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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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八月。
庚午。
谕曰、德勒克之輔國公、固山貝子、俱系節次恩封。
現在出缺。
自應停襲。
但德勒克在内廷行走有年。
于經館繙經。
頗為出力。
着加恩将伊原賞之輔國公銜。
即令伊嗣子賽尚阿承襲。
仍着随同巴圖、在遊牧地方居住。
善為教導。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京東一帶。
遵化、玉田、豐潤、薊州等處。
同報被水。
須逐細履勘。
現饬藩司速往勘辦等語。
遵化一帶。
自系同時被水。
該督于此時始行奏及查辦。
自因朕明歲谒陵。
惟恐跸路經過。
看出情形。
是以先為此奏。
但各該處即已被水。
自須詳查妥辦。
該督務當速饬藩司。
逐一勘查。
或有應須接濟之處。
即當迅速奏明辦理。
毋緻稍有失所。
不可稍存大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徵瑞奏、酌辦天津加赈事宜。
并水勢消落情形。
摺内稱、現自天津起程。
趕赴熱河。
叩聆聖訓等語。
殊可不必。
所有接收陳設差務。
現經交收明白。
毋須該鹽政前來照料。
着傳谕徵瑞、仍即回至天津。
督同運使等、将該處撫赈各事宜。
悉心妥辦。
毋緻一夫失所。
至各村莊積水。
現已節屆白露。
亦着上緊疏消。
俾地畝全行涸出。
不誤播種秋麥。
徵瑞自當以災赈為重。
并将積水是否涸盡之處。
迅速奏聞。
以慰廑念。
又何庸于此時趕赴行在。
徒多往返耶。
○又谕曰、福康安奏、籌辦錢法。
暫停鼓鑄。
并于甯遠府收買小錢。
設爐改鑄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據摺内稱、川北一帶。
民間行用。
俱系局鑄大錢。
而錢價總未加昂。
到省後與孫士毅當面講求。
總由川省水陸交沖。
各省商赈往來。
錢文類多夾雜。
自平定金川以後。
百貨通行。
小錢充斥等語。
所奏固系就川省情形而論。
但小錢滋弊之由。
究由于各省局員。
将官錢私行減小。
額外多鑄小錢。
希圖赢餘肥槖。
以緻流行各省。
日積日多。
而雲南四川為尤甚。
若商販夾雜使用。
為數能有幾何。
即遊惰小民。
于僻靜處所私行镕化。
亦屬有限。
何至如此充斥。
是竟由官局偷減分兩。
多鑄圖利。
其弊顯然。
而督撫等。
又以錢局為美缺。
往往将伊信用私人。
派令管理。
使之得有赢餘。
以緻輾轉效尤。
竟成锢弊。
若此時加以究辦。
事隔年久。
恐督撫等無一人得免啟戾者。
是以寬其既往。
勉以自新。
今川省應發兵饷、及武職養廉等項。
既以銀兩滿支。
則銀兩流通。
錢價自可日漸增長。
該省鼓鑄。
竟應停止。
而福康安仍請于甯遠設爐四座。
将收買小錢。
另行改鑄。
仍不免為地方官豫留津潤地步。
又據稱、川省甯遠重慶等處。
均與滇黔交界。
私鑄奸民。
往往乘間販運。
若查禁不嚴。
必緻漸滋偷漏等語。
福康安具奏此摺之時。
尚未接奉調任雲貴谕旨。
是以在川言川。
今福康安已調雲貴總督。
則滇黔皆其所屬。
川省小錢。
既由該二省私鑄運往。
其應如何嚴禁。
俾不至流行川省。
以期杜絕弊源之處。
正可悉心籌辦。
務盡根株。
而川省查禁小錢。
孫士毅本系原辦之人。
尤應實力督辦。
俟和琳到任後。
再行據實認真督辦。
伊等三人先後接手。
同心妥辦。
自可期淨盡無弊。
至甯遠一帶沿用小錢。
據福康安奏、若于收買後。
運至省城改鑄。
腳價費重。
勢有難行。
拟于甯遠府設爐改鑄。
俟收買淨盡。
即行徹局等語。
此事亦暫可如此辦理。
補偏救弊。
但設局開爐。
最易滋弊。
所派道府等未必可恃。
林俊出身本屬寒微。
因其平日辦事。
尚知出力。
是以加恩擢任臬司。
今甯遠府設局改鑄一事。
竟當專委林俊、實心經理。
并着林俊自行酌量。
如能常川在彼。
親身督率。
固屬甚善。
倘不能常駐彼處。
或于空閑時。
往來稽察。
務使收買小錢。
設爐改鑄等事。
弊絕風清。
方為妥善。
林俊受恩深重。
自當倍加勉力。
盡心查辦。
此後若能認真整頓。
肅清積弊。
将小錢收繳淨盡。
俾該處不留萌蘖。
着有成效。
朕必加以恩施。
倘不能實力妥辦。
緻局鑄仍前滋弊。
小錢依舊夾雜。
必将伊從重治罪。
斷不稍貸。
又據福康安奏、川省地方情形。
據稱該處無藉遊民。
易于滋事。
現饬地方官認真偵緝。
從重究治。
遠近均知歛迹等語。
川省民情強悍。
從前<口固>匪等。
往往肆行滋事。
全在平日嚴行禁捕。
方不緻故智複萌。
今據福康安奏、饬屬嚴拏。
均知斂迹。
和琳到任後。
惟當一體嚴行督饬。
有犯必懲。
以期地方甯谧。
和琳平日辦事。
俱能用心精細。
于此等事。
自必稽查嚴密。
辦理周妥。
以副委任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谕、本年河南省衛輝、懷慶、彰德、三府所屬被水各縣。
業經降旨。
将應徵秋糧。
俱着加恩豁免。
并分别賞給一月口糧。
今續據穆和蔺奏、延津、安陽、湯陰、内黃、臨漳、五縣被水稍輕。
已借給一月口糧等語。
此五縣所借口糧。
亦着加恩一體賞給。
以示體恤。
又據奏、大河以南有漕州縣。
本年應徵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請概行停運等語。
豫省辦理加赈。
應需銀米兼放。
所有此項米豆。
即着照所請。
留于該省。
作為河北搭放加赈之用。
毋庸起運。
又據奏、武陟等十四縣未經淹浸地畝。
及毗連災地之溫縣等十一縣。
秋禾雖尚有收。
但系積歉之區。
請将本年應徵新漕、及舊欠米豆。
并新舊地丁錢糧。
分别緩徵等語。
該省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糧。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所有應徵本年新漕米麥豆三項。
已在其内。
着該撫查明。
如不在因災帶緩項内者。
再行詳晰奏明。
另降恩旨。
分别緩徵。
以副朕加惠災黎、優施恩恤至意。
○又谕曰、古城領隊大臣勒裡善、在任将及五載。
為時已久。
書麟、着賞給三等侍衛。
自備資斧。
在該處領隊大臣上。
效力贖罪。
更換勒裡善來京。
書麟接奉此旨。
即日前往。
不必赴行在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借給麥種。
并請停運漕糧等項一摺。
業已另降谕旨。
分别加恩矣。
至摺内稱、大河迤南有漕州縣。
本年應徵漕糧内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請概行停運。
以為河北搭放加赈之用等語。
所奏殊欠明晰。
黑豆一項。
京城每年例應支放之處甚多。
俱由河南山東二省。
運京應用。
非若漕米之各省供輸。
存貯充裕者可比。
若河南停運。
自應将黑豆一項。
數目若幹。
分晰聲叙。
以便酌量倉存豆石。
及明歲需用數目。
通盤核計。
倘有不敷支放。
即可酌令盛京采買。
今穆和蔺祇稱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籠統聲叙。
已屬含混。
又據稱、武陟溫縣等二十五縣二麥歉收。
大田未能及時播種。
請将應徵本年新漕米麥豆三項。
自六十年為始。
分作二年帶徵。
另有應徵舊欠米豆。
再予遞展一年。
并懇将本年應徵新舊地丁錢糧。
緩至來歲麥熟啟徵等語。
該省被水較重州縣。
節年因災緩帶未完銀米。
早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數目。
開單具奏。
候朕加恩。
今穆和蔺又請将本年應徵新漕。
分作二年帶徵。
此項新漕。
自不在查辦節年因災緩帶項内。
但聲叙已欠明白。
而摺内又稱另有應徵舊欠米豆。
請遞展一年。
及本年應徵新舊地丁錢糧。
緩至來歲開徵之語。
此二項舊欠。
是否即系因災帶緩。
抑系應徵正賦舊欠未完之款。
亦未據明白聲叙。
且該省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米。
前經降旨。
令其速行查奏。
為日已久。
尚未據該撫查明奏覆。
已屬遲緩。
而穆和蔺尚稱現在趕緊查辦。
已用朱筆點出。
似此遲延。
尚得謂之趕緊乎。
穆和蔺、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停運豆石為數若幹。
及所稱舊欠米豆。
并新舊地丁錢糧等項。
是否俱系應徵未完。
抑即系因災帶緩之款。
再行詳晰具奏。
毋得再有牽混。
又據稱豫省各屬積水。
七月已消大半。
交八月後。
連日晴霁。
水消倍速。
現惟低窪處所。
尚未涸出等語。
該省被水地畝。
多有淹浸。
疏消積水。
最為要務。
今低窪處所。
尚有未經涸出者。
該撫尤當督饬所屬。
相度地勢。
設法疏消。
俾得一律涸複。
不誤播種秋麥之期。
方為妥善。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壬申。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戶部左侍郎員缺。
着永保補授。
其新授戶部右侍郎景安、一俟辦理全漕完竣。
即應來京供職。
所有倉場侍郎員缺。
着僧保住調補。
阿精阿、着補授刑部右侍郎。
所遺陝西布政使員缺。
着倭什布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永保在新疆年久。
應簡員更換來京。
但該處緊要。
一時勝任乏人。
現已加恩授伊為戶部左侍郎。
着再留駐數年。
俟一得其人。
即令前往更換。
将此傳谕永保、俾感戴朕恩。
益加奮勉。
○癸酉。
谕曰、奇臣奏請本年來京陛見一摺。
各省副都統等。
時屆三年。
例應來京陛見。
奇臣何以豫行奏請。
着即準其陛見外。
仍通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等。
屆期照例來京。
惟将印務交與何人署理之處咨部。
不必豫行奏請。
○谕軍機大臣曰、李奉翰、福甯奏、會看江境各壩。
先行拆展南北兩壩一摺。
據稱、北岸第一道馬良壩。
原長一百五十丈。
今長三百六十丈。
南岸第一道楊家壩。
原議酌留近堤壩身二百丈。
今長三百四十五丈。
俱當速行拆去。
現在酌量留存拆展。
上遊灘水下注。
極為暢達等語。
究未言明暢達何處。
該處南北兩壩。
本有舊定丈尺。
今陸續接長。
俱至三百餘丈。
實為過當。
似此逐年接築。
将何所底止。
而北岸第五壩。
長至八百餘丈。
挺入河心。
尤無此理。
今李奉翰等、将該二壩查照舊制。
酌量留存。
分别拆展。
并将漫口大堤。
加幫寬厚。
其臨河壩工。
量為拆去。
以免與水争地。
上遊灘水。
得以源源下注。
東省曹單一帶積水。
自可不緻壅遏。
其餘各壩應否拆展。
俟蘇淩阿、蘭第錫、到工。
再行會商籌辦。
所有南岸之蔣家壩一道。
被水間段沖塌。
現存一百四十丈。
足以護堤。
自無庸再行補築。
但李奉翰、福甯、系專就東省情形。
酌籌辦理。
将來蘇淩阿、蘭第錫、到齊。
自不免意見參差。
即蘇淩阿原可不存成見。
但現署兩江總督。
恐亦不免随同蘭第錫在南言南。
彼此互有争論。
但以公事而論。
東南兩河。
同系一河。
豈可稍存偏私之見。
統俟伊等會商奏到時。
候朕察看情形。
再降谕旨。
但河工壩埝。
固為保護堤根。
然必須順水之性。
向東南斜築。
方可以資利導。
豈有層層攔截。
轉逼向西北之理。
今南河南北兩岸。
橫築壩埝。
魚鱗栉比。
甚至北岸第五壩。
長至七百五十
甲寅。
八月。
庚午。
谕曰、德勒克之輔國公、固山貝子、俱系節次恩封。
現在出缺。
自應停襲。
但德勒克在内廷行走有年。
于經館繙經。
頗為出力。
着加恩将伊原賞之輔國公銜。
即令伊嗣子賽尚阿承襲。
仍着随同巴圖、在遊牧地方居住。
善為教導。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京東一帶。
遵化、玉田、豐潤、薊州等處。
同報被水。
須逐細履勘。
現饬藩司速往勘辦等語。
遵化一帶。
自系同時被水。
該督于此時始行奏及查辦。
自因朕明歲谒陵。
惟恐跸路經過。
看出情形。
是以先為此奏。
但各該處即已被水。
自須詳查妥辦。
該督務當速饬藩司。
逐一勘查。
或有應須接濟之處。
即當迅速奏明辦理。
毋緻稍有失所。
不可稍存大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徵瑞奏、酌辦天津加赈事宜。
并水勢消落情形。
摺内稱、現自天津起程。
趕赴熱河。
叩聆聖訓等語。
殊可不必。
所有接收陳設差務。
現經交收明白。
毋須該鹽政前來照料。
着傳谕徵瑞、仍即回至天津。
督同運使等、将該處撫赈各事宜。
悉心妥辦。
毋緻一夫失所。
至各村莊積水。
現已節屆白露。
亦着上緊疏消。
俾地畝全行涸出。
不誤播種秋麥。
徵瑞自當以災赈為重。
并将積水是否涸盡之處。
迅速奏聞。
以慰廑念。
又何庸于此時趕赴行在。
徒多往返耶。
○又谕曰、福康安奏、籌辦錢法。
暫停鼓鑄。
并于甯遠府收買小錢。
設爐改鑄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據摺内稱、川北一帶。
民間行用。
俱系局鑄大錢。
而錢價總未加昂。
到省後與孫士毅當面講求。
總由川省水陸交沖。
各省商赈往來。
錢文類多夾雜。
自平定金川以後。
百貨通行。
小錢充斥等語。
所奏固系就川省情形而論。
但小錢滋弊之由。
究由于各省局員。
将官錢私行減小。
額外多鑄小錢。
希圖赢餘肥槖。
以緻流行各省。
日積日多。
而雲南四川為尤甚。
若商販夾雜使用。
為數能有幾何。
即遊惰小民。
于僻靜處所私行镕化。
亦屬有限。
何至如此充斥。
是竟由官局偷減分兩。
多鑄圖利。
其弊顯然。
而督撫等。
又以錢局為美缺。
往往将伊信用私人。
派令管理。
使之得有赢餘。
以緻輾轉效尤。
竟成锢弊。
若此時加以究辦。
事隔年久。
恐督撫等無一人得免啟戾者。
是以寬其既往。
勉以自新。
今川省應發兵饷、及武職養廉等項。
既以銀兩滿支。
則銀兩流通。
錢價自可日漸增長。
該省鼓鑄。
竟應停止。
而福康安仍請于甯遠設爐四座。
将收買小錢。
另行改鑄。
仍不免為地方官豫留津潤地步。
又據稱、川省甯遠重慶等處。
均與滇黔交界。
私鑄奸民。
往往乘間販運。
若查禁不嚴。
必緻漸滋偷漏等語。
福康安具奏此摺之時。
尚未接奉調任雲貴谕旨。
是以在川言川。
今福康安已調雲貴總督。
則滇黔皆其所屬。
川省小錢。
既由該二省私鑄運往。
其應如何嚴禁。
俾不至流行川省。
以期杜絕弊源之處。
正可悉心籌辦。
務盡根株。
而川省查禁小錢。
孫士毅本系原辦之人。
尤應實力督辦。
俟和琳到任後。
再行據實認真督辦。
伊等三人先後接手。
同心妥辦。
自可期淨盡無弊。
至甯遠一帶沿用小錢。
據福康安奏、若于收買後。
運至省城改鑄。
腳價費重。
勢有難行。
拟于甯遠府設爐改鑄。
俟收買淨盡。
即行徹局等語。
此事亦暫可如此辦理。
補偏救弊。
但設局開爐。
最易滋弊。
所派道府等未必可恃。
林俊出身本屬寒微。
因其平日辦事。
尚知出力。
是以加恩擢任臬司。
今甯遠府設局改鑄一事。
竟當專委林俊、實心經理。
并着林俊自行酌量。
如能常川在彼。
親身督率。
固屬甚善。
倘不能常駐彼處。
或于空閑時。
往來稽察。
務使收買小錢。
設爐改鑄等事。
弊絕風清。
方為妥善。
林俊受恩深重。
自當倍加勉力。
盡心查辦。
此後若能認真整頓。
肅清積弊。
将小錢收繳淨盡。
俾該處不留萌蘖。
着有成效。
朕必加以恩施。
倘不能實力妥辦。
緻局鑄仍前滋弊。
小錢依舊夾雜。
必将伊從重治罪。
斷不稍貸。
又據福康安奏、川省地方情形。
據稱該處無藉遊民。
易于滋事。
現饬地方官認真偵緝。
從重究治。
遠近均知歛迹等語。
川省民情強悍。
從前<口固>匪等。
往往肆行滋事。
全在平日嚴行禁捕。
方不緻故智複萌。
今據福康安奏、饬屬嚴拏。
均知斂迹。
和琳到任後。
惟當一體嚴行督饬。
有犯必懲。
以期地方甯谧。
和琳平日辦事。
俱能用心精細。
于此等事。
自必稽查嚴密。
辦理周妥。
以副委任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谕、本年河南省衛輝、懷慶、彰德、三府所屬被水各縣。
業經降旨。
将應徵秋糧。
俱着加恩豁免。
并分别賞給一月口糧。
今續據穆和蔺奏、延津、安陽、湯陰、内黃、臨漳、五縣被水稍輕。
已借給一月口糧等語。
此五縣所借口糧。
亦着加恩一體賞給。
以示體恤。
又據奏、大河以南有漕州縣。
本年應徵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請概行停運等語。
豫省辦理加赈。
應需銀米兼放。
所有此項米豆。
即着照所請。
留于該省。
作為河北搭放加赈之用。
毋庸起運。
又據奏、武陟等十四縣未經淹浸地畝。
及毗連災地之溫縣等十一縣。
秋禾雖尚有收。
但系積歉之區。
請将本年應徵新漕、及舊欠米豆。
并新舊地丁錢糧。
分别緩徵等語。
該省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糧。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所有應徵本年新漕米麥豆三項。
已在其内。
着該撫查明。
如不在因災帶緩項内者。
再行詳晰奏明。
另降恩旨。
分别緩徵。
以副朕加惠災黎、優施恩恤至意。
○又谕曰、古城領隊大臣勒裡善、在任将及五載。
為時已久。
書麟、着賞給三等侍衛。
自備資斧。
在該處領隊大臣上。
效力贖罪。
更換勒裡善來京。
書麟接奉此旨。
即日前往。
不必赴行在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借給麥種。
并請停運漕糧等項一摺。
業已另降谕旨。
分别加恩矣。
至摺内稱、大河迤南有漕州縣。
本年應徵漕糧内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請概行停運。
以為河北搭放加赈之用等語。
所奏殊欠明晰。
黑豆一項。
京城每年例應支放之處甚多。
俱由河南山東二省。
運京應用。
非若漕米之各省供輸。
存貯充裕者可比。
若河南停運。
自應将黑豆一項。
數目若幹。
分晰聲叙。
以便酌量倉存豆石。
及明歲需用數目。
通盤核計。
倘有不敷支放。
即可酌令盛京采買。
今穆和蔺祇稱米豆二項。
共五萬八千八百餘石。
籠統聲叙。
已屬含混。
又據稱、武陟溫縣等二十五縣二麥歉收。
大田未能及時播種。
請将應徵本年新漕米麥豆三項。
自六十年為始。
分作二年帶徵。
另有應徵舊欠米豆。
再予遞展一年。
并懇将本年應徵新舊地丁錢糧。
緩至來歲麥熟啟徵等語。
該省被水較重州縣。
節年因災緩帶未完銀米。
早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數目。
開單具奏。
候朕加恩。
今穆和蔺又請将本年應徵新漕。
分作二年帶徵。
此項新漕。
自不在查辦節年因災緩帶項内。
但聲叙已欠明白。
而摺内又稱另有應徵舊欠米豆。
請遞展一年。
及本年應徵新舊地丁錢糧。
緩至來歲開徵之語。
此二項舊欠。
是否即系因災帶緩。
抑系應徵正賦舊欠未完之款。
亦未據明白聲叙。
且該省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米。
前經降旨。
令其速行查奏。
為日已久。
尚未據該撫查明奏覆。
已屬遲緩。
而穆和蔺尚稱現在趕緊查辦。
已用朱筆點出。
似此遲延。
尚得謂之趕緊乎。
穆和蔺、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停運豆石為數若幹。
及所稱舊欠米豆。
并新舊地丁錢糧等項。
是否俱系應徵未完。
抑即系因災帶緩之款。
再行詳晰具奏。
毋得再有牽混。
又據稱豫省各屬積水。
七月已消大半。
交八月後。
連日晴霁。
水消倍速。
現惟低窪處所。
尚未涸出等語。
該省被水地畝。
多有淹浸。
疏消積水。
最為要務。
今低窪處所。
尚有未經涸出者。
該撫尤當督饬所屬。
相度地勢。
設法疏消。
俾得一律涸複。
不誤播種秋麥之期。
方為妥善。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壬申。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戶部左侍郎員缺。
着永保補授。
其新授戶部右侍郎景安、一俟辦理全漕完竣。
即應來京供職。
所有倉場侍郎員缺。
着僧保住調補。
阿精阿、着補授刑部右侍郎。
所遺陝西布政使員缺。
着倭什布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永保在新疆年久。
應簡員更換來京。
但該處緊要。
一時勝任乏人。
現已加恩授伊為戶部左侍郎。
着再留駐數年。
俟一得其人。
即令前往更換。
将此傳谕永保、俾感戴朕恩。
益加奮勉。
○癸酉。
谕曰、奇臣奏請本年來京陛見一摺。
各省副都統等。
時屆三年。
例應來京陛見。
奇臣何以豫行奏請。
着即準其陛見外。
仍通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等。
屆期照例來京。
惟将印務交與何人署理之處咨部。
不必豫行奏請。
○谕軍機大臣曰、李奉翰、福甯奏、會看江境各壩。
先行拆展南北兩壩一摺。
據稱、北岸第一道馬良壩。
原長一百五十丈。
今長三百六十丈。
南岸第一道楊家壩。
原議酌留近堤壩身二百丈。
今長三百四十五丈。
俱當速行拆去。
現在酌量留存拆展。
上遊灘水下注。
極為暢達等語。
究未言明暢達何處。
該處南北兩壩。
本有舊定丈尺。
今陸續接長。
俱至三百餘丈。
實為過當。
似此逐年接築。
将何所底止。
而北岸第五壩。
長至八百餘丈。
挺入河心。
尤無此理。
今李奉翰等、将該二壩查照舊制。
酌量留存。
分别拆展。
并将漫口大堤。
加幫寬厚。
其臨河壩工。
量為拆去。
以免與水争地。
上遊灘水。
得以源源下注。
東省曹單一帶積水。
自可不緻壅遏。
其餘各壩應否拆展。
俟蘇淩阿、蘭第錫、到工。
再行會商籌辦。
所有南岸之蔣家壩一道。
被水間段沖塌。
現存一百四十丈。
足以護堤。
自無庸再行補築。
但李奉翰、福甯、系專就東省情形。
酌籌辦理。
将來蘇淩阿、蘭第錫、到齊。
自不免意見參差。
即蘇淩阿原可不存成見。
但現署兩江總督。
恐亦不免随同蘭第錫在南言南。
彼此互有争論。
但以公事而論。
東南兩河。
同系一河。
豈可稍存偏私之見。
統俟伊等會商奏到時。
候朕察看情形。
再降谕旨。
但河工壩埝。
固為保護堤根。
然必須順水之性。
向東南斜築。
方可以資利導。
豈有層層攔截。
轉逼向西北之理。
今南河南北兩岸。
橫築壩埝。
魚鱗栉比。
甚至北岸第五壩。
長至七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