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盡行蠲免。
二十八年己巳春,聖駕南巡,複頒恩诏,各項稅銀盡行蠲免。
又三月二十三日上谕:戶部等官雲,蘇、松浮糧乃明太祖苛政。
朕巡幸江南,親知民間疾苦,久欲蠲除,又念國課緊要,恐緻缺乏,今酌計已足,可傳谕九卿等,集議量減,倘國用有虧,再行征收等語。
于是九卿等在午門外會議定妥。
二十四日覆旨。
◎徭役 吾鄉之甲于天下者,非獨賦稅也。
徭役亦然,為他省他郡所無,而役之最重者,莫如布解、北運。
即以吾邑論:布解每年一名,後增至三名,俱領庫銀買粗細青藍素布,雇船起運,至京交卸。
北運每年二十三名,俱領漕米,舂辦上白粳糯米一萬三千餘石,雇船起運,至京交與光祿寺祿米、供用諸倉,必簽點極富大戶充之。
次則南運,運至南京,每年二名。
次則收催、坐櫃、秤收,概縣白銀二十餘萬兩,每年四十八名。
次收兌、收銀,概縣裡催之漕米一十一萬餘石,兌與運軍,每年三十八名。
此所謂五年一編審之大役也。
其小役則為十年一編審之排年、分催,皆以有土之民充之,而缙紳例有優免不與焉。
貢、監、生員優免不過百餘畝。
自優免而外,田多家富者亦并承充。
大約兩榜鄉紳無論官階及田之多寡,決無簽役之事。
乙榜則視其官崇卑,多者可免二、三千畝,少者亦千畝。
貢生出仕者,亦視其官,多者可免千畝,少不過三、五百畝。
監生未仕者與生員等,即就選,所赢亦無幾也。
其餘平民,大概有田千畝以上,充布解、北運,自一二分起至一二名止。
五百畝以上充南運。
二三百畝以上充催兌,或名或分數不等,皆以通縣之民充通縣之役。
二三十畝以上充排年、分催,則止就本區、本圖之民辦本區本圖之糧。
又有總甲、塘長,即在分催排年内輪歲承充。
總甲承值往來官長鋪陳公館,一應所需,凡訟獄之重大者,必關報。
塘長則修理城郭、公廨,疏浚官塘水利,以供雜泛差徭焉。
立法之始,布解、北運有貼解銀,有雇船水腳銀,有起駁車腳銀,有舂辦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為大役計者,甚周密也。
南運視北,道裡既近,則費與貼亦有差。
至于收催、坐櫃、收銀,串張工食給于官。
收兌、收漕、出兌,官有腳價,民有加耗,有費力無費财也。
排年即于分催内十年輪一載,分催本圖業戶之糧、白,以交于排年,排年赴縣完串,應比而歸。
為排年者一歲,則為分催者九年,今歲之排年,即昔年之分催,今年之分催,即他歲之排年,互相照顧,互相勞逸,亦無雜費也。
其如年久弊生,充解運者,庫銀倉米不能給領,而發串令其自收,猶雲可也。
在家則總部協官有供應需索,在途則沿途催盤官役,例有需索,到京則各衙門員役,視為奇貨,不滿其欲,百方勒,經年守候,不能竣局,而解運兩役之苦極矣。
收催到櫃,則聘算書有費,坐櫃秤收,則勢豪衙蠹包攬親戚完銀,低色輕銀不敢争、上台差承絡繹,則折席、程儀無虛日,兼之傾銷,貼解種種諸費,而收役之苦極矣。
至于收兌,昔之善值而遇時者,不惟無費,反可獲利,蓋以收米一石則加耗三鬥,糧戶樂輸以為成例,雖豪強亦不稍減也,完漕之米既多秕而收兌又必籴秕稗以插和之,遇監兌官稍加嚴督則運丁唯唯斛去,蓋緣漕米每石止以六鬥解京,四為耗米,以資運軍之用,外又有輕赍米每石加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三分,米色太惡者私加不等,而講兌之官贈好米不與焉。
兼之京倉交卸亦易,運軍原無不與,是以彼此通融,收兌雖為大役,鮮有破家者。
自順治三、四年後,漕規肅清,米必篩揚,民間始擇精米貯漕,而進倉之時,有司細閱詳驗,掬米偶見粒谷者,笞罰無貸,于是收兌糠秕之弊絕矣。
乃運軍猶借米色,需索勒會銀酒飯,種種不一,馴緻順治十一二年間,會銀每石加至三錢,米色每石加至一錢五分,而當官之贈耗、額設之銀米不與焉。
計諸雜費,共約每石五錢有餘,加以踢斛淋尖,幾于平米二石,始完漕串一石,而鋪倉租廒腳米,承上接下,送迎官長之費在外。
自此收兌無不破家,而民間視之如陷阱矣。
運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運為官運,而以收催充之,雖無北運之名,仍有北運之實,民困猶未息也。
至本朝順治三年,巡撫土公國寶洞悉民隐,檄行郡縣詳酌,議裁布解、北運、收催三役,并令官收官解白、糧。
舊例:府佐總部,縣佐協部,即專委之,令率其屆以将事,官布則縣發庫銀,買之于牙行,而委員起運。
白、糧則縣派役,收諸各櫃而親董其成。
得邀谕旨,虛費革而重役息。
惟櫃書收銀勒耗,不無過重,後定自封投櫃之法。
櫃上不許秤兌,吏書無所假手,即使三尺童子上櫃完銀,與豪民等,民困頓蘇。
收兌之廢,自順治十五年始。
是時,邑紳朱蒿庵紹鳳掌戶垣,抗疏力陳漕政之弊,請仿布解、北運、收催之例,亦令官收官兌,軍民不得相見。
計漕一百石四耗而外,議加給米五石、銀一十兩,其餘陋規,盡行禁革,奉旨遵行,而收兌之役遂廢,于是民間徭役止有裡催。
将謂大役既去,小役無傷于民,孰知弊流已極,裡催之累,更甚于大役乎?一則編審之時,圖書、保正,上下其手也。
田連阡陌者,或投津要而盡免,或憑土豪,或布金錢而役輕,勢不得不以中人小戶充之。
始而及于百畝之家,既而數十畝,甚而數畝之家亦派,分厘必辦。
大戶田糧數百畝,放征之日,圖書婪索不遂,則良戶盡留以自津貼而悉以頑戶之田,令其催辦,或小戶辦大戶之糧;或鄉愚辦衙蠹市棍之糧;或庶民辦缙紳子弟之糧。
無論不能取給應限,幾不能望見顔色,日伺候于勢豪之門,已違限于應比之際,銀既耗于衙門之用,則積欠額于正供之中,賠累既窮,鞭笞日受,不得已而貸營錢,借雷錢,掇米錢,借一還百,究竟不能清理,家業蕩然,性命殉之。
排年之法敝,變而為五囤均充,而五囤之敝如故。
五囤之法窮,變而為厘頭分任,而厘頭之害愈酷。
于是一聞編審,舉國惶惶,惟裡書、衙蠹樂為之利耳。
一則承役之時,吏書、押差坐派需索也。
糧書管限,分定某甲某區,差役催糧,預令坐圖坐保。
始而相見有費,酒
二十八年己巳春,聖駕南巡,複頒恩诏,各項稅銀盡行蠲免。
又三月二十三日上谕:戶部等官雲,蘇、松浮糧乃明太祖苛政。
朕巡幸江南,親知民間疾苦,久欲蠲除,又念國課緊要,恐緻缺乏,今酌計已足,可傳谕九卿等,集議量減,倘國用有虧,再行征收等語。
于是九卿等在午門外會議定妥。
二十四日覆旨。
◎徭役 吾鄉之甲于天下者,非獨賦稅也。
徭役亦然,為他省他郡所無,而役之最重者,莫如布解、北運。
即以吾邑論:布解每年一名,後增至三名,俱領庫銀買粗細青藍素布,雇船起運,至京交卸。
北運每年二十三名,俱領漕米,舂辦上白粳糯米一萬三千餘石,雇船起運,至京交與光祿寺祿米、供用諸倉,必簽點極富大戶充之。
次則南運,運至南京,每年二名。
次則收催、坐櫃、秤收,概縣白銀二十餘萬兩,每年四十八名。
次收兌、收銀,概縣裡催之漕米一十一萬餘石,兌與運軍,每年三十八名。
此所謂五年一編審之大役也。
其小役則為十年一編審之排年、分催,皆以有土之民充之,而缙紳例有優免不與焉。
貢、監、生員優免不過百餘畝。
自優免而外,田多家富者亦并承充。
大約兩榜鄉紳無論官階及田之多寡,決無簽役之事。
乙榜則視其官崇卑,多者可免二、三千畝,少者亦千畝。
貢生出仕者,亦視其官,多者可免千畝,少不過三、五百畝。
監生未仕者與生員等,即就選,所赢亦無幾也。
其餘平民,大概有田千畝以上,充布解、北運,自一二分起至一二名止。
五百畝以上充南運。
二三百畝以上充催兌,或名或分數不等,皆以通縣之民充通縣之役。
二三十畝以上充排年、分催,則止就本區、本圖之民辦本區本圖之糧。
又有總甲、塘長,即在分催排年内輪歲承充。
總甲承值往來官長鋪陳公館,一應所需,凡訟獄之重大者,必關報。
塘長則修理城郭、公廨,疏浚官塘水利,以供雜泛差徭焉。
立法之始,布解、北運有貼解銀,有雇船水腳銀,有起駁車腳銀,有舂辦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為大役計者,甚周密也。
南運視北,道裡既近,則費與貼亦有差。
至于收催、坐櫃、收銀,串張工食給于官。
收兌、收漕、出兌,官有腳價,民有加耗,有費力無費财也。
排年即于分催内十年輪一載,分催本圖業戶之糧、白,以交于排年,排年赴縣完串,應比而歸。
為排年者一歲,則為分催者九年,今歲之排年,即昔年之分催,今年之分催,即他歲之排年,互相照顧,互相勞逸,亦無雜費也。
其如年久弊生,充解運者,庫銀倉米不能給領,而發串令其自收,猶雲可也。
在家則總部協官有供應需索,在途則沿途催盤官役,例有需索,到京則各衙門員役,視為奇貨,不滿其欲,百方勒,經年守候,不能竣局,而解運兩役之苦極矣。
收催到櫃,則聘算書有費,坐櫃秤收,則勢豪衙蠹包攬親戚完銀,低色輕銀不敢争、上台差承絡繹,則折席、程儀無虛日,兼之傾銷,貼解種種諸費,而收役之苦極矣。
至于收兌,昔之善值而遇時者,不惟無費,反可獲利,蓋以收米一石則加耗三鬥,糧戶樂輸以為成例,雖豪強亦不稍減也,完漕之米既多秕而收兌又必籴秕稗以插和之,遇監兌官稍加嚴督則運丁唯唯斛去,蓋緣漕米每石止以六鬥解京,四為耗米,以資運軍之用,外又有輕赍米每石加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三分,米色太惡者私加不等,而講兌之官贈好米不與焉。
兼之京倉交卸亦易,運軍原無不與,是以彼此通融,收兌雖為大役,鮮有破家者。
自順治三、四年後,漕規肅清,米必篩揚,民間始擇精米貯漕,而進倉之時,有司細閱詳驗,掬米偶見粒谷者,笞罰無貸,于是收兌糠秕之弊絕矣。
乃運軍猶借米色,需索勒會銀酒飯,種種不一,馴緻順治十一二年間,會銀每石加至三錢,米色每石加至一錢五分,而當官之贈耗、額設之銀米不與焉。
計諸雜費,共約每石五錢有餘,加以踢斛淋尖,幾于平米二石,始完漕串一石,而鋪倉租廒腳米,承上接下,送迎官長之費在外。
自此收兌無不破家,而民間視之如陷阱矣。
運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運為官運,而以收催充之,雖無北運之名,仍有北運之實,民困猶未息也。
至本朝順治三年,巡撫土公國寶洞悉民隐,檄行郡縣詳酌,議裁布解、北運、收催三役,并令官收官解白、糧。
舊例:府佐總部,縣佐協部,即專委之,令率其屆以将事,官布則縣發庫銀,買之于牙行,而委員起運。
白、糧則縣派役,收諸各櫃而親董其成。
得邀谕旨,虛費革而重役息。
惟櫃書收銀勒耗,不無過重,後定自封投櫃之法。
櫃上不許秤兌,吏書無所假手,即使三尺童子上櫃完銀,與豪民等,民困頓蘇。
收兌之廢,自順治十五年始。
是時,邑紳朱蒿庵紹鳳掌戶垣,抗疏力陳漕政之弊,請仿布解、北運、收催之例,亦令官收官兌,軍民不得相見。
計漕一百石四耗而外,議加給米五石、銀一十兩,其餘陋規,盡行禁革,奉旨遵行,而收兌之役遂廢,于是民間徭役止有裡催。
将謂大役既去,小役無傷于民,孰知弊流已極,裡催之累,更甚于大役乎?一則編審之時,圖書、保正,上下其手也。
田連阡陌者,或投津要而盡免,或憑土豪,或布金錢而役輕,勢不得不以中人小戶充之。
始而及于百畝之家,既而數十畝,甚而數畝之家亦派,分厘必辦。
大戶田糧數百畝,放征之日,圖書婪索不遂,則良戶盡留以自津貼而悉以頑戶之田,令其催辦,或小戶辦大戶之糧;或鄉愚辦衙蠹市棍之糧;或庶民辦缙紳子弟之糧。
無論不能取給應限,幾不能望見顔色,日伺候于勢豪之門,已違限于應比之際,銀既耗于衙門之用,則積欠額于正供之中,賠累既窮,鞭笞日受,不得已而貸營錢,借雷錢,掇米錢,借一還百,究竟不能清理,家業蕩然,性命殉之。
排年之法敝,變而為五囤均充,而五囤之敝如故。
五囤之法窮,變而為厘頭分任,而厘頭之害愈酷。
于是一聞編審,舉國惶惶,惟裡書、衙蠹樂為之利耳。
一則承役之時,吏書、押差坐派需索也。
糧書管限,分定某甲某區,差役催糧,預令坐圖坐保。
始而相見有費,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