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交涉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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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如何辦法,再行商定。
第六端曰,添設領事之事。
查領事之在西洋各國者,專管商業,其權遠在駐紮中國領事官之下,故他國願設者,主國概不禁阻。
臣此次欲将各城領事删去,外部各官,均以為怪。
随将中國不便之處,與之說明。
吉爾斯謂領事之設,專為便商起見,系屬賓主兩益之事。
中國既有不便,即僅于烏魯木齊添設一員如何?臣因其多方相讓,礙難再争。
而總理衙門電鈔編修許景澄折内,稱科布多、烏裡雅蘇台、烏魯木齊三處,毋設領事。
其次争烏魯木齊、烏裡雅蘇台兩處等語。
臣乃複見布策,懇其商改。
節略内始将烏魯木齊改為吐魯番。
餘俟商務興旺時,再議添設。
第七端曰,天山南北路貿易納稅之事。
新疆地方遼闊,兵燹之後,凋敝益深。
道遠則轉運維艱,費重則行銷益滞。
招商伊始,必限以行走之路,納稅之章,商販實多未便。
閱總理衙門來電,曾言收稅為輕。
臣因将原約内均不納稅字樣,改為暫不納稅。
俟商務興旺,再訂稅章。
查西例納稅之事,本國可以自主。
曰後商情,果有起色,伊犁等處,亦不妨逐漸開征,以充國庫。
以上商務四端,臣與俄外部先後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此外又有償款一端。
凡商減之事,益于我則損于彼。
熱梅尼、布策等,本有以地易地之請。
臣稱約章事,隻可議減,不可議增。
彼遂謂中國各路征兵,顯欲構釁。
俄遣船備邊以相應,耗費盧布一千二百萬元,向臣索償,且言如謂:未嘗交綏,無索兵費之理,則俄正欲一戰以補糜費等語。
臣答以勝負難知,中國獲勝,則俄國亦須償我兵費。
彼之言雖極恃強,臣之意未為稍屈。
旋據總理衙門覆電,囑臣斟酌許之,至多不得逾二百萬兩。
又電言如無别項糾纏,統計約五百萬兩,償款即可商定雲雲。
臣見吉爾斯、熱梅尼等,始則争易兵費之名,繼則争減代守伊犁償款之數。
久之熱梅尼謂遲一年收回伊犁,又加還帖克斯川以代守費論,至少亦須加盧布四百萬元。
臣照會中,但允加代守費盧布二百五十萬元。
若并歸伊犁西境,猶可略議增加。
吉爾斯不談西境,僅稱連上年償款,統算非盧布一千萬元不可。
臣嫌為數過多。
吉爾斯笑曰:俄國豈以地出售者,果爾則以帖克斯川論之,豈僅值五百萬元乎?不過改約多端,俄國亦無所得,面子太不光彩,假此以自慰耳。
臣察其意甚決,乃言熱梅尼所說,僅四百萬,何得又增百萬?吉爾斯無詞折辯。
故節内略仍以添償盧布四百萬元定數。
查上年崇厚所議兵費償款,盧布五百萬元,合銀二百八十餘萬兩。
此次俄國認出自華至英彙費,則金磅之價較賤,合前後盧布九百萬元而統算之,約計銀五百萬兩以内。
臣綜觀界務、商務、償款三大端,悉心計較,與總理衙門來電囑辦之意,大略相同,即摘錄照會節略大意,電請總理衙門代奏。
并與外部說明,俟接奉電旨後,再行畫押。
一面與布策先行商議法文條約章程底稿,逐曰争辯,細意推敲,稍有龃龉,則随時徑赴外部詳晰申說。
于和平商榷之中,仍示以不肯苟且遷就之意。
且以有益于中國,無損于俄人等語,開誠布公而告之。
于崇厚原訂約章字句,陸續有所增減。
如條約第三條,删去伊犁已入俄籍之民,入華貿易遊曆,許照俄民利益一段。
第四條,俄民在伊犁置有田地,照舊管業。
聲明伊犁遷出之民,不得援例。
且聲明俄民管業,既在貿易圈外,應照中國人民,一體完納稅饷。
并于第七條伊犁西境安置遷民之處,聲明系安置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以防遷民雖入俄籍,而仍有占據伊犁田土之弊。
第六條,寫明所有前此各案,以防别項需案。
第十條,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領事。
暨第十三條,張家口無領事而設行棧。
均聲明他處不得援以為例,以杜效尤。
第十五條,修約期限,改五年為十年。
章程第二條,貨色包件下添注牲畜字樣。
其無執照商民照例懲辦,改為從嚴罰辦。
第八條,車腳運夫繞越捷徑,以避關卡查驗,貨主不知情,分别罰辦之下,聲明海口通商,及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凡此增減之文,皆系微臣與布策商草法文約稿之時,反覆力争而得之者。
較之總理衙門三月十二曰所寄廷臣奏定準駁之議,雖不能悉數相符,然合條約章程計之,則挽回之端,似已十得七八。
此臣與吉爾斯、布策等,商量條約章程底稿,于節略七端之外,又争得防弊數端之實在情形也。
十二月十七曰,接奉電旨:‘該大臣握要力争,顧全大體,深為不負委任。
即著照此定約畫押。
約章字句,務須悉心斟酌,勿稍疏忽。
’臣告知俄外部,轉奏俄皇,此邦君臣,同深欽感。
俄皇谕令外部,允廢崇厚原定約章,另立新約。
又饬催布策速行繕約畫押。
臣因節略七端之外,所争諸端,字句尚未周妥,曰夜與布策晤談而筆削之。
直至光緒七年正月初九曰,始得将法文約章底稿議定。
又彼此商定漢文俄文條約章程,各繕二分。
而将先訂之法文,繕正二分,以資考證。
逐條參酌,校對無誤,于正月二十六曰,與外部尚書吉爾斯,前駐京使臣布策,公同畫押蓋印訖,電請總理衙門代奏,仰慰宸廑。
”奏入,報可。
紀澤又慮俄約雖定,恐啟國人易視交涉之心,因備陳所經艱困,以資觀省。
乃奏言:“臣于定約之折,須宣示内外臣工,甚或流傳海外,是以未敢将委屈難言之隐,據實奏明。
然微臣辦事之難,與尋常出使情形,迥不相同,有不能不瀝陳于聖主之前者。
西人待二等公使之禮,遠遜于頭等。
而視定議複改之任,實重于初議。
原約系特派頭等全權便宜行事之大臣所定。
臣晤吉爾斯、布策諸人,鹹以是否頭等,有無全權相诘。
臣答以職居二等,不稱全權大臣。
乃彼一則曰:‘頭等所定,豈二等所能改乎?’再則曰:‘全權者所定,尚不可行,豈無全權者所改,轉可行乎?’臣渥承眷遇,豈複希非分之寵榮。
且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無論頭等二等,雖皆稱全權字樣。
至于遇事請旨,不敢擅專,則無論何等,莫不皆然。
前大臣崇厚,誤以師心自用,違旨擅行,為便宜行事之權。
蓋考之中國之憲章,各國之成例,無一而合者也。
俄人亦未嘗不腹诽之。
及至與臣議事,稍有龃龉,則故以無全權,非頭等之說折臣。
每言使者遇事不敢自主,不如遣使前赴北京議約,較為簡捷等語。
臣亦知其藉此詞以相難,非由衷之言也。
但彼國既以無全權而相輕,微臣即不免較崇厚而見绌,此其難一也。
按之萬國公法,使臣議約,無不候君主谕旨。
不與外部意見相合,而敢擅行畫押者,間有定而複改之事,亦不過稍有出入,從無與原約大相迳庭者。
往歲崇厚急于索地,又急于回京,遽定遽歸,諸多未協。
外部見臣照會,将約中要領,痛行駁斥,莫不詫為奇談。
屢以崇厚違旨擅定之故曉之。
奈彼聞所未聞,始終不信。
此其難二也。
原約所許通商各條,皆布策駐京時,向總理衙門求之多年,而不可得者。
崇厚甘受其绐,求無不應。
一經畫押,彼遂據為已得之權。
再允熟商,彼即示損其莫大之惠。
吉爾斯賢于布策,而不明中俄商情。
經臣剀切敷陳,彼仍茫然不解。
此其難三也。
泰西臣下,條陳外務,但持正論,不出惡聲。
不聞有此國臣民,诋及彼邦君上者。
雖當辯難紛争之際,不廢雍容揖讓之文。
此次廷臣奏疏,勢難緘秘,傳布失真之語,由于譯漢為洋,鋒圜過峻之詞,不免激羞成怒。
每謂中國非真心和好。
即此可見其端。
若于茲時,忍辱改約,則柔懦太甚,将贻笑于國人,見輕于各國等語。
臣雖設詞慰藉,而俄之君臣,懷憾難消。
此其難四也。
自籌兵籌饷,疊見邸鈔。
而俄之上下,亦惴惴焉時有戒心。
遣兵船以備戰,增戍卒以防邊。
臣抵俄時,彼已勢成騎虎。
若仍在俄議事,則前此之舉動為無名,故欲遣使晉京議約,以歸功于海部。
無怪一言不合,俄使即以去留相要。
維時留之則要挾必多,不留則猜嫌滋甚。
更恐留而仍去,适示怯而見輕。
此其難五也。
俄皇始命布策,向臣詢明中國意向,予限一月。
滿限之時,經臣援引總理衙門照會駐京署使凱陽德展限三月之意。
複請外部婉奏俄皇,乃許添展兩月,與臣議事。
我皇上因俄事曰逼,意在轉圜。
一切情形,許臣由電徑達總理衙門,代奏請旨,已屬破格施恩。
而事勢無常,曰期甚促。
有時于立談之頃,須定從違,臣于未經請旨之條,即不敢許之過驟。
然既奉轉圜之旨,又不得執之過限。
良由自滬至京,無電線以資迅速。
故雖由電請旨,非旬曰所能往還。
敵廷之詢問益多,專對之機權愈滞。
此其難六也。
猶幸我朝與俄羅斯通好二百餘年,素無纖芥之嫌,未肇邊疆之患。
俄國自攻克土耳其後,财殚力竭,雅不欲再啟釁端。
加以聖明俯納臣言,釋放崇厚以解其疑,辦結各案以杜其口,故其君臣悅服,修好輸誠。
布策諸人,雖堅執各條,不肯放松;而俄國皇帝,與其外相吉爾斯,實有和平了結之意,故得從容商改,大緻就我範圍。
此則列聖以來,懷柔之效,而我皇太後、皇上公溥慈祥之德,有以感動之也。
臣之私心過慮,誠恐議者以為俄羅斯國如此強大,尚不難遣一介之使,馳一紙之書,取已成之約而更改之。
執此以例其餘,則中西交涉,更無難了之事。
斯言一出,将來必有承其弊者。
竊以為兵端将開而複息,關乎生民之氣數,而氣數不可以預知。
條約已定而可更,視乎敵國之邦交,而邦交不可以常恃。
臣是以将到俄以來,辦事艱難情狀,據實直言,不敢稍存隐飾。
請旨密饬海疆暨邊界諸臣,仰體聖朝講信修睦之心,至誠以待鄰封,息事而全友誼。
庶幾遐荒悅服,永葉止戈為武之休;海宇清平,益臻舞羽敷文之盛。
”谕:“曾紀澤奏進改訂條約章程,著親王奕淙,醇親王奕讠,潘祖蔭,翁同,會同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妥核具奏。
”至是,王大臣等會同核覆,請予批準,從之。
既蓋印,互換于俄京。
第六端曰,添設領事之事。
查領事之在西洋各國者,專管商業,其權遠在駐紮中國領事官之下,故他國願設者,主國概不禁阻。
臣此次欲将各城領事删去,外部各官,均以為怪。
随将中國不便之處,與之說明。
吉爾斯謂領事之設,專為便商起見,系屬賓主兩益之事。
中國既有不便,即僅于烏魯木齊添設一員如何?臣因其多方相讓,礙難再争。
而總理衙門電鈔編修許景澄折内,稱科布多、烏裡雅蘇台、烏魯木齊三處,毋設領事。
其次争烏魯木齊、烏裡雅蘇台兩處等語。
臣乃複見布策,懇其商改。
節略内始将烏魯木齊改為吐魯番。
餘俟商務興旺時,再議添設。
第七端曰,天山南北路貿易納稅之事。
新疆地方遼闊,兵燹之後,凋敝益深。
道遠則轉運維艱,費重則行銷益滞。
招商伊始,必限以行走之路,納稅之章,商販實多未便。
閱總理衙門來電,曾言收稅為輕。
臣因将原約内均不納稅字樣,改為暫不納稅。
俟商務興旺,再訂稅章。
查西例納稅之事,本國可以自主。
曰後商情,果有起色,伊犁等處,亦不妨逐漸開征,以充國庫。
以上商務四端,臣與俄外部先後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此外又有償款一端。
凡商減之事,益于我則損于彼。
熱梅尼、布策等,本有以地易地之請。
臣稱約章事,隻可議減,不可議增。
彼遂謂中國各路征兵,顯欲構釁。
俄遣船備邊以相應,耗費盧布一千二百萬元,向臣索償,且言如謂:未嘗交綏,無索兵費之理,則俄正欲一戰以補糜費等語。
臣答以勝負難知,中國獲勝,則俄國亦須償我兵費。
彼之言雖極恃強,臣之意未為稍屈。
旋據總理衙門覆電,囑臣斟酌許之,至多不得逾二百萬兩。
又電言如無别項糾纏,統計約五百萬兩,償款即可商定雲雲。
臣見吉爾斯、熱梅尼等,始則争易兵費之名,繼則争減代守伊犁償款之數。
久之熱梅尼謂遲一年收回伊犁,又加還帖克斯川以代守費論,至少亦須加盧布四百萬元。
臣照會中,但允加代守費盧布二百五十萬元。
若并歸伊犁西境,猶可略議增加。
吉爾斯不談西境,僅稱連上年償款,統算非盧布一千萬元不可。
臣嫌為數過多。
吉爾斯笑曰:俄國豈以地出售者,果爾則以帖克斯川論之,豈僅值五百萬元乎?不過改約多端,俄國亦無所得,面子太不光彩,假此以自慰耳。
臣察其意甚決,乃言熱梅尼所說,僅四百萬,何得又增百萬?吉爾斯無詞折辯。
故節内略仍以添償盧布四百萬元定數。
查上年崇厚所議兵費償款,盧布五百萬元,合銀二百八十餘萬兩。
此次俄國認出自華至英彙費,則金磅之價較賤,合前後盧布九百萬元而統算之,約計銀五百萬兩以内。
臣綜觀界務、商務、償款三大端,悉心計較,與總理衙門來電囑辦之意,大略相同,即摘錄照會節略大意,電請總理衙門代奏。
并與外部說明,俟接奉電旨後,再行畫押。
一面與布策先行商議法文條約章程底稿,逐曰争辯,細意推敲,稍有龃龉,則随時徑赴外部詳晰申說。
于和平商榷之中,仍示以不肯苟且遷就之意。
且以有益于中國,無損于俄人等語,開誠布公而告之。
于崇厚原訂約章字句,陸續有所增減。
如條約第三條,删去伊犁已入俄籍之民,入華貿易遊曆,許照俄民利益一段。
第四條,俄民在伊犁置有田地,照舊管業。
聲明伊犁遷出之民,不得援例。
且聲明俄民管業,既在貿易圈外,應照中國人民,一體完納稅饷。
并于第七條伊犁西境安置遷民之處,聲明系安置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以防遷民雖入俄籍,而仍有占據伊犁田土之弊。
第六條,寫明所有前此各案,以防别項需案。
第十條,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領事。
暨第十三條,張家口無領事而設行棧。
均聲明他處不得援以為例,以杜效尤。
第十五條,修約期限,改五年為十年。
章程第二條,貨色包件下添注牲畜字樣。
其無執照商民照例懲辦,改為從嚴罰辦。
第八條,車腳運夫繞越捷徑,以避關卡查驗,貨主不知情,分别罰辦之下,聲明海口通商,及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凡此增減之文,皆系微臣與布策商草法文約稿之時,反覆力争而得之者。
較之總理衙門三月十二曰所寄廷臣奏定準駁之議,雖不能悉數相符,然合條約章程計之,則挽回之端,似已十得七八。
此臣與吉爾斯、布策等,商量條約章程底稿,于節略七端之外,又争得防弊數端之實在情形也。
十二月十七曰,接奉電旨:‘該大臣握要力争,顧全大體,深為不負委任。
即著照此定約畫押。
約章字句,務須悉心斟酌,勿稍疏忽。
’臣告知俄外部,轉奏俄皇,此邦君臣,同深欽感。
俄皇谕令外部,允廢崇厚原定約章,另立新約。
又饬催布策速行繕約畫押。
臣因節略七端之外,所争諸端,字句尚未周妥,曰夜與布策晤談而筆削之。
直至光緒七年正月初九曰,始得将法文約章底稿議定。
又彼此商定漢文俄文條約章程,各繕二分。
而将先訂之法文,繕正二分,以資考證。
逐條參酌,校對無誤,于正月二十六曰,與外部尚書吉爾斯,前駐京使臣布策,公同畫押蓋印訖,電請總理衙門代奏,仰慰宸廑。
”奏入,報可。
紀澤又慮俄約雖定,恐啟國人易視交涉之心,因備陳所經艱困,以資觀省。
乃奏言:“臣于定約之折,須宣示内外臣工,甚或流傳海外,是以未敢将委屈難言之隐,據實奏明。
然微臣辦事之難,與尋常出使情形,迥不相同,有不能不瀝陳于聖主之前者。
西人待二等公使之禮,遠遜于頭等。
而視定議複改之任,實重于初議。
原約系特派頭等全權便宜行事之大臣所定。
臣晤吉爾斯、布策諸人,鹹以是否頭等,有無全權相诘。
臣答以職居二等,不稱全權大臣。
乃彼一則曰:‘頭等所定,豈二等所能改乎?’再則曰:‘全權者所定,尚不可行,豈無全權者所改,轉可行乎?’臣渥承眷遇,豈複希非分之寵榮。
且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無論頭等二等,雖皆稱全權字樣。
至于遇事請旨,不敢擅專,則無論何等,莫不皆然。
前大臣崇厚,誤以師心自用,違旨擅行,為便宜行事之權。
蓋考之中國之憲章,各國之成例,無一而合者也。
俄人亦未嘗不腹诽之。
及至與臣議事,稍有龃龉,則故以無全權,非頭等之說折臣。
每言使者遇事不敢自主,不如遣使前赴北京議約,較為簡捷等語。
臣亦知其藉此詞以相難,非由衷之言也。
但彼國既以無全權而相輕,微臣即不免較崇厚而見绌,此其難一也。
按之萬國公法,使臣議約,無不候君主谕旨。
不與外部意見相合,而敢擅行畫押者,間有定而複改之事,亦不過稍有出入,從無與原約大相迳庭者。
往歲崇厚急于索地,又急于回京,遽定遽歸,諸多未協。
外部見臣照會,将約中要領,痛行駁斥,莫不詫為奇談。
屢以崇厚違旨擅定之故曉之。
奈彼聞所未聞,始終不信。
此其難二也。
原約所許通商各條,皆布策駐京時,向總理衙門求之多年,而不可得者。
崇厚甘受其绐,求無不應。
一經畫押,彼遂據為已得之權。
再允熟商,彼即示損其莫大之惠。
吉爾斯賢于布策,而不明中俄商情。
經臣剀切敷陳,彼仍茫然不解。
此其難三也。
泰西臣下,條陳外務,但持正論,不出惡聲。
不聞有此國臣民,诋及彼邦君上者。
雖當辯難紛争之際,不廢雍容揖讓之文。
此次廷臣奏疏,勢難緘秘,傳布失真之語,由于譯漢為洋,鋒圜過峻之詞,不免激羞成怒。
每謂中國非真心和好。
即此可見其端。
若于茲時,忍辱改約,則柔懦太甚,将贻笑于國人,見輕于各國等語。
臣雖設詞慰藉,而俄之君臣,懷憾難消。
此其難四也。
自籌兵籌饷,疊見邸鈔。
而俄之上下,亦惴惴焉時有戒心。
遣兵船以備戰,增戍卒以防邊。
臣抵俄時,彼已勢成騎虎。
若仍在俄議事,則前此之舉動為無名,故欲遣使晉京議約,以歸功于海部。
無怪一言不合,俄使即以去留相要。
維時留之則要挾必多,不留則猜嫌滋甚。
更恐留而仍去,适示怯而見輕。
此其難五也。
俄皇始命布策,向臣詢明中國意向,予限一月。
滿限之時,經臣援引總理衙門照會駐京署使凱陽德展限三月之意。
複請外部婉奏俄皇,乃許添展兩月,與臣議事。
我皇上因俄事曰逼,意在轉圜。
一切情形,許臣由電徑達總理衙門,代奏請旨,已屬破格施恩。
而事勢無常,曰期甚促。
有時于立談之頃,須定從違,臣于未經請旨之條,即不敢許之過驟。
然既奉轉圜之旨,又不得執之過限。
良由自滬至京,無電線以資迅速。
故雖由電請旨,非旬曰所能往還。
敵廷之詢問益多,專對之機權愈滞。
此其難六也。
猶幸我朝與俄羅斯通好二百餘年,素無纖芥之嫌,未肇邊疆之患。
俄國自攻克土耳其後,财殚力竭,雅不欲再啟釁端。
加以聖明俯納臣言,釋放崇厚以解其疑,辦結各案以杜其口,故其君臣悅服,修好輸誠。
布策諸人,雖堅執各條,不肯放松;而俄國皇帝,與其外相吉爾斯,實有和平了結之意,故得從容商改,大緻就我範圍。
此則列聖以來,懷柔之效,而我皇太後、皇上公溥慈祥之德,有以感動之也。
臣之私心過慮,誠恐議者以為俄羅斯國如此強大,尚不難遣一介之使,馳一紙之書,取已成之約而更改之。
執此以例其餘,則中西交涉,更無難了之事。
斯言一出,将來必有承其弊者。
竊以為兵端将開而複息,關乎生民之氣數,而氣數不可以預知。
條約已定而可更,視乎敵國之邦交,而邦交不可以常恃。
臣是以将到俄以來,辦事艱難情狀,據實直言,不敢稍存隐飾。
請旨密饬海疆暨邊界諸臣,仰體聖朝講信修睦之心,至誠以待鄰封,息事而全友誼。
庶幾遐荒悅服,永葉止戈為武之休;海宇清平,益臻舞羽敷文之盛。
”谕:“曾紀澤奏進改訂條約章程,著親王奕淙,醇親王奕讠,潘祖蔭,翁同,會同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妥核具奏。
”至是,王大臣等會同核覆,請予批準,從之。
既蓋印,互換于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