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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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于搜獲。
請嚴饬地方官員。
将一應船隻。
編号烙印。
各給執照。
注明船戶姓名。
以憑稽查等語。
長江大湖。
水面遼闊。
其中洲灘<氵義>港。
人煙稀少之處。
奸徒等駕駛船隻。
藏匿其中。
私鑄為匪。
在所難免。
不可不一體稽查。
但如永慶所奏。
将一應船隻編号烙印。
則私鑄之弊未除。
而吏胥人等。
紛紛藉端婪索。
更恐百弊叢生。
不勝擾累。
雲、貴、四川、為小錢之薮。
私販沿江而下。
必經由湖廣兩江地方。
此外如洞庭、鄱陽、太湖等處。
水面寬廣。
亦易藏奸。
着傳谕各該督撫。
止須嚴饬沿江濱湖文武員弁。
留心巡查。
一有私鑄私販匪徒。
立即嚴拏究治。
不得任令胥役人等。
借端滋擾。
方為妥善。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徵瑞奏、天津西沽至浦口。
疊道橋梁。
全行修整。
行旅無滞。
二十日飄雨數點。
午後即晴。
與修墊之道路。
涸出之地畝。
毫無妨礙等語。
覽奏稍慰。
前據梁肯堂奏、景州等處積水。
消去十之七八。
現在多方宣洩。
随涸随墊。
雖自該處至良鄉一帶。
道路不至阻滞。
但河間天津一帶。
積水本未全消。
而本月初間。
又因正定地方陰雨。
滹沱河微漲。
以緻下遊之獻縣。
水勢驟增。
現在時屆秋末。
轉瞬冬初。
正當潦盡潭清之候。
想該處積水。
自可漸次消涸。
獻縣一帶。
系屬通衢孔道。
聞該處現在道路雖已涸出。
止可乘騎行走。
車輛仍不能通行無滞。
于行旅究多未便。
梁肯堂前已降旨令其來京。
所有籌辦疏消事宜。
現有所派道員方受疇、丁溎蓥等。
在彼照料。
盡可交伊等妥辦。
趕緊疏消。
自可不緻有誤。
至徵瑞摺内稱、将北倉月堤加築堅固。
以保倉儲村莊。
所辦尚好。
但天津西沽至浦口一帶。
道路雖已修整。
而積水尚未全消。
并着該鹽政、趕緊設法疏導。
務将該處涸出地方。
道路一律修整。
俾行旅車輛。
可以無阻後。
即行來京複命。
亦不必急于瞻觐。
以緻辦理草率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将富綱調任兩江總督。
因該督到任尚需時日。
特命蘇淩阿馳往署理督篆。
兩江地方遼闊。
事務繁多。
富綱才具未能開展。
是否堪勝此任。
尚須察看。
前據富綱奏請陛見。
已準其來京。
如察其能勝兩江總督之任。
再令前往任事。
書麟在江南。
惟自善而已。
一切政移。
不無廢弛。
蘇淩阿老成曆練。
朕意原欲即将蘇淩阿補授此缺。
但念其年屆八十。
而刑部亦屬緊要。
是以祇令署篆。
計富綱來京。
尚須耽擱時日。
蘇淩阿惟當仰體朕懷。
将查辦私鑄小錢、及一切河工事宜。
認真經理。
以重地方。
詳定章程。
交富綱妥辦。
不可存五日京兆之見。
諸事轉候新任到彼。
緻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畢沅奏審訊陳光玉供情一摺。
總不明白。
昨據福甯奏、來鳳縣又有奪犯毆差之事。
已谕令該督親赴該處。
督緝此事。
福甯于途次接該鎮禀報。
業經奏到。
何以本日畢沅摺内。
竟未提及。
殊不可解。
又據穆和蔺奏、遵旨提訊謝添繡、陳金玉一摺。
朱紅桃姓名住址。
據謝添繡供、得自陳金玉告知。
穆和蔺獲犯後。
自應一面具奏。
一面咨提陳金玉、與現獲之朱洪道質訊。
乃摺内竟不言及。
直待朕降旨訓饬。
始稱如寐初覺。
而于曹法魯等二十三犯。
又不訊明速奏。
畢沅、穆和蔺、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據富綱奏、抵黔交印起程一摺。
内稱老鴉窩一帶。
山險箐深。
易于藏匪。
必須設法嚴防。
與馮光熊籌商。
俟川省審明定案後。
再行妥定章程等語。
所奏亦不明白。
富綱着遵前旨即行來京陛見。
所有私鑄一案。
着交與福康安專辦。
俟辦理此案完竣。
即由彼速赴雲南。
以便将錢法諸務。
亟加整頓。
至邪教一案。
現在福甯已抵楚接印。
災務一切。
有惠齡辦理。
畢沅于邪教一案。
所辦總不妥協。
在彼亦屬無益。
着傳谕該撫、接奉此旨。
即速赴山東新任。
将此各谕令知之。
○庚戌。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辛亥。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前因山東臨清館陶等州縣。
漳衛二河水漲。
以緻村莊多有被淹。
業經疊降恩旨。
加兩倍賞恤。
并将被水之處應徵秋糧。
概行豁免。
其餘未經被水村莊。
秋禾雖屬有收。
所有應徵銀糧。
本應按期徵收。
第念各該處雖未被水。
而今年春間雨澤短少。
麥收歉薄。
現又毗連災地。
民力究未能充裕。
着再加恩。
将臨清、武城、館陶、夏津、冠縣、邱縣、德州、恩縣、并臨清、德州、二衛毗連災區。
未經被水地方。
應徵新舊各項銀谷漕米。
俱緩至乾隆六十年。
照例徵收。
用纾民力。
以示朕轸念窮黎。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河南漕糧。
向用山東臨清等幫軍船協運。
今豫省新漕米豆。
分别豁免緩徵。
各幫船隻。
現在衛河停泊。
無庸挽運。
而山東新漕。
又例赴天津。
雇用官撥裝運。
請即将此項減運豫糧軍船。
受雇籌運等語。
豫省漕糧既己停運。
空出船隻。
例應給予苫蓋銀兩。
而山東新漕。
又須赴天津。
雇用官設撥船。
未免多此一番周折。
今管幹珍奏請将減運軍船。
就近受雇。
所有往來直省費用。
及應發苫蓋銀兩。
均可節省。
而天津例應拆造之撥船。
又可及早興工。
豫備東省新漕起撥。
可謂一舉兩得。
着傳谕梁肯堂、江蘭、即将管幹珍所奏。
熟商妥辦。
以期速漕利運。
○又谕曰、福康安奏拏解邪教要犯、嚴切審訊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據稱現在研訊韓隴供稱、所得靈文經咒。
曾向蕭貴問過。
據稱系伊師樊學鳴傳授。
樊學鳴之師是張志坤。
張志坤之師是齊林、即漆林。
齊林之師是宋之欽。
宋之欽之師是蕭姓。
不記得名字。
在湖北河南交界地方居住。
蕭姓之師是李三。
又說現在彌勒佛轉世。
生在河南鄧州雷音寺旁之劉文溥家。
名叫劉卯。
這李三是劉文溥妻舅。
伊子名叫李喜狗兒、也在劉家撫養。
李三現替劉卯家管事等語。
此案邪教。
現據韓隴供出。
系從李三遞相傳授。
而李三為劉文溥妻舅。
該犯住居河南鄧州雷音寺旁。
李三之師蕭姓。
亦在湖北河南交界地方居往。
看來李三、劉文溥、自系首先倡教之人。
而鄧州與襄陽接壤。
其教總在河南。
湖北一帶。
現已據韓隴供明住址。
自應迅速查拏。
切實根究。
且劉文溥養子李喜狗兒、前已據湖北省拏獲向其嚴切诘訊。
無難得實。
李三等業據福康安開明住址。
飛咨豫省。
逐細搜緝。
穆和蔺務須督饬所屬。
迅速嚴拏務獲。
但鄧州、襄陽、地方交錯。
恐穆和蔺辦理。
有未能周到之處。
并着福甯、幫同穆和蔺、一體饬屬搜查。
以期即時弋獲。
又韓隴供出之遞相傳教各犯。
除齊林、宋之欽、已據湖北拏獲外。
其張志坤、及蕭姓二犯。
并福康安夾片所稱、謝添朋供出之丁文材、龍登虎、胡老五、胡安國、王應琥等。
據稱俱系薛掌櫃以下遞相傳教之人。
并着福甯等、一并查拏。
歸案審辦。
再前據福甯奏、來鳳縣奪犯毆差之犯。
已獲二名。
尚有逸犯六名未獲。
福甯現已親往督緝。
并着該督嚴密查拏。
速獲嚴辦。
毋任一名漏網。
至此案福康安等初次奏到時。
閱其情節較重。
今
請嚴饬地方官員。
将一應船隻。
編号烙印。
各給執照。
注明船戶姓名。
以憑稽查等語。
長江大湖。
水面遼闊。
其中洲灘<氵義>港。
人煙稀少之處。
奸徒等駕駛船隻。
藏匿其中。
私鑄為匪。
在所難免。
不可不一體稽查。
但如永慶所奏。
将一應船隻編号烙印。
則私鑄之弊未除。
而吏胥人等。
紛紛藉端婪索。
更恐百弊叢生。
不勝擾累。
雲、貴、四川、為小錢之薮。
私販沿江而下。
必經由湖廣兩江地方。
此外如洞庭、鄱陽、太湖等處。
水面寬廣。
亦易藏奸。
着傳谕各該督撫。
止須嚴饬沿江濱湖文武員弁。
留心巡查。
一有私鑄私販匪徒。
立即嚴拏究治。
不得任令胥役人等。
借端滋擾。
方為妥善。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徵瑞奏、天津西沽至浦口。
疊道橋梁。
全行修整。
行旅無滞。
二十日飄雨數點。
午後即晴。
與修墊之道路。
涸出之地畝。
毫無妨礙等語。
覽奏稍慰。
前據梁肯堂奏、景州等處積水。
消去十之七八。
現在多方宣洩。
随涸随墊。
雖自該處至良鄉一帶。
道路不至阻滞。
但河間天津一帶。
積水本未全消。
而本月初間。
又因正定地方陰雨。
滹沱河微漲。
以緻下遊之獻縣。
水勢驟增。
現在時屆秋末。
轉瞬冬初。
正當潦盡潭清之候。
想該處積水。
自可漸次消涸。
獻縣一帶。
系屬通衢孔道。
聞該處現在道路雖已涸出。
止可乘騎行走。
車輛仍不能通行無滞。
于行旅究多未便。
梁肯堂前已降旨令其來京。
所有籌辦疏消事宜。
現有所派道員方受疇、丁溎蓥等。
在彼照料。
盡可交伊等妥辦。
趕緊疏消。
自可不緻有誤。
至徵瑞摺内稱、将北倉月堤加築堅固。
以保倉儲村莊。
所辦尚好。
但天津西沽至浦口一帶。
道路雖已修整。
而積水尚未全消。
并着該鹽政、趕緊設法疏導。
務将該處涸出地方。
道路一律修整。
俾行旅車輛。
可以無阻後。
即行來京複命。
亦不必急于瞻觐。
以緻辦理草率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将富綱調任兩江總督。
因該督到任尚需時日。
特命蘇淩阿馳往署理督篆。
兩江地方遼闊。
事務繁多。
富綱才具未能開展。
是否堪勝此任。
尚須察看。
前據富綱奏請陛見。
已準其來京。
如察其能勝兩江總督之任。
再令前往任事。
書麟在江南。
惟自善而已。
一切政移。
不無廢弛。
蘇淩阿老成曆練。
朕意原欲即将蘇淩阿補授此缺。
但念其年屆八十。
而刑部亦屬緊要。
是以祇令署篆。
計富綱來京。
尚須耽擱時日。
蘇淩阿惟當仰體朕懷。
将查辦私鑄小錢、及一切河工事宜。
認真經理。
以重地方。
詳定章程。
交富綱妥辦。
不可存五日京兆之見。
諸事轉候新任到彼。
緻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畢沅奏審訊陳光玉供情一摺。
總不明白。
昨據福甯奏、來鳳縣又有奪犯毆差之事。
已谕令該督親赴該處。
督緝此事。
福甯于途次接該鎮禀報。
業經奏到。
何以本日畢沅摺内。
竟未提及。
殊不可解。
又據穆和蔺奏、遵旨提訊謝添繡、陳金玉一摺。
朱紅桃姓名住址。
據謝添繡供、得自陳金玉告知。
穆和蔺獲犯後。
自應一面具奏。
一面咨提陳金玉、與現獲之朱洪道質訊。
乃摺内竟不言及。
直待朕降旨訓饬。
始稱如寐初覺。
而于曹法魯等二十三犯。
又不訊明速奏。
畢沅、穆和蔺、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據富綱奏、抵黔交印起程一摺。
内稱老鴉窩一帶。
山險箐深。
易于藏匪。
必須設法嚴防。
與馮光熊籌商。
俟川省審明定案後。
再行妥定章程等語。
所奏亦不明白。
富綱着遵前旨即行來京陛見。
所有私鑄一案。
着交與福康安專辦。
俟辦理此案完竣。
即由彼速赴雲南。
以便将錢法諸務。
亟加整頓。
至邪教一案。
現在福甯已抵楚接印。
災務一切。
有惠齡辦理。
畢沅于邪教一案。
所辦總不妥協。
在彼亦屬無益。
着傳谕該撫、接奉此旨。
即速赴山東新任。
将此各谕令知之。
○庚戌。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辛亥。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前因山東臨清館陶等州縣。
漳衛二河水漲。
以緻村莊多有被淹。
業經疊降恩旨。
加兩倍賞恤。
并将被水之處應徵秋糧。
概行豁免。
其餘未經被水村莊。
秋禾雖屬有收。
所有應徵銀糧。
本應按期徵收。
第念各該處雖未被水。
而今年春間雨澤短少。
麥收歉薄。
現又毗連災地。
民力究未能充裕。
着再加恩。
将臨清、武城、館陶、夏津、冠縣、邱縣、德州、恩縣、并臨清、德州、二衛毗連災區。
未經被水地方。
應徵新舊各項銀谷漕米。
俱緩至乾隆六十年。
照例徵收。
用纾民力。
以示朕轸念窮黎。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河南漕糧。
向用山東臨清等幫軍船協運。
今豫省新漕米豆。
分别豁免緩徵。
各幫船隻。
現在衛河停泊。
無庸挽運。
而山東新漕。
又例赴天津。
雇用官撥裝運。
請即将此項減運豫糧軍船。
受雇籌運等語。
豫省漕糧既己停運。
空出船隻。
例應給予苫蓋銀兩。
而山東新漕。
又須赴天津。
雇用官設撥船。
未免多此一番周折。
今管幹珍奏請将減運軍船。
就近受雇。
所有往來直省費用。
及應發苫蓋銀兩。
均可節省。
而天津例應拆造之撥船。
又可及早興工。
豫備東省新漕起撥。
可謂一舉兩得。
着傳谕梁肯堂、江蘭、即将管幹珍所奏。
熟商妥辦。
以期速漕利運。
○又谕曰、福康安奏拏解邪教要犯、嚴切審訊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據稱現在研訊韓隴供稱、所得靈文經咒。
曾向蕭貴問過。
據稱系伊師樊學鳴傳授。
樊學鳴之師是張志坤。
張志坤之師是齊林、即漆林。
齊林之師是宋之欽。
宋之欽之師是蕭姓。
不記得名字。
在湖北河南交界地方居住。
蕭姓之師是李三。
又說現在彌勒佛轉世。
生在河南鄧州雷音寺旁之劉文溥家。
名叫劉卯。
這李三是劉文溥妻舅。
伊子名叫李喜狗兒、也在劉家撫養。
李三現替劉卯家管事等語。
此案邪教。
現據韓隴供出。
系從李三遞相傳授。
而李三為劉文溥妻舅。
該犯住居河南鄧州雷音寺旁。
李三之師蕭姓。
亦在湖北河南交界地方居往。
看來李三、劉文溥、自系首先倡教之人。
而鄧州與襄陽接壤。
其教總在河南。
湖北一帶。
現已據韓隴供明住址。
自應迅速查拏。
切實根究。
且劉文溥養子李喜狗兒、前已據湖北省拏獲向其嚴切诘訊。
無難得實。
李三等業據福康安開明住址。
飛咨豫省。
逐細搜緝。
穆和蔺務須督饬所屬。
迅速嚴拏務獲。
但鄧州、襄陽、地方交錯。
恐穆和蔺辦理。
有未能周到之處。
并着福甯、幫同穆和蔺、一體饬屬搜查。
以期即時弋獲。
又韓隴供出之遞相傳教各犯。
除齊林、宋之欽、已據湖北拏獲外。
其張志坤、及蕭姓二犯。
并福康安夾片所稱、謝添朋供出之丁文材、龍登虎、胡老五、胡安國、王應琥等。
據稱俱系薛掌櫃以下遞相傳教之人。
并着福甯等、一并查拏。
歸案審辦。
再前據福甯奏、來鳳縣奪犯毆差之犯。
已獲二名。
尚有逸犯六名未獲。
福甯現已親往督緝。
并着該督嚴密查拏。
速獲嚴辦。
毋任一名漏網。
至此案福康安等初次奏到時。
閱其情節較重。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