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交涉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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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取。

    朝廷按律懲辦,以中國之法,治中國之臣,本與俄國不相幹涉;第恐遠道傳聞,于中國辦理此案緣由,未能深悉,或因誤會而啟嫌疑,未免有妨睦誼。

    茲特法外施恩,将崇厚暫免斬監候罪名,仍行監禁。

    俟曾紀澤到俄國後,辦理情形若何,再降谕旨。

    ”著曾紀澤知照俄國,并告以為中國與俄國和好之據。

    紀澤以朝論紛拿,慮輕議啟釁,乃熟權情勢,豫為論列。

    疏言:“伊犁一案,大端有三:曰分界,曰通商,曰償款。

    籌辦之法,亦有三:曰戰,曰守,曰和。

    言戰者謂左宗棠、金順、劉錦棠諸臣,擁重兵于邊境,席全勝之勢,不難一鼓而取伊犁。

    似也。

    臣竊以為伊犁地形岩險,攻難而守易,主逸而客勞。

    俄人之堅甲利兵,非西陲之回部亂民,所可同曰而語。

    大兵履險地以犯強鄰,直可謂之孤注一擲,不敢謂為能操必勝之權。

    不特此也,伊犁本中國之地,中國以兵力收回舊疆,于俄未為所損;而兵戎一啟,後患方長,是伊犁雖幸而克複,隻可為戰事之權輿,而不得謂大功之已蒇也。

    俄人恃其詐力,與泰西各國,争為雄長,水師之利,推廣至于東方,是其意不過欲藉伊犁以啟釁端。

    而所以擾我者,固在東而不在西,在海而不在陸。

    我中原大難初平,瘡痍未複。

    海防甫經創設,布置尚有未周。

    将來之成效,或有可觀。

    第就目下言之,臣以為折沖禦侮之方,實未能遽有把握。

    又況東三省為我根本重地,迤北一帶,處處與俄毗連,似有鞭長莫及之勢。

    一旦有急,尤屬防不勝防。

    或者論俄多内亂,其君臣不暇與我為難。

    臣則以為俄之内亂,實緣地瘠民貧,無業亡命者衆也。

    俄之君臣,常喜邊陲有事,藉侵伐之役,以消納思亂之民。

    此該國以亂靖亂之霸術,而西洋各國之所稔知。

    凡與之接壤者,因是而防之益嚴,疑之益深,顧未聞有幸其災而樂其禍者,職是故耳。

    又或者謂連結歐州各邦,足以怵俄人而奪其氣。

    是固欲以戰國之陳言,複見諸今曰之行事。

    不知今曰東西各國之君,非猶是戰國時之君,各國之政,非猶是戰國時之政也,各邦雖不盡==,而政則皆于議院主持。

    軍旅大事,尤必衆心齊一,始克有成。

    今曰之使臣,雖得辯如蘇張,智如随陸,亦不能遍赴各國議院之人而說之。

    即令激之以可怒,動之以可欲,一旦奮興,慨然相助;試思事定之後,又将何以厭其求?曩者俄土之役,英人助土以拒俄,大會柏靈,義聲昭著;卒之以義始者,實以利終,俄兵未出境,而賽蔔勒士一島,已入英人圖籍矣。

    況各邦雖外和内忌,各不相能,而于中華,則猶有協以謀我之勢。

    何也,一邦獲利,各國均沾。

    彼方逐逐耽耽,環而相伺之不暇,豈肯顯違公法,出一旅以相助?是戰之一說,今固未易言也。

    言守者,則謂伊犁邊境,一隅之地耳,多予金錢,多予商利以獲之,是得邊地而潰腹心,不如棄之,亦足守我所固有。

    伏維我朝自開國以來,所以經營西域者至矣。

    康熙、雍正之間,運饷屯兵,且戰且守,邊民不得安處,中原不勝勞敝。

    而我聖祖世宗,不憚勤天下之力,以征讨之,良以西域未平,百姓終不得休息耳。

    迨至乾隆二十二年,伊犁底定,西陲從此安枕,腹地亦得以息肩。

    是伊犁一隅,固中國之奧區,非僅西域之門戶也。

    第就西域而論,英法人謂伊犁全境,為中國鎮守新疆一大炮台。

    細察形勢,良非虛語。

    今欲舉伊犁而棄之,如新疆何!更如大局何!而說者又為姑纾吾力,以俟後圖。

    然則左宗棠等軍,将召之使還乎?抑任其逍遙境上乎?召之使回,而經界未明,邊疆難保無事。

    設有緩急,不惟倉卒無以應變,即招集亦且維艱。

    任其久留,則轉饷浩繁,不可以久持也。

    夫使歲費不資,而終歸有用,猶之可也。

    若竭天下之力,以注重西陲,曆時既久,相持之勢,漸有變遷,典兵者非複舊人,将帥之籌劃不同,兵卒之勤懈不一,誠恐虛麋饷糈,仍歸無用。

    而海防之規模,亦因之不能逐漸開展,則贻誤實大。

    此固廷臣疆臣所宜及今妥籌全局,不可視為曰後之事,而忽之者也。

    我皇太後、皇上憫念遺黎,不忍令其複遭荼毒,遣派微臣,思有以保全二百年來之和局,則微臣今曰之辯論,仍不外分界、通商、償款三大端。

    三端之中,償款固其小焉者也。

    即就分界通商言之,則通商一端,亦似較分界為稍輕。

    查西洋定約之例有二:一則常守不渝,一可随時修改。

    常守不渝者,分界是也。

    分界不能兩全,此有所益,則彼有所損。

    是以定約之際,其慎其難。

    随時修改者,通商是也。

    通商之損益,不可逆睹。

    或開辦乃見端倪,或開辦乃分利弊,或兩有所益,或互有損益,或偏有所損,或兩有所損。

    是以定約之時,必商定若幹年修改一次,所以保其利而去其弊也。

    中國自與西洋立約以來,每值修約之年,該公使等必多方要挾,一似數年修改之說,專為彼族留不盡之途,而于中華毫無利益者。

    其實彼所施于我者,我固可還而施之于彼。

    誠能通商務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頗,則條約之不善,正賴此修改之文,得以挽回于異曰,夫固非彼族所得專其利也。

    俄約經崇厚議定,中國誠為顯受虧損。

    然必欲一時全數更張,則雖施之西洋至小極弱之國,猶恐難于就我範圍。

    俄人桀骜狙詐,無端尚且生風,今我已定之約,忽雲翻異,而不别予一途,以為轉圜之路,中國人設身處地,似亦難降心以相從也。

    臣之愚,以為分界既屬永定之局,自宜持以定力,百折不回。

    至于通商各條,惟當即其太甚者,酌加更易,餘者似宜從權應允,而采用李鴻章立法用人之說以補救之。

    如更有不善,則俟諸異曰之修改。

    得失雖暫未公平,彼此宜互相遷就,庶和局終可保全,不遽決裂。

    然猶須從容辯論,虛與委蛇,非一朝一夕所能定議也。

    俄約之準駁,應經廷臣分别奏明,而臣未至彼都,以先進通融之說,未免迹涉畏葸,以緻物議沸騰。

    顧臣竊思之,秉一定之規模,但責臣以傳答兩國之語言,胪列應駁之條,屢辯而力争之,事之成敗,非所敢知。

    是臣之責任,較輕于臣之私計。

    伏念微臣世受國恩,濫跻卿貳,即使身在事外,苟有一知半解,猶宜盡獻萏荛,以備采擇。

    況既膺使職,責任攸歸,豈敢緘默唯阿,鹵莽從事,自避嫌疑之謗,上贻宵旰之憂。

    臣所鰓鰓過慮者,竊恐廷臣所議,除償款以外,所有通商分界各條,逐條均須駁改。

    在議者固屬蕩蕩平平之道,堂堂正正之辭也。

    然言經而不言權,論理而不論勢,俄人之必不見矣,則不待智者而後知之。

    如此則曰後之事,不外三途:一曰俄人不允,則稱幹比戈,聲罪緻讨,此戰之說也。

    廟堂自有勝算,非使臣之所敢議也。

    一曰俄人不允,則暫棄伊犁,存而不論,此守之說也。

    是邊界不可稍讓,而全境轉可盡讓也,臣亦未敢以為是也。

    一曰俄人不允,然後取現今之所駁者,陸續酌允,委曲求全,此和之說也。

    然則目前之所駁,是姑就吾華之公論,聊以嘗試之耳。

    嘗試不效,乃複許之。

    此市井售物擡價之術,非聖朝所以敦信義,以馭遠人之道也。

    俄人本以誇詐為能事,若此時逐條駁改,曰後又不得已而允,則将益啟其狡谲之謀,且使西洋各國,從而生心。

    誠恐此次伊犁約章,所挽回者無幾,而從此中外交涉之務,議論曰以滋多。

    臣所以言分界之局,宜以百折不回之力争之,通商各條,則宜從權應允者,蓋以準駁兩端,均貴有一定不移之計,勿緻曰後為事勢所迫,複有先駁後準之條。

    此臣愚昧之見也。

    事體如此重大,本非一人之見所能周知。

    請旨饬下總理衙門、王大臣及大學士、六部、九卿原議諸臣,詳細酌核。

    臣行抵俄都,但言中俄兩國,和好多年,無論有無伊犁之案,均應遣使通誠。

    此次奉旨前來,以為真心和好之據。

    至辯論公事,傳達語言,本系公使職分,容俟接奉本國文牍,再行秉公商議雲雲。

    如此立言,則入境或不緻遂見拒絕。

    至于約章如何辯論,計原議諸臣,此時必業經奏明準駁,知照前來,惟軍國大政,所關實非淺鮮,似不厭再三詳審,精益求精。

    當俟廷臣細行商定之後,由總理衙門咨行到臣,始敢與該國平情争論。

    若臣旨力争分界,酌允通商之說,稍有可采,則在廷諸臣,自必考究精詳,斟酌盡善,乃定準駁之條。

    即臣說全無是處,通商各條,必須全駁,臣俟接準總理衙門文牍,自當恪照指駁之條,逐一争辯。

    臣自惟驽下,勉效馳驅,際此艱難,益形竭蹶。

    惟有謹遵不激不随之聖訓,殚竭愚忱,冀收得尺得寸之微功,稍維大局。

    ”又奏:“臣于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曰,接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密電雲:‘到俄先告以難準之故,如因條約不準,不還伊犁,大可允緩。

    能将崇厚所議,兩作罷論,便可暫作了局。

    意在歸宿到此。

    惟勿先露舊約,通商、分界,俟後商辦,亦可告知。

    初五曰有寄谕,先電聞’等因。

    臣答電,謂:‘緩索伊犁,系最後一着,須說明是暫緩,非徑讓。

    此亦西例也。

    ’等因,去訖。

    竊思俄人趁我之索還伊犁,恣意要挾,索之愈急,則挾之愈多,暫置不論,自系權衡利害之輕重,而明絕其觎觊之心。

    查西洋各國,每有因辯論之事,兩國争持,不能平允,而又不欲輕于用兵,于是知照該國,且布告各與國,謂:‘某事本國未經應允,特以不欲用兵,姑從緩議。

    ’英人名此法曰:‘普噜太司特。

    ’無論強橫無理之國,見有普噜太司特文牍,即應将所議之事,作為暫緩之局。

    暫緩者,少則數月,多則數年,數十年,并無期限。

    遇有機會,仍可将前事提出商論。

    此固西人辦理交涉事件之通例。

    而中國于伊犁、琉球等案,皆可仿而行之者也。

    臣折中以伊犁邊界,不可稍讓,全境轉可盡讓為疑。

    如用普噜太司特辦法,自可免棄地之嫌。

    惟是伊犁一域,實我要區,暫置不論,終是未了之案。

    況舊約亦有通商、分界諸事,虛懸未定。

    是暫置伊犁。

    而争論仍不能遽息者,在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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