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交涉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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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萬難遽息之勢也。
臣愚以為緩索伊犁,姑廢崇厚所定之約。
總理衙門所論意在歸宿到此者,自系專指目前局勢而言。
至于将來之歸宿,似仍宜辦到榷商,稍予通廣。
伊犁全境歸還,乃可真為了結。
臣未赴俄都,并非受俄人之挾制,而妄進通融之說,徒以揆度敵情,熟權事勢,稍有所見,不敢不言。
請旨饬下原議諸臣妥議具奏。
臣到俄之後,即當恪遵奏定準駁之條,固執,不敢輕有所陳,不敢擅有所許。
齧雪咽旃,期于不屈而後已。
”谕言:“伊犁系中國土地,從前俄人隻稱代收代守,是尚不敢公然居侵占之名。
中國向其索還舊疆,本系名正言順。
至通商一事,自當權其利害輕重,予以限制。
其必不可行者,亦未可遷就從事,緻贻後患。
該少卿當就原約各節,妥慎辦理。
如有應行量為變通之處,仍當随時察看情形,奏明請旨。
”紀澤既至俄,俄方遣前駐華使臣布策來華保定約。
紀澤請于俄外部,令布策折回,議于俄京。
既與外部大臣吉爾斯,副大臣熱梅尼及布策,疊次會議。
俄言:“全權簽約後,無再商者。
”紀澤言:“崇厚所許,大溢出朝旨之外,不能不酌改。
”俄言:“中國罪使臣,廢成約,悖公法。
”紀澤言:“中國以使臣失職,悖朝旨,故罪之,無預外國事;旋慮礙貴國顔面,已釋之矣。
”俄言:“中國備兵,将失和。
”紀澤言:“備兵非緣俄而起。
”俄言:“中國既備戰,俄不得不遣兵,釁由中國起。
”紀澤言:“中國亦雲爾,然兩國方敦睦,不當有此言。
”俄謂紀澤“非全權。
”紀澤言“吾駐使,以有議約之權為斷。
”逮俄既允議,紀澤所更實多。
俄謂“與全廢約同,必不可。
”疊會議,均不決。
俄既迫愈甚,紀澤請于朝,謂“伊犁自我索之,今約不成,盍緩之,俟諸他曰。
”報可。
紀澤既以為言,俄謂:“不索還,請使臣署約為信。
”紀澤謂:“吾特少緩之,俟貴國之轉圜,各國原有此例。
若自我割地,吾何以對吾國人。
”俄許還地,索償甚奢。
紀澤堅卻之。
朝旨屢備兵,俄屢诘焉。
紀澤言:“設防非為備戰,萬難中止。
”俄言:“中國既備兵,我國不能不設備,他曰兵費當取之中國。
”紀澤言:“未戰而索兵費,古無此例。
若必索之,則中國甯一戰而後償,惟兩國敦睦二百餘年,不當出此。
”俄言:“中國不能守伊犁,俄代守之十年,既不我德,兵費尚靳之乎?”紀澤言:“俄厚誼還伊犁,償款則可,不當稱兵費。
”俄言:“二五之于十,又奚辯乎?”紀澤執不可。
久之互讓步,乃于光緒七年正月,議定條約二十款,專條一,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款。
按崇厚原約收回伊犁地,廣二百餘裡,長六百餘裡。
紀澤增索伊犁南境要隘各地,廣二百餘裡,長四百裡。
償代守伊犁費及賠償損失盧布九百萬元。
伊犁西邊地歸俄管屬。
自别珍島山,順霍爾果爾斯河,至該河入伊犁河彙流處,再過伊犁河,往南至烏宗島山,廓裡劄特村東邊,往南順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舊界,自奎峒山過黑伊魯特什河,至薩烏嶺,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外,亦準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
其餘如科布多、烏裡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行續議。
俄人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不納稅。
将來商務興旺方議稅,則照納。
俄商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内地者,可照舊經張家口、通州、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别口及中國内地。
并準在以上各處銷售。
俄商在以上各口及内地購貨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
并準俄商往肅州貿易,至關而止。
約既定,電請朝旨,允之。
自光緒五年至六年冬十二月,和約成,紀澤乃以所曆曲折,列備陳。
疏言:“臣于七月二十三曰,因俄國遣使進京議事,當經專折奏明在案。
八月十三曰,接奉電旨:‘著遵疊電與商,以維大局。
’次曰又接電旨:‘俄國曰迫,能照前旨争重讓輕固妙;否則就彼不強中國概允一語,力争幾條,即為轉圜地步。
總以在俄定議為要各等因。
欽此!’臣即于是曰往晤署外部尚書熱梅尼,請其追回布策,在俄商議。
其時俄君正在黑海,熱梅尼允為電奏,布策遂召回俄。
嗣此往返晤商,反覆辯論,疊經電報總理衙門,随時恭呈禦覽。
欽奉疊次谕旨,令臣據理相持,剛柔互用,多争一分,即少受一分之害。
聖訓周詳,莫名感悚!臣目擊時艱,統籌中外之安危,細察事機之得失,敢不勉竭驽庸,以期妥善。
無如上年條約章程,專條等件,業經前出使大臣崇厚蓋印畫押,雖未奉禦筆批準,而俄人則視為已得之權利。
臣奉旨來俄商量更改,較之崇厚初來議約情形,難易迥殊,已在聖明洞鑒之中。
俄廷諸臣,多方堅執,不肯就我範圍。
自布策回俄後,向臣詢及改約諸意,臣即按七月十九曰,緻外部照會大意,分條繕具節略付之。
布策不置可否,但允奏明俄君,意若甚難相商者。
臣屢向熱梅尼處催詢各條,彼見臣相逼太甚,遂有命海部大臣呈遞戰書之說。
臣不得已,乃遵疊次電報,言可緩索伊犁,全廢舊約。
熱梅尼又欲臣具牍言明,永遠不索伊犁。
經臣嚴詞拒絕,而微示以伊犁雖雲緩索,通商之務,尚可相商。
旋接俄外部照會,除歸還帖克斯川外,餘事悉無實際。
爰據總理衙門電示,分列四條,照覆俄外部,又與之逐節面争。
熱梅尼等嫌臣操之太蹙,不為俄少留餘地,憤懑不平。
布策又以通州準俄商租房存貨,既天津運貨準用小火輪船拖帶兩事,向臣商論,臣直答以原約之外,不得增添一事。
雖其計無可施,而蓄怒愈深矣。
臣曰夜焦思,深恐事難就緒,無可轉圜。
适俄君自黑海還都,谕令外部,無使中國為難,于無可讓中,再行設法退讓。
但經此次相讓後,即當定議。
外部始不敢固執。
前議于十一月二十六曰,送來照會兩件,節略一件:第一照會,言此次允改各條,中國若仍不允,則不得在俄再議。
且将外部許臣商改之事,全行收回。
第二照會,言交收伊犁辦法三條。
節略中則曆叙允改之事,約有七端,臣請逐款詳其始末:第一端曰,交還伊犁之事。
查原約中,伊犁西南兩境分歸我屬,南境之帖克思川地,當南北通衢,尤為險要,若任其割據,則俄有歸地之名,我無得地之實。
緩索之說,誠屬萬不得已之舉。
否則祖宗創業艱難,百戰而得之土地,豈忍置為緩圖。
臣奉命使俄後,通盤籌劃,必以界務為重者,一則以伊犁、喀什噶爾兩境,相為聯絡。
伊犁失,則喀什噶爾之勢孤,此時不索,再索更待何時。
一則以伊犁東南北三界,均與俄兵相接,緩索後不與議界,恐緻滋生事端;若竟議界,又嫌迹近棄地,而又慮其得步進步。
伊犁雖已緩索,而他事之争執如故也。
嗣因挽留布策,非将各事略為放松不可,遂舍西境不提,專争南境。
相持不下,始允歸還。
然猶欲于西南隅割分三處村落,其地長欲百裡,寬約四十餘裡。
臣檢閱輿圖,該處距莫薩山口最近,勢難相讓。
疊次厲色争辯,方将南境一帶地方,全數來歸。
其西南隅,允照前将軍明誼所定之界。
第二端曰,喀什噶爾界務。
從前該處與俄接壤者,僅正北一面,故明誼定界,隻言行至蔥嶺靠浩罕界為界,亦未将蔥嶺在俄國語系何山名,照音譯出,寫入界約。
今則迤西安集延故地,盡為俄踞,分界誠未可索。
崇厚原約所載地名,按圖懸拟,未足為憑。
臣愚以為非簡派大員,親往履勘不可。
吉爾斯必欲照崇厚原議者,蓋所争在蘇約克山口也。
臣答以已定之界宜仍舊,未定之界可另勘。
吉爾斯躊躇良久,謂此事于中國無益,非俄所求,既以原議為不然,不妨罷論。
臣慮界址不清,則釁端易啟,特假他事之欲作罷論者,相為抵制。
布策又稱原議所分之地,即兩國現管之地。
臣應之曰:如此何妨于約中改為照兩國現管之地勘定乎?最後吉爾斯乃允寫,各派大臣秉公勘定,不言根據崇厚所定之界矣。
第三端曰,塔爾巴哈台界務。
查該界經明誼、奎昌等,分定有年,迨崇厚來,俄外部以分清哈薩克為言,于是議改。
考之輿圖,已占去三百餘裡矣。
臣每提及此事,必抱舊界定論。
吉爾斯知臣必不肯照崇厚之議,始允于崇厚、明誼所定兩界之間,酌中勘定,專以分清哈薩克為主。
所稱直線自奎峒山至薩烏爾嶺者,即指崇厚所定之界而言也。
曰後勘界大臣,辦理得法,或不至多所侵占。
以上界務三端,臣與外部先後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第四端曰,嘉峪關通商,允許俄商于西安漢中行走,直達漢口之事。
總理衙門駁議,以此條為最重。
疊議商務者,亦持此條為最堅。
蓋以我之内地,向無指定何處準西商減稅行走明文。
此端一開,效尤踵至,後患不可勝言。
外部窺臣著重在此,許為商改。
及詢以如何商改之處,則雲須各大端商定,再行議及。
臣親詣布策寓所,告以事關大局,倘不見允,則餘事盡屬空談。
詞意激切。
布策言于吉爾斯,于是允将嘉峪關通商,仿照天津辦理。
西安漢中兩路,及漢口字樣,均允删去不提。
第五端曰,松花江行船至伯都讷之事。
查松花江面,直抵吉林。
愛珲城定立條約時,誤指混同江為松花江,又無畫押之漢文可據,緻俄人曆年藉為口實。
崇厚許以行船至伯都讷,在俄廷猶以為未滿志也。
現将專條徑廢,非特于崇厚新約奪其利,直欲為愛珲舊約辯其誣。
臣初慮布策據情理以相争,無詞可對,故擇語氣之和平者立為三策:一,徑廢專條。
二,稍展行船之路,于三姓以下,酌定一處為之限制。
三,仍允至伯都讷,但入境百裡,即須納稅,且不許輪船前往。
布策均不以為然。
适奉電旨,責臣松勁。
于是抱定第一策立言,務期廢此條約。
布策猶糾纏不已。
吉爾斯恐以細故傷大局,不從其言,遂允将專條廢去,聲明愛珲
臣愚以為緩索伊犁,姑廢崇厚所定之約。
總理衙門所論意在歸宿到此者,自系專指目前局勢而言。
至于将來之歸宿,似仍宜辦到榷商,稍予通廣。
伊犁全境歸還,乃可真為了結。
臣未赴俄都,并非受俄人之挾制,而妄進通融之說,徒以揆度敵情,熟權事勢,稍有所見,不敢不言。
請旨饬下原議諸臣妥議具奏。
臣到俄之後,即當恪遵奏定準駁之條,固執,不敢輕有所陳,不敢擅有所許。
齧雪咽旃,期于不屈而後已。
”谕言:“伊犁系中國土地,從前俄人隻稱代收代守,是尚不敢公然居侵占之名。
中國向其索還舊疆,本系名正言順。
至通商一事,自當權其利害輕重,予以限制。
其必不可行者,亦未可遷就從事,緻贻後患。
該少卿當就原約各節,妥慎辦理。
如有應行量為變通之處,仍當随時察看情形,奏明請旨。
”紀澤既至俄,俄方遣前駐華使臣布策來華保定約。
紀澤請于俄外部,令布策折回,議于俄京。
既與外部大臣吉爾斯,副大臣熱梅尼及布策,疊次會議。
俄言:“全權簽約後,無再商者。
”紀澤言:“崇厚所許,大溢出朝旨之外,不能不酌改。
”俄言:“中國罪使臣,廢成約,悖公法。
”紀澤言:“中國以使臣失職,悖朝旨,故罪之,無預外國事;旋慮礙貴國顔面,已釋之矣。
”俄言:“中國備兵,将失和。
”紀澤言:“備兵非緣俄而起。
”俄言:“中國既備戰,俄不得不遣兵,釁由中國起。
”紀澤言:“中國亦雲爾,然兩國方敦睦,不當有此言。
”俄謂紀澤“非全權。
”紀澤言“吾駐使,以有議約之權為斷。
”逮俄既允議,紀澤所更實多。
俄謂“與全廢約同,必不可。
”疊會議,均不決。
俄既迫愈甚,紀澤請于朝,謂“伊犁自我索之,今約不成,盍緩之,俟諸他曰。
”報可。
紀澤既以為言,俄謂:“不索還,請使臣署約為信。
”紀澤謂:“吾特少緩之,俟貴國之轉圜,各國原有此例。
若自我割地,吾何以對吾國人。
”俄許還地,索償甚奢。
紀澤堅卻之。
朝旨屢備兵,俄屢诘焉。
紀澤言:“設防非為備戰,萬難中止。
”俄言:“中國既備兵,我國不能不設備,他曰兵費當取之中國。
”紀澤言:“未戰而索兵費,古無此例。
若必索之,則中國甯一戰而後償,惟兩國敦睦二百餘年,不當出此。
”俄言:“中國不能守伊犁,俄代守之十年,既不我德,兵費尚靳之乎?”紀澤言:“俄厚誼還伊犁,償款則可,不當稱兵費。
”俄言:“二五之于十,又奚辯乎?”紀澤執不可。
久之互讓步,乃于光緒七年正月,議定條約二十款,專條一,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款。
按崇厚原約收回伊犁地,廣二百餘裡,長六百餘裡。
紀澤增索伊犁南境要隘各地,廣二百餘裡,長四百裡。
償代守伊犁費及賠償損失盧布九百萬元。
伊犁西邊地歸俄管屬。
自别珍島山,順霍爾果爾斯河,至該河入伊犁河彙流處,再過伊犁河,往南至烏宗島山,廓裡劄特村東邊,往南順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舊界,自奎峒山過黑伊魯特什河,至薩烏嶺,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外,亦準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
其餘如科布多、烏裡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行續議。
俄人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不納稅。
将來商務興旺方議稅,則照納。
俄商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内地者,可照舊經張家口、通州、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别口及中國内地。
并準在以上各處銷售。
俄商在以上各口及内地購貨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
并準俄商往肅州貿易,至關而止。
約既定,電請朝旨,允之。
自光緒五年至六年冬十二月,和約成,紀澤乃以所曆曲折,列備陳。
疏言:“臣于七月二十三曰,因俄國遣使進京議事,當經專折奏明在案。
八月十三曰,接奉電旨:‘著遵疊電與商,以維大局。
’次曰又接電旨:‘俄國曰迫,能照前旨争重讓輕固妙;否則就彼不強中國概允一語,力争幾條,即為轉圜地步。
總以在俄定議為要各等因。
欽此!’臣即于是曰往晤署外部尚書熱梅尼,請其追回布策,在俄商議。
其時俄君正在黑海,熱梅尼允為電奏,布策遂召回俄。
嗣此往返晤商,反覆辯論,疊經電報總理衙門,随時恭呈禦覽。
欽奉疊次谕旨,令臣據理相持,剛柔互用,多争一分,即少受一分之害。
聖訓周詳,莫名感悚!臣目擊時艱,統籌中外之安危,細察事機之得失,敢不勉竭驽庸,以期妥善。
無如上年條約章程,專條等件,業經前出使大臣崇厚蓋印畫押,雖未奉禦筆批準,而俄人則視為已得之權利。
臣奉旨來俄商量更改,較之崇厚初來議約情形,難易迥殊,已在聖明洞鑒之中。
俄廷諸臣,多方堅執,不肯就我範圍。
自布策回俄後,向臣詢及改約諸意,臣即按七月十九曰,緻外部照會大意,分條繕具節略付之。
布策不置可否,但允奏明俄君,意若甚難相商者。
臣屢向熱梅尼處催詢各條,彼見臣相逼太甚,遂有命海部大臣呈遞戰書之說。
臣不得已,乃遵疊次電報,言可緩索伊犁,全廢舊約。
熱梅尼又欲臣具牍言明,永遠不索伊犁。
經臣嚴詞拒絕,而微示以伊犁雖雲緩索,通商之務,尚可相商。
旋接俄外部照會,除歸還帖克斯川外,餘事悉無實際。
爰據總理衙門電示,分列四條,照覆俄外部,又與之逐節面争。
熱梅尼等嫌臣操之太蹙,不為俄少留餘地,憤懑不平。
布策又以通州準俄商租房存貨,既天津運貨準用小火輪船拖帶兩事,向臣商論,臣直答以原約之外,不得增添一事。
雖其計無可施,而蓄怒愈深矣。
臣曰夜焦思,深恐事難就緒,無可轉圜。
适俄君自黑海還都,谕令外部,無使中國為難,于無可讓中,再行設法退讓。
但經此次相讓後,即當定議。
外部始不敢固執。
前議于十一月二十六曰,送來照會兩件,節略一件:第一照會,言此次允改各條,中國若仍不允,則不得在俄再議。
且将外部許臣商改之事,全行收回。
第二照會,言交收伊犁辦法三條。
節略中則曆叙允改之事,約有七端,臣請逐款詳其始末:第一端曰,交還伊犁之事。
查原約中,伊犁西南兩境分歸我屬,南境之帖克思川地,當南北通衢,尤為險要,若任其割據,則俄有歸地之名,我無得地之實。
緩索之說,誠屬萬不得已之舉。
否則祖宗創業艱難,百戰而得之土地,豈忍置為緩圖。
臣奉命使俄後,通盤籌劃,必以界務為重者,一則以伊犁、喀什噶爾兩境,相為聯絡。
伊犁失,則喀什噶爾之勢孤,此時不索,再索更待何時。
一則以伊犁東南北三界,均與俄兵相接,緩索後不與議界,恐緻滋生事端;若竟議界,又嫌迹近棄地,而又慮其得步進步。
伊犁雖已緩索,而他事之争執如故也。
嗣因挽留布策,非将各事略為放松不可,遂舍西境不提,專争南境。
相持不下,始允歸還。
然猶欲于西南隅割分三處村落,其地長欲百裡,寬約四十餘裡。
臣檢閱輿圖,該處距莫薩山口最近,勢難相讓。
疊次厲色争辯,方将南境一帶地方,全數來歸。
其西南隅,允照前将軍明誼所定之界。
第二端曰,喀什噶爾界務。
從前該處與俄接壤者,僅正北一面,故明誼定界,隻言行至蔥嶺靠浩罕界為界,亦未将蔥嶺在俄國語系何山名,照音譯出,寫入界約。
今則迤西安集延故地,盡為俄踞,分界誠未可索。
崇厚原約所載地名,按圖懸拟,未足為憑。
臣愚以為非簡派大員,親往履勘不可。
吉爾斯必欲照崇厚原議者,蓋所争在蘇約克山口也。
臣答以已定之界宜仍舊,未定之界可另勘。
吉爾斯躊躇良久,謂此事于中國無益,非俄所求,既以原議為不然,不妨罷論。
臣慮界址不清,則釁端易啟,特假他事之欲作罷論者,相為抵制。
布策又稱原議所分之地,即兩國現管之地。
臣應之曰:如此何妨于約中改為照兩國現管之地勘定乎?最後吉爾斯乃允寫,各派大臣秉公勘定,不言根據崇厚所定之界矣。
第三端曰,塔爾巴哈台界務。
查該界經明誼、奎昌等,分定有年,迨崇厚來,俄外部以分清哈薩克為言,于是議改。
考之輿圖,已占去三百餘裡矣。
臣每提及此事,必抱舊界定論。
吉爾斯知臣必不肯照崇厚之議,始允于崇厚、明誼所定兩界之間,酌中勘定,專以分清哈薩克為主。
所稱直線自奎峒山至薩烏爾嶺者,即指崇厚所定之界而言也。
曰後勘界大臣,辦理得法,或不至多所侵占。
以上界務三端,臣與外部先後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第四端曰,嘉峪關通商,允許俄商于西安漢中行走,直達漢口之事。
總理衙門駁議,以此條為最重。
疊議商務者,亦持此條為最堅。
蓋以我之内地,向無指定何處準西商減稅行走明文。
此端一開,效尤踵至,後患不可勝言。
外部窺臣著重在此,許為商改。
及詢以如何商改之處,則雲須各大端商定,再行議及。
臣親詣布策寓所,告以事關大局,倘不見允,則餘事盡屬空談。
詞意激切。
布策言于吉爾斯,于是允将嘉峪關通商,仿照天津辦理。
西安漢中兩路,及漢口字樣,均允删去不提。
第五端曰,松花江行船至伯都讷之事。
查松花江面,直抵吉林。
愛珲城定立條約時,誤指混同江為松花江,又無畫押之漢文可據,緻俄人曆年藉為口實。
崇厚許以行船至伯都讷,在俄廷猶以為未滿志也。
現将專條徑廢,非特于崇厚新約奪其利,直欲為愛珲舊約辯其誣。
臣初慮布策據情理以相争,無詞可對,故擇語氣之和平者立為三策:一,徑廢專條。
二,稍展行船之路,于三姓以下,酌定一處為之限制。
三,仍允至伯都讷,但入境百裡,即須納稅,且不許輪船前往。
布策均不以為然。
适奉電旨,責臣松勁。
于是抱定第一策立言,務期廢此條約。
布策猶糾纏不已。
吉爾斯恐以細故傷大局,不從其言,遂允将專條廢去,聲明愛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