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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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九月。
庚子。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曰、江蘭奏、山東漕糧内應徵麥石。
請暫改徵米石等語。
東省本年濟南武定等府州屬。
因春雨愆期。
麥收歉薄。
今當秋雨優沾之後。
廣種二麥。
民間需用麥種較多。
自應量為調劑。
着照所請。
将本年應徵麥石改徵米石。
俾小民便于輸納。
以示朕體恤闾閻至意。
○又谕、據秀林奏、拏獲逃犯興清柱等五人。
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甚是。
從前拏獲逃犯。
未能如此之多。
此次拏獲五犯。
又搜出私參二十餘兩。
秀林甫經補授吉林将軍。
即能留心認真辦事。
嗣後當倍加奮勉。
不可自滿。
秀林、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愛星阿奏、确勘遵化州園地情形。
并酌減租價一摺。
經内務府大臣核議具奏。
業已準行矣。
至遵化州知州。
于所屬應交官地租錢。
并不按限完繳。
經内務府屢次行催。
辄稱原佃潛逃。
無人承種。
迨至委員前往會勘。
又有佃種之王耀宗、即系該州書辦。
是其藉詞延玩。
實屬罪無可辭。
除所欠園租。
已令照數賠繳外。
着傳谕梁肯堂、嗣後将該州知州李騰蛟、停其升轉。
并不準保薦卓異。
以示懲儆。
至此項園租。
既經酌減定額。
自不至佃種無人。
官項亦易于輸納。
務須饬令嚴催早解。
毋得仍前任意延宕。
緻幹咎戾。
○又谕曰、惠齡奏、潛江等縣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倒塌草瓦房間。
照例給與修費等語。
前因該撫奏沔陽等縣。
猝被水淹。
有倒塌房屋。
淹斃人口之處。
早經降旨。
按例加兩倍賞恤。
今潛江等處同被淹浸。
所有倒塌房屋。
自應一并加兩倍賞給修費。
以示體恤。
又據另片奏。
京山、荊門、各州縣堤塍漫水之處。
刷塌甚寬。
例應民修。
但需費甚钜。
請借帑興修。
按年徵還歸款等語。
此項沖損堤堰。
雖例應民修。
但今年被水較重。
均着加恩官為修理。
準其作正開銷。
不必徵還歸款。
俾被災之處。
民力得免拮據。
又據奏、被淹各垸。
水漸消退。
而低窪之處。
尚積深四五尺之語。
目下正屆補種秋麥之時。
該處積水。
何以不設法疏消。
該撫務宜督饬地方官。
實力辦理。
速籌宣洩。
俾積水全消。
無誤補種秋麥。
此為最要。
惠齡因辦揭曉事宜。
現回省城。
着傳谕該撫、事完之後。
仍宜前往被災各屬。
董率所屬。
實心妥辦。
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區。
恩施逾格至意 ○軍機大臣議覆、直隸提督慶成奏稱、熱河獅子溝及二道河子街一帶淤塞。
請将殊像寺迤東河身。
一律挑挖。
即用挑去土方。
加培兩岸。
并将二道河子街後大河。
開挑取直。
鑿去對面兜灣山嘴。
其頂沖岸根。
編荊防護。
内填石子。
應如所請辦理。
至估挑銀四千五十三兩零。
按工程處則例。
核減二百七十兩零。
此項工程。
即交慶成督辦。
工竣後。
每年挑修。
責成熱河道經理。
從之。
○辛醜。
谕曰、石經館總裁等校勘石經。
現在将次完竣。
和珅等與彭元瑞、均系總裁。
和珅等所管事務較繁。
祇能總其大綱。
酌加參閱。
至于校訂厘正。
皆系彭元瑞專司其事。
彭元瑞、着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大緞二匹。
以示獎勵。
若校定之文。
或有纰缪不經之處。
将來披覽所及。
經朕指出。
亦惟彭元瑞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淩阿等奏。
沉溺鎮銅。
全行撈獲一摺。
内稱七月初七日夜。
暴風如吼。
雨似盆傾。
清口頭壩地方。
水因風激。
登時浪頭高過壩頂二三尺。
正當危險之際。
适滇省委員張志學銅船九隻。
被風刮至壩前。
排列壩根。
方得搶護平穩等語。
清口頭壩地方。
因暴風急雨。
浪頭高過壩頂。
若非銅鉛貼壓。
人力難施。
是此次清口壩工。
得以保護平穩。
實系銅船貼護之力。
此皆仰賴神庥嘉佑。
實深敬感。
茲特發去大藏香三十炷。
交該督等、分詣諸神祠。
敬謹祀謝。
用答靈贶。
其滇省委員張志學、着賞給大緞二匹。
所有全行撈獲銅觔之水摸人等。
業據該督等加倍獎賞。
嗣後自應照此一律辦理。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審訊邪教案犯韓隴、胡胖子、陳金玉等供情一摺。
内稱福康安奉谕、或親赴楚豫查拏。
或提犯質審。
道途遙遠。
實有鞭長莫及之勢。
倘或中途稍有疎虞。
于事轉有未便等語。
此事福康安初次奏到。
該犯等傳教惑衆。
蔓延數省。
似屬大案。
是以屢降谕旨。
令福康安酌量。
或親至豫楚等省督辦。
今據該督撫等陸續奏到。
先後獲犯。
已不下數百名。
而傳教之韓隴、胡胖子、樊學鳴、被搶之陳金玉、陳光玉兄弟。
俱已就獲。
看來竟易辦理。
略解廑懷。
前因此案起事。
非在湖北。
即在河南。
若往返解審。
既慮途次疎虞。
且恐該犯等恃無質證。
狡展耽延。
已有旨交福甯、駐劄襄陽。
董率緝拏究辦。
今福康安所見相同。
所有謝添繡、謝添朋、兩犯。
亦應解赴襄陽。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福康安可以不必再赴楚省矣。
況河南南陽。
與襄陽境壤毗連。
此案首犯。
大約總在襄陽南陽一帶。
福甯駐劄襄陽督辦。
既屬便易。
一經究出首犯。
更可就近饬拏究辦。
現在雲南錢法關系緊要。
亟須厘剔。
即貴州桐梓縣私鑄一案。
亦易完結。
福康安将現獲私鑄要犯。
究明定拟具奏後。
即速赴新任。
以資整頓為是。
至邪教案犯衆多。
其罪應斬決。
及有需質證者。
遵照前旨。
解赴襄陽審辦外。
其餘為從發遣之犯。
将來定拟完案。
并着各督撫。
務宜零星分起管解。
毋使多犯途次同行。
或緻别生事端。
此為最要。
又據畢沅奏、于邪教匪犯。
平日既無覺察。
迨鄰省發覺。
又不馳往督拏。
實屬疎誤遲延等語。
畢沅久任封圻。
實不料其錯謬至此。
今已降補山東巡撫。
伊當實知愧改。
以圖稍贖罪愆。
福甯未到之先。
仍當督饬地方文武。
将福康安咨緝各犯。
上緊嚴拏。
勿任兔脫遠揚。
再幹重戾。
将此各谕令知之。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覆查登封縣。
并無教匪蹤迹。
及審辦續獲人犯一摺。
據稱登封縣雖無無影山。
而有無影塔。
及查有朱洪道。
與朱紅桃字音相同當經提訊。
并親至其家。
逐細搜查。
并無為匪及不法經卷。
已飛咨川楚二省。
向獲犯陳金玉查訊等語。
該處既有無影塔。
又有朱洪道其人。
是謝添繡等所供。
自非無因。
即當切實查究。
應将陳金玉等犯。
調至河南質問。
乃該撫僅知咨查川楚二省。
焉能訊究得實。
俾無狡飾。
又據奏、川省所供彌勒佛轉世之張姓。
及在山掌事之漆宋等姓。
逐戶挨查。
委無形迹可疑之人。
亦無龍華三會名目。
并據阖縣
甲寅。
九月。
庚子。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曰、江蘭奏、山東漕糧内應徵麥石。
請暫改徵米石等語。
東省本年濟南武定等府州屬。
因春雨愆期。
麥收歉薄。
今當秋雨優沾之後。
廣種二麥。
民間需用麥種較多。
自應量為調劑。
着照所請。
将本年應徵麥石改徵米石。
俾小民便于輸納。
以示朕體恤闾閻至意。
○又谕、據秀林奏、拏獲逃犯興清柱等五人。
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甚是。
從前拏獲逃犯。
未能如此之多。
此次拏獲五犯。
又搜出私參二十餘兩。
秀林甫經補授吉林将軍。
即能留心認真辦事。
嗣後當倍加奮勉。
不可自滿。
秀林、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愛星阿奏、确勘遵化州園地情形。
并酌減租價一摺。
經内務府大臣核議具奏。
業已準行矣。
至遵化州知州。
于所屬應交官地租錢。
并不按限完繳。
經内務府屢次行催。
辄稱原佃潛逃。
無人承種。
迨至委員前往會勘。
又有佃種之王耀宗、即系該州書辦。
是其藉詞延玩。
實屬罪無可辭。
除所欠園租。
已令照數賠繳外。
着傳谕梁肯堂、嗣後将該州知州李騰蛟、停其升轉。
并不準保薦卓異。
以示懲儆。
至此項園租。
既經酌減定額。
自不至佃種無人。
官項亦易于輸納。
務須饬令嚴催早解。
毋得仍前任意延宕。
緻幹咎戾。
○又谕曰、惠齡奏、潛江等縣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倒塌草瓦房間。
照例給與修費等語。
前因該撫奏沔陽等縣。
猝被水淹。
有倒塌房屋。
淹斃人口之處。
早經降旨。
按例加兩倍賞恤。
今潛江等處同被淹浸。
所有倒塌房屋。
自應一并加兩倍賞給修費。
以示體恤。
又據另片奏。
京山、荊門、各州縣堤塍漫水之處。
刷塌甚寬。
例應民修。
但需費甚钜。
請借帑興修。
按年徵還歸款等語。
此項沖損堤堰。
雖例應民修。
但今年被水較重。
均着加恩官為修理。
準其作正開銷。
不必徵還歸款。
俾被災之處。
民力得免拮據。
又據奏、被淹各垸。
水漸消退。
而低窪之處。
尚積深四五尺之語。
目下正屆補種秋麥之時。
該處積水。
何以不設法疏消。
該撫務宜督饬地方官。
實力辦理。
速籌宣洩。
俾積水全消。
無誤補種秋麥。
此為最要。
惠齡因辦揭曉事宜。
現回省城。
着傳谕該撫、事完之後。
仍宜前往被災各屬。
董率所屬。
實心妥辦。
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區。
恩施逾格至意 ○軍機大臣議覆、直隸提督慶成奏稱、熱河獅子溝及二道河子街一帶淤塞。
請将殊像寺迤東河身。
一律挑挖。
即用挑去土方。
加培兩岸。
并将二道河子街後大河。
開挑取直。
鑿去對面兜灣山嘴。
其頂沖岸根。
編荊防護。
内填石子。
應如所請辦理。
至估挑銀四千五十三兩零。
按工程處則例。
核減二百七十兩零。
此項工程。
即交慶成督辦。
工竣後。
每年挑修。
責成熱河道經理。
從之。
○辛醜。
谕曰、石經館總裁等校勘石經。
現在将次完竣。
和珅等與彭元瑞、均系總裁。
和珅等所管事務較繁。
祇能總其大綱。
酌加參閱。
至于校訂厘正。
皆系彭元瑞專司其事。
彭元瑞、着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大緞二匹。
以示獎勵。
若校定之文。
或有纰缪不經之處。
将來披覽所及。
經朕指出。
亦惟彭元瑞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淩阿等奏。
沉溺鎮銅。
全行撈獲一摺。
内稱七月初七日夜。
暴風如吼。
雨似盆傾。
清口頭壩地方。
水因風激。
登時浪頭高過壩頂二三尺。
正當危險之際。
适滇省委員張志學銅船九隻。
被風刮至壩前。
排列壩根。
方得搶護平穩等語。
清口頭壩地方。
因暴風急雨。
浪頭高過壩頂。
若非銅鉛貼壓。
人力難施。
是此次清口壩工。
得以保護平穩。
實系銅船貼護之力。
此皆仰賴神庥嘉佑。
實深敬感。
茲特發去大藏香三十炷。
交該督等、分詣諸神祠。
敬謹祀謝。
用答靈贶。
其滇省委員張志學、着賞給大緞二匹。
所有全行撈獲銅觔之水摸人等。
業據該督等加倍獎賞。
嗣後自應照此一律辦理。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審訊邪教案犯韓隴、胡胖子、陳金玉等供情一摺。
内稱福康安奉谕、或親赴楚豫查拏。
或提犯質審。
道途遙遠。
實有鞭長莫及之勢。
倘或中途稍有疎虞。
于事轉有未便等語。
此事福康安初次奏到。
該犯等傳教惑衆。
蔓延數省。
似屬大案。
是以屢降谕旨。
令福康安酌量。
或親至豫楚等省督辦。
今據該督撫等陸續奏到。
先後獲犯。
已不下數百名。
而傳教之韓隴、胡胖子、樊學鳴、被搶之陳金玉、陳光玉兄弟。
俱已就獲。
看來竟易辦理。
略解廑懷。
前因此案起事。
非在湖北。
即在河南。
若往返解審。
既慮途次疎虞。
且恐該犯等恃無質證。
狡展耽延。
已有旨交福甯、駐劄襄陽。
董率緝拏究辦。
今福康安所見相同。
所有謝添繡、謝添朋、兩犯。
亦應解赴襄陽。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福康安可以不必再赴楚省矣。
況河南南陽。
與襄陽境壤毗連。
此案首犯。
大約總在襄陽南陽一帶。
福甯駐劄襄陽督辦。
既屬便易。
一經究出首犯。
更可就近饬拏究辦。
現在雲南錢法關系緊要。
亟須厘剔。
即貴州桐梓縣私鑄一案。
亦易完結。
福康安将現獲私鑄要犯。
究明定拟具奏後。
即速赴新任。
以資整頓為是。
至邪教案犯衆多。
其罪應斬決。
及有需質證者。
遵照前旨。
解赴襄陽審辦外。
其餘為從發遣之犯。
将來定拟完案。
并着各督撫。
務宜零星分起管解。
毋使多犯途次同行。
或緻别生事端。
此為最要。
又據畢沅奏、于邪教匪犯。
平日既無覺察。
迨鄰省發覺。
又不馳往督拏。
實屬疎誤遲延等語。
畢沅久任封圻。
實不料其錯謬至此。
今已降補山東巡撫。
伊當實知愧改。
以圖稍贖罪愆。
福甯未到之先。
仍當督饬地方文武。
将福康安咨緝各犯。
上緊嚴拏。
勿任兔脫遠揚。
再幹重戾。
将此各谕令知之。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覆查登封縣。
并無教匪蹤迹。
及審辦續獲人犯一摺。
據稱登封縣雖無無影山。
而有無影塔。
及查有朱洪道。
與朱紅桃字音相同當經提訊。
并親至其家。
逐細搜查。
并無為匪及不法經卷。
已飛咨川楚二省。
向獲犯陳金玉查訊等語。
該處既有無影塔。
又有朱洪道其人。
是謝添繡等所供。
自非無因。
即當切實查究。
應将陳金玉等犯。
調至河南質問。
乃該撫僅知咨查川楚二省。
焉能訊究得實。
俾無狡飾。
又據奏、川省所供彌勒佛轉世之張姓。
及在山掌事之漆宋等姓。
逐戶挨查。
委無形迹可疑之人。
亦無龍華三會名目。
并據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