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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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九月。
乙酉朔。
谕曰、布顔、着調補山東按察使。
即赴新任。
其雲南按察使員缺、着江蘭調補。
俟畢沅到山東接印後。
江蘭即行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勘明靜海天津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八月以來。
水勢消退三四尺不等。
北倉圍牆之外水已全消現惟最低處所。
及西沽大道尚未大涸。
連日與徵瑞分投察看。
各就地勢開渠引導。
并加車戽已涸道路不免沮洳難行。
多用秫稭乾土趕緊填墊等語。
目下天津河間一帶。
總以疏消積水。
最為急務。
若積水不消。
不特秋麥難種。
即道路用秫土填墊。
一經踐踏。
勢必旋墊旋塌。
徒勞罔濟。
西沽為商賈往來必經之所。
河間尤為沖衢孔道。
今道路沮洳難行。
車輛不通。
緻礙行旅。
成何事體。
必須趕緊籌辦。
徵瑞前奏撫恤疏消各事宜。
甚為妥協。
目下天津應辦一切。
竟着交徵瑞就近一手經理。
不必梁肯堂在津。
以緻顧此失彼。
河間一帶。
被水較重。
着傳谕梁肯堂、速赴該處。
将撫恤等事。
悉心妥辦。
并将積水田畝。
設法疏消。
以便補種秋麥。
其涸出大道。
亦饬屬趕緊平墊。
俾商旅通行無阻為要。
再向來秋麥。
立冬以前。
總可播種。
今年節候較遲。
十月十五日立冬。
為期尚有四十五日。
梁肯堂、徵瑞、務宜督率地方官。
趁此将天津河間等處積水。
多方引導。
普行宣洩。
使低窪地畝。
全行涸出。
一律補種秋麥。
方為妥善。
○丙戌。
予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巡海兵丁遭風淹斃林鬥生、落水得生李貴等十八名。
澎湖水師左營内渡兵丁遭風漂沒陳天生、落水得生潘日光等二十二名。
賞恤如例。
○丁亥。
谕、現在秋審官犯冊内。
吉林烏拉原任協領諾穆三核其情罪。
原系福康安、胡季堂、松筠、審辦之時。
并未究出實在情節拟以死罪。
試思諾穆三祗一協領。
乃伊家産何至豐厚倍常。
自因辦理人參。
侵漁入已所緻。
福康安等未将經案情節。
審訊得實。
殊屬草率。
但念福康安前在軍營。
頗為奮勉。
現又有緝捕邪教。
查拏私鑄之事。
松筠業經派赴西藏。
胡季堂平日辦事尚好。
朕亦不加深究矣。
若将穆諾三子勾。
無知之徒。
或妄議伊罪不至于死。
以為負屈。
況協領托蒙阿、與諾穆三公同辦事之人。
托蒙阿已經發往伊犁。
諾穆三雖拟絞候。
并未離原籍。
轉似為僥幸。
着加恩将諾穆三絞罪寬免。
亦發往伊犁。
朕辦理庶務。
權衡輕重。
一秉至公。
斷不使稍有枉屈。
亦不肯令獲咎之人得以依戀故土無所警懲也。
将此通谕知之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拏獲邪教案犯陳金玉、陳光玉、及王大烈等一摺。
是此案搶匿各犯。
皆已就獲。
本日據福康安奏拏獲桐梓縣私鑄要犯劉榮厚等一摺。
所辦好。
就福康安所奏情形。
此案聚夥私鑄。
竟在貴州地方。
非馮光熊所能辦。
現在邪教一案。
統計四川、陝西、湖北三省。
獲犯業将及二百名。
而首犯已在湖北地方拏獲。
搶匿之陳金玉弟兄。
亦俱就擒。
易于辦理。
着再傳谕福康安、如伊接奉前旨。
已回至襄陽一帶。
即就近将現獲邪教各犯。
速行審明具奏。
再往滇省。
如已過重慶、至桐梓一帶。
目下雲貴錢法諸務。
正關緊要。
福康安即當徑往貴州。
将私鑄一案。
督率審辦。
俟大局明白。
亦即由該處速赴新任。
較為便捷。
至邪教一案。
川省所獲皆非正犯。
看來此案起事。
非在湖北。
即在河南。
昨已将福甯捕授湖廣總督。
其才尚足倚辦。
所有邪教一案。
着專交與福甯、駐劄湖北、河南、交界地方。
董率辦理。
究出首犯嚴辦。
并将供出之牛八朱紅桃、搜緝務獲。
以副委任。
其川省所獲之謝添繡等、并着福康安酌量。
如無關緊要。
即留于川省。
交與孫士毅審明定拟。
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解往湖北。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以期案犯得以速結。
方為妥善。
其湖北拏獲要犯之委員等、若有實在出力者。
交與福甯、于定案時查明咨部議叙。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工部奏、富新等倉拔草各工。
共需銀一千四百九十餘兩。
揀派司員前往辦理。
得旨、此後零星工作。
在數百兩以上者。
若無大員董率。
恐滋浮冒。
凡有一工。
即着工部堂官一員輪值。
督率司員妥辦。
設有浮冒偷減情弊。
則惟輪值堂官是問。
如動銀數至一千兩以上者仍照例奏請簡派大臣辦理。
○調湖北荊州右翼副都統成德、為左翼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德福、為荊州右翼副都統。
○戊子。
谕、前因畢沅于查辦邪教一案。
既經接到川省劄會。
竹溪縣有奪犯毆差之事。
并未早行具奏。
又不親往督緝。
止派委臬司道府前往會拏。
該督安坐省城。
厥咎甚重業經明降谕旨。
将畢沅降補山東巡撫。
摘去花翎。
并罰交督撫養廉八年。
以示懲儆矣。
本日又據秦承恩奏、接據臬司禀報。
帶同委員等、續獲夥犯邱正魁等三十五名。
又于途次盤獲趙顯章等二名。
先後獲犯共一百十二名。
現俟楚省拏獲之樊學鳴等解到後。
即與蕭貴等面質嚴究等語。
此案邪教雖由該省破案。
且前後獲犯。
已有一百餘名。
但似此大案。
秦承恩接據該府禀報。
止派臬司等分往查拏。
亦未親赴該處其未親往之咎。
與畢沅無異。
秦承恩、着罰養廉三年。
分作六
甲寅。
九月。
乙酉朔。
谕曰、布顔、着調補山東按察使。
即赴新任。
其雲南按察使員缺、着江蘭調補。
俟畢沅到山東接印後。
江蘭即行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勘明靜海天津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八月以來。
水勢消退三四尺不等。
北倉圍牆之外水已全消現惟最低處所。
及西沽大道尚未大涸。
連日與徵瑞分投察看。
各就地勢開渠引導。
并加車戽已涸道路不免沮洳難行。
多用秫稭乾土趕緊填墊等語。
目下天津河間一帶。
總以疏消積水。
最為急務。
若積水不消。
不特秋麥難種。
即道路用秫土填墊。
一經踐踏。
勢必旋墊旋塌。
徒勞罔濟。
西沽為商賈往來必經之所。
河間尤為沖衢孔道。
今道路沮洳難行。
車輛不通。
緻礙行旅。
成何事體。
必須趕緊籌辦。
徵瑞前奏撫恤疏消各事宜。
甚為妥協。
目下天津應辦一切。
竟着交徵瑞就近一手經理。
不必梁肯堂在津。
以緻顧此失彼。
河間一帶。
被水較重。
着傳谕梁肯堂、速赴該處。
将撫恤等事。
悉心妥辦。
并将積水田畝。
設法疏消。
以便補種秋麥。
其涸出大道。
亦饬屬趕緊平墊。
俾商旅通行無阻為要。
再向來秋麥。
立冬以前。
總可播種。
今年節候較遲。
十月十五日立冬。
為期尚有四十五日。
梁肯堂、徵瑞、務宜督率地方官。
趁此将天津河間等處積水。
多方引導。
普行宣洩。
使低窪地畝。
全行涸出。
一律補種秋麥。
方為妥善。
○丙戌。
予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巡海兵丁遭風淹斃林鬥生、落水得生李貴等十八名。
澎湖水師左營内渡兵丁遭風漂沒陳天生、落水得生潘日光等二十二名。
賞恤如例。
○丁亥。
谕、現在秋審官犯冊内。
吉林烏拉原任協領諾穆三核其情罪。
原系福康安、胡季堂、松筠、審辦之時。
并未究出實在情節拟以死罪。
試思諾穆三祗一協領。
乃伊家産何至豐厚倍常。
自因辦理人參。
侵漁入已所緻。
福康安等未将經案情節。
審訊得實。
殊屬草率。
但念福康安前在軍營。
頗為奮勉。
現又有緝捕邪教。
查拏私鑄之事。
松筠業經派赴西藏。
胡季堂平日辦事尚好。
朕亦不加深究矣。
若将穆諾三子勾。
無知之徒。
或妄議伊罪不至于死。
以為負屈。
況協領托蒙阿、與諾穆三公同辦事之人。
托蒙阿已經發往伊犁。
諾穆三雖拟絞候。
并未離原籍。
轉似為僥幸。
着加恩将諾穆三絞罪寬免。
亦發往伊犁。
朕辦理庶務。
權衡輕重。
一秉至公。
斷不使稍有枉屈。
亦不肯令獲咎之人得以依戀故土無所警懲也。
将此通谕知之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拏獲邪教案犯陳金玉、陳光玉、及王大烈等一摺。
是此案搶匿各犯。
皆已就獲。
本日據福康安奏拏獲桐梓縣私鑄要犯劉榮厚等一摺。
所辦好。
就福康安所奏情形。
此案聚夥私鑄。
竟在貴州地方。
非馮光熊所能辦。
現在邪教一案。
統計四川、陝西、湖北三省。
獲犯業将及二百名。
而首犯已在湖北地方拏獲。
搶匿之陳金玉弟兄。
亦俱就擒。
易于辦理。
着再傳谕福康安、如伊接奉前旨。
已回至襄陽一帶。
即就近将現獲邪教各犯。
速行審明具奏。
再往滇省。
如已過重慶、至桐梓一帶。
目下雲貴錢法諸務。
正關緊要。
福康安即當徑往貴州。
将私鑄一案。
督率審辦。
俟大局明白。
亦即由該處速赴新任。
較為便捷。
至邪教一案。
川省所獲皆非正犯。
看來此案起事。
非在湖北。
即在河南。
昨已将福甯捕授湖廣總督。
其才尚足倚辦。
所有邪教一案。
着專交與福甯、駐劄湖北、河南、交界地方。
董率辦理。
究出首犯嚴辦。
并将供出之牛八朱紅桃、搜緝務獲。
以副委任。
其川省所獲之謝添繡等、并着福康安酌量。
如無關緊要。
即留于川省。
交與孫士毅審明定拟。
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解往湖北。
交與福甯歸案審辦。
以期案犯得以速結。
方為妥善。
其湖北拏獲要犯之委員等、若有實在出力者。
交與福甯、于定案時查明咨部議叙。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工部奏、富新等倉拔草各工。
共需銀一千四百九十餘兩。
揀派司員前往辦理。
得旨、此後零星工作。
在數百兩以上者。
若無大員董率。
恐滋浮冒。
凡有一工。
即着工部堂官一員輪值。
督率司員妥辦。
設有浮冒偷減情弊。
則惟輪值堂官是問。
如動銀數至一千兩以上者仍照例奏請簡派大臣辦理。
○調湖北荊州右翼副都統成德、為左翼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德福、為荊州右翼副都統。
○戊子。
谕、前因畢沅于查辦邪教一案。
既經接到川省劄會。
竹溪縣有奪犯毆差之事。
并未早行具奏。
又不親往督緝。
止派委臬司道府前往會拏。
該督安坐省城。
厥咎甚重業經明降谕旨。
将畢沅降補山東巡撫。
摘去花翎。
并罰交督撫養廉八年。
以示懲儆矣。
本日又據秦承恩奏、接據臬司禀報。
帶同委員等、續獲夥犯邱正魁等三十五名。
又于途次盤獲趙顯章等二名。
先後獲犯共一百十二名。
現俟楚省拏獲之樊學鳴等解到後。
即與蕭貴等面質嚴究等語。
此案邪教雖由該省破案。
且前後獲犯。
已有一百餘名。
但似此大案。
秦承恩接據該府禀報。
止派臬司等分往查拏。
亦未親赴該處其未親往之咎。
與畢沅無異。
秦承恩、着罰養廉三年。
分作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