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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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扣繳。
以示薄懲。
至外省督撫。
辦理地方事件。
非失之不及即失之太過所有邪教一案因系蔓延數省搜出經卷内又有違悖字句。
甚至奪犯傷差。
已非小案。
畢沅身為總督。
無刑名錢谷繁案。
是以罰重。
秦承恩亦并未親往查拏。
是以罰輕。
若各督撫等、因見畢沅以此獲咎。
遇有地方尋常事件。
亦紛紛前往緻涉張皇。
又非鎮靜之道。
督撫等受朕厚恩。
簡任封圻。
辦理事務。
自當權其緩急輕重。
酌中妥辦。
固不可養尊處優。
亦不可輕舉妄動。
嗣後各督撫等、務宜随時斟酌。
妥協辦理。
以副朕諄諄訓誨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議駁姜晟籌議錢價一摺。
已依議行矣。
前因各省錢價過賤。
令各督撫酌量情形。
将每年應行搭放錢文之處。
改放銀兩。
以期銀兩流通錢價自平。
嗣經戶部奏請收繳小錢。
俱不準給價。
勒限一年呈繳。
通行在案。
該撫自應查照部中所定章程辦理。
乃姜晟于收繳小錢一節。
複欲易給銀兩。
小民等惟利是趨。
勢必私鑄小錢。
以圖沾潤。
是杜弊而适以滋弊。
至兵饷既經改支銀兩。
其兵米折色一項。
亦應以銀搭放。
以昭畫一。
何得仍用錢文。
且該省存錢僅有四萬九千七百餘串。
止敷二年之用将來錢文無出不肖官吏。
轉得藉詞捏報錢貴。
慫恿開爐是該撫所奏。
仍不免為屬員豫留津潤地步辦理殊屬非是着傳旨申饬。
并着該撫按照部駁情節逐一妥辦。
○又谕曰、戶部議駁長麟等奏、請将銅鉛對成搭配鼓鑄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小錢充斥總由于局員将官錢私行減小額外多鑄小錢上下肥槖分潤。
節經降旨。
令各督撫停爐減卯。
并嚴行查禁。
以期錢法肅清。
俾商民兩便乃長麟等仍慮及複卯開爐錢價或至低賤。
請将銅六鉛四搭配鼓鑄。
而于鑄局之弊。
并未陳明該省錢價每銀一兩易錢一千四百文。
是錢價已為極賤斷不緻即時增昂。
今若加銅減鉛。
奸民析及锱铢。
保無将官局之錢私行銷毀。
所得之銅。
又可從而私鑄是一弊未去。
而兩弊并生況該省現在收繳小錢。
曾否淨盡。
并如何查禁之處。
又未聲叙。
殊屬疎漏。
長麟等、着傳旨申饬。
并着按照部中指駁各情節。
逐一妥辦。
○以内閣學士泰甯、兼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己醜。
谕曰、禦史甘立猷奏、現奉恩綸。
六十年普免天下漕糧。
請敕下直省督撫。
查明有糧之戶。
每恩免漕糧一石。
酌減佃人額租若幹。
核議章程。
奏明辦理等語。
前于五十五年普免天下錢糧時。
曾降旨令地方官、出示曉谕各業主。
将佃戶應交地租。
量予減收。
不必定以限制。
蓋普免錢糧漕糧。
皆系國家曠典。
在蠲免之年。
業主固可不必徵輸。
而在不免之年。
納總納稭。
仍當業主按則輸賦。
不能向佃戶額外多取。
況業食佃利由來已久。
佃戶等或系受雇傭工。
或系分給租餘。
并非徒用其力而不與以惠。
在富民等因朕特降恩綸。
覃敷恺澤。
推朕加惠之意。
各發天良。
量減租數。
俾力作村農。
共沾餘潤。
此固裒多益寡同享盈甯之道。
若如該禦史所奏。
議定章程。
予以限制。
勢必官為勉強抑勒滋弊。
且各省頑佃。
平日已不免有抗租情事。
若再定有減租之例。
更可得以藉口。
拖欠不交。
是以推恩行慶之典。
轉啟擾累刁抗之端。
成何政體。
甘立猷、系甘汝來之孫。
甘汝來在漢大臣中。
尚為曉事。
甘立猷何不達時務若此。
原摺着擲還。
○又谕、據惠齡奏查勘沔陽等處被水情形。
委員分路查撫一摺。
内稱各州縣被水之處。
必須分投查勘。
該撫前赴漢川、沔陽、天門三州縣。
督同查辦。
并委藩司汪新等、分往京山、江陵等處辦理撫恤。
其被淹居民。
俱即搭蓋蓆棚。
散給餅□□磨。
并放給一月口糧。
以資糊口等語。
沔陽等處。
猝被水淹。
該撫因災民亟需待哺。
即親往查辦。
并委員分投撫恤。
所辦尚妥。
至所稱倒塌房屋。
分别草瓦房間。
照例給與修費等語。
該處居民房屋多有被水浸損。
人口亦有淹斃。
情殊可憫。
着加恩按例加兩倍賞恤。
并着該撫查明被水各屬。
如有沖損民堰應行修築者。
均着官為經理。
準其作正開銷俾被災之處。
民力得免拮據該撫務須督率所屬。
妥協辦理。
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區。
恩施逾格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新授雲南臨元鎮總兵塔克慎、竟成綠營之漢人。
不能國語。
且才具平常。
難勝總兵之任。
雲南臨元鎮總兵員缺、着田永秱補授。
所遺員缺、着以塔克慎降補。
○庚寅。
谕、前因畢沅于查辦邪教一案。
接到川省劄會。
有奪犯毆差之事。
并不親往督緝。
已降旨将畢沅降補山東巡撫。
摘去花翎。
罰交督撫養廉八年示儆。
又因秦承恩于此案接據該府禀報。
亦未親往查拏。
将該撫罰養廉三年。
以示薄懲矣。
第恐外間未悉分别辦理原委。
以為畢沅、秦承恩、共辦邪教一案。
俱未經親往。
畢沅則降補巡撫。
摘去花翎。
又罰養廉八年。
秦承恩則僅罰養廉三年。
幾疑為一事兩辦。
軒轾懸殊。
不知此事先由陝西破案。
計該省獲犯。
前後已有一百餘名秦承恩之咎。
止于未經親往。
及奏報遲延。
是以将該撫交部嚴議。
并罰養廉三年。
以示薄懲。
至畢沅于邪教一事。
現在究獲宋之清、樊學鳴、李喜狗、戴大名、傳教各要犯。
俱籍隸湖北。
且據蕭貴供、經卷實系傳自湖北。
是此事起自楚省。
已無疑義。
畢沅于所屬地方。
有聚衆傳教奪犯重案。
日久漫無覺察。
已難辭咎。
迨接川陝二省咨會緝拏。
竹溪縣複有奪犯毆斃差役之事。
畢沅尚不親身馳赴該處督緝。
止派臬司道府。
前往會拏。
其過甚大。
況各省刑名錢谷。
俱系巡撫專政。
事務較繁。
至總督則專轄營伍。
凡遇地方有匪徒滋事之處。
則應總督帶兵前往捕緝。
畢沅身為總督。
營伍地方。
皆其所轄。
乃于此等聚衆傳教。
奪犯
以示薄懲。
至外省督撫。
辦理地方事件。
非失之不及即失之太過所有邪教一案因系蔓延數省搜出經卷内又有違悖字句。
甚至奪犯傷差。
已非小案。
畢沅身為總督。
無刑名錢谷繁案。
是以罰重。
秦承恩亦并未親往查拏。
是以罰輕。
若各督撫等、因見畢沅以此獲咎。
遇有地方尋常事件。
亦紛紛前往緻涉張皇。
又非鎮靜之道。
督撫等受朕厚恩。
簡任封圻。
辦理事務。
自當權其緩急輕重。
酌中妥辦。
固不可養尊處優。
亦不可輕舉妄動。
嗣後各督撫等、務宜随時斟酌。
妥協辦理。
以副朕諄諄訓誨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議駁姜晟籌議錢價一摺。
已依議行矣。
前因各省錢價過賤。
令各督撫酌量情形。
将每年應行搭放錢文之處。
改放銀兩。
以期銀兩流通錢價自平。
嗣經戶部奏請收繳小錢。
俱不準給價。
勒限一年呈繳。
通行在案。
該撫自應查照部中所定章程辦理。
乃姜晟于收繳小錢一節。
複欲易給銀兩。
小民等惟利是趨。
勢必私鑄小錢。
以圖沾潤。
是杜弊而适以滋弊。
至兵饷既經改支銀兩。
其兵米折色一項。
亦應以銀搭放。
以昭畫一。
何得仍用錢文。
且該省存錢僅有四萬九千七百餘串。
止敷二年之用将來錢文無出不肖官吏。
轉得藉詞捏報錢貴。
慫恿開爐是該撫所奏。
仍不免為屬員豫留津潤地步辦理殊屬非是着傳旨申饬。
并着該撫按照部駁情節逐一妥辦。
○又谕曰、戶部議駁長麟等奏、請将銅鉛對成搭配鼓鑄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小錢充斥總由于局員将官錢私行減小額外多鑄小錢上下肥槖分潤。
節經降旨。
令各督撫停爐減卯。
并嚴行查禁。
以期錢法肅清。
俾商民兩便乃長麟等仍慮及複卯開爐錢價或至低賤。
請将銅六鉛四搭配鼓鑄。
而于鑄局之弊。
并未陳明該省錢價每銀一兩易錢一千四百文。
是錢價已為極賤斷不緻即時增昂。
今若加銅減鉛。
奸民析及锱铢。
保無将官局之錢私行銷毀。
所得之銅。
又可從而私鑄是一弊未去。
而兩弊并生況該省現在收繳小錢。
曾否淨盡。
并如何查禁之處。
又未聲叙。
殊屬疎漏。
長麟等、着傳旨申饬。
并着按照部中指駁各情節。
逐一妥辦。
○以内閣學士泰甯、兼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己醜。
谕曰、禦史甘立猷奏、現奉恩綸。
六十年普免天下漕糧。
請敕下直省督撫。
查明有糧之戶。
每恩免漕糧一石。
酌減佃人額租若幹。
核議章程。
奏明辦理等語。
前于五十五年普免天下錢糧時。
曾降旨令地方官、出示曉谕各業主。
将佃戶應交地租。
量予減收。
不必定以限制。
蓋普免錢糧漕糧。
皆系國家曠典。
在蠲免之年。
業主固可不必徵輸。
而在不免之年。
納總納稭。
仍當業主按則輸賦。
不能向佃戶額外多取。
況業食佃利由來已久。
佃戶等或系受雇傭工。
或系分給租餘。
并非徒用其力而不與以惠。
在富民等因朕特降恩綸。
覃敷恺澤。
推朕加惠之意。
各發天良。
量減租數。
俾力作村農。
共沾餘潤。
此固裒多益寡同享盈甯之道。
若如該禦史所奏。
議定章程。
予以限制。
勢必官為勉強抑勒滋弊。
且各省頑佃。
平日已不免有抗租情事。
若再定有減租之例。
更可得以藉口。
拖欠不交。
是以推恩行慶之典。
轉啟擾累刁抗之端。
成何政體。
甘立猷、系甘汝來之孫。
甘汝來在漢大臣中。
尚為曉事。
甘立猷何不達時務若此。
原摺着擲還。
○又谕、據惠齡奏查勘沔陽等處被水情形。
委員分路查撫一摺。
内稱各州縣被水之處。
必須分投查勘。
該撫前赴漢川、沔陽、天門三州縣。
督同查辦。
并委藩司汪新等、分往京山、江陵等處辦理撫恤。
其被淹居民。
俱即搭蓋蓆棚。
散給餅□□磨。
并放給一月口糧。
以資糊口等語。
沔陽等處。
猝被水淹。
該撫因災民亟需待哺。
即親往查辦。
并委員分投撫恤。
所辦尚妥。
至所稱倒塌房屋。
分别草瓦房間。
照例給與修費等語。
該處居民房屋多有被水浸損。
人口亦有淹斃。
情殊可憫。
着加恩按例加兩倍賞恤。
并着該撫查明被水各屬。
如有沖損民堰應行修築者。
均着官為經理。
準其作正開銷俾被災之處。
民力得免拮據該撫務須督率所屬。
妥協辦理。
使小民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區。
恩施逾格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新授雲南臨元鎮總兵塔克慎、竟成綠營之漢人。
不能國語。
且才具平常。
難勝總兵之任。
雲南臨元鎮總兵員缺、着田永秱補授。
所遺員缺、着以塔克慎降補。
○庚寅。
谕、前因畢沅于查辦邪教一案。
接到川省劄會。
有奪犯毆差之事。
并不親往督緝。
已降旨将畢沅降補山東巡撫。
摘去花翎。
罰交督撫養廉八年示儆。
又因秦承恩于此案接據該府禀報。
亦未親往查拏。
将該撫罰養廉三年。
以示薄懲矣。
第恐外間未悉分别辦理原委。
以為畢沅、秦承恩、共辦邪教一案。
俱未經親往。
畢沅則降補巡撫。
摘去花翎。
又罰養廉八年。
秦承恩則僅罰養廉三年。
幾疑為一事兩辦。
軒轾懸殊。
不知此事先由陝西破案。
計該省獲犯。
前後已有一百餘名秦承恩之咎。
止于未經親往。
及奏報遲延。
是以将該撫交部嚴議。
并罰養廉三年。
以示薄懲。
至畢沅于邪教一事。
現在究獲宋之清、樊學鳴、李喜狗、戴大名、傳教各要犯。
俱籍隸湖北。
且據蕭貴供、經卷實系傳自湖北。
是此事起自楚省。
已無疑義。
畢沅于所屬地方。
有聚衆傳教奪犯重案。
日久漫無覺察。
已難辭咎。
迨接川陝二省咨會緝拏。
竹溪縣複有奪犯毆斃差役之事。
畢沅尚不親身馳赴該處督緝。
止派臬司道府。
前往會拏。
其過甚大。
況各省刑名錢谷。
俱系巡撫專政。
事務較繁。
至總督則專轄營伍。
凡遇地方有匪徒滋事之處。
則應總督帶兵前往捕緝。
畢沅身為總督。
營伍地方。
皆其所轄。
乃于此等聚衆傳教。
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