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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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之于李唐者,易言之,即南朝後半期内其文物制度之變遷發展乃王肅等輸入之所不及,故魏孝文及其子孫未能採用,而北齊之一大結集中遂無此因素者也。
舊史所稱之“梁制”實可兼該陳制,蓋陳之繼梁,其典章制度多因仍不改,其事舊史言之詳矣。
所謂(西)魏、周之源者,凡西魏、北周之創作有異于山東及江左之舊制,或陰為六鎮鮮卑之野俗,或遠承魏、(西)晉之遺風,若就地域言之,乃關隴區内保存之舊時漢族文化,以适應鮮卑六鎮勢力之環境,而産生之混合品。
所有舊史中關隴之新創設及依託周官諸制度皆屬此類,其影響及于隋唐制度者,實較微末。
故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遠不如其他二源之重要。
然後世史家以隋唐繼承(西)魏、周之遺業,遂不能辨析名實真僞,往往于李唐之法制誤認為(西)魏、周之遺物,如府兵製即其一例也。
此書本為供初學讀史者參考而作,其體裁若輿舊史附麗,則于事尤便,故分别事類,序次先後,約略參酌隋唐史志及《通典》、《唐會要》諸書,而稍為增省分合,庶幾不緻盡易舊籍之規模,亦可表見新知之創獲,博識通人幸勿以童牛角馬見責也。
又此書微倣天竺佛教釋經論之例,首章備緻詳悉,後章則多所阙略(見僧祐書《三藏集記》拾《僧叡大智度論》序及《大智度論記》。
寅恪案:鸠摩羅什譯經雖有删煩,然于大智度論實未十分略九,蓋天竺箸述體例固如是也,後人于此殊多誤解,以其事非本書範圍,故不詳論)。
故于前禮儀章已論證者,如三源中諸人之家世地域等,則于後諸章不複詳及,寶則後章所讨論仍與之有關也。
謹附識于叙論之末,以見此書之體製焉。
舊史所稱之“梁制”實可兼該陳制,蓋陳之繼梁,其典章制度多因仍不改,其事舊史言之詳矣。
所謂(西)魏、周之源者,凡西魏、北周之創作有異于山東及江左之舊制,或陰為六鎮鮮卑之野俗,或遠承魏、(西)晉之遺風,若就地域言之,乃關隴區内保存之舊時漢族文化,以适應鮮卑六鎮勢力之環境,而産生之混合品。
所有舊史中關隴之新創設及依託周官諸制度皆屬此類,其影響及于隋唐制度者,實較微末。
故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遠不如其他二源之重要。
然後世史家以隋唐繼承(西)魏、周之遺業,遂不能辨析名實真僞,往往于李唐之法制誤認為(西)魏、周之遺物,如府兵製即其一例也。
此書本為供初學讀史者參考而作,其體裁若輿舊史附麗,則于事尤便,故分别事類,序次先後,約略參酌隋唐史志及《通典》、《唐會要》諸書,而稍為增省分合,庶幾不緻盡易舊籍之規模,亦可表見新知之創獲,博識通人幸勿以童牛角馬見責也。
又此書微倣天竺佛教釋經論之例,首章備緻詳悉,後章則多所阙略(見僧祐書《三藏集記》拾《僧叡大智度論》序及《大智度論記》。
寅恪案:鸠摩羅什譯經雖有删煩,然于大智度論實未十分略九,蓋天竺箸述體例固如是也,後人于此殊多誤解,以其事非本書範圍,故不詳論)。
故于前禮儀章已論證者,如三源中諸人之家世地域等,則于後諸章不複詳及,寶則後章所讨論仍與之有關也。
謹附識于叙論之末,以見此書之體製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