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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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湖北等省。
先後獲犯訊供。
祇系為騙錢惑衆起見。
尚非重大之案。
現已交福甯承總辦理。
無難速行辦結。
福康安此時如已赴襄陽。
即将案内緊要情節。
告知福甯。
自更易于查辦。
若尚在重慶。
即無庸再赴襄陽。
竟當遵照節降谕旨。
于辦理私鑄事竣。
速赴雲南。
查辦小錢為要。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壬子。
谕曰、工部賠建硝磺庫座。
除用過工料外。
節省銀九百七十七兩四錢零。
奏請交納節慎庫應用。
殊屬見小。
工部堂官着饬行。
分賠并非公項。
所有節省餘銀。
當各按原賠之數。
分别給還。
○又谕、安徽省太平泾縣交界處所。
添建營房。
辦理遲延一事。
前據周樽奏到、業将承辦各員。
及曆任督撫。
一并交部議處矣。
本日又據蘇淩阿奏、此項營房。
雖查明因山僻地方。
難覓平正基地。
呈報有案。
但究屬遲延。
應将各職名咨部議處等語。
該處營房。
于五十三年奏準添建。
何以藉詞覓地。
遲至六七年之久。
始行興造。
實屬不成事體。
所有承辦各員。
及曆任督撫。
除已交部分别議處外。
并将此項修建營房工費銀兩。
着落分賠。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本日據梁肯堂奏、獻縣疏消積水一摺。
内稱現在督同清河道方受疇、分駐單橋向水溝一帶。
董率各員。
挑挖溝渠支河三道。
均一律疏通。
水勢已歸入正河。
涸出道路。
亦已搶墊平坦。
低窪處所。
一俟全涸。
即可接續填墊等語。
梁肯堂現因勘辦工程。
并有前赴通州會勘事務。
獻縣一帶應辦事宜。
不能兼顧。
方受疇素屬能事。
經該督派辦疏消事宜。
尚屬妥協。
現在獻縣一帶。
道路雖己修墊。
而低窪處所。
積水尚未全消。
即着責成該道一手經理。
道員雖無奏事之責。
但如派送堪布喇嘛進京等事。
俱準自行陳奏。
所有獻縣一帶疏消積水事宜。
着方受疇認真妥辦。
務使涸出道路。
一律修整平墊。
行旅得以通行無滞。
方為妥善。
并着該道、将現在該處積水是否全行消涸。
道路曾否墊平。
車輛是否可以通行之處。
即自行具摺陳奏。
以慰懸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梁肯堂覆奏、勘估通州入官房屋。
估價短少。
自陳惶悚一摺。
内稱自五月内召見後。
迄今數月依戀之私。
無刻少釋。
請先詣阙廷。
恭候恩命等語。
已于摺内抹出。
并詳加批示矣。
前因通州前後兩任知州。
估變張建業入官房屋價值。
較之内務府司員所估。
短至一倍有餘。
恐不足以服該督之心。
且該處房屋。
坐落通州西門大街。
與該督所奏偏僻處所。
亦不符合。
是以降旨令該督前赴通州。
候朕另簡大臣。
帶同司員、知州、覆加勘估。
該督自應遵奉前旨。
将何日可抵通州之處奏明。
候欽派大臣到時。
會同覆勘。
迺摺内轉自陳依戀。
此等虛言。
聞之厭矣。
該督身任地方。
如果情殷戀主。
何不将地方事務。
籌辦妥協。
朕得稍纾廑注。
豈不較勝依戀虛言乎。
所稱先詣阙廷。
恭候恩命。
更可不必。
試思該督此時來京。
并無應辦緊要事件。
不過随班召對。
又何必急于來京乎。
現在和珅已赴永定河。
查勘堤岸工程。
該督路過良鄉時。
亦可與之會晤。
至獻縣。
疏消積水事宜。
已降旨令道員方受疇一手經理。
自行具奏。
以免該督兼顧之慮。
此時該督、竟應順道先赴通州。
俟和珅等到後。
會同覆勘入官房屋。
事竣再行來京。
亦不為遲。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畢沅奏、馳赴房縣、續獲邪教案犯王應熊等四十八名一摺。
所奏總不明白。
前據該撫奏、拏獲王應琥一犯。
系遞上傳教之人。
應從此切實窮究倡教首犯等語。
此摺系二十日遞到。
距今已将一旬。
豈尚未訊有供詞。
況現獲之王應熊、閱其排行。
與王應琥似屬弟兄。
更應向該犯等、岩切研鞫。
錄供奏聞。
何竟無一字提及。
僅以獲犯緣由。
有何緊要。
用六百裡馳奏。
畢沅向來尚屬能事。
近日辦理邪教。
看來大不如前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據福甯奏、提訊前獲之南陽縣劉喜狗一犯。
供系劉文富親子。
劉文富己經身故。
實無傳教人等。
與劉喜狗往來等語。
昨福康安奏、據韓隴供劉文溥系首先倡教之人。
住居河南鄧州雷音寺旁等語。
劉文溥、與劉文富名字住址互異。
自必另有其人。
已有旨傳谕穆和蔺、督饬所屬。
迅速嚴拏。
并令福甯幫同搜查。
此案人犯既衆。
頭緒太多。
是以責成福甯、承總辦理。
該督駐劄襄陽。
督辦一切。
距南陽鄧州不遠。
如穆和蔺所辦未能周到。
竟當馳赴河南。
董率搜緝。
該督不可不盡心勉力。
務期究明起事之人速拏嚴辦。
定拟具奏。
以副委任。
所有畢沅奏獲之王應琥、王應熊等。
如己解赴襄陽。
并着該督訊取供詞速奏。
歸案辦理。
仍由六百裡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齊戒三日。
○癸醜。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全德奏、泰州海州各鹽場。
本年六七八等月。
連遇風雨。
湖河并漲。
低窪處所。
多有被淹等語。
泰州海州各鹽場。
因湖河彙注。
多有被淹。
雖雜糧蕩草。
現據勘明在五分以上。
尚不成災。
但煎曬已停數月。
竈力不無拮據。
所有本年應徵新舊折價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年麥熟後開徵。
分作兩年帶完。
其闆浦、中正、臨興、廟灣、四場。
五十八年因災借給口糧。
亦着照例遞緩。
又丁溪、草堰、新興、廟灣、四場。
并着照例借給草本銀兩。
于來年五月後。
分限一年内扣清。
至東台、河垛、二場。
雖被水較輕。
但所産蕩草歉收。
亦着一并借給草本銀兩。
以資煎熬而纾丁力。
○甲寅。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川省鄉闱榜發。
查明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年老諸生甚多。
選其年力尚強者。
開單進呈等語。
所奏是。
各省年老諸生。
因其皓首窮經。
尚能踴躍觀光。
榜發未經獲售。
是以于該督撫奏到時。
特加恩分别賞給舉人副榜。
用彰壽世作人之化。
然因有此恩旨。
而遂不加甄别。
使名器得以濫邀。
亦非核實之道。
各省辦理。
俱未免有意見好。
今孫士毅将例監、及入學年分較近。
并精力衰邁。
不能進京會試者十六名。
概行汰去。
甚為得當。
本年鄉試早經榜發。
近省已陸續奏到。
不及再加選擇。
着傳谕各督撫。
于下屆鄉試時。
務照此慎選具奏。
毋得仍前概行胪列。
緻滋冒濫。
○貴州巡撫馮光熊疏報、乾隆五十八年分。
黃平、湄潭、施秉、三州縣。
勸墾額内額外田、三百五十四畝有奇。
○是月。
署兩江總督蘇淩阿、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覆奏、五十四五兩年。
窦家寨、王平莊等處。
民堰漫缺。
水勢直趨毛城壩。
灘面刷深溝槽甚多。
且恐大汛漫灘。
是以修築土壩。
穩護新工。
與大學士公阿桂所奏情形相同。
但接築太長。
辦理未免錯謬。
批、何言可辨。
又奏、此後嚴饬道廳等。
不得私行接長。
又批、亦可耳。
又奏、務令河道通暢。
堤工穩固。
得旨、覽奏俱悉。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沿海産鹽地方。
匪徒設竈私煎。
現已拏獲嚴懲。
仍派委員弁。
添設巡役。
以期查拏淨盡。
得旨、認真查拏。
毋為空言。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
先後獲犯訊供。
祇系為騙錢惑衆起見。
尚非重大之案。
現已交福甯承總辦理。
無難速行辦結。
福康安此時如已赴襄陽。
即将案内緊要情節。
告知福甯。
自更易于查辦。
若尚在重慶。
即無庸再赴襄陽。
竟當遵照節降谕旨。
于辦理私鑄事竣。
速赴雲南。
查辦小錢為要。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壬子。
谕曰、工部賠建硝磺庫座。
除用過工料外。
節省銀九百七十七兩四錢零。
奏請交納節慎庫應用。
殊屬見小。
工部堂官着饬行。
分賠并非公項。
所有節省餘銀。
當各按原賠之數。
分别給還。
○又谕、安徽省太平泾縣交界處所。
添建營房。
辦理遲延一事。
前據周樽奏到、業将承辦各員。
及曆任督撫。
一并交部議處矣。
本日又據蘇淩阿奏、此項營房。
雖查明因山僻地方。
難覓平正基地。
呈報有案。
但究屬遲延。
應将各職名咨部議處等語。
該處營房。
于五十三年奏準添建。
何以藉詞覓地。
遲至六七年之久。
始行興造。
實屬不成事體。
所有承辦各員。
及曆任督撫。
除已交部分别議處外。
并将此項修建營房工費銀兩。
着落分賠。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本日據梁肯堂奏、獻縣疏消積水一摺。
内稱現在督同清河道方受疇、分駐單橋向水溝一帶。
董率各員。
挑挖溝渠支河三道。
均一律疏通。
水勢已歸入正河。
涸出道路。
亦已搶墊平坦。
低窪處所。
一俟全涸。
即可接續填墊等語。
梁肯堂現因勘辦工程。
并有前赴通州會勘事務。
獻縣一帶應辦事宜。
不能兼顧。
方受疇素屬能事。
經該督派辦疏消事宜。
尚屬妥協。
現在獻縣一帶。
道路雖己修墊。
而低窪處所。
積水尚未全消。
即着責成該道一手經理。
道員雖無奏事之責。
但如派送堪布喇嘛進京等事。
俱準自行陳奏。
所有獻縣一帶疏消積水事宜。
着方受疇認真妥辦。
務使涸出道路。
一律修整平墊。
行旅得以通行無滞。
方為妥善。
并着該道、将現在該處積水是否全行消涸。
道路曾否墊平。
車輛是否可以通行之處。
即自行具摺陳奏。
以慰懸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梁肯堂覆奏、勘估通州入官房屋。
估價短少。
自陳惶悚一摺。
内稱自五月内召見後。
迄今數月依戀之私。
無刻少釋。
請先詣阙廷。
恭候恩命等語。
已于摺内抹出。
并詳加批示矣。
前因通州前後兩任知州。
估變張建業入官房屋價值。
較之内務府司員所估。
短至一倍有餘。
恐不足以服該督之心。
且該處房屋。
坐落通州西門大街。
與該督所奏偏僻處所。
亦不符合。
是以降旨令該督前赴通州。
候朕另簡大臣。
帶同司員、知州、覆加勘估。
該督自應遵奉前旨。
将何日可抵通州之處奏明。
候欽派大臣到時。
會同覆勘。
迺摺内轉自陳依戀。
此等虛言。
聞之厭矣。
該督身任地方。
如果情殷戀主。
何不将地方事務。
籌辦妥協。
朕得稍纾廑注。
豈不較勝依戀虛言乎。
所稱先詣阙廷。
恭候恩命。
更可不必。
試思該督此時來京。
并無應辦緊要事件。
不過随班召對。
又何必急于來京乎。
現在和珅已赴永定河。
查勘堤岸工程。
該督路過良鄉時。
亦可與之會晤。
至獻縣。
疏消積水事宜。
已降旨令道員方受疇一手經理。
自行具奏。
以免該督兼顧之慮。
此時該督、竟應順道先赴通州。
俟和珅等到後。
會同覆勘入官房屋。
事竣再行來京。
亦不為遲。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畢沅奏、馳赴房縣、續獲邪教案犯王應熊等四十八名一摺。
所奏總不明白。
前據該撫奏、拏獲王應琥一犯。
系遞上傳教之人。
應從此切實窮究倡教首犯等語。
此摺系二十日遞到。
距今已将一旬。
豈尚未訊有供詞。
況現獲之王應熊、閱其排行。
與王應琥似屬弟兄。
更應向該犯等、岩切研鞫。
錄供奏聞。
何竟無一字提及。
僅以獲犯緣由。
有何緊要。
用六百裡馳奏。
畢沅向來尚屬能事。
近日辦理邪教。
看來大不如前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據福甯奏、提訊前獲之南陽縣劉喜狗一犯。
供系劉文富親子。
劉文富己經身故。
實無傳教人等。
與劉喜狗往來等語。
昨福康安奏、據韓隴供劉文溥系首先倡教之人。
住居河南鄧州雷音寺旁等語。
劉文溥、與劉文富名字住址互異。
自必另有其人。
已有旨傳谕穆和蔺、督饬所屬。
迅速嚴拏。
并令福甯幫同搜查。
此案人犯既衆。
頭緒太多。
是以責成福甯、承總辦理。
該督駐劄襄陽。
督辦一切。
距南陽鄧州不遠。
如穆和蔺所辦未能周到。
竟當馳赴河南。
董率搜緝。
該督不可不盡心勉力。
務期究明起事之人速拏嚴辦。
定拟具奏。
以副委任。
所有畢沅奏獲之王應琥、王應熊等。
如己解赴襄陽。
并着該督訊取供詞速奏。
歸案辦理。
仍由六百裡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齊戒三日。
○癸醜。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全德奏、泰州海州各鹽場。
本年六七八等月。
連遇風雨。
湖河并漲。
低窪處所。
多有被淹等語。
泰州海州各鹽場。
因湖河彙注。
多有被淹。
雖雜糧蕩草。
現據勘明在五分以上。
尚不成災。
但煎曬已停數月。
竈力不無拮據。
所有本年應徵新舊折價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年麥熟後開徵。
分作兩年帶完。
其闆浦、中正、臨興、廟灣、四場。
五十八年因災借給口糧。
亦着照例遞緩。
又丁溪、草堰、新興、廟灣、四場。
并着照例借給草本銀兩。
于來年五月後。
分限一年内扣清。
至東台、河垛、二場。
雖被水較輕。
但所産蕩草歉收。
亦着一并借給草本銀兩。
以資煎熬而纾丁力。
○甲寅。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川省鄉闱榜發。
查明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年老諸生甚多。
選其年力尚強者。
開單進呈等語。
所奏是。
各省年老諸生。
因其皓首窮經。
尚能踴躍觀光。
榜發未經獲售。
是以于該督撫奏到時。
特加恩分别賞給舉人副榜。
用彰壽世作人之化。
然因有此恩旨。
而遂不加甄别。
使名器得以濫邀。
亦非核實之道。
各省辦理。
俱未免有意見好。
今孫士毅将例監、及入學年分較近。
并精力衰邁。
不能進京會試者十六名。
概行汰去。
甚為得當。
本年鄉試早經榜發。
近省已陸續奏到。
不及再加選擇。
着傳谕各督撫。
于下屆鄉試時。
務照此慎選具奏。
毋得仍前概行胪列。
緻滋冒濫。
○貴州巡撫馮光熊疏報、乾隆五十八年分。
黃平、湄潭、施秉、三州縣。
勸墾額内額外田、三百五十四畝有奇。
○是月。
署兩江總督蘇淩阿、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覆奏、五十四五兩年。
窦家寨、王平莊等處。
民堰漫缺。
水勢直趨毛城壩。
灘面刷深溝槽甚多。
且恐大汛漫灘。
是以修築土壩。
穩護新工。
與大學士公阿桂所奏情形相同。
但接築太長。
辦理未免錯謬。
批、何言可辨。
又奏、此後嚴饬道廳等。
不得私行接長。
又批、亦可耳。
又奏、務令河道通暢。
堤工穩固。
得旨、覽奏俱悉。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沿海産鹽地方。
匪徒設竈私煎。
現已拏獲嚴懲。
仍派委員弁。
添設巡役。
以期查拏淨盡。
得旨、認真查拏。
毋為空言。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