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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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五月。
庚戌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廣東碣石鎮總兵官丁紹奉、以不勝任休緻。
以裁撤直隸天津水師總兵官許松年、為碣石鎮總兵官 ○予故貝子載錫祭如例貸綏遠城将軍大青山後廠地租餘銀修理衙署。
○貸杭州駐防兵丁等一年饷銀修理官房。
○辛亥。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
建置碑樓、豎立石碑工程均着交烏爾恭阿、綿恩、穆彰阿、阿克當阿、敬謹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蔣攸铦奏川省邊境安靜情形一摺。
滇省夷匪滋事。
逼近川省。
該督等饬委文武員弁、防守隘口。
俾川境沿邊一帶民夷、得以照常耕作。
所辦俱屬妥協。
昨據慶保等奏、大姚一路。
業已肅清。
永北一路。
拏獲首逆唐老大。
尚有餘匪未淨。
慶保、史緻光、俱已前往督辦。
恐剿散逆夷。
四出逃竄。
該督仍當饬知川省防邊将弁。
加意巡防。
不可稍有疏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滇省大姚夷匪。
業經攻剿、繼以安撫。
後患可以無慮。
永北未經大加懲創。
撤兵後、難保不生反側。
漢民在夷地墾種。
所在多有。
其将熟地典賣。
系土司土目所為。
非漢民白占。
今屠戮者不可勝紀。
存活者家業蕩然。
現在永北文武會銜告示。
謂高土司所屬客民。
酌給地價。
各回原籍。
不得複行盤踞。
章土司地方。
素安本分者。
仍準各安生業。
編入夷甲。
聽土司管轄。
如不情願。
即各歸故裡。
如此、則肇釁之土司。
轉為得計。
滋事之夷匪。
更獲便宜。
殊不足以伸國法而服人心。
聞地價止給二成。
現尚無人肯領。
并恐他處夷人。
聞風效尤。
不可不慮。
請饬查辦等語。
永北夷匪滋事。
其釁端由于典賣地畝。
此時剿辦安撫。
事竣後、必須剖斷公平。
俾漢夷永遠相安。
如蔣攸铦所奏、永北文武所出告示。
仍系調停将就。
不中肯綮。
史緻光現已馳赴永北。
着悉心體察情形。
乘此懲創之後。
遴派隔屬明白公正之員。
妥為清理。
酌定章程。
務令漢民夷人。
俱各心服。
庶可杜絕争端。
為一勞永逸之計。
設辦理不善。
日後再有事端。
惟該督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命戶部右侍郎王鼎、兵部左侍郎成書、馳往山東查辦事件。
○壬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以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前任巴裡坤領隊大臣果齊斯歡、署兵部左侍郎。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戶部核議直隸入官地畝、未結案件。
請援照嘉慶十三年奏準成案。
分别準駁開單具奏。
俱着照所議辦理。
即饬該督将議準各案。
按數催徵。
議駁者速饬增報。
其未議案内。
原報水沖沙壓并查無下落地畝。
及該部行令入官、日久未經報勘議租各案。
并着該督逐一确查。
迅速辦理。
勿再延玩幹咎。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上年災歉各縣。
現二麥雖可望收。
仍在青黃不接之際。
酌辦平粜倉谷。
以濟民食。
得旨、覽奏稍慰朕懷。
仍須随時認真查辦。
不可始勤終怠。
有名無實。
至秋成後買補歸倉。
尤宜詳慎料理。
勿緻勒令侵擾之弊。
方為至善。
○甲寅。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豐縣民梁義山女四妮。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李鴻賓奏、撥蕪湖關解交撫署公用銀兩、以資捕務等語。
安徽鳳颍一帶。
緝捕事繁。
随時選派員弁、訪拏巡察。
一切路費賞需、無款可籌。
茲該撫請将蕪湖關每年節省浮費。
撥解巡撫衙門辦公銀一萬二千兩内、撥銀四千兩。
解交藩庫收存。
作為存公款項。
遇有緝捕要務。
酌量動給。
免緻擾累州縣。
仍由該撫核實支發。
随時稽考。
系屬以公濟公。
着即照所議辦理。
務期于捕務實有裨益。
不可徒作具文。
将此谕令知之。
○内閣學士朱士彥以疾乞解任、允之。
○丙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長齡奏、陝甘各營調撥并騎缺馬匹、請免着賠一摺。
川楚軍需案内、陝甘各營、自嘉慶元年軍興之日起。
至大功告蒇之日止。
調撥軍營并出征官兵騎缺馬、共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匹。
部議準銷五成。
着賠五成。
茲據該督查明、原領弁兵、率多傷亡殘廢。
其家屬亦俱貧寒。
力難賠繳。
着加恩将前項着賠馬匹。
全予豁免。
用示朕體恤戎行至意。
該部知道。
○陝甘總督長齡奏報、臯蘭等州縣得雨分寸。
得旨、盡人事以感天和。
毋忘敬畏之心。
○河南巡撫姚祖同奏報、河北各府得雨深透。
得旨、春夏之交。
聞得河北甚旱。
深為轸念。
四月中旬。
連遇透雨。
麥收有望。
實深欣慰。
我君臣當各勤所事。
以期永沐天恩。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朱裕瑞、為散秩大臣。
○越南國使臣陳伯堅等二人、于神武門外瞻觐。
○丁巳。
谕内閣、吏部奏、查明在部候選未入流、人數過多。
請将直隸省暫停分發未入流一項。
仍照舊例發往一摺。
各省試用佐雜。
人數過多。
補缺無期。
閑住會城。
旅食不繼。
因而作奸犯科之案。
比比皆然。
若不量為變通。
仍令接踵而往。
實于仕風有礙。
其直隸奏請停止分發。
亦系不得已之調劑。
但不澄其源而塞其流。
祇可行之于暫。
而不能行之于久。
夫佐雜之職雖微。
亦為佐理民事而設。
與其兼容并包、而聽其壅塞。
何如嚴核約選、而俾就疏通。
着直省督撫、各将試用佐雜人員、詳加甄别。
其實在庸猥陋劣、不堪造就者。
概行沙汰。
則才具出衆之員。
自可及時自效。
即分發續往者。
亦不至受積壓之累。
行之數年。
将試用铨選。
均可不虞冗滞。
豈不愈于谷稗煣雜。
陳陳相因乎。
其直隸未入流一項。
仍着暫停分發。
○修山東捕河廳屬張家單薄曹家單薄壩工、及南壩頭河面護埽。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戊午。
谕内閣、禦史譚言藹奏、請饬催各省臬司駁案積壓一摺。
臬司為刑名總彙。
緣情定谳。
必須明慎而不留獄。
方免冤濫拖延之弊。
若任聽幕友挾私駁斥。
往返稽遲。
必緻累月經年。
案懸不結。
且劣幕盤踞日久。
黠吏附會招搖。
州縣改供迎合。
其端皆由此而開。
着通饬各直省臬司、振刷精神。
于所屬申詳案件。
必親加考察。
以定準駁。
不得藉口詳慎。
任聽幕友舞文苛駁、任意拖延。
并随時稽察。
如本署幕友有與州縣勾通、推薦親友。
以準駁案件擅作威福者。
立即嚴行究辦。
執法重懲。
以挽澆風而清庶獄。
○又谕、魏元煜奏、動撥赈濟銀款一摺。
江南海州等州縣、上年被災歉收。
所有正展赈濟、并恩賞加賞口糧、及請借耔種等項。
據該撫查明、約共需銀四十五萬六千餘兩。
着準其在于正耗地丁雜稅漕價建賸攤徵河工封貯各款内、照數動撥。
該撫即督饬該管道府等、核實辦理。
務令民沾實惠。
帑無浮冒。
事竣确核報銷。
○又谕、素納奏、果隆寺圖觀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呈請赴藏學習經藝一摺。
辛巳五月。
庚戌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廣東碣石鎮總兵官丁紹奉、以不勝任休緻。
以裁撤直隸天津水師總兵官許松年、為碣石鎮總兵官 ○予故貝子載錫祭如例貸綏遠城将軍大青山後廠地租餘銀修理衙署。
○貸杭州駐防兵丁等一年饷銀修理官房。
○辛亥。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
建置碑樓、豎立石碑工程均着交烏爾恭阿、綿恩、穆彰阿、阿克當阿、敬謹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蔣攸铦奏川省邊境安靜情形一摺。
滇省夷匪滋事。
逼近川省。
該督等饬委文武員弁、防守隘口。
俾川境沿邊一帶民夷、得以照常耕作。
所辦俱屬妥協。
昨據慶保等奏、大姚一路。
業已肅清。
永北一路。
拏獲首逆唐老大。
尚有餘匪未淨。
慶保、史緻光、俱已前往督辦。
恐剿散逆夷。
四出逃竄。
該督仍當饬知川省防邊将弁。
加意巡防。
不可稍有疏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滇省大姚夷匪。
業經攻剿、繼以安撫。
後患可以無慮。
永北未經大加懲創。
撤兵後、難保不生反側。
漢民在夷地墾種。
所在多有。
其将熟地典賣。
系土司土目所為。
非漢民白占。
今屠戮者不可勝紀。
存活者家業蕩然。
現在永北文武會銜告示。
謂高土司所屬客民。
酌給地價。
各回原籍。
不得複行盤踞。
章土司地方。
素安本分者。
仍準各安生業。
編入夷甲。
聽土司管轄。
如不情願。
即各歸故裡。
如此、則肇釁之土司。
轉為得計。
滋事之夷匪。
更獲便宜。
殊不足以伸國法而服人心。
聞地價止給二成。
現尚無人肯領。
并恐他處夷人。
聞風效尤。
不可不慮。
請饬查辦等語。
永北夷匪滋事。
其釁端由于典賣地畝。
此時剿辦安撫。
事竣後、必須剖斷公平。
俾漢夷永遠相安。
如蔣攸铦所奏、永北文武所出告示。
仍系調停将就。
不中肯綮。
史緻光現已馳赴永北。
着悉心體察情形。
乘此懲創之後。
遴派隔屬明白公正之員。
妥為清理。
酌定章程。
務令漢民夷人。
俱各心服。
庶可杜絕争端。
為一勞永逸之計。
設辦理不善。
日後再有事端。
惟該督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命戶部右侍郎王鼎、兵部左侍郎成書、馳往山東查辦事件。
○壬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以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前任巴裡坤領隊大臣果齊斯歡、署兵部左侍郎。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戶部核議直隸入官地畝、未結案件。
請援照嘉慶十三年奏準成案。
分别準駁開單具奏。
俱着照所議辦理。
即饬該督将議準各案。
按數催徵。
議駁者速饬增報。
其未議案内。
原報水沖沙壓并查無下落地畝。
及該部行令入官、日久未經報勘議租各案。
并着該督逐一确查。
迅速辦理。
勿再延玩幹咎。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上年災歉各縣。
現二麥雖可望收。
仍在青黃不接之際。
酌辦平粜倉谷。
以濟民食。
得旨、覽奏稍慰朕懷。
仍須随時認真查辦。
不可始勤終怠。
有名無實。
至秋成後買補歸倉。
尤宜詳慎料理。
勿緻勒令侵擾之弊。
方為至善。
○甲寅。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豐縣民梁義山女四妮。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李鴻賓奏、撥蕪湖關解交撫署公用銀兩、以資捕務等語。
安徽鳳颍一帶。
緝捕事繁。
随時選派員弁、訪拏巡察。
一切路費賞需、無款可籌。
茲該撫請将蕪湖關每年節省浮費。
撥解巡撫衙門辦公銀一萬二千兩内、撥銀四千兩。
解交藩庫收存。
作為存公款項。
遇有緝捕要務。
酌量動給。
免緻擾累州縣。
仍由該撫核實支發。
随時稽考。
系屬以公濟公。
着即照所議辦理。
務期于捕務實有裨益。
不可徒作具文。
将此谕令知之。
○内閣學士朱士彥以疾乞解任、允之。
○丙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長齡奏、陝甘各營調撥并騎缺馬匹、請免着賠一摺。
川楚軍需案内、陝甘各營、自嘉慶元年軍興之日起。
至大功告蒇之日止。
調撥軍營并出征官兵騎缺馬、共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匹。
部議準銷五成。
着賠五成。
茲據該督查明、原領弁兵、率多傷亡殘廢。
其家屬亦俱貧寒。
力難賠繳。
着加恩将前項着賠馬匹。
全予豁免。
用示朕體恤戎行至意。
該部知道。
○陝甘總督長齡奏報、臯蘭等州縣得雨分寸。
得旨、盡人事以感天和。
毋忘敬畏之心。
○河南巡撫姚祖同奏報、河北各府得雨深透。
得旨、春夏之交。
聞得河北甚旱。
深為轸念。
四月中旬。
連遇透雨。
麥收有望。
實深欣慰。
我君臣當各勤所事。
以期永沐天恩。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朱裕瑞、為散秩大臣。
○越南國使臣陳伯堅等二人、于神武門外瞻觐。
○丁巳。
谕内閣、吏部奏、查明在部候選未入流、人數過多。
請将直隸省暫停分發未入流一項。
仍照舊例發往一摺。
各省試用佐雜。
人數過多。
補缺無期。
閑住會城。
旅食不繼。
因而作奸犯科之案。
比比皆然。
若不量為變通。
仍令接踵而往。
實于仕風有礙。
其直隸奏請停止分發。
亦系不得已之調劑。
但不澄其源而塞其流。
祇可行之于暫。
而不能行之于久。
夫佐雜之職雖微。
亦為佐理民事而設。
與其兼容并包、而聽其壅塞。
何如嚴核約選、而俾就疏通。
着直省督撫、各将試用佐雜人員、詳加甄别。
其實在庸猥陋劣、不堪造就者。
概行沙汰。
則才具出衆之員。
自可及時自效。
即分發續往者。
亦不至受積壓之累。
行之數年。
将試用铨選。
均可不虞冗滞。
豈不愈于谷稗煣雜。
陳陳相因乎。
其直隸未入流一項。
仍着暫停分發。
○修山東捕河廳屬張家單薄曹家單薄壩工、及南壩頭河面護埽。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戊午。
谕内閣、禦史譚言藹奏、請饬催各省臬司駁案積壓一摺。
臬司為刑名總彙。
緣情定谳。
必須明慎而不留獄。
方免冤濫拖延之弊。
若任聽幕友挾私駁斥。
往返稽遲。
必緻累月經年。
案懸不結。
且劣幕盤踞日久。
黠吏附會招搖。
州縣改供迎合。
其端皆由此而開。
着通饬各直省臬司、振刷精神。
于所屬申詳案件。
必親加考察。
以定準駁。
不得藉口詳慎。
任聽幕友舞文苛駁、任意拖延。
并随時稽察。
如本署幕友有與州縣勾通、推薦親友。
以準駁案件擅作威福者。
立即嚴行究辦。
執法重懲。
以挽澆風而清庶獄。
○又谕、魏元煜奏、動撥赈濟銀款一摺。
江南海州等州縣、上年被災歉收。
所有正展赈濟、并恩賞加賞口糧、及請借耔種等項。
據該撫查明、約共需銀四十五萬六千餘兩。
着準其在于正耗地丁雜稅漕價建賸攤徵河工封貯各款内、照數動撥。
該撫即督饬該管道府等、核實辦理。
務令民沾實惠。
帑無浮冒。
事竣确核報銷。
○又谕、素納奏、果隆寺圖觀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呈請赴藏學習經藝一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