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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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皆是朕不是,以後再不帶你們大臣行圍了。

    是時,因有滿州吏部尚書達哈達奉命馳騎,隕越而死。

    又漢軍内閣學士吳興祖因不善馳騁被責,憤而自刎。

    故太皇太後慈谕指及而聖上亦深自悔也。

     二十七年戊辰五月十七等日,南鶴慶軍民府、劍州地震,壓死兵民、營馬,震倒公私房屋,毀壞軍器、城樓、垛橋等甚衆,見邸抄。

     二十八年己巳五月初五日庚子,夏至。

    二十五日,初陰雨兼旬,天氣涼如深秋,晝服夾衣,夜用綿被,是時病者甚衆。

    至秋,吾郡歉收異常。

    直隸、遼東旱荒。

    诏蠲本年及來歲田租,遣官運米分赈,京師施粥以食貧民。

    淮、徐皆然。

    直至次年春、夏方止。

     二十九年庚午三月二十一日壬子,浙江甯波府鎮海縣鄉民張希亮家牛産麒麟,産下即斃,見邸抄。

    是年,三輔及山東、山西亢旱。

    至四月二十七日,澍雨竟日。

    二十九日,又雨,京城内外兼雨雹,内城更甚。

    五月二十日庚戌,陝西鎮原縣,大雨雹,平地尺餘,豆麥壓盡,民皆号泣。

    七月二十三日壬子四日癸醜,浙江餘姚、上虞、慈溪三縣,山水大發,高有丈餘,田禾房屋俱淹沒,因起蛟也。

    是兩日,吾鄉風水大作,田禾花豆,亦頗損壞,見邸抄。

     三十二年癸酉五月,周浦人家,菊花盛開。

    川沙人家,生小豬八口,内一豬隻眼,額中有肉角下垂。

    邑城俞家弄居民生子,一身兩首對面,随産而斃。

     ◎田産一 吾鄉在《禹貢》揚州之域,田稱下下,今乃賦居上上,宜乎民窮極矣。

    然天下之号繁華者,猶首推焉。

    雖曰習俗相沿,亦地力之所出也。

    意者芟荒墾蕪,非複三代以前之舊乎?就吾郡一府之田論之:華、婁、青邑,畝收三四鐘,皆石外起租,甚至一石五六鬥者比比。

    獨上海上田不過石一二鬥,次則八九鬥,下至六鬥起租耳。

    崇祯中,華、青美田,每畝價值十餘兩。

    上海田美者,每畝價值三、四、五兩,缙紳富室,最多不過數千畝。

    無賤價之田,亦無盈萬之産也。

    順治初,米價騰湧,人争置産。

    已賣之業,加贖争訟;連界之田,挽謀構隙。

    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

    華、青石五六鬥田,每畝價值十五六兩;上海六七鬥田,每畝價值三四兩不等。

    田産之貴,至此極矣。

    厥後,米價漸平,賦役日重,田價立漸馴減。

    至康熙元、二、三年間,石米價至五六錢,而差役四出,一簽賦長,立刻破家;裡中小戶,有田三畝五畝者,役及毫厘,中人之産,化為烏有。

    狡書貪吏,朋比作奸,圖蠹虎差,追呼絡繹,視南畝如畏途,相率以有田為戒矣。

    往往空書契券,求送缙紳,力拒堅卻,并歸大戶,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逃避他鄉者。

    中産不值一文,最美之業,每畝所值,不過三錢、五錢而已。

    自均田、均賦之法行,而民心稍定。

    然而谷賤傷農,流離初複,無暇問産。

    于是有心計之家,乘機廣收,遂有一戶而田連數萬畝;次則三、四、五萬至一、二萬者,亦田産之一變也。

    是時,數年之間,豐歉不一,米價亦不大昂,然賦役大非昔比,故惟多田者多藏。

    第紳戶漕白已加征十之三,士民之差派,如十六年之舡工、青樹、灰炭、河夫,亦稍稍漸起,彼越陌度阡之家,不可不思預為之備耳。

     康熙十九年庚申春,因米價騰貴,田價驟長,如吾邑七鬥起租之田,價至二兩一畝,甚至有田地方,各就近争買者,價至二兩五錢以及三兩。

    華、婁石四五鬥起租之田,價至七八兩一畝。

    昔年賤價之田,加價回贖者蜂起。

    至次年辛酉,米價頓減,其風稍息。

     ◎田産二 瀕海斥鹵之地,沮洳蘆葦之場,總名曰蕩,不在三壤之列。

    明興,并給竈戶,不容買賣,俾刈薪挹海以煮鹽。

    商人運米易鹽,聊以代食而已。

    其後沙灘漸長,内地漸墾。

    于是同一蕩也,有西熟、有稍熟、有長蕩、有沙頭之異。

    西熟、稍熟,可植五谷,幾與下田等。

    既而長蕩亦半堪樹藝。

    惟沙頭為蘆葦之所,長出海濱,殆不可計。

    萑葦之外可以漁,長蕩之間可以鹽,稅輕役簡,雖有該年總催之名,稅無賠累,役無長征,沮洳斥鹵,遂為美業,富家大戶,反起而佃之,名雖稱佃,實同口分,竈戶轉為佃戶,利之所在,人共争之,勢使然也。

    本朝因之,長蕩以内稅隸鹾司,較之田賦,十不及一,業戶以之成家,司役視為奇貨,因于正供之外,倍加使費,然民猶未甚病也。

    自順治十六年己亥,江上海氛深入。

    次年,朝廷遣大臣蘇公讷海等相度沿海機宜,奏遷瀕海之民于内地,并棄長蕩,不容樵采耕駐。

    于是盡徙山東、閩、浙以及江北、江南濱海之地,嚴禁不許人迹至海ㄛ,片闆不容入海洋,鹽課、蘆稅幾幾不可問矣。

    吾鄉獨從南彙所守備劉效忠議,以為松屬沙灘,素号鐵闆,船不得近,不在遷棄之列,惟以浙、閩、山東等處,因遷而缺之課額均攤于蘇、松不遷之地,曰攤派,而鹽課之額極重矣。

    自海甯将軍郎賽駐紮吳門,放馬數千于沿海,沙頭遂為牧地,而蘆課之稅賠矣。

    于是民視蕩業幾于康熙元、二、三、四年間之田,即徒手授人,莫肯顧而問者。

    年來,海禁已弛,攤派遞減,總催之累稍息。

    獨是沙頭自康熙元年蘆政達陽安躬臨丈量而後,上下其手者,因而獲利。

    迄今清丈不已,弊孔百出,監司郡縣接踵督行,職掌愈多,業戶愈困。

    究之沙荒蕪,茫無涯畔,非若熟田有溝洫徑塗之限,有廬舍墳墓可以記認,圖形按冊可以計畝之比。

    望空升科,總是賠累;遙度減賦,尤屬空談。

    民間有數倍之征,公家無毫末之益,将來日甚一日,竊恐漁鹽之地,群委而去,悉化為瓯脫之墟矣,可不慮哉! 濱海鹽課,自有明相沿,各場于竈戶中編簽家富而蕩多者,每歲若幹名為總催。

    各竈戶每年輸糧于該年總催,總催從場官起批至分司處驗銀,倒換批文,解至鹽運司收庫,輾轉經承,總計各項貼費依三限完足者,大約額銀一兩,使用倍之。

    若後期征比及托非其人,或為役蠹、場蠹侵蝕者,倍價賠累三、四倍不止。

    自康熙二十一年,浙江巡撫王康侯國安立法,悉照縣征民田例,設櫃于分司衙門,使納戶自封投櫃,分司按限轉解運司,從來積弊,為之肅清。

    然而役蠹、場蠹,百計作奸,聲言不便,必欲聳動巡鹾使者,百計挽之。

    未幾,王轉督閩中,其法果變,弊不能革。

    至二十七年戊辰,吾郡王印周先生為大司徒,俨齋王鴻緒為總憲,力為主持,自封投櫃并歸縣征,不關分司,其局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