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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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民。
同稱登封并無牛八等蹤迹。
願甘具結等語。
自因案無質證。
互相推卸。
豈可憑信。
看來此案邪教。
總在襄陽南陽一帶。
此事非穆和蔺所能辦理。
早經有旨。
令福甯駐劄襄陽督辦。
福甯務宜切實嚴鞫。
究出倡教實情。
迅速辦結。
淨盡根株。
方為妥善。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本日浦霖奏、漳州水勢已退。
民情安怗一摺。
内稱行抵泉州。
該處積水盡消。
并無傷損人口。
倒塌房屋無多。
亦易于修整。
兵民樂業。
城市貿易如常等語。
覽奏深為慰幸。
其低窪處所。
田禾尚未涸出者。
仍着詳悉查勘。
如有成災之處。
即饬屬分别辦理。
毋緻稍有向隅。
又摺内稱、于司庫内撥出錢五萬串。
由海運直送漳州。
以資接濟。
并派委文武員弁。
分作四起護送等語。
所辦實為迅捷。
浦霖系一書生。
不料其竟能如此。
至漳泉兩郡。
民情素稱刁悍。
此次被水之後。
俱能安堵如常。
甚為可嘉。
昨已有旨加倍施恩。
着該撫等督率所屬。
悉心妥辦。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令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恭城縣民周奇章妻李氏。
○癸卯。
谕、據長麟等奏、高要等縣被水查勘撫恤一摺。
内稱高要縣端江水勢漫溢。
該管道府等。
于甫經長水之時。
即饬居民移避高阜。
并未損傷人口。
并親加履勘。
先行撫恤等語。
高要縣因海潮頂阻。
被水淹浸。
其接壤之區。
亦間被漫溢。
長麟親赴該處。
目擊情形。
先行酌為撫恤。
朱圭亦已親往查辦。
甚屬妥協。
又據稱、沖塌房間。
照例查明給予修費。
并将被水貧民。
先賞借一月口糧等語。
該處民房。
猝被沖塌。
着加恩按例加兩倍給予修費。
以示轸恤。
所有被水貧民。
無論極次。
俱着先行賞借一月口糧。
用資接濟。
并将被水各村莊。
本年應納錢糧。
及未完舊欠。
加恩緩至來年秋後帶徵。
俾民力得就寬舒。
該督等惟當董率所屬。
悉心經理。
朱圭現在親往高要。
督放借糧。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民依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明興奏、鐵廠遣犯馬喜、踢傷同廠遣犯王二身死一案。
王二以遣犯入廠當差。
飲醉誤公。
本屬有罪之人。
馬喜奉差找尋。
因王二不服傳喚。
出言叫罵。
咬其手指。
馬喜用腳一踢。
适傷緻斃。
事本理直。
傷出無心。
明興照鬥毆例拟抵。
實屬過當。
馬喜、着免其治罪。
至外委鄧秀、差遣馬喜找尋王二、并無不合。
明興請将鄧秀革退外委。
重責四十棍所辦更屬非是。
鄧秀毋庸責處。
仍着複還外委。
諒明興已将該弁責處。
應罰令明興出銀二十兩。
賞給鄧秀、以示平允。
将此谕令知之。
○甲辰。
谕曰、惠齡兩任湖北巡撫。
于該省邪教重案。
未能覺察。
咎實難辭。
且伊母現已年逾七旬。
惠齡、着來京供職。
俾得就近侍養。
姚棻着調補湖北巡撫。
其廣西巡撫員缺。
着成林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戶部奏請各省收繳小錢。
俱不準給價。
勒限一年呈繳。
已準令通行各省。
遵照辦理。
原因繳出小錢。
複與易給銀兩。
小民等惟利是趨。
恐轉緻私鑄小錢。
冀圖沾潤。
是以停止給價。
今思民間日用。
及商賈貿易。
所有存留小錢。
俱不免有需赀本。
若祇令呈繳入官。
不稍償以價值。
小民等或因此噖足不前。
私相藏匿。
呈繳稀少。
以緻小錢仍不能淨盡。
着傳谕各督撫。
察看情形。
如可仍照部定章程。
概不給價。
并無妨礙之處。
固屬甚善。
若須少為變通。
或于呈繳小錢時。
酌量給價十之一二。
俾各聞風踴躍。
呈繳可期淨盡。
似亦辦理之一法。
着各督撫體察各該處情形。
将應否如此酌辦之處。
各就所見據實速奏。
到日再行交部核議。
○又谕、前因升任通州知州吳翰、估變張建業入官房屋。
并未循照定例。
饬令該督再行确估。
及該督轉據現任通州知州景祥、覆加勘估。
僅增銀二百三十七兩。
共估銀九百六十二兩零。
經肯肯堂奏到、朕即以房間有九十餘間之多。
所估甚少。
必有捏飾情弊。
饬交揀派熟谙工作之内務府郎中嶽謙、前往通州踏勘。
照例按檩計算。
應估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零。
奏請将升任知州吳翰、現任知州景祥、嚴加議處。
梁肯堂及司道等。
一并議處。
揆之情理。
自當處分。
此項房屋。
共計九十四間半。
若照該州所估。
每間僅值銀十兩。
核之定例。
短少甚多。
令派員前往按檩計算。
覆加确估。
銀數增至倍餘。
地方官之任意短估。
捏飾具詳。
該督之并未詳查。
即此可見。
該處房屋坐落通州西門内大街。
非偏僻地方可比。
而梁肯堂前奏。
輕信該州禀報之詞。
此以房坐落僻處。
并非市廛貿易之區。
難于召變。
率行具奏。
甚屬不合。
若謂該司員迎合朕意。
增估價值。
豈房屋坐落地方。
亦能移易耶。
本應即行分别治罪。
但此系由京派員前往。
該督并未在彼。
恐尚不足以服其心。
現在直隸積水漸已疏消。
赈恤之事。
已可就緒。
梁肯堂業已派員分投辦理。
勢不能親身逐戶自行放赈。
亦無必須梁肯堂在彼督辦之處。
該督自五月間召對後。
迄今已逾數月。
亦應将查辦災務情形。
來京面奏。
除升任知州吳翰、解任質訊外。
着傳谕梁肯堂、奉到谕旨。
即行起身來京。
約計何日可到通州。
先行具奏。
候朕另簡不管工程之大臣。
帶同原派之郎中嶽謙前往。
眼同該督、并帶領該州知州、将張建業入官房屋。
覆加勘估。
或在僻遠。
或在城市。
據實辦理庶使原估地方官。
無從捏飾。
該督亦可心服。
設河間一帶。
尚有應行辦理之事。
梁肯堂不妨俟見朕後。
再回該處。
亦無不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衛河漫口工程。
均已堵築竣工道路積水。
自已疏消淨盡。
現無緊要應辦事件。
着羅煐即日來京。
随同大學士和珅等。
前赴永定河堤工。
查勘事件。
○又谕曰、福甯奏、來鳳縣匪徒搶犯。
旋即擒獲二名。
現在嚴饬查拏一摺。
此案來鳳縣奸民段漢榮等八名。
在楚傳習邪教。
經四川酉陽州守備。
率同州役前往查拏。
已經拏解在途。
乃縣民辄敢持械追及。
将犯奮回。
并打傷護解鄉夫。
實屬奇事。
湖北竹溪縣。
前次已有奪犯斃差之事。
今來鳳縣民。
于川省查緝邪教案犯。
又複不服拘拏。
于已離本境之後。
率衆搶回。
實屬刁悍不法。
而湖廣之吏治武備。
一切廢弛可知。
朕加畢沅以罪。
為當不當。
令其明白回奏。
現在段漢榮、王勝茂、已經拏獲。
其餘逸犯六名。
務須督饬派委員弁。
迅速擒拏。
按名就獲。
其搶犯之來鳳縣民人。
并當實力督捕。
拏獲到案。
嚴行懲治。
無使一名漏網。
至福甯現據奏稱、襄陽接壤豫省。
為适中之地。
即在該處督拏審辦。
但來鳳縣現有匪徒持械搶犯之事。
案情較重。
若俟襄陽審辦事竣。
再赴該處。
未免稍稽時日。
案犯或緻遠揚。
福甯竟當即行親赴來鳳、督率查拏。
将案内逸犯、及搶犯民人。
一并迅速搜捕。
庶可克期就獲。
俟查拏完竣後。
再赴襄陽。
将獲犯嚴切究辦。
亦不為遲。
楚省民情強悍。
屢次奪犯傷差。
今福甯前往來鳳查拏。
務須多帶兵役。
嚴密搜捕。
無使奸民恃衆。
又複滋生事端。
同稱登封并無牛八等蹤迹。
願甘具結等語。
自因案無質證。
互相推卸。
豈可憑信。
看來此案邪教。
總在襄陽南陽一帶。
此事非穆和蔺所能辦理。
早經有旨。
令福甯駐劄襄陽督辦。
福甯務宜切實嚴鞫。
究出倡教實情。
迅速辦結。
淨盡根株。
方為妥善。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本日浦霖奏、漳州水勢已退。
民情安怗一摺。
内稱行抵泉州。
該處積水盡消。
并無傷損人口。
倒塌房屋無多。
亦易于修整。
兵民樂業。
城市貿易如常等語。
覽奏深為慰幸。
其低窪處所。
田禾尚未涸出者。
仍着詳悉查勘。
如有成災之處。
即饬屬分别辦理。
毋緻稍有向隅。
又摺内稱、于司庫内撥出錢五萬串。
由海運直送漳州。
以資接濟。
并派委文武員弁。
分作四起護送等語。
所辦實為迅捷。
浦霖系一書生。
不料其竟能如此。
至漳泉兩郡。
民情素稱刁悍。
此次被水之後。
俱能安堵如常。
甚為可嘉。
昨已有旨加倍施恩。
着該撫等督率所屬。
悉心妥辦。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令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恭城縣民周奇章妻李氏。
○癸卯。
谕、據長麟等奏、高要等縣被水查勘撫恤一摺。
内稱高要縣端江水勢漫溢。
該管道府等。
于甫經長水之時。
即饬居民移避高阜。
并未損傷人口。
并親加履勘。
先行撫恤等語。
高要縣因海潮頂阻。
被水淹浸。
其接壤之區。
亦間被漫溢。
長麟親赴該處。
目擊情形。
先行酌為撫恤。
朱圭亦已親往查辦。
甚屬妥協。
又據稱、沖塌房間。
照例查明給予修費。
并将被水貧民。
先賞借一月口糧等語。
該處民房。
猝被沖塌。
着加恩按例加兩倍給予修費。
以示轸恤。
所有被水貧民。
無論極次。
俱着先行賞借一月口糧。
用資接濟。
并将被水各村莊。
本年應納錢糧。
及未完舊欠。
加恩緩至來年秋後帶徵。
俾民力得就寬舒。
該督等惟當董率所屬。
悉心經理。
朱圭現在親往高要。
督放借糧。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民依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明興奏、鐵廠遣犯馬喜、踢傷同廠遣犯王二身死一案。
王二以遣犯入廠當差。
飲醉誤公。
本屬有罪之人。
馬喜奉差找尋。
因王二不服傳喚。
出言叫罵。
咬其手指。
馬喜用腳一踢。
适傷緻斃。
事本理直。
傷出無心。
明興照鬥毆例拟抵。
實屬過當。
馬喜、着免其治罪。
至外委鄧秀、差遣馬喜找尋王二、并無不合。
明興請将鄧秀革退外委。
重責四十棍所辦更屬非是。
鄧秀毋庸責處。
仍着複還外委。
諒明興已将該弁責處。
應罰令明興出銀二十兩。
賞給鄧秀、以示平允。
将此谕令知之。
○甲辰。
谕曰、惠齡兩任湖北巡撫。
于該省邪教重案。
未能覺察。
咎實難辭。
且伊母現已年逾七旬。
惠齡、着來京供職。
俾得就近侍養。
姚棻着調補湖北巡撫。
其廣西巡撫員缺。
着成林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戶部奏請各省收繳小錢。
俱不準給價。
勒限一年呈繳。
已準令通行各省。
遵照辦理。
原因繳出小錢。
複與易給銀兩。
小民等惟利是趨。
恐轉緻私鑄小錢。
冀圖沾潤。
是以停止給價。
今思民間日用。
及商賈貿易。
所有存留小錢。
俱不免有需赀本。
若祇令呈繳入官。
不稍償以價值。
小民等或因此噖足不前。
私相藏匿。
呈繳稀少。
以緻小錢仍不能淨盡。
着傳谕各督撫。
察看情形。
如可仍照部定章程。
概不給價。
并無妨礙之處。
固屬甚善。
若須少為變通。
或于呈繳小錢時。
酌量給價十之一二。
俾各聞風踴躍。
呈繳可期淨盡。
似亦辦理之一法。
着各督撫體察各該處情形。
将應否如此酌辦之處。
各就所見據實速奏。
到日再行交部核議。
○又谕、前因升任通州知州吳翰、估變張建業入官房屋。
并未循照定例。
饬令該督再行确估。
及該督轉據現任通州知州景祥、覆加勘估。
僅增銀二百三十七兩。
共估銀九百六十二兩零。
經肯肯堂奏到、朕即以房間有九十餘間之多。
所估甚少。
必有捏飾情弊。
饬交揀派熟谙工作之内務府郎中嶽謙、前往通州踏勘。
照例按檩計算。
應估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零。
奏請将升任知州吳翰、現任知州景祥、嚴加議處。
梁肯堂及司道等。
一并議處。
揆之情理。
自當處分。
此項房屋。
共計九十四間半。
若照該州所估。
每間僅值銀十兩。
核之定例。
短少甚多。
令派員前往按檩計算。
覆加确估。
銀數增至倍餘。
地方官之任意短估。
捏飾具詳。
該督之并未詳查。
即此可見。
該處房屋坐落通州西門内大街。
非偏僻地方可比。
而梁肯堂前奏。
輕信該州禀報之詞。
此以房坐落僻處。
并非市廛貿易之區。
難于召變。
率行具奏。
甚屬不合。
若謂該司員迎合朕意。
增估價值。
豈房屋坐落地方。
亦能移易耶。
本應即行分别治罪。
但此系由京派員前往。
該督并未在彼。
恐尚不足以服其心。
現在直隸積水漸已疏消。
赈恤之事。
已可就緒。
梁肯堂業已派員分投辦理。
勢不能親身逐戶自行放赈。
亦無必須梁肯堂在彼督辦之處。
該督自五月間召對後。
迄今已逾數月。
亦應将查辦災務情形。
來京面奏。
除升任知州吳翰、解任質訊外。
着傳谕梁肯堂、奉到谕旨。
即行起身來京。
約計何日可到通州。
先行具奏。
候朕另簡不管工程之大臣。
帶同原派之郎中嶽謙前往。
眼同該督、并帶領該州知州、将張建業入官房屋。
覆加勘估。
或在僻遠。
或在城市。
據實辦理庶使原估地方官。
無從捏飾。
該督亦可心服。
設河間一帶。
尚有應行辦理之事。
梁肯堂不妨俟見朕後。
再回該處。
亦無不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衛河漫口工程。
均已堵築竣工道路積水。
自已疏消淨盡。
現無緊要應辦事件。
着羅煐即日來京。
随同大學士和珅等。
前赴永定河堤工。
查勘事件。
○又谕曰、福甯奏、來鳳縣匪徒搶犯。
旋即擒獲二名。
現在嚴饬查拏一摺。
此案來鳳縣奸民段漢榮等八名。
在楚傳習邪教。
經四川酉陽州守備。
率同州役前往查拏。
已經拏解在途。
乃縣民辄敢持械追及。
将犯奮回。
并打傷護解鄉夫。
實屬奇事。
湖北竹溪縣。
前次已有奪犯斃差之事。
今來鳳縣民。
于川省查緝邪教案犯。
又複不服拘拏。
于已離本境之後。
率衆搶回。
實屬刁悍不法。
而湖廣之吏治武備。
一切廢弛可知。
朕加畢沅以罪。
為當不當。
令其明白回奏。
現在段漢榮、王勝茂、已經拏獲。
其餘逸犯六名。
務須督饬派委員弁。
迅速擒拏。
按名就獲。
其搶犯之來鳳縣民人。
并當實力督捕。
拏獲到案。
嚴行懲治。
無使一名漏網。
至福甯現據奏稱、襄陽接壤豫省。
為适中之地。
即在該處督拏審辦。
但來鳳縣現有匪徒持械搶犯之事。
案情較重。
若俟襄陽審辦事竣。
再赴該處。
未免稍稽時日。
案犯或緻遠揚。
福甯竟當即行親赴來鳳、督率查拏。
将案内逸犯、及搶犯民人。
一并迅速搜捕。
庶可克期就獲。
俟查拏完竣後。
再赴襄陽。
将獲犯嚴切究辦。
亦不為遲。
楚省民情強悍。
屢次奪犯傷差。
今福甯前往來鳳查拏。
務須多帶兵役。
嚴密搜捕。
無使奸民恃衆。
又複滋生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