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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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以緻孤軍無援。
深入被困等語。
此次廣東将弁等。
奮勇越境追賊。
若使廣西官兵。
接應得力。
何至堕賊奸計。
該道奉劄督辦。
遷延贻誤。
咎無可辭。
林士傅着交部嚴加議處。
署賀縣知縣甯琙、署廣甯縣知縣程兆桂、或未能臨時偵探。
或不能先事撲除。
緻令賊匪竄擾。
均難辭咎。
除甯琙先已降旨革職外。
程兆桂着交部議處。
廣東肇慶府知府蔡振武、于所屬地方、匪徒滋擾。
籌剿無方。
着一并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李星沅等奏、會剿賀縣賊匪。
将備遇伏陣亡情形。
朕即以設使後路有兵。
層層接應。
何至屢挫我師。
責其不能設奇制勝。
毫無成算。
茲據徐廣缙、葉名琛奏稱、此役先勝後敗。
實由林士傅、牽掣贻誤。
已明降谕旨。
将林士傅嚴加議處矣。
惟昨據周天爵保奏人員。
已在賀縣失事之後。
何以尚将林士傅列入單首。
粵西軍務。
前曾谕令彼此互相知照。
以歸畫一。
李星沅、周天爵等前奏、及徐廣缙等此次所奏、摺尾俱彼此會銜。
何以署賀縣知縣甯琙。
前經李星沅等奏參革職。
徐廣缙此次仍未叙及。
僅請交部議處。
甯琙既将林士傅撤兵一節。
禀知總督。
何以李星沅等摺内。
并未據禀奏參。
種種歧異。
殊不可解。
着賽尚阿到軍營後。
确查林士傅、是否官聲素好。
賀縣失事情形。
是否系林士傅逗遛所緻。
甯琙所禀該道撤回壯勇四百餘名。
是否屬實。
抑系探知參革。
設詞诿罪。
務須分别查明。
據實具奏。
徐廣缙等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免浙江出征官兵未完借裝銀。
○庚午。
谕内閣、戶部奏、山東省上年因災緩徵錢糧、分别請旨豁免等語。
所有山東省道光三十年錢糧。
因災緩至該年麥後秋後啟徵者。
除已完銀兩、應令查明确數、據實造報外。
其餘未完銀兩。
着一并加恩豁免。
至各省如有因災緩徵錢糧。
與山東事同一律者。
均着照此辦理。
以歸畫一。
○又谕、李星沅、周天爵奏、查參總兵道府、并特參廢弛之知府一摺。
廣西右江鎮總兵惠慶、右江道慶吉、于賊匪滋擾時。
株守偏隅。
均未能運謀設策。
浔州府知府顧元凱、公事不能振作。
俱着革職。
仍留軍營效力。
署桂林府知府鎮安府知府糜良澤、聲名平常。
不協輿論。
着革職永不叙用。
○又谕、駱秉章奏、請饬部酌撥銀兩一摺。
湖南現辦防堵。
并應付過境兵差。
自應寬籌經費。
着戶部于湖南鄰近省分。
迅即酌撥銀二十萬兩。
奏明行令該省迅速解赴湖南。
以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奏、即日親往武宣會籌剿辦一摺。
又據李星沅、周天爵、向榮片奏、督剿賀縣等處賊匪情形等語。
武宣大股逆匪。
既據探明欲分三路逃竄。
武宣與象州唇齒相依。
為全局筦鍵。
全在該大臣相度地勢。
調度得宜。
李星沅、現由象州至武宣。
與周天爵、向榮、悉心商搉。
務當探明賊蹤。
将由何處沖突。
即先行扼要布置。
設奇制勝。
該大臣等、是否合兵一處。
抑須分路堵剿。
總宜聲援相應。
籌畫萬全。
至後路接應之兵。
尤關緊要。
前日賀縣一役。
即其前車之鑒。
所稱紫荊山一帶。
僅饬桂平、平南、兩縣。
帶同壯練巡防。
未免過形單弱。
仍當酌量添調兵勇。
嚴密分布。
以堵奔竄之路。
毋再疏虞。
現在賀縣剿匪。
與廣東湖南會辦。
仍應添派總兵大員。
前往督剿。
其淩十八劉八各股。
疊經地方文武紳練追剿。
即着嚴饬各路兵勇。
相機兜截。
防其竄逸。
勿使各股合而為一。
至官兵與壯勇。
同隊擊賊。
意氣之閑。
難免兩不相下。
惟在督帶大員。
駕馭有方。
使之甘苦适均。
尤須賞罰秉公。
自可令其感畏用命。
再象州舉人韋任元等、及博白紳士朱德華、朱德鉠、王汝諧等、均于上年募勇殺賊。
何以未獲議叙。
貴縣宣化等處、屢獲要犯之團練、何人何名。
着一并查明。
分别保奏。
以昭激勸。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江蘇巡撫楊文定、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江蘇漕務。
年來疲玩已極。
汝須力求整頓。
任怨任勞。
不可稍示慈柔。
如再有大戶把持。
據實具奏。
朕必從重治罪。
以儆刁風。
朕言之必行。
莫視為具文也。
懔之。
此旨着與武棠同閱。
○以本年鄉試、考試應開列試差人員于保和殿。
○鑲藍旗蒙古都統敬敏、因病請解任。
命賞假一月、毋庸管閱兵大臣事。
○以湖南衡州協副将谷韫璨、為廣西右江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潞城縣民衛安常義女圪甲女。
○辛未。
命江南徐州鎮總兵官黃慶春來京。
調四川川北鎮總兵官楊霖、為江南徐州鎮總兵官。
以湖南寶慶協副将趙如勝、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以剿辦廣東英德股匪、地方肅清、總督徐廣缙、巡撫葉名琛、下部優叙。
賞總兵官昆壽、花翎。
○撥江南鹽關銀六十萬兩。
解赴廣西。
以備軍需。
以緻孤軍無援。
深入被困等語。
此次廣東将弁等。
奮勇越境追賊。
若使廣西官兵。
接應得力。
何至堕賊奸計。
該道奉劄督辦。
遷延贻誤。
咎無可辭。
林士傅着交部嚴加議處。
署賀縣知縣甯琙、署廣甯縣知縣程兆桂、或未能臨時偵探。
或不能先事撲除。
緻令賊匪竄擾。
均難辭咎。
除甯琙先已降旨革職外。
程兆桂着交部議處。
廣東肇慶府知府蔡振武、于所屬地方、匪徒滋擾。
籌剿無方。
着一并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李星沅等奏、會剿賀縣賊匪。
将備遇伏陣亡情形。
朕即以設使後路有兵。
層層接應。
何至屢挫我師。
責其不能設奇制勝。
毫無成算。
茲據徐廣缙、葉名琛奏稱、此役先勝後敗。
實由林士傅、牽掣贻誤。
已明降谕旨。
将林士傅嚴加議處矣。
惟昨據周天爵保奏人員。
已在賀縣失事之後。
何以尚将林士傅列入單首。
粵西軍務。
前曾谕令彼此互相知照。
以歸畫一。
李星沅、周天爵等前奏、及徐廣缙等此次所奏、摺尾俱彼此會銜。
何以署賀縣知縣甯琙。
前經李星沅等奏參革職。
徐廣缙此次仍未叙及。
僅請交部議處。
甯琙既将林士傅撤兵一節。
禀知總督。
何以李星沅等摺内。
并未據禀奏參。
種種歧異。
殊不可解。
着賽尚阿到軍營後。
确查林士傅、是否官聲素好。
賀縣失事情形。
是否系林士傅逗遛所緻。
甯琙所禀該道撤回壯勇四百餘名。
是否屬實。
抑系探知參革。
設詞诿罪。
務須分别查明。
據實具奏。
徐廣缙等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免浙江出征官兵未完借裝銀。
○庚午。
谕内閣、戶部奏、山東省上年因災緩徵錢糧、分别請旨豁免等語。
所有山東省道光三十年錢糧。
因災緩至該年麥後秋後啟徵者。
除已完銀兩、應令查明确數、據實造報外。
其餘未完銀兩。
着一并加恩豁免。
至各省如有因災緩徵錢糧。
與山東事同一律者。
均着照此辦理。
以歸畫一。
○又谕、李星沅、周天爵奏、查參總兵道府、并特參廢弛之知府一摺。
廣西右江鎮總兵惠慶、右江道慶吉、于賊匪滋擾時。
株守偏隅。
均未能運謀設策。
浔州府知府顧元凱、公事不能振作。
俱着革職。
仍留軍營效力。
署桂林府知府鎮安府知府糜良澤、聲名平常。
不協輿論。
着革職永不叙用。
○又谕、駱秉章奏、請饬部酌撥銀兩一摺。
湖南現辦防堵。
并應付過境兵差。
自應寬籌經費。
着戶部于湖南鄰近省分。
迅即酌撥銀二十萬兩。
奏明行令該省迅速解赴湖南。
以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奏、即日親往武宣會籌剿辦一摺。
又據李星沅、周天爵、向榮片奏、督剿賀縣等處賊匪情形等語。
武宣大股逆匪。
既據探明欲分三路逃竄。
武宣與象州唇齒相依。
為全局筦鍵。
全在該大臣相度地勢。
調度得宜。
李星沅、現由象州至武宣。
與周天爵、向榮、悉心商搉。
務當探明賊蹤。
将由何處沖突。
即先行扼要布置。
設奇制勝。
該大臣等、是否合兵一處。
抑須分路堵剿。
總宜聲援相應。
籌畫萬全。
至後路接應之兵。
尤關緊要。
前日賀縣一役。
即其前車之鑒。
所稱紫荊山一帶。
僅饬桂平、平南、兩縣。
帶同壯練巡防。
未免過形單弱。
仍當酌量添調兵勇。
嚴密分布。
以堵奔竄之路。
毋再疏虞。
現在賀縣剿匪。
與廣東湖南會辦。
仍應添派總兵大員。
前往督剿。
其淩十八劉八各股。
疊經地方文武紳練追剿。
即着嚴饬各路兵勇。
相機兜截。
防其竄逸。
勿使各股合而為一。
至官兵與壯勇。
同隊擊賊。
意氣之閑。
難免兩不相下。
惟在督帶大員。
駕馭有方。
使之甘苦适均。
尤須賞罰秉公。
自可令其感畏用命。
再象州舉人韋任元等、及博白紳士朱德華、朱德鉠、王汝諧等、均于上年募勇殺賊。
何以未獲議叙。
貴縣宣化等處、屢獲要犯之團練、何人何名。
着一并查明。
分别保奏。
以昭激勸。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江蘇巡撫楊文定、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江蘇漕務。
年來疲玩已極。
汝須力求整頓。
任怨任勞。
不可稍示慈柔。
如再有大戶把持。
據實具奏。
朕必從重治罪。
以儆刁風。
朕言之必行。
莫視為具文也。
懔之。
此旨着與武棠同閱。
○以本年鄉試、考試應開列試差人員于保和殿。
○鑲藍旗蒙古都統敬敏、因病請解任。
命賞假一月、毋庸管閱兵大臣事。
○以湖南衡州協副将谷韫璨、為廣西右江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潞城縣民衛安常義女圪甲女。
○辛未。
命江南徐州鎮總兵官黃慶春來京。
調四川川北鎮總兵官楊霖、為江南徐州鎮總兵官。
以湖南寶慶協副将趙如勝、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以剿辦廣東英德股匪、地方肅清、總督徐廣缙、巡撫葉名琛、下部優叙。
賞總兵官昆壽、花翎。
○撥江南鹽關銀六十萬兩。
解赴廣西。
以備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