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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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已獲之唐老大、陳秀等一并歸案審明。
按律辦理。
其永北夷匪焚搶先後日期。
并土司發票免派。
張悫田徇縱不為清理各情節。
該督等抵永後。
務确切查明秉公據實具奏毋稍徇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訪獲邪教。
拔直隸武生季國瑞為外委賞線民于國盛九品頂帶。
把總孫裕後等、升補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盱眙縣民江勝和女繞女。
○乙巳。
谕内閣、昨據軍機處奏、和阗、葉爾羌每歲照例應進貢玉。
業經解到一摺前自平定新疆以後。
和阗葉爾羌每歲采進貢玉四千餘斤。
嘉慶十七年因造辦處所貯之玉。
甚屬豐足減額每歲采進二千斤。
今查造辦處所貯之玉尚多。
足以敷用着交和阗、葉爾羌、辦事大臣等、将此項每歲應進貢玉。
暫行停采。
○以候補三品京堂祝慶承、為太仆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睢甯縣民陳宗喜妻王氏。
直隸安州民李維妻王氏。
安平縣民婦劉張氏。
○丙午。
修直隸溫榆河上遊果渠村埽壩。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丁未。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雨。
上親詣行禮 ○詣時應宮拈香。
○谕内閣、圍場總管富明、着解任。
交松筠提集應訊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此案西朗阿因被富明苛責受傷。
自缢身死。
事關人命松筠務當研究确情。
秉公剖斷。
不可稍存含混。
緻有屈抑。
○又谕、富俊等奏、訊明阿咱拉呈控達爾漢王等霸占荒地一案。
所拟分領銀地章程。
俱着照所議完結。
阿咱拉尚有應訊案件着解交熱河都統衙門。
一并定議具奏其霸搶銀兩一節。
人證未齊着齡椿将人犯帶回盛京。
會同松箖、提到米喇嘛等另行訊拟奏結至達爾漢親王布彥溫都爾瑚、屢次托病遲延實屬玩忽。
着交理藩院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禦史馬步蟾奏、近年南河多用碎石包護埽壩石性沉重。
掣入中流。
易緻挂淤。
現形淺阻等語。
當經降旨令孫玉庭、黎世序确加勘驗。
詳審利害。
據實覆奏。
茲據奏、黃河修防。
向恃埽工柴稭二三年即歸朽腐。
每年拆鑲。
勞費無已。
自間段抛護碎石。
上下倚以為固埽前不緻刷深。
且黃水泥漿灌入凝結。
永無蟄塌之患南河歲用所省已将及半。
至河工南北兩堤。
相去千餘丈至數千丈不等至狹之處。
亦有七八百丈埽段碎石。
寬不過十餘丈。
何能壅滞。
且長河深不過一二丈。
埽前溜勢淘深。
每至四五丈。
碎石止填護埽前深坑斷不能舍卑就高。
掣入中流。
挂淤淺阻。
孫玉庭曾于河乾水落之時。
親行查勘上年疏挑引河。
亦從無河心挑出石塊之事。
可為明證等語。
該督等身親閱曆。
目擊情形可信永無流弊。
其言實為剀切着明。
嗣後如有應行修防之處。
着仍照式妥辦。
以期永保安瀾。
勿為浮言所惑也。
○前任江甯将軍署正藍旗漢軍都統八十六、以年老休緻。
賞給全俸。
○以鑲黃旗蒙古都統那彥成、署正藍旗漢軍都統。
○戊申。
谕内閣、浙江平湖縣知縣劉肇紳、海疆三年俸滿。
經該省題請升銜留任。
朕聞劉肇紳、潔己奉公。
盡心民事洵為知縣中出色人員。
着以該省同知升用。
遇缺即行奏補該部知道。
○以故奉恩将軍連聰子承福、襲爵 ○以翰林院編修吳敬恒、為雲南鄉試正考官湖廣道禦史宋其沅、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王維詢、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内閣中書缪玉銘為副考官 ○以故甘肅平番縣屬西陸渠土司何廷相子萬策、襲職。
○己酉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昨因京師入夏以來。
雨澤未足。
于本月二十七日。
在大高殿設壇祈禱朕親詣拈香是日雲陰廣布。
二十八日卯刻。
微雨成陣至夜雷電交作。
<?雨澍>雨滂沱。
仰荷蒼昊垂慈。
甘膏立應朕心實深寅感。
着即行撤壇。
朕于明日躬親報謝其諷經道衆。
交内務府照例賞給 ○又谕、山西通省州縣。
向來丁徭地糧。
分款徵收嗣因貧民輸納維艱。
節經奏準将丁徭銀兩。
歸地糧攤徵已有八十一州縣。
惟盂縣等二十州縣。
未經議改。
疊經縣民以苦累呈控。
現經戶部查明該省編丁巳久。
若照原額催徵。
其一丁頂完一二十丁。
及逃亡故絕之戶勢難完納。
請循照成案。
将盂縣丁銀。
歸入地糧攤徵。
着交成格秉公查辦。
勿聽州縣官回護朦詳。
罔恤民瘼。
其興縣等十九州縣情形是否相同。
并着該撫體訪輿情。
次第酌核具奏。
○貴州巡撫明山、奏晴雨糧價。
得旨既雲均獲甘霖。
入土深透。
春收可期豐稔。
何至糧價加增之處甚多。
嗣後務據實奏聞。
不可一味鋪張。
自相矛盾 ○緩徵江蘇阜甯縣、民欠淤灘地價并海安東、二州縣升科銀。
與已獲之唐老大、陳秀等一并歸案審明。
按律辦理。
其永北夷匪焚搶先後日期。
并土司發票免派。
張悫田徇縱不為清理各情節。
該督等抵永後。
務确切查明秉公據實具奏毋稍徇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訪獲邪教。
拔直隸武生季國瑞為外委賞線民于國盛九品頂帶。
把總孫裕後等、升補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盱眙縣民江勝和女繞女。
○乙巳。
谕内閣、昨據軍機處奏、和阗、葉爾羌每歲照例應進貢玉。
業經解到一摺前自平定新疆以後。
和阗葉爾羌每歲采進貢玉四千餘斤。
嘉慶十七年因造辦處所貯之玉。
甚屬豐足減額每歲采進二千斤。
今查造辦處所貯之玉尚多。
足以敷用着交和阗、葉爾羌、辦事大臣等、将此項每歲應進貢玉。
暫行停采。
○以候補三品京堂祝慶承、為太仆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睢甯縣民陳宗喜妻王氏。
直隸安州民李維妻王氏。
安平縣民婦劉張氏。
○丙午。
修直隸溫榆河上遊果渠村埽壩。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丁未。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雨。
上親詣行禮 ○詣時應宮拈香。
○谕内閣、圍場總管富明、着解任。
交松筠提集應訊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此案西朗阿因被富明苛責受傷。
自缢身死。
事關人命松筠務當研究确情。
秉公剖斷。
不可稍存含混。
緻有屈抑。
○又谕、富俊等奏、訊明阿咱拉呈控達爾漢王等霸占荒地一案。
所拟分領銀地章程。
俱着照所議完結。
阿咱拉尚有應訊案件着解交熱河都統衙門。
一并定議具奏其霸搶銀兩一節。
人證未齊着齡椿将人犯帶回盛京。
會同松箖、提到米喇嘛等另行訊拟奏結至達爾漢親王布彥溫都爾瑚、屢次托病遲延實屬玩忽。
着交理藩院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禦史馬步蟾奏、近年南河多用碎石包護埽壩石性沉重。
掣入中流。
易緻挂淤。
現形淺阻等語。
當經降旨令孫玉庭、黎世序确加勘驗。
詳審利害。
據實覆奏。
茲據奏、黃河修防。
向恃埽工柴稭二三年即歸朽腐。
每年拆鑲。
勞費無已。
自間段抛護碎石。
上下倚以為固埽前不緻刷深。
且黃水泥漿灌入凝結。
永無蟄塌之患南河歲用所省已将及半。
至河工南北兩堤。
相去千餘丈至數千丈不等至狹之處。
亦有七八百丈埽段碎石。
寬不過十餘丈。
何能壅滞。
且長河深不過一二丈。
埽前溜勢淘深。
每至四五丈。
碎石止填護埽前深坑斷不能舍卑就高。
掣入中流。
挂淤淺阻。
孫玉庭曾于河乾水落之時。
親行查勘上年疏挑引河。
亦從無河心挑出石塊之事。
可為明證等語。
該督等身親閱曆。
目擊情形可信永無流弊。
其言實為剀切着明。
嗣後如有應行修防之處。
着仍照式妥辦。
以期永保安瀾。
勿為浮言所惑也。
○前任江甯将軍署正藍旗漢軍都統八十六、以年老休緻。
賞給全俸。
○以鑲黃旗蒙古都統那彥成、署正藍旗漢軍都統。
○戊申。
谕内閣、浙江平湖縣知縣劉肇紳、海疆三年俸滿。
經該省題請升銜留任。
朕聞劉肇紳、潔己奉公。
盡心民事洵為知縣中出色人員。
着以該省同知升用。
遇缺即行奏補該部知道。
○以故奉恩将軍連聰子承福、襲爵 ○以翰林院編修吳敬恒、為雲南鄉試正考官湖廣道禦史宋其沅、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王維詢、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内閣中書缪玉銘為副考官 ○以故甘肅平番縣屬西陸渠土司何廷相子萬策、襲職。
○己酉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昨因京師入夏以來。
雨澤未足。
于本月二十七日。
在大高殿設壇祈禱朕親詣拈香是日雲陰廣布。
二十八日卯刻。
微雨成陣至夜雷電交作。
<?雨澍>雨滂沱。
仰荷蒼昊垂慈。
甘膏立應朕心實深寅感。
着即行撤壇。
朕于明日躬親報謝其諷經道衆。
交内務府照例賞給 ○又谕、山西通省州縣。
向來丁徭地糧。
分款徵收嗣因貧民輸納維艱。
節經奏準将丁徭銀兩。
歸地糧攤徵已有八十一州縣。
惟盂縣等二十州縣。
未經議改。
疊經縣民以苦累呈控。
現經戶部查明該省編丁巳久。
若照原額催徵。
其一丁頂完一二十丁。
及逃亡故絕之戶勢難完納。
請循照成案。
将盂縣丁銀。
歸入地糧攤徵。
着交成格秉公查辦。
勿聽州縣官回護朦詳。
罔恤民瘼。
其興縣等十九州縣情形是否相同。
并着該撫體訪輿情。
次第酌核具奏。
○貴州巡撫明山、奏晴雨糧價。
得旨既雲均獲甘霖。
入土深透。
春收可期豐稔。
何至糧價加增之處甚多。
嗣後務據實奏聞。
不可一味鋪張。
自相矛盾 ○緩徵江蘇阜甯縣、民欠淤灘地價并海安東、二州縣升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