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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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走。
○乙酉。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
供奠。
○皇貴太妃、幸保合太和養心室。
上恭迎于富春樓。
仍奉還永春室。
○谕内閣、陳慶偕奏、被參知縣自缢身死一摺。
山東諸城縣知縣何堂、被人參奏詐贓多款。
當降旨交該撫嚴查訊究。
經該撫饬調來省。
該員旋即自缢身死。
并身懷冤單。
聲訴各情。
事關職官被劾贓私。
臨審自盡。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陳慶偕、親提卷宗人證。
将該故員被參各案。
并冤單内聲訴各情。
秉公研訊。
據實具奏。
其同時被參各員。
着一并悉心訊辦。
毋稍寬縱。
○又谕、升任内閣侍讀學士董瀛山、奏請嚴定交界協緝章程。
降旨饬吏部妥議。
茲據覆奏各條。
緝捕處分。
本已嚴密。
例文亦屬詳明。
自無庸另議添設。
惟所奏兩地均任責成。
其中界分輕重。
易啟互相推诿之漸。
恐緻緝捕不力。
亟應申禁。
嗣後各該督撫。
務饬各州縣。
于交界處所。
嚴行巡緝。
毋使疏防盜劫。
至鄰境各項匪徒。
竄入本境。
立即訪拏。
毋任潛匿如有疏懈。
即行參辦。
以重捕務而安闾閻。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直隸總督讷爾經額、據奏夷船駛至海口一摺。
又另片奏、夷人投遞文書、作何辦理等語。
該夷背約而來。
意主虛張聲勢。
且欲尋釁。
稍不檢點。
便堕其術中。
不可不加意慎重。
該督日内馳抵天津。
即當派委從前曾經在事文武員弁。
剀切開導。
谕以上海所遞公文。
業經地方官入奏。
已詳谕兩江總督。
饬令安撫夷船。
速回粵東。
勿背成約。
此次來遞文書。
亦不過重叙入城之語。
傥能領悟。
自不必多費唇舌。
若詢明此次所遞文書。
并非入城之說。
或堅勸不肯回帆。
該督即接收。
由驿馳遞。
靜候谕旨。
至沿海各處防堵。
數年以來。
想早有備無患。
但恐該夷狡谲。
難保無續到船隻。
種種尋釁。
亦惟有不動聲色。
密饬将弁加意防守。
勿令駛入。
驚擾地方。
并着嚴谕各兵弁。
不得首先開炮。
緻釀事端。
其沿海居民。
妥為曉谕。
該夷之來。
因投遞公文。
并非滋事。
爾等照常安堵。
切勿驚惶。
緻失本業。
如有土着遊民。
藉端聚衆搶掠。
即時嚴辦。
以安衆心。
至應如何遣調将弁。
豫為防堵之處。
諒該督久任封圻。
胸有成竹。
必能處以靜鎮。
剛柔得宜。
毋庸諄囑也。
慎之勉之。
将此谕令知之。
○調兵部右侍郎慶祺、為倉場侍郎。
盛京禮部侍郎春佑、為兵部右侍郎。
○丙戌。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禦勤政殿。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谕内閣、通政使司參議倭什珲布奏、習清文以培根本一摺。
清文為滿洲本業。
各旗士子。
自應習之有素。
據稱考試八旗繙譯生員。
向有各該旗考試後錄送之例。
嗣後凡遇考試八旗中書、筆帖式、繙譯官、譯漢官、該旗錄送時。
即照考度繙譯生員之例一體先由各旗佐領考試。
如佐領不谙清文。
即由參領考試。
仍俟都統、副都統、與查旗禦史會考。
甄别錄送。
傥有冒名傳遞情弊。
立即嚴參懲辦。
不得視為具文。
稍涉怠玩。
○又谕、喬用遷奏、拏獲疊劫盜犯、審明定拟一摺。
貴州苗匪聚衆搶劫。
多至一百餘案。
複敢聞拏拒捕。
戕斃弁兵。
實屬罪大惡極。
經該撫饬委候補知府胡林翼等、深入摉捕。
将各案巨盜二百九十餘名。
悉數捦獲。
不緻句結贻害。
辦理尚屬迅速。
該地方官、雖經失察于前。
尚能協拏于後。
功過足以相抵。
所有應得處分。
均着加恩寬免。
在事文武員弁。
着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廣西巡撫鄭祖琛、此次湖南逆匪竄擾三省。
雖經協防會剿。
未能克日殲除。
深恐蔓延為患。
茲據奏稱、月餘以來。
楚粵兩省文武。
督饬兵勇。
會合進剿。
或分途追擊。
或并力殲捕。
計先後接獲大小勝仗十數次。
殲斃賊匪九百餘人。
生捦二百數十人。
現在賊匪僅有三四百人。
該匪疊被兜捦。
窮蹙竄匿。
已成釜底遊魂該督撫等、惟當嚴饬将備。
督率兵勇。
無分晝夜。
四路擊捕摉拏。
以期迅就殄滅。
經不可稍涉疏懈。
仍緻乘間逃逸。
留為後患。
至匪首李沅發、罪大惡極。
萬難日久稽誅。
該督撫等、更當親提現獲各犯。
悉心研究。
務得實在下落。
設法追拏。
生捦授首。
斷不準誤信已被焚燒之說。
緻令元惡逃遁。
廣西臬司升任藩司勞崇光、着準其暫留粵西督辦。
俟軍務告蒇。
再赴湖北藩司新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調工部左侍郎廣林、為盛京禮部侍郎。
轉工部右侍郎靈桂、為左侍郎。
調理藩院右侍郎奕毓、為工部右侍郎。
以内閣學士和色本、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多爾濟那木凱、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予廣西陣亡守備張周南、千總陳洪興、縣丞賴錦榮、祭葬世職。
○撥廣東司庫銀十萬兩。
解赴廣西。
以濟軍需。
○丁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賜一甲陸增祥、許其光、謝增、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黃統等、一百四人進士出身。
三甲鐘昌勤等、一百五人同進士出身。
○戊子。
上詣正大光明
○乙酉。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
供奠。
○皇貴太妃、幸保合太和養心室。
上恭迎于富春樓。
仍奉還永春室。
○谕内閣、陳慶偕奏、被參知縣自缢身死一摺。
山東諸城縣知縣何堂、被人參奏詐贓多款。
當降旨交該撫嚴查訊究。
經該撫饬調來省。
該員旋即自缢身死。
并身懷冤單。
聲訴各情。
事關職官被劾贓私。
臨審自盡。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陳慶偕、親提卷宗人證。
将該故員被參各案。
并冤單内聲訴各情。
秉公研訊。
據實具奏。
其同時被參各員。
着一并悉心訊辦。
毋稍寬縱。
○又谕、升任内閣侍讀學士董瀛山、奏請嚴定交界協緝章程。
降旨饬吏部妥議。
茲據覆奏各條。
緝捕處分。
本已嚴密。
例文亦屬詳明。
自無庸另議添設。
惟所奏兩地均任責成。
其中界分輕重。
易啟互相推诿之漸。
恐緻緝捕不力。
亟應申禁。
嗣後各該督撫。
務饬各州縣。
于交界處所。
嚴行巡緝。
毋使疏防盜劫。
至鄰境各項匪徒。
竄入本境。
立即訪拏。
毋任潛匿如有疏懈。
即行參辦。
以重捕務而安闾閻。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直隸總督讷爾經額、據奏夷船駛至海口一摺。
又另片奏、夷人投遞文書、作何辦理等語。
該夷背約而來。
意主虛張聲勢。
且欲尋釁。
稍不檢點。
便堕其術中。
不可不加意慎重。
該督日内馳抵天津。
即當派委從前曾經在事文武員弁。
剀切開導。
谕以上海所遞公文。
業經地方官入奏。
已詳谕兩江總督。
饬令安撫夷船。
速回粵東。
勿背成約。
此次來遞文書。
亦不過重叙入城之語。
傥能領悟。
自不必多費唇舌。
若詢明此次所遞文書。
并非入城之說。
或堅勸不肯回帆。
該督即接收。
由驿馳遞。
靜候谕旨。
至沿海各處防堵。
數年以來。
想早有備無患。
但恐該夷狡谲。
難保無續到船隻。
種種尋釁。
亦惟有不動聲色。
密饬将弁加意防守。
勿令駛入。
驚擾地方。
并着嚴谕各兵弁。
不得首先開炮。
緻釀事端。
其沿海居民。
妥為曉谕。
該夷之來。
因投遞公文。
并非滋事。
爾等照常安堵。
切勿驚惶。
緻失本業。
如有土着遊民。
藉端聚衆搶掠。
即時嚴辦。
以安衆心。
至應如何遣調将弁。
豫為防堵之處。
諒該督久任封圻。
胸有成竹。
必能處以靜鎮。
剛柔得宜。
毋庸諄囑也。
慎之勉之。
将此谕令知之。
○調兵部右侍郎慶祺、為倉場侍郎。
盛京禮部侍郎春佑、為兵部右侍郎。
○丙戌。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禦勤政殿。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谕内閣、通政使司參議倭什珲布奏、習清文以培根本一摺。
清文為滿洲本業。
各旗士子。
自應習之有素。
據稱考試八旗繙譯生員。
向有各該旗考試後錄送之例。
嗣後凡遇考試八旗中書、筆帖式、繙譯官、譯漢官、該旗錄送時。
即照考度繙譯生員之例一體先由各旗佐領考試。
如佐領不谙清文。
即由參領考試。
仍俟都統、副都統、與查旗禦史會考。
甄别錄送。
傥有冒名傳遞情弊。
立即嚴參懲辦。
不得視為具文。
稍涉怠玩。
○又谕、喬用遷奏、拏獲疊劫盜犯、審明定拟一摺。
貴州苗匪聚衆搶劫。
多至一百餘案。
複敢聞拏拒捕。
戕斃弁兵。
實屬罪大惡極。
經該撫饬委候補知府胡林翼等、深入摉捕。
将各案巨盜二百九十餘名。
悉數捦獲。
不緻句結贻害。
辦理尚屬迅速。
該地方官、雖經失察于前。
尚能協拏于後。
功過足以相抵。
所有應得處分。
均着加恩寬免。
在事文武員弁。
着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廣西巡撫鄭祖琛、此次湖南逆匪竄擾三省。
雖經協防會剿。
未能克日殲除。
深恐蔓延為患。
茲據奏稱、月餘以來。
楚粵兩省文武。
督饬兵勇。
會合進剿。
或分途追擊。
或并力殲捕。
計先後接獲大小勝仗十數次。
殲斃賊匪九百餘人。
生捦二百數十人。
現在賊匪僅有三四百人。
該匪疊被兜捦。
窮蹙竄匿。
已成釜底遊魂該督撫等、惟當嚴饬将備。
督率兵勇。
無分晝夜。
四路擊捕摉拏。
以期迅就殄滅。
經不可稍涉疏懈。
仍緻乘間逃逸。
留為後患。
至匪首李沅發、罪大惡極。
萬難日久稽誅。
該督撫等、更當親提現獲各犯。
悉心研究。
務得實在下落。
設法追拏。
生捦授首。
斷不準誤信已被焚燒之說。
緻令元惡逃遁。
廣西臬司升任藩司勞崇光、着準其暫留粵西督辦。
俟軍務告蒇。
再赴湖北藩司新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調工部左侍郎廣林、為盛京禮部侍郎。
轉工部右侍郎靈桂、為左侍郎。
調理藩院右侍郎奕毓、為工部右侍郎。
以内閣學士和色本、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多爾濟那木凱、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予廣西陣亡守備張周南、千總陳洪興、縣丞賴錦榮、祭葬世職。
○撥廣東司庫銀十萬兩。
解赴廣西。
以濟軍需。
○丁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賜一甲陸增祥、許其光、謝增、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黃統等、一百四人進士出身。
三甲鐘昌勤等、一百五人同進士出身。
○戊子。
上詣正大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