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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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弊,奏請朝廷,頒示天下,官民通行,合十八省計之,不難銷流數千萬兩。

    得此巨款,騰挪生息,利莫火焉。

    惟開辦之始,尤宜曉谕商民人籌,凡厘捐、關稅、捐款、地丁一切報效輸納之款及職官廉俸、兵丁口糧、一切支放之款,進出一律俱以銀鈔各半為程,開誠布公,昭示大信,則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

    每歲由官查核鈔票行市者若幹,本銀存行者若幹,必使鈔本相均,否則,再行糾本,查清之後,刊登日報,俾衆周知。

     惟銀行用人實為第一難事,亦宜仿照西例,官總其成防其弊而不分其權。

     一切應辦事宜,由股商中慎選一精明幹練操守廉潔之人,綜計出入,另舉在股董事十人襄贊其在,重其事權,豐其廪饩,激以獎勵,警以刑誅,庶利多而弊少耳。

    所慮者銀行既設,各處皆設分行,其中帳房需人,司事需人,書契需人,招徕商客又需人,大行數百人,小行數十人。

    用人既多,鑽謀必衆,附股有薦舉,親友有懇求,達官顯宦有囑托,遠近踵至,良莠不齊,偶有疏虞,即生弊窦。

    薪水或支用過度,鈔票或作僞混行,甚至薦托愈多無從位置,推而卻之,恐礙情面,乃提送幹修,少則數金,多至數十金,年複一年,漏扈無底,是皆有損于銀行而始無窮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銀行所用之人,皆由公舉不得私薦,責成官紳及諸股董各就所知保薦才能廉潔之士,薦而作弊,舉主坐之,倘有虧蝕,薦主罰賠。

     以衆人之耳目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為是非,則弊絕風清,當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實,其弊猶可虞也。

    蓋設立銀行,大半恃放息為利,中國錢莊放息以六廿厘為率,多則一分,尚多虧負。

    今銀行取息不能更重于錢莊,格外輕微又恐虧耗,況放息嬉徇情面,則所出之款項溢于所押之貨值,銀行已陰受其虧,偶有數戶卷逃,被累辄至巨萬矣。

    嗚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為歸。

    西國銀行與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價為度,如貨物值十成者,所押不過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同各執,載明限期,如過限期不還,即将所押之物拍賣償抵。

    倘後賣之價不足所押之價,仍向欠戶追還。

    其實在無力貧民,亦有報窮之舉,乃始歸之折閱。

     是以銀行雖有虧累,為數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認真護持追究,不似中國官吏動以錢債細故膜外置之也。

    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潔,以視中國之曲徇私情,彼此往來,漫無限制,終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

    似宜令出使大臣将各國銀行詳細章程編行翻譯,然後準情酌理,擇善而從,以官護商,以商鋪官,用商務之章程屏官場之習氣,内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聯為一體,則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無匮竭之憂,億光有轉輸之利,而國家百世之業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雖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設銀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蓋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務通例頒行天下保護商人,使商務日新月盛,而後銀行可開,鈔票可設,上下通用,自然大獲利益。

    且同一鈔票中國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無弊者,無他,信不信之分耳。

    民情不信,雖君上之威無濟于事,民情信之,雖商賈之票亦可通行。

    中國前行之鈔,立法未嘗不善,其後吏胥因緣為奸,卒不取信于民者,無商部以統率之也。

    故欲用鈔票,須先設銀行,欲設銀行,須先立商部。

    泰西國帑皆存諸銀行以為根抵,而出鈔票以為憑幫,其利皆歸諸國。

     中國官項悉存諸庫,徒供官吏侵挪。

    而西号之彙兌,商家之期票,反得彼此往來,以沽什一之利。

    市儈專權,最為可痛,今既自設銀行收回利權,當先存國本,然後再集商股,乃足取信于民。

    至集股之法,首當得定窄利。

     中國自礦股虧敗以來,上海傾倒銀号多家,喪赀百萬,至今視為厲階。

     蓋中國公司集股時,官則代為招徕,股敬時,官則置之不理,是以視為畏途,無敢再與股份者。

    查泰西國定例,倘國家欲舉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則聽民間糾集股份,國家讓以利益,且為保利若幹,虧則官為賠補,多則官取赢餘,故雖數百萬金咄嗟可辦。

    中國能設商部,當仿此法奏明,國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給發,别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國國家總銀行考 英國總銀行開設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倫着創,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銀行之初,意為濟國起見。

    初,内閣允許即交戶部轉下議院會議。

     按英國議員亦分兩黨:一黨為君日開化黨,一黨為民日守舊黨。

    當時開化黨宣言雲:“銀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間利息可輕,稅則或能稍減,一益也:民間産業急時可抵押行中,産業既可抵押,必當增價,人民更得有無相益,二益也;銀行既設,鈔票通行,無有票無銀之慮,百姓亦得堅信,鈔票攜帶輕便,随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宮中,三益也;自此以後,下情上達,君民通濟,信協中孚,四益也;一設銀行可從維持市面,雖有緩急,大局無妨,五益也;百姓所剩餘囊可以付給銀行取利,母以生子,子複作母,積累無窮,六益也。

    ”守舊黨亦宣言雲:“不然,銀行之設,流弊滋多,斂民間之錢歸之國家,壟斷把持在所不免。

    巨款已歸于上,其權已為國家所操,上欲用之則取懷而與,下欲用之則推故遲延,财利屬于上,勢必挾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務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銀行,勢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價值不同,或朝貴而暮賤,或朝賤而暮貴,因此而獲巨利者有之,喪巨款者又有之。

     市裡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賭博,于風氣大有相關,此弊之緩者也。

    至若聚财于一處,積于一人,一有銀行而居奇,屬之于一人而衆人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雲乎?”兩黨相争如此,間有公正者獨抒谠論,謂爾等所言均屬偏見。

     以某等觀之,銀行之設固不能無弊,然其事獲益甚大,期在必行,萬不能會使中止。

     自當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無遺憾,其估利權,方可設立。

    諸君以為何如?于是議員中之應許者甚多,遂公議章程,先定一例。

    無論士商農工,上自國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國家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助英國與法國交戰之費者,國家當給予獲利之權,準其業酒不收其稅,并許于商務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

    議畢各散,次日複議,謂昨議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可分大小兩等二一等共輸銀一百二十萬鎊,準其行商免稅,一等隻輸三十萬鎊。

    視輸數之多寡,定獲利之大小,其中分為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