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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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最要。
勉之慎之。
又當以鎮靜為之。
不動聲色。
勿緻驚擾無知之民。
至伍公羙、宋之清等。
已據湖北先後拏獲。
福甯務須切實審究首先傳教之人。
無使稍有遁飾。
又據畢沅奏、訪獲傳教要犯。
馳赴房縣究辦一摺。
所稱現獲王應琥一犯。
系遞上傳教之人。
今既經拏獲。
應從此切實窮究倡教首犯。
及教内夥黨。
按名緝捕。
并着一并交與福甯、承總究訊。
歸案辦理。
又據阿精阿奏、幫同審辦邪教完竣。
請赴部供職一摺。
現在陝省拏獲邪教案犯。
雖已審明定拟。
而應行發遣之犯。
尚有一百餘人。
将來起解時。
若多犯同行。
恐至在途生事。
前已有旨。
令各該省務宜分作數起。
間日管解。
以免疎虞。
阿精阿竟應在彼将起解人犯。
妥協辦理。
俟各起全行起解後。
再來京供職。
将此六百裡馳谕知之。
仍即速回奏。
○又谕、本日福甯奏、四川酉陽州守備。
緝拏邪教案犯段漢榮等八人。
次日忽被縣民持械追及。
将犯奪回。
随據湖北地方官。
将段漢榮、王勝茂、二名拏獲。
其餘逸犯。
已降旨令福甯親往督率查拏。
按名務獲。
至川省派往守備。
前往來鳳縣地方。
已将段漢榮等八人。
全行拏獲。
并已解至州屬。
尚為出力。
雖被該縣多人恃衆搶回。
究非該守備之過。
自宜量為獎勵。
着将該員咨部議叙。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鄉試後。
應行覆試。
如督撫同省者。
巡撫監臨。
總督覆試。
其止有巡撫省分。
布政使會同鄰近提鎮一員監臨。
榜後交巡撫覆試。
原以稽查幸進。
杜絕弊端。
該監臨等、于辦理三場完竣後。
如果查出懷挾傳遞、及槍冒代倩等弊。
自應據實入奏。
今定例以來。
并無一查出情弊者。
不過照例敷衍空詞。
瑣屑渎陳。
如本日鄭源璹等奏到出闱日期之摺、場内并無他弊。
而連篇累牍。
祇系空言。
在朕固不憚披閱之煩。
但此等無關緊要事件。
似此專摺胪陳。
殊屬無謂。
嗣後各省辦理監臨事竣。
除查有弊窦、仍行具摺陳奏外。
如止系三場事竣出闱日期。
或具本題達。
或咨部存案。
着各該督撫酌量核議。
一體辦理。
至闱中積弊百出。
必須嚴密防閑。
其藩司、及提鎮等入場監臨。
能否實力查察。
慎密防範。
使諸弊肅清。
足資料理之處。
并着各督撫一并核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梁肯堂奏。
景州積水。
消去十之七八。
現在多方宣洩。
随涸随墊。
自景州以至良鄉。
可以不虞阻隔等語。
所辦尚好。
又奏稱、本月十三日。
水勢忽增。
複将獻縣道路漫及。
或由初六七等日。
正定地方陰雨。
滹沱河微漲所緻等語京師于二十日。
複有陰雨。
京城雨不甚大。
尚屬無妨。
而河間天津一帶。
積水本未全消。
又因滹沱河微漲。
緻下遊之獻縣。
水勢驟增。
若昨日又複陰雨恐所種秋麥及修墊道路俱不無妨礙。
着傳谕梁肯堂、将河間所屬、于滹沱河漲水消退後。
是否不緻成災。
現在疏消積水。
是否全行涸出。
該處田畝道路。
有無妨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其天津一帶。
二十日是否同時亦有陰雨。
并現在積水是否消涸。
及補種秋麥。
有無妨礙情形。
着徵瑞詳悉查行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畢沅業于邪教案内。
降授巡撫。
惠齡亦不得謂無過。
且伊母業已年老。
惠齡着來京供職。
現已将姚棻調補湖北巡撫。
但姚棻尚有應辦事件。
未能即刻交代。
到楚尚需時日。
所有湖北巡撫事務。
此時仍着惠齡辦理。
俟姚棻到楚後。
惠齡再行交卸來京。
其姚棻未到之前。
惠齡務須會同福甯、認真辦理。
若因卸事在即。
意存懈怠。
以緻再有贻誤。
恐惠齡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福康安現駐重慶。
查辦重案。
事關數省。
必需印文行查。
又将督篆赍交應用等語。
所奏殊屬過慮。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令福康安駐劄重慶。
查辦邪教私鑄等案。
今因邪教一案。
起于湖北河南一帶。
未便将案犯長途解送。
是以責成福甯、一手承總審辦。
其川省私鑄一案。
已據福康安奏到獲犯多名。
亦易完結。
已令迅速定拟。
即行馳赴雲貴新任。
福康安在重慶。
不過耽延數日。
即可起身赴滇。
孫士毅理應仍署督篆。
何必因此數日之事。
複将督篆、輾轉移交。
徒勞往返。
孫士毅所奏。
實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此時孫士毅、雖已将關防馳送重慶。
想福康安向來遇事尚知緩急。
伊因起程在即。
亦必不肯接收。
着傳谕孫士毅、仍即接印辦事。
所有川省邪教案犯。
遵照前旨。
擇其緊要可以質證者數名。
派委妥員。
帶同兵役。
小心解送襄陽。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其餘人犯。
仍交孫士毅逐加研鞫。
即照秦承恩所辦陝省邪教人犯。
速行定拟完結。
不必再有诿卸。
往返行文誤事。
緻幹重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馮光熊奏督緝私鑄匪犯夥黨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桐梓縣私鑄一案。
經福康安訪查具奏。
親赴重慶督拏辦理。
馮光熊系該省巡撫。
不能及早查拏。
前已有旨交部嚴加議處。
今馮光熊奏到摺内。
尚稱親赴桐梓縣拏獲七十餘名。
仍嚴拏餘匪等語。
殊不知恥。
該撫身任封圻。
于地方奸民聚衆私鑄。
将及一年之久。
平日既漫無覺察。
迨經川省訪查拏獲。
辄又以協拏緝辦為詞。
腼顔陳奏。
以為自占地步。
希圖規避處分。
殊屬非是。
除聽候部議外。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
七月分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内惟涼州秦州二屬。
各色糧價。
俱比上月稍減。
其餘減者甚少。
且一律填注價中。
本日又據該督奏、通省秋收分數九分有餘。
甘省系沿邊瘠薄之區。
秋收九分有餘。
即屬上稔。
該省值此豐收之後。
糧價亦當逐漸平減。
何以各府屬價值。
尚皆填注價中。
可見地方官視為具文。
約略申報。
該督複以此等照例開單。
朕未必寓目。
亦遂不加檢閱。
照舊繕寫。
率行入告。
竟成印闆文章。
試思糧價本以重民食而廑知依。
若任意填注。
又安用每月虛詞渎奏為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昨令軍機大臣檢出糧價單式。
發交各督撫閱看。
着傳谕該督、嗣後奏報糧價。
務須饬屬确切采訪。
據實填開。
勿得仍前疎忽幹咎。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交河縣民王清太妻陳氏。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據永慶等奏、協領紮明阿因病休緻一摺。
内稱将紮明阿履曆。
造具清漢冊。
咨送兵部等語。
履曆冊内字數無多。
即書寫清字咨部。
自無不識之理。
現因各省駐防滿洲。
漸染漢習。
正當整頓之時。
似此無關緊要檔冊。
若兼寫漢字。
日久尤易染成漢人習氣。
各省将軍、大臣等。
嗣後此等事件。
祇造清字冊。
不必兼書漢字。
○又谕、據明亮等奏稱、本年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城、三處田禾被淹。
查明官莊所欠糧數。
請免補納等語。
着加恩将此三處未完糧一萬九千三百餘石。
免其補納。
以示朕轸恤旗仆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永慶奏、陸地私鑄。
易于敗露。
若于水面舟次。
乘便私鑄。
在長江一帶寬闊僻靜之處。
抛錨停泊。
倘遇官船巡緝。
或将私鑄什物。
抛沉水内。
勉之慎之。
又當以鎮靜為之。
不動聲色。
勿緻驚擾無知之民。
至伍公羙、宋之清等。
已據湖北先後拏獲。
福甯務須切實審究首先傳教之人。
無使稍有遁飾。
又據畢沅奏、訪獲傳教要犯。
馳赴房縣究辦一摺。
所稱現獲王應琥一犯。
系遞上傳教之人。
今既經拏獲。
應從此切實窮究倡教首犯。
及教内夥黨。
按名緝捕。
并着一并交與福甯、承總究訊。
歸案辦理。
又據阿精阿奏、幫同審辦邪教完竣。
請赴部供職一摺。
現在陝省拏獲邪教案犯。
雖已審明定拟。
而應行發遣之犯。
尚有一百餘人。
将來起解時。
若多犯同行。
恐至在途生事。
前已有旨。
令各該省務宜分作數起。
間日管解。
以免疎虞。
阿精阿竟應在彼将起解人犯。
妥協辦理。
俟各起全行起解後。
再來京供職。
将此六百裡馳谕知之。
仍即速回奏。
○又谕、本日福甯奏、四川酉陽州守備。
緝拏邪教案犯段漢榮等八人。
次日忽被縣民持械追及。
将犯奪回。
随據湖北地方官。
将段漢榮、王勝茂、二名拏獲。
其餘逸犯。
已降旨令福甯親往督率查拏。
按名務獲。
至川省派往守備。
前往來鳳縣地方。
已将段漢榮等八人。
全行拏獲。
并已解至州屬。
尚為出力。
雖被該縣多人恃衆搶回。
究非該守備之過。
自宜量為獎勵。
着将該員咨部議叙。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鄉試後。
應行覆試。
如督撫同省者。
巡撫監臨。
總督覆試。
其止有巡撫省分。
布政使會同鄰近提鎮一員監臨。
榜後交巡撫覆試。
原以稽查幸進。
杜絕弊端。
該監臨等、于辦理三場完竣後。
如果查出懷挾傳遞、及槍冒代倩等弊。
自應據實入奏。
今定例以來。
并無一查出情弊者。
不過照例敷衍空詞。
瑣屑渎陳。
如本日鄭源璹等奏到出闱日期之摺、場内并無他弊。
而連篇累牍。
祇系空言。
在朕固不憚披閱之煩。
但此等無關緊要事件。
似此專摺胪陳。
殊屬無謂。
嗣後各省辦理監臨事竣。
除查有弊窦、仍行具摺陳奏外。
如止系三場事竣出闱日期。
或具本題達。
或咨部存案。
着各該督撫酌量核議。
一體辦理。
至闱中積弊百出。
必須嚴密防閑。
其藩司、及提鎮等入場監臨。
能否實力查察。
慎密防範。
使諸弊肅清。
足資料理之處。
并着各督撫一并核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梁肯堂奏。
景州積水。
消去十之七八。
現在多方宣洩。
随涸随墊。
自景州以至良鄉。
可以不虞阻隔等語。
所辦尚好。
又奏稱、本月十三日。
水勢忽增。
複将獻縣道路漫及。
或由初六七等日。
正定地方陰雨。
滹沱河微漲所緻等語京師于二十日。
複有陰雨。
京城雨不甚大。
尚屬無妨。
而河間天津一帶。
積水本未全消。
又因滹沱河微漲。
緻下遊之獻縣。
水勢驟增。
若昨日又複陰雨恐所種秋麥及修墊道路俱不無妨礙。
着傳谕梁肯堂、将河間所屬、于滹沱河漲水消退後。
是否不緻成災。
現在疏消積水。
是否全行涸出。
該處田畝道路。
有無妨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其天津一帶。
二十日是否同時亦有陰雨。
并現在積水是否消涸。
及補種秋麥。
有無妨礙情形。
着徵瑞詳悉查行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畢沅業于邪教案内。
降授巡撫。
惠齡亦不得謂無過。
且伊母業已年老。
惠齡着來京供職。
現已将姚棻調補湖北巡撫。
但姚棻尚有應辦事件。
未能即刻交代。
到楚尚需時日。
所有湖北巡撫事務。
此時仍着惠齡辦理。
俟姚棻到楚後。
惠齡再行交卸來京。
其姚棻未到之前。
惠齡務須會同福甯、認真辦理。
若因卸事在即。
意存懈怠。
以緻再有贻誤。
恐惠齡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福康安現駐重慶。
查辦重案。
事關數省。
必需印文行查。
又将督篆赍交應用等語。
所奏殊屬過慮。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令福康安駐劄重慶。
查辦邪教私鑄等案。
今因邪教一案。
起于湖北河南一帶。
未便将案犯長途解送。
是以責成福甯、一手承總審辦。
其川省私鑄一案。
已據福康安奏到獲犯多名。
亦易完結。
已令迅速定拟。
即行馳赴雲貴新任。
福康安在重慶。
不過耽延數日。
即可起身赴滇。
孫士毅理應仍署督篆。
何必因此數日之事。
複将督篆、輾轉移交。
徒勞往返。
孫士毅所奏。
實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此時孫士毅、雖已将關防馳送重慶。
想福康安向來遇事尚知緩急。
伊因起程在即。
亦必不肯接收。
着傳谕孫士毅、仍即接印辦事。
所有川省邪教案犯。
遵照前旨。
擇其緊要可以質證者數名。
派委妥員。
帶同兵役。
小心解送襄陽。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其餘人犯。
仍交孫士毅逐加研鞫。
即照秦承恩所辦陝省邪教人犯。
速行定拟完結。
不必再有诿卸。
往返行文誤事。
緻幹重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馮光熊奏督緝私鑄匪犯夥黨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桐梓縣私鑄一案。
經福康安訪查具奏。
親赴重慶督拏辦理。
馮光熊系該省巡撫。
不能及早查拏。
前已有旨交部嚴加議處。
今馮光熊奏到摺内。
尚稱親赴桐梓縣拏獲七十餘名。
仍嚴拏餘匪等語。
殊不知恥。
該撫身任封圻。
于地方奸民聚衆私鑄。
将及一年之久。
平日既漫無覺察。
迨經川省訪查拏獲。
辄又以協拏緝辦為詞。
腼顔陳奏。
以為自占地步。
希圖規避處分。
殊屬非是。
除聽候部議外。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
七月分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内惟涼州秦州二屬。
各色糧價。
俱比上月稍減。
其餘減者甚少。
且一律填注價中。
本日又據該督奏、通省秋收分數九分有餘。
甘省系沿邊瘠薄之區。
秋收九分有餘。
即屬上稔。
該省值此豐收之後。
糧價亦當逐漸平減。
何以各府屬價值。
尚皆填注價中。
可見地方官視為具文。
約略申報。
該督複以此等照例開單。
朕未必寓目。
亦遂不加檢閱。
照舊繕寫。
率行入告。
竟成印闆文章。
試思糧價本以重民食而廑知依。
若任意填注。
又安用每月虛詞渎奏為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昨令軍機大臣檢出糧價單式。
發交各督撫閱看。
着傳谕該督、嗣後奏報糧價。
務須饬屬确切采訪。
據實填開。
勿得仍前疎忽幹咎。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交河縣民王清太妻陳氏。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據永慶等奏、協領紮明阿因病休緻一摺。
内稱将紮明阿履曆。
造具清漢冊。
咨送兵部等語。
履曆冊内字數無多。
即書寫清字咨部。
自無不識之理。
現因各省駐防滿洲。
漸染漢習。
正當整頓之時。
似此無關緊要檔冊。
若兼寫漢字。
日久尤易染成漢人習氣。
各省将軍、大臣等。
嗣後此等事件。
祇造清字冊。
不必兼書漢字。
○又谕、據明亮等奏稱、本年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城、三處田禾被淹。
查明官莊所欠糧數。
請免補納等語。
着加恩将此三處未完糧一萬九千三百餘石。
免其補納。
以示朕轸恤旗仆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永慶奏、陸地私鑄。
易于敗露。
若于水面舟次。
乘便私鑄。
在長江一帶寬闊僻靜之處。
抛錨停泊。
倘遇官船巡緝。
或将私鑄什物。
抛沉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