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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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國家俸糈;次多者,兩代食糈;輸最少者,一代食糈。

    以為急公好義才,勸議定之後,懸示國門,于日内即須集款。

    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輸借一萬鎊,倘七日内集數未足,于七日後再籌,每股多至二萬傍。

    每一股準舉司事一人,辦理銀行出納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贈給行中辦公費四千鎊,此為章程之初定者也。

    既複略定細章,銀行開後,雖可以彙劃票款,收兌金銀,定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銀,惟不準買貨賣貨,即向人借銀亦不得過于原本。

    如有人存款,聽其自便,但虧些之銀過于原本,國家當惟銀行辦事人是問。

    其押下産業若三月後不來取贖,一律拍賣充公。

     議定遂名曰英國有限公司銀行。

    按外國商務有有限無限之分,無限者不顧原本若幹,随意經營,勝則利權獨操,敗則倒閉,衆人波累,此幹禁令者也。

     有限者須由國家準定,量赀本之多寡為商務之大小,不準逾于原本,逾則罰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國家銀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後,十日銀數已齊,遂于二十七開市,議院給示執照,分列數款:一定司事,銀行中督辦一人,會辦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辦會辦由國家派委,董事則由各股東公舉,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議事一次,保舉董事,議至四月二十五日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設,以移多者為貴,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

    若并利給派,以為利厚而期股票興旺購買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

    倘股主欲收利息,隻許将所獲之利分給赀本,不許搖動,如有利不取,亦聽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雖須公舉,然須有股者方能入内,督辦須存股銀四千鎊,會辦須存股銀三千鎊,董事須存股銀二千鎊,不足數者,不能與辦;四一事權,行中督辦、會辦、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時,無論督辦、會辦均須一人常居,其中即督辦所居之處為議事院。

    或督辦或會辦相間值日,亦無不可。

    行中用人均由督會辦同董事會議酌定薪水;五禁妄論,行中議事均須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銀不足五百鎊者,不得參言,以免意見紛歧,嚣淩争競;六訂會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禮拜聚議之外,股中又須聚議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

    存銀五百鎊以上之小股東可以函請董事訂期議事,其入股者均須本國土人,若他國之人須居英國數年,已入英籍者方準入股。

     股東所議之事,更章損益,均無不可,惟須與國家定例無礙。

    定議時,發言盈庭,必當以衆是者為法,此皆執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當時曾經議及每至十年為期,再行大議一次。

    自此以後,時複更張,不能備詳。

    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統計獲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獲利二十七,最輕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統計獲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統十年而計者。

    以一年而論,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獲利一分五厘,蓋因商務極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戶口 聖賢論政,首重民數,曰:有人此有土。

    又曰:得衆則得國。

    誠以民為邦本。

     邦者,民之所積也。

    故撫民而不知其數,則一切政事無從藉手。

    譬如一家之中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于胸,安問優劣?然則居今日而談變法,其必自清查戶口始乎! 夫知縣知府之官,顧名思義,官為知縣,應知一縣之事,官為知府,應知一府之事。

    租稅營業,事雖至赜,莫非出于戶口,則戶口之數更應知之。

     乃問今之府縣其所轄之境戶口多少,類皆瞠目而不知,非不懸保甲之牌,非不造魚鱗之冊,乃戶非其戶,丁非其丁,生者不增,死者不減,流亡者不知其去,逃匿者不知其來,上下胥視為具文牌,冊有名而無實。

    查東西各國,均以戶口為重,有生死婚姻注冊官,無丁稅徭役,有片進款多者,亦有抽丁練兵者,由地方有司或饬警察署總巡,逐戶稽查,編立号數。

    日本章程首将煙戶編号,次及資産有無、衣食豐歉。

     自城鎮以至鄉村,其戶主家族、姓名、階級、職業、生計、年貌、行狀、男女老幼、生死出入,與夫同居寄寓,鄉貫往來,莫不部分而籍記之,随時閱視。

     而于家無恒産以及娼館、旅店,巡視加密,若博徒、刑餘、私窠子等類則尤平常加意察其舉動,所以無賴之徒既不得朋比為奸,又苦于避匿無地,改過自新,比比皆是。

    遂能以三島之地,雄視五洲。

    顧其章程亦與中國初無大異,何于彼則效,于此則否乎?無他,彼踐其實,責成巡捕,逐日稽查,其名,但憑文告,終年不問耳。

    中國自西糧攤入地畝,永不加賦,非若前代之丁口有賦,隐漏有罰,因此而戶口之數視為無足重輕。

    大吏之考核牧令之報最胥不在此,其申報督撫咨達戶部者不過虛應故事耳。

     今宜設生死注冊官,并依照日本警察之法,招募壯丁以為巡捕,城鎮各設警察署,一二百戶之鄉村,各設巡捕房,畸零村戶諒近編附,地方官會同警察署将轄境之内男女若幹?出仕者幾何?充兵者幾何?為農者幾何?為工者幾何?為商者幾何?誰為家主?誰為傭人?誰為土著?誰為寄寓?年貌老幼,逐一詳記。

    其有産無産,有業無業,亦載冊中。

    每月日有生死婚嫁,産業賣買,遠路往返,人口增減,責令屋主告知,所司登記于岫。

    其漁舟埠船則用部勤之法,編号給牌。

     客棧旅館則用循環之簿,詳細注明。

    至于乞丐,另為編冊,酌給廟宇或公所,責令丐甲查點,日間任其行乞,夜必一律歸宿。

     如不歸宿,即行驅逐,丐甲不察,有事連坐。

    以上分為稽核,而總其成于警察署署,由警察署會同地方官或按月或按季遞申疆吏而達之政府。

    歲時由政府或疆吏輕車簡從,親自抽查,以期于事核實,于民不擾。

    抽查無定期,亦無定處,庶不敢如保甲牌、魚鱗冊之随意編造。

    如是則若綱在綱,有條不紊,然後征兵,勸學諸政可以次第施行。

    天下雖大不難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矣。

     當此群雄環伺中國,沿海口岸及邊繳之地與各國屬土犬牙相錯者,時慮為人侵占,若能自治其民,則百廢可興,庶政可舉,而一切皆自戶口清厘始。

     願為當軸者借箸籌之。

     值此群雄圍繞窺視中國,沿海口岸以及邊遠的地方和各國的屬地交叉在一起,時時擔憂被别人侵占,如果自己能夠治理好百姓,那麼各種沒有辦的事業都可以興辦,衆多的政事可以推行,而這一切都從清查戶口開始。

    希望當權的人仔細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