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兵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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戕教十六人以謝法人;朝野大詬國藩,呼為「賣國賊」。

    湘人擯國藩,欲除其籍;通商大臣崇厚密請免國藩,以鴻章代之。

    鴻章受任時,普、法之戰起,法人倉皇自救;天津教案,遂漸銷滅。

    時論以鴻章外交之能百倍國藩,朝廷遂倚之,洋務必以付鴻章。

    總署諸臣無習外事者,鴻章亦益自負;外事始終託鴻章,前後三十餘年。

    然法、越之役及與日本公同保護朝鮮之約,皆貽無窮之害;當定約時,鴻章固自謂甚當也。

    法使借端廢約,朝旨令關外軍嚴防,「若彼竟來撲犯,當與之接仗」;命岑毓英諭劉永福率所部來歸。

    潘鼎新奏「法兵分路圖犯谷松、屯梅二處,桂軍械缺糧乏,恐不可恃」;諭責其飾卸。

    鴻章仍欲始終維持和議,詔予議約全權、便宜行事,續命錫珍、廖壽恆、陳寶琛、吳大澂會同鴻章妥籌法約。

    當時朝廷不知全權為代表君主,既授意與鴻章,又續派錫珍等會同議約;時清議既皆擊鴻章,朝臣皆不敢附鴻章,議益相左矣。

     法軍欲巡視諒山,抵觀音橋,桂軍止之,令勿入;法將語無狀,乃互擊,大勝之。

    奏入,諭進規北寧。

    川督丁寶楨奏鮑超病癒,諭率五營赴滇助防;並令提督黃少春率五營赴滇南關外助戰。

    並照會法使責其先行開砲,應認償款;並令告法外部,止法兵。

    諭各軍「如彼不來犯,不必前進」。

    法使續請議和,諭「前敵桂軍調回諒山、滇軍回保勝,不得輕開釁」。

    左宗棠病愈,以大學士入為軍機大臣。

    法將孤拔欲以兵艦擾海疆,諭沿海疆臣嚴備迎擊。

    法使巴德逗留上海,不肯赴津;乃改派曾國荃全權大臣、陳寶琛會辦,派邵友濂、劉麟祥隨同辦理。

    諭言:『兵費卹款萬不能允,越南須照舊封貢。

    劉永福一軍如彼提及,須由我措置。

    分界應於關外空地,作為甌脫。

    雲南通商應在保勝,不得逾直百抽五。

    現在福州馬尾有警,如已開仗,曾國荃等無庸赴滬』。

     六月,法將孤拔以兵艦八艘窺閩海,欲踞地為質,挾中國議約。

    何璟、張佩綸以聞,諭「粵、浙酌撥師船協助」。

    法艦至臺灣之基隆購煤,台撫劉銘傳拒之,遽攻基隆砲台。

    曾國荃、陳寶琛等與法使議約於上海,國荃許給撫卹費五十萬;奉旨申斥,並言:『陳寶琛向來遇事敢言,亦隨聲附和,殊負委任;並傳旨申斥』。

    寶琛與國荃論事不合,國荃恆輕之,寶琛亦力詆國荃;自申斥後,愈齟齬矣。

    美使居間調停和約,諭國荃等候之。

    粵督張之洞請飭南、北洋各派兵船合力援閩,諭南、北洋商定。

    彭玉麟請飭彭楚漢、程文炳率兵赴閩助防。

    滬中議約,久不就;諭言:『曾國荃電送巴德諾照會,無理已甚!不必再議,惟有一意主戰。

    著曾國荃、陳寶琛即回江寧辦防,許景澄同往助理、劉麟祥隨同辦事;並婉謝美國』。

    又諭岑毓英:令劉永福先行進兵,迅圖規復北圻。

    岑毓英、潘鼎新關內各軍陸續進發,以「法人失和」布告各國。

    李鴻章以戰事起,慮招商局輪船或淪於敵,因命道員馬建忠以招商局產歸美國旗昌洋行認售,由律師擔文保證,候戰事定,原價收回:為言官所劾。

    朝旨責鴻章,鴻章言:『各國通例,本國商船改換他國旗幟,須在兩國未開釁之前。

    黑海之戰,俄商皆懸德、美旗。

    有二艘換旗於戰事三日前,遂為法人所奪;復有二艘易旗於戰前,暗立售回之據,亦為英國所奪。

    非實在轉售他國,必不能保護;此萬國通行之公例。

    馬建忠知法事將行決裂,毅然定議;將來收回關鍵,惟擔文是問,不容稍有反覆。

    法人疑招商局輪船並非實售與美,尚思乘間攫拿;故未便入告,求默鑒而曲原之』。

     七月,法國公使謝滿祿下旗出京。

    鮑超以兵少不願出關,命招集舊部赴前敵。

    法兵攻破基隆砲台,總兵曹志忠、提督章高元等戰卻之。

    朝廷思倚劉團擊法軍,乃賞劉永福記名提督;以連絡劉團為唐景崧功,賞景崧五品卿銜。

    以總署乏才,命李鴻章令道員馬建忠入見。

    諭旨宣告法人罪狀,言『越南為我封貢之國二百餘年,載在典冊,中外鹹知。

    法人狡焉思逞,先據南圻各省、旋又進據河內,戮其人民、利其土地、奪其賦稅;越南闇懦苟安,私與立約,並未奏聞,挽回無及,越亦有罪也。

    是以姑與包涵,不加詰問。

    光緒八年冬間,法使寶海在天津與李鴻章議約三條,當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商妥籌,法人又撤使翻覆;我存寬大,彼益驕貪!越之山西、北寧等省為我軍駐紮之地,清查越匪、保護屬藩,與法國絕不相涉。

    本年三月間,法兵竟來撲犯。

    當經降旨宣示,正擬派員進攻,力為鎮撫;忽據該國總兵福祿諾先向中國議和。

    其時該國埃及之事汲汲可危,中國明知其勢處迫逼,本可峻詞拒絕,而仍示以大度,許其行成;特命李鴻章與議「簡明條約」五款,互相畫押。

    諒山、保勝等軍,應照議於定約三月後調回。

    疊經諭飭各防軍扼紮原處,不準輕動開釁;帶兵各官,奉令維謹。

    乃該國不遵定約,忽於閏五月初一、初二等日以「巡邊」為名,在諒山地方直撲防營,先行開砲轟擊;我軍始與接仗,互有殺傷。

    法人違背條約,無端開釁,傷我官兵,本應以幹戈從事;因念訂約通好二十餘年,亦不必因此盡棄前盟,仍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在京法使往返照會,情喻理曉,至再至三。

    閏五月二十四日復明降諭旨,照約撤兵,昭示大信。

    所以保全和局者,實屬仁至義盡。

    如果法人稍知禮義,自當翻然改圖。

    乃竟始終怙過,飾詞抵賴,橫索無名兵費,恣意要挾;輒於六月十五日佔據台北基隆山砲台,經劉銘傳迎剿獲勝。

    本月初三日,何覆等甫接法領事照會開戰,而法兵已自馬尾先期攻擊,傷壞兵、商各船,轟壞船廠;雖經官軍焚燬法船二隻、擊壞雷艇一隻並陣斃法國官兵,尚未大加懲創。

    該國專行詭計,反覆無常,先啟兵端;若再曲予含容,何以申公論而順人心!用特揭其無理情節,布告天下』。

    時總署大臣至十餘人--弈劻、福錕、崑岡、閻敬銘、徐用儀、錫珍、許庚身、周德潤、陳蘭彬、周家楣、吳廷芬、張蔭桓,獨陳蘭彬曾使美國而才識庸闇;餘皆不達外事者也。

    張蔭桓以道員入為太常寺卿,精敏號知外務,以最後輩務攬權,為同列所忌;又非出身科舉,士論恆卑之。

    禦史孔憲瑴乃摭其緻上海道私函為洩漏秘密,劾之;諭退出總署。

    太後亦以總署大臣多不勝任,乃並罷周家楣、吳廷芬、崑岡、周德潤、陳蘭彬;皆緣蔭桓被劾而起,朝列乃益恨蔭桓矣。

    漕督楊昌濬,赴閩督師。

    潘鼎新以越南瘴重,方暑,艱於進攻;請俟秋後出師。

    諭言:「劉永福一軍久居越南,能耐瘴;令先進」。

    禦史吳峋以法國交涉事劾總署諸臣,尤痛詆閻敬銘;時敬銘以精刻得太後歡,屢降旨辨敬銘、斥吳峋。

    左宗棠在樞府怙功偏執,同列苦之;以閩省軍務,出為欽差大臣。

    以將軍穆國善、漕督楊昌濬充幫辦,學士張佩綸充會辦兼船政大臣。

    召詹事何如璋還京,命宗棠駐兵於閩、浙之處主調度。

    法艦攻毀江蘇之長門砲台,將攻吳淞口;曾國荃嚴備之。

    張佩綸奏:『法提督孤拔以兵輪入馬尾,窺伺船廠。

    閏五月二十八日,臣親率黃超群兩營駐防馬尾,其時法船僅五艘,我船「揚武」及兩蟁船共三艘;尋何如璋將「振威」、「伏波」調回,張之洞亦以「飛雲」、「濟安」來援,我軍勢略壯。

    法乃增大兵輪二號、魚雷二號,入口相逼。

    臣屢請先發,請互援,不得;勉以「藝新」、「福星」兩小船及艇船、商船雜而牽制。

    及至六月二十以前,船略相等,而我小彼大、我脆彼堅;六月二十以後,彼合口內外常有十二、三艘,出入便活,而我軍則止於兵船、砲船兩號。

    臣以為憂,密調諸將,以兵不厭詐,水戰尤爭呼吸,欲仍行先發之計。

    而諸將枕戈待旦,多者四十餘日、少亦二三十日,均面目枯槁,憔悴可憐;加以英、美來船與法銜尾,奇謀秘策不可復施。

    臣知不敵,顧求援無門、退後無路,惟與諸將以忠義相激勸而已。

    前月二十八日及本月初一日之電報,可覆按也。

    當六月下旬美提督晤何如璋,以調處告;稅務司賈雅格函告督臣,又有莫提督、英領事欲調處之說。

    其辭甚甘,其事則嚴;臣亦知其意,而無如與國牽制何!初一、二日,大雨如注,風勢猛烈。

    初二日子夜、初三日黎明,臣以手書飭諸管駕相機合力;有「初三日風定,法必妄動」之語。

    未刻,而法人砲聲作矣。

    臣一面飭陸軍整隊並以小砲登山,為水師相應;一面與何如璋各升山巔觀戰。

    緣是日法以潮大風順,於口外驟入一大船,發砲為號,猛攻我軍。

    我船本約以各輪萃攻其上遊各船,而以艇船、商船夾攻其下遊各船;法大船入,則以六艘截「振威」、「飛雲」、「濟安」於下,而以五大輪、一魚雷船合攻「揚武」。

    比臣至山,則「揚武」已為敵魚雷所碎。

    法船方圍攻「福星」,該管駕陳英轉捩甚靈、放砲亦捷,酣戰不退;兩蟁船用砲助擊,相持至一時之久,一大船中砲退駛,他船亦皆桅斜枝洞。

    奈大小過懸,眾寡不敵;未幾而該船及兩蟁船相繼沈燬,「伏波」、「藝新」亦各中砲駛上中岐,則我上流之船已沒。

    其下流之船,法以雙桅三筒「鳥波」鐵船為最大,「振威」為其所擠,立斷為兩;「飛」、「濟」二輪還砲之聲猶相應答,法駛一魚雷船近之,則驟為我台上一砲所中,立沒於水;而「鳥波」為亦我砲攢擊,火藥艙立時焚沒;「飛」、「濟」兩艘即帶火流下,則高騰雲已為砲擊中而死。

    我所餘之艇哨各船及所製雷船與木牌引火之具,以潮力抵牾,逆激不能上;皆為法乘勝轟擊都盡,併泊近廠河之商船亦焚。

    計法焚一輪、壞一輪、沈一雷船,我則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