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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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汰。

     裁老弱之兵以加饷,汰閑冗之員以加俸,何莫非節用之大端乎哉!夫國家之蠹中飽而已矣,冗員愈衆侵蝕愈多。

    一鹽務計養閑員數百,一厘局計養食客數千,一漕運河運計養無用之人千萬輩,甚至持一薦書,大者可得一、二百金,小者可得數十金,以一省計之,所費 刑政 律法 夫西國之法猶能法古人明慎之心,苟能參酌而行之,實可以恤刑獄而緻太平。

     中國三代以上立法尚寬,所設不過五刑。

    讀《呂刑》一篇,雖在衰世,猶有哀矜恻怛之意。

    自後一壞于暴秦,再壞于炎漢,有罪動至夷三族,武健嚴酷之吏相繼而起,大失古人清問之意。

    使不返本尋源,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風耶? 西人每論中國用刑殘忍,不若外國寬嚴有制,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取外而酌中。

     夫天地生人,原無厚薄也,何以案情訊鞫而酷打成招獨見之于中國?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豈各國之人皆純良而我國之人獨兇惡,必須施以毒刑而後可得其情欤?訟之為字,從言從公,謂言于公庭使衆共聞以分曲直耳。

    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則問時要無打法。

    善夫,何沃生《律正》之言! 雲:“兩造之中必有曲直。

    曲者宜罰,多此一打,是謂濫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謂枉法。

    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兇,不撓之狀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戰栗之狀其情有似乎曲。

    夫訟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則冤抑愈加;訟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則是非轉昧。

     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審官之私圖則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則決乎不可。

    ” 今夫言由心發者情也,言多遁飾者僞也。

    問官以忠恕待人,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無相反之證以起其疑,則謂之直可也;問官以公明斷事,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無相反之據以征其信,則謂之曲可也。

    果其有罪,自招者罪固在;即不自招,其罪仍在。

    果其無罪,用刑而招,其枉愈甚;用刑而不招,是謂刑非其罪。

     此理易明人所同曉。

    中國則必使犯人自招者,由朝廷不信問官也。

    夫不信問官,豈獨中國為然?即外國亦然。

    乃中國不信問官,而問官于是乎法外施刑,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圖塞責,而自此冤獄多矣。

    外國不信問官,而設陪審秉正人員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評,而于是真情出矣。

    且問官之懷私者無論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問可對青天,而旁人猶不無可議,以其獨斷獨行不詢于衆也。

    況健訟之流濤張為幻,獄成之後雖問官亦不無自疑,則何如詢謀佥同輿情允洽之為愈也。

     今宜令各省府縣選立秉公人員,或數十人,或數百人,每遇重案,輪班赴署,少者數人,多者十餘人,與審官聽訊兩造之供詞,以及律師之辯駁。

     審畢,審官以其案之情節申論明白,令陪員判其是非曲直,陪員可否之人數多寡以定從建。

    孟子曰:“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

    ”即西國公舉議員之意也。

    “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即西國陪員議判之意也。

     若夫人非險猥,則公堂對質每多嗫嚅;人若奸頑,則雖三尺當前猶能詭辯。

     使無律師以伐伸委曲,則審官每為所愚。

    中國之問官司審既于律法非所素娴,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于律學不輕傳授,生死系其隻字,枉直視其片詞,稍有依違,則官司之前程難保。

    若無賄賂,則在訟之受屈必多。

    則何如明張其詞,按律辯論之為得也?中國亦宜以狀師辦案,代為沖折,使獄囚之冤情得以上達。

     至若刑者類夫秋之肅,猶賞者類夫春之溫。

    刑者,治天下之所不能無。

     然而中國繁刑嚴法,未免失之于酷。

    特以刑莫重乎死,缳首與斬首均死也,而肢體之全缺判焉,刑莫辱乎撻,揮鞭與施杖均撻也,而受辱之軒轾攸分矣。

     故知弼教端在明刑。

    今欲明刑,須除苛法。

    試将刑之制約面計之,缳首緻死,系獄苦工,監作官奴,罰锾贖罪,鞭撻示辱,充發出境之數者,足以治輕重之罪而有餘矣,毋或濫也。

     至于通商交涉之件,則宜全依西例。

    今海禁大開,外國之人無處不至,凡屬口岸無不通商,交涉之案無日無之。

    若仍執中國律例,則中外異法,必緻龃龉,不如改用外國刑律,俾外國人亦歸我管轄,一視同仁,無分畛域。

     且日本,東瀛一小國耳,參用西律憲法,西人亦歸審理,非其明驗耶? 又文武官有交涉者,須通曉英文,遊曆外國而歸,方得重用。

    凡外國人俱準遊曆内地。

    其獨重英文,是志在推廣商務;其許入内地,則是自信其西例洞明也。

     何中國猶遠不及日本哉! 往者,中國不肯改用西法,嫌其寬待獄囚耳。

    乃遇交涉之案,為外國人則照外國之例而從寬;為華人,反依中國之例而從猛。

    是華人之生于中國反不及洋人之來自外邦也。

    然中外一體,為政無事偏私,但執公平,則無思不服。

    是故,以德報怨,聖人不與;傷已徇物,賢哲所譏。

    況生于其地者又有土著之利權,非外來者所能攙奪也。

     泰西國内都會必由刑部派臬司以司鞫事,中國亦宜于中外通商之地專設刑司以主中外上控之案。

    此其人必須深明中外律例,經考超等而多所曆練者,方膺是選。

    其審案俾以陪員主判,如外國人有久居中國、行事和平者,可與中國人一律得選,為陪員,遇交涉之案令其廁名主判,則外國人心必無不服,懷柔之道其在斯乎? 歸安沈粹生雲:泰西谳獄甚合古法,不令下跪,欲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也,反是,則形格勢禁,嚅嗫颠倒矣。

    不用刑訊,欲意論輕重,慎測淺深也,反是,則苦楚之下冤抑實多矣。

    處以陪審,則記與衆共之道也,而肆威奪貨之弊祛。

    列以見證,則無簡不聽之意也,而妄指誣陷之弊除。

    然有未盡善者。

     律師代陳,無理者皆得矯飾,雖是非難泯,亦竟有律師善辯脫漏法網者。

    審案有費,無力者怯于控訴,雖曲者代納,亦有曲者赤貧,仍責諸理直。

     且所定刑章失之太寬,易啟作亂犯上之漸。

    法國亂首爾朗之罪盡人皆知,以身充議員,遷延不向。

    敗将伯沁之獄,曆審日久,議論紛纭,仍從輕減。

     布國輪路受賄之案,以牽涉議員,不予追究。

    尤可異者,美國訟師奇笃手弑其總統,獲系獄中,不加琅珰,挾刃逞殺,傷及獄卒。

    英國匪徒墨格林槍擊其君主,雖未成傷,竟以巧言解脫,置之不問。

    豈因有别故,抑其君無道,鹹欲弑之乎?然水懦民玩,緻生亂階。

    泰西一鄉官轄境,獄中之犯常及千人,少亦數百人。

    雖雲細故皆予禁锢,亦法律寬縱有以緻之欤? 或謂中國不宜盡行西律,西律亦有未盡善者。

    當請外國上等有名大律師、中國老成有聲望之申韓幕友,再延深通律例之華人翻譯,将彼此中西刑律會同參訂,至公至當,為中西通商各口律例,分華洋文刊布各埠,凡在通商口案所有交涉案件,皆準此編判斷,無事刑求以歸一律。

    庶我民不至獨受其虧,西人不得獨蒙其利,并可徐圖西旅歸我有司管轄,以漸複我中國自有之權。

     此雖看似緩着,而實關系要害,宜汲汲圖維也。

     國朝初起,東方制刑寬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及世祖撫有中原,命大臣定律,當時議纂諸臣,學識淺陋,未能仰體皇仁,因仍故明慘法,遂至斬決之上有淩遲,斬決之次有絞。

    淩遲極刑,非唐虞三代所有,豈宜行于盛世? 絞之苦,聞甚于斬,則名輕而實加重矣。

    聞西國決犯有擊腦、閉氣諸法。

    擊腦者,用槍正對其腦,彈擊可以立斃。

    閉氣者,閉之小室,令新養氣不得入,可以漸斃。

    皆遠異斬絞之慘。

     今宜除淩遲律,犯此者改為斬決,除絞律,犯此者改用西國擊腦閉氣法決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連坐律,以仰體列聖仁慈之隐,繼其未及改定之志,則三代後未有之仁政,自我朝開之,億萬年不拔之基在是矣。

     至今法審犯,必取其招供為憑,緻問官動用非刑逼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 若已确知其情,又焉用招?宜除取招供例,無論輕重案件,但令問官詳查細審,求情定罪。

    除笞杖枷及責掌責嘴之件外,其餘一切刑具及各衙門自制私刑,着悉行燒毀,示永不複用。

    内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舊刑具或私制新刑具者,斬立決。

    此亦除慘之一大端也。

     獄囚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哀痛恻怛,誠仁人之用心也。

    蓋人生不幸,父母失教,既無恒産以資事畜,複無技藝以給饔,貧困無聊,流入匪類。

    緻罹法網,橫被官刑。

    土室棘垣,暗無天日。

    赭衣黑索,慘受拘攣。

    禁卒毒若虎狼,穢氣積成疠疫。

    自軍流以下諸罪人,本無死法而久系瘐斃者往往有之,其冤慘可勝言哉? 近聞各直省州縣多設有自新所,以處輕犯。

    法誠善矣。

    倘更能參用西法以推廣之,使軍流以下皆得自新自贖,則保全必多,辦理亦易,全政體而廣積陰功,當亦仁人所深許也。

     以西例較之,中國雖法有輕重,律有寬嚴,而充工一端,實可補今日刑書之缺。

    如漢時城旦鬼薪之類,古意之未盡亡也,實本于《周禮》。

    而推究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