣服用漢魏衣冠者,乃不依後周先例服用摹倣禮經古制之衣冠,而改用東齊所承襲南朝北魏制度之意。

    舊史論官制時往往以周官與漢魏對文亦此意也。

    若依胡氏之說,豈後周既倣古制定衣冠,而不于正式典禮時用之,更将于何時用之乎?梅磵本通人,于此尚偶有未照,然則此書之分析系統,追溯淵源,其語似甚繁,其事似甚瑣,而終不能不為之者,蓋有所不得已也。

     又《隋書》一貳《禮儀志》略雲: (隋)高祖初即位,将改周制,乃下诏日:“祭祀之服須合禮經,宜集通儒,更可詳議,”太子庶子攝太常少卿裴正[寅恪案:正疑當作政,但隋書、北史裴政傳俱言政,轉左庶子,而未載其攝太常少卿,俟考]奏曰:“竊見後周制冕,加為十二,既與前禮數乃不同,而色應五行,又非典故,且後魏以來制度鹹阙,天興之歲草創繕修,所造車服多參胡制,故魏收論之,稱為違古是也。

    周氏因襲,将為故事,大象承統,鹹取用之,輿辇衣冠甚多迂怪。

    今皇隋革命,憲章前代,其魏周辇辂不合制者,已勅有司盡令除廢。

    然衣冠禮器尚且兼行,乃有立夏衮衣以赤為質,迎秋平冕用白成形,既越典章,須革其謬。

    謹案續漢書禮儀志雲,立春之日京都皆著青衣,秋夏悉如其色。

    逮于魏晉迎氣五郊,行禮之人皆同此制,考尋故事,唯帻從衣色。

    今請冠及冕色并用玄,唯應著帻者任依漢晉。

    ”制曰:“可!”于是定令採用東齊之法。

     寅恪案:此隋制禮服不襲周而因齊之例證也。

    齊又襲魏太和以來所採用南朝前期之制,而江左之制源出自晉,上溯于漢,故曰漢晉,其引續漢書禮儀志以為依據,尤其明徵也。

    至其目北周車服為迂怪,乃以古禮文飾胡俗所必緻,大抵宇文泰之制作皆可以迂怪目之,豈僅車服而已,後之論史者往往稱羨宇文氏之制度,若聞裴氏之言,當知其誤矣。

     又同書同卷略雲: (隋)高祖元正朝會方禦通天服,郊丘宗廟盡用龍衮衣,大裘毳■皆未能備。

    至平陳,得其器物,衣冠法服始依禮具,然皆藏禦府,弗服用焉。

    及大業元年,炀帝始诏吏部尚書牛弘、工部尚書宇文恺、兼内史侍郎虞世基、給事郎許善心、儀曹郎袁朗等憲章古制,創造衣冠,自天子逮于胥皁,服章皆有等差,若先所有者,則因循取用。

    弘等議定乘輿服合八等焉。

     寅恪案:史言隋高祖平陳,得其器物,衣冠法物,始依禮具,然則南朝後期文物之發展與隋代制度之關係密切如此。

    故梁陳舊人若虞世基、許善心、袁朗等尤為制定衣冠不可少之人,此隋制禮兼資梁陳之例證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通天冠之制,晉起居注成帝鹹和五年制诏殿内曰,平天通天冠并不能佳,可更修理之。

    雖在禮無文,故知天子所冠其來久矣。

     寅恪案:雖在禮無文,而為東晉南朝所習用者,即為典據,蓋輿北周制法服之泥執周官者不同。

    此隋制禮迳據江東習俗為典據,而不泥經典舊文以承北周制度之例證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始後周採用周禮,皇太子朝賀皆衮冕九章服。

    開皇初自非助祭皆冠遠遊冠。

    至此,牛弘奏雲:“皇太子冬正大朝請服衮冕。

    ”帝間給事郎許善心曰:“太子朝谒著遠遊冠,有何典故?”對曰:“晉令皇太子給五時朝服遠遊冠。

    至宋泰始六年更議儀注,儀曹郎丘仲起議:‘案周禮公自衮冕已下至卿大夫之玄冕皆其朝聘之服也。

    謂宜式遵盛典,服衮朝賀。

    ’兼左丞陸澄議:‘服冕以朝,實著經典,自秦除六冕之制,後漢始備,魏晉以來非祀宗廟不欲令臣下服于衮冕,故太子入朝因亦不著。

    宜遵前王之令典,革近代之陋制,皇太子朝請服冕。

    ’自宋以下始定此儀,至梁簡文之為太子,嫌于上逼,還冠遠遊,下及于陳,皆依此法,後周之時亦言服衮入朝,至于開皇,複遵魏晉故事。

    臣謂皇太子著遠遊謙不逼尊,于禮為允。

    ”帝曰:“善!”竟用開皇舊式。

     寅恪案:此節可取作例以為證明者,即隋代制禮實兼採梁陳之制,雖北周之制合于經典,牛弘亦所同意,然炀帝從許善心之言,依魏晉故事,不改開皇舊式。

    蓋不欲泥經典舊文,而以江東後期較近之故事為典據,可知北齊間接承襲南朝前期之文物尚有所不足,不得不用梁陳舊人以佐參定也。

     又同書同卷略雲: 梁武受禅于齊,侍衛多循其制,陳氏承梁,亦無改革。

     齊文官受禅之後,警衛多循後魏之儀,及河清定令,宮衛之制雲雲。

    [從略] 後周警衛之制置左右宮伯,掌侍衛之禁,各更直于内。

     (隋)高祖受命,因周齊宮衛微有變革。

     寅恪案:宮衛之制關涉兵制,當于後兵制章詳之,茲姑置不論。

    但史述隋宮衛之制謂因于周齊而微有變革,絕輿南朝梁陳無涉,此為論隋唐兵制之要見,亦隋兼襲齊制之例證也。

     隋修五禮,其所據之三源已略考證之矣。

    李唐承隋禮制,亦因其舊,此者所共知,無待詳考,今惟略引一二舊文,以備佐證雲爾。

    《唐會要》叁柒《五禮篇目門》(《舊唐書》貳一《禮儀志》略同)雲: 武德初,朝廷草創,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舊制。

    至貞觀初,诏中書令房玄齡、祕書監魏徵、禮官學士備考舊禮,著吉禮六十一篇、賓禮四篇、軍禮二十篇、嘉禮四十二篇、兇禮六篇、國恤禮五篇,總一百三十八篇,分為一百卷。

    初玄齡與禮官建議,以為月令蠟法唯祭天宗,謂日月以下,近代蠟,五天帝、五人帝、五地祇皆非古典,今并除之。

    神州者國之所託,馀八州則義不相及,近代通祭九州,今唯祭皇地祗及神州,以正祀典。

    又皇太子入學及太常行山陵、天子大射合朔、陳五兵于太社、農隙講武、納皇後行六禮、四孟月讀時令、天子上陵朝廟、養老于辟雍之禮,皆周隋所阙,凡增二十九條,馀并依古禮。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獻之,诏行用焉。

     《新唐書》一一《禮樂志》雲: 唐初即用隋禮,至太宗時中書令房玄齡、祕書監魏徵與禮官學士等,因隋之禮,增以天子上陵朝廟、養老、大射講武、讀時令、納皇後、太子入學、太常行陵、合朔、陳兵太社等為吉禮六十一篇、賓禮四篇、軍禮二十篇、嘉禮四十二篇、兇禮十一篇,是為貞觀禮。

    高宗又诏太尉長孫無忌等增之為一百三十卷,是為顯慶禮。

    玄宗開元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喦上疏請删去禮記舊文,而益以今事,诏付集賢院議。

    學士張說以為唐貞觀、颢慶禮儀注前後不同,宜加折衷,以為唐禮。

    乃诏集賢院學士右散騎常侍徐堅、左拾遺李銳及太常博士施敬本撰述,曆年未就,而銳卒,蕭嵩代銳為學士,奏起居舍人王仲丘撰定一百五十卷,是為大唐開元禮。

    由是五禮之文始備,而後世用之,雖時小有損益,不能過也。

     寅恪案:《唐會要》及《舊唐書》之所謂古禮,參以《新唐書》之文,足知即為隋禮。

    然則唐高祖時固全襲隋禮,太宗時制定之貞觀禮,即據隋禮略有增省,其後高宗時制定之顯慶禮,亦不能脫此範圍,玄宗時制定之開元禮,乃折中貞觀、顯慶一一禮者,故亦仍間接襲用隋禮也。

    即“後世用之不能大過”,是唐禮不亡即隋禮猶存,其所從出之三源者,亦俱託唐禮而長存也。

    然則治李唐一代之文物制度者,于上所列舉之三源,究其所出,窮其所變,而後其嬗蛻演化之迹象始有系統可尋矣。

     附:都城建築 唐之宮城承隋之舊,猶清之宮城承明之舊,但其事至明顯,無取多述,但舉一證,如《舊唐書》叁捌《地理志》關内道所雲: 京師,秦之鹹陽,漢之長安也。

    隋開皇二年,自漢長安故城東南移二十裡,置新都,今京師是也。

     即已足矣,然隋創建新都大興城,其宮市之位置與前此之長安不同,世有追究其所以殊異之原因,而推及隋代營造新都家世之所出,遂以為由于北魏胡族系之實行性者(見桑原隲藏《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那波利貞氏《從支那首都計畫史上考察唐之長安城》)。

    寅恪則謂隋創新都,其市朝之位置所以輿前此之長安殊異者,實受北魏孝文營建之洛陽都城及東魏、北齊之邺都南城之影響,此乃隋代大部分典章制度承襲北魏太和文化之一端,與其以北魏胡族系之實行性一點為解釋,無甯就楊隋一代全部典章制度立論較易可通,或竟以太和洛都新制歸功于河西系漢族之實行性,似尚可備一說,以資參考也,又隋代新都其市朝位置之異于前者,雖非由于北魏胡族系之實行性,然隋代之技術人才則頗與西胡種族有關,此固别為一事,以其與前所論中古時代漢族之家學一點相類,亦不可置而不論,故茲先論隋唐兩朝制度與北魏太和文化之關係,後附述隋代技術人才之家世。

    所以補上文論隋大業元年制定車辇條之所未備言者也。

     《周官?考工記》匠人雲: 面朝背市 其解釋雖謂宮在正中,朝在其南,而市在其北。

    然僅從宮輿市位置言,即是宮位于市之南,或市位于宮之北也。

    考工記之作成時代頗晚,要乃為儒家依據其所得之材料,而加以理想化之書,則無可疑,故其所依據匠人營國之材料其中必有為當時真正之背景者。

    據古今學人論漢初南北軍制之言(詳見前《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兵制研究專号》上賀昌羣先生《南北軍》論文中所徵引),推知西漢首都之長安“司馬門在未央宮之南,直抵長安城垣,并無坊市.而未央宮長樂宮則六街三市”,是與隋唐首都之大興長安城其宮位于首都之北部,市則位于南部者适為相反。

    然則西漢首都宮市之位置與考工記匠人之文可謂符合,豈與是書作成之時代有關耶?至唐代則守衛宮城北門之禁軍,以其駐屯地關係之故,在政變之際,其向背最足為重輕,此李唐一代中央政治革命之成敗所以往往繫于玄武門衛軍之手者也。

    (此點本甚明顯,一檢史文便可證知,惟唐武德九年六月四日玄武門之變,太宗所以能制勝建成元吉者,其關鍵實在守玄武門之禁軍,而舊史記載殊多隐諱,今得巴黎圖書館藏敦煌寫本伯希和号貳陸肆拾李義府撰常何墓志銘以供參證,于當日成敗所以然之故益瞭然可知矣。

    ) 又若依寅恪前所持文化淵源之說,則太和洛陽新都之制度必輿江左、河西及平城故都皆有關無疑,《南齊書》伍柒《魏虜傳》略雲: 平城南有幹水,出定襄堺,流入海,去城五十裡,世号為索幹都,土氣寒凝,風砂恒起,六月雨雪。

    議遷都洛京,(永明)九年遣使李道固、蔣少遊報使。

    少遊有機巧,密令觀京師宮殿楷式。

    清河崔元祖啟世祖曰:“少遊臣之外甥,特有公輸之思,宋世陷虜,處以大匠之官,今為副使,必欲模範宮阙,豈可令氈鄉之鄙取象天宮,臣謂且留少遊,令主使反命。

    ”世祖以非和通意,不許。

    少遊,樂安人,虜宮室制度皆從此出。

     寅恪案:建康台城雖頗近城北,然其宮城對于其地山川形勢與北魏洛都有異,故洛都全體計畫,是否真輿建康有關,殊難論斷。

    但《魏書北史?蔣少遊傳》(見前引)言:“後于平城将營太廟太極殿,遣少遊乘傳諧洛,量準魏晉基址。

    後為散騎侍郎,副李彪使江南”,故魏孝文之遣少遊使江左,自有摹拟建康宮阙之意。

    崔元祖之言不為虛發,但恐少遊所摹拟或比較者,僅限于宮殿本身,如其量準洛陽魏晉廟殿之例,而非都城全部之計畫。

    史言“虜宮室制度皆從此出”,則言過其實,蓋北魏洛陽新都之全體計畫中尚有平城、河西二因子,且其規畫大計亦非少遊主之。

    然則不得依南齊書魏虜傳之文,遽推斷北魏洛都新制悉倣江左之建明矣。

     至平城舊都規制必有影響于洛陽新都,自無疑義,但當日平城規制頗不易考知,《南齊書》伍柒《魏虜傳》略雲: 什翼珪始都平城,猶逐水車,無城郭,木末始土著。

    佛狸破梁[涼?]州[指北涼沮渠氏]、黃龍[指北燕馮氏],徙其居民,大築郭邑,截平城西為宮城,其郭城繞宮城南,悉築為坊,坊開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容六七十家。

     寅恪案:魏徙涼州之人民于平城,建築彫刻藝術受其影響,如雲崗石窟即其例證,故魏平涼州後,平城之新建築如郭城繞宮城南,悉築為坊一點,輿後之東魏邺都南城之制頗有近似之處,蓋皆就已成之現實增修,以摹拟他處名都之制者(平城新制拟涼州都會,而邺都南城不得不拟洛陽新都)。

    如是遷就,其詳容後證述,總之史料既太略,魏平城新制所受河西文化之程度如何,則不宜辄加論斷也。

     但依較詳之史料考察,關于北魏洛都新制所受河西文化之影響,可得而言者,則有主建洛陽新都之人即李沖之家世一端。

    其人與河西關係密切,不待詳述,故引史文以資論證,并據簡略史料推測涼州都會姑臧宮城之規制。

    若所推測者不誤,則是平城規制之直接影響于洛陽新都者亦即河西文化之間接作用也。

    《魏書》柒下《高祖紀》(《北史》叁《魏本紀》同)雲: 太和十七年冬十月,徵司空穆亮與尚書李沖、将作大匠董爵經始洛京。

     寅恪案: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其營建之任委之穆亮、李沖及董爵(《通鑑》一叁玖《齊紀》永明十一年作董爾)三人。

    此三人中穆亮仍代北舊人具有勳貴之資望,且職為司空,營國之事本冬官所掌,故以之領護此役;董爵則官将作大匠,建築是其職務,故不得不使之參預其事,其實洛陽新都之規制悉出自李沖一人。

    《魏書?李沖傳》所謂: 沖機敏有巧思,洛陽初基,安處郊兆,新起堂寝,皆資于沖。

    [前文已引] 者,是其明證也。

    北魏太和洛陽營建規制今日尚可于楊衒之洛陽伽藍記一書約略得知,而其顯異于前北國都皇居在南市場在北之特點,亦可于吳若準《洛陽伽藍記集證》、唐晏《洛陽伽藍記鈎沉》所附圖見之,不待詳證也。

    然則北魏洛都新制所以異于經典傳統面朝背市之成規者,似不得不于河西系漢族李沖本身求之,而涼州都會之規模,及其家世舊聞之薰習,疑輿此洛都新制不無關涉。

    茲設此假想,分别證述之如下: 《魏書?李沖傳》雲: 葬于覆舟山,近杜預冢,高祖意也。

    [同前文已引] 蓋晉之杜預以儒者而有巧思,其所創製頗多,見《晉書》叁肆《杜預傳》,茲不具述,惟其中請建河橋于富平津一事尤與西晉首都洛陽之交通繁盛有關,甚為晉武帝贊賞。

    魏孝文之令李沖葬近杜預冢非僅有取于預遺令儉約之旨,亦實以沖之巧思有類乎預故以此二人相比方也。

    《洛陽伽藍記》叁其叙城南略雲: 宣陽門外四裡至洛水,上作浮橋,所謂永橋也。

    永橋以南圜丘以北伊洛之間夾禦道有四夷館:西夷來附者處崦嵫館,賜宅慕義裡。

    自蔥嶺以西至于大秦,百國千城莫不款附,商胡販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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