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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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令福康安、或赴河南。
或竟赴襄陽。
駐劄督辦。
今福康安正在辦理邪教。
又赴重慶督拏私鑄匪徒。
其事恐難兼顧。
看來匪徒私鑄一事。
止系無業貧民。
作奸牟利。
無難查拏辦理。
此時究當以審辦邪案為重。
着福康安自行酌量。
如邪教一案。
業已得有頭緒。
首要各犯。
俱經就獲。
陝西湖北等省查拏各犯。
祇須各行訊取确供。
互相咨會質審。
孫士毅、畢沅、秦承恩、三人可能辦理裕如。
福康安自無庸再行轉回。
即知照三人。
令其查辦。
黔省桐梓縣地方匪徒私鑄一事。
現據福康安奏、該犯等蓄有不法兇器。
又複聚賭行兇。
且夥匪多人。
難保無聞拏抗拒之事。
所派總兵袁國璜等。
恐未必能辦理妥協。
搜拏淨盡。
福康安即在彼督辦完竣。
就近由桐梓赴雲南調任。
更為便捷。
若酌量孫士毅等三人。
恐辦理各持意見。
未能合一。
則福康安仍應遵照昨旨。
或赴襄陽。
或即赴陝西。
酌量駐劄一處。
以便就近摘提要犯。
歸案審究。
俟全案完竣。
再赴新任。
亦無不可。
總以督辦有人。
查拏淨盡為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傳谕知之。
○是日。
駐跸要亭行宮。
○戊寅。
谕、前據福甯奏、江省豐北汛所築土壩。
層層攔束。
有礙東省曹單漫水去路。
彼時朕即以江省所築壩堰過多。
緻上遊水勢不能暢達。
自系蘭第錫等辦理未善。
即命福甯馳赴江境。
将應拆動者先行拆去。
并令蘇淩阿、蘭第錫、李奉翰、會同籌辦。
茲據蘇淩阿等。
将會勘江境各土壩。
分别應去應留。
公同籌議具奏。
所有南北兩岸各壩。
酌定去留。
俾豫東水勢。
得以暢流下注。
而下遊黃河。
亦不緻溜緩停淤。
以資經久。
所奏甚為明晰。
即可照此辦理。
嗣後毋得再有更張。
至江省修築土壩。
原為保護堤根。
但逐漸接長。
以緻有礙河流。
蘭第錫自不能辭咎。
昨于伊奏摺内。
早已批示。
今蘭第錫奏請交部議處。
自所應得。
此等接築土壩。
皆由工員等意圖侵冒。
以修築壩工為名。
禀報開銷。
可資沾潤。
此系向來河員通弊。
而該河督不加詳察。
遂緻添築壩埝。
無所底止。
殊非慎重河防、通盤籌畫之道。
蘭第錫、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審拟晉江縣接收廈門關稅饷銀。
在縣堂被竊一案。
所奏盡屬虛詞。
竟成笑話。
據稱、此項饷銀。
經領催珠隆阿解至晉江縣。
該縣雷元運、已派人點存縣署大堂。
适值是夜。
該縣在二堂審理詞訟。
共有數起。
緻被賊乘機混入。
竊取稅銀一桶。
什銀一千兩。
由堂側空地。
<扌嶲>贓踰垣而逸等語。
此等情節。
即屬不實。
外省州縣聽理詞訟。
每多壓擱。
遇有控案。
往往将兩造押禁。
任聽吏役等需索舞弊。
即日間尚不肯坐堂審斷。
何況深夜。
且州縣身膺民社。
詞訟是其專責。
縱事務繁劇。
亦何至竟無甯晷。
即間有承審要案。
日間不能辦結。
何妨次日再審。
而必連夜聽斷。
有是理乎。
即如軍機大臣、每日承旨書谕。
兼辦部旗事務。
至為繁要。
即遇有軍報。
亦不過傍晚散直。
未有秉燭辦公者。
況一縣令之事。
能有幾何。
其日間又有何公事。
乃至無暇坐堂。
至二鼓時分。
尚在聽斷案件。
若果有似此勤于理事者。
方将加以超擢。
試問諸各督撫等。
能如此勤勞辦公否耶。
是所稱該縣雷元運、是夜适在二堂審理詞訟一節。
又将誰欺。
且該縣即在堂理事。
書吏衙役等。
于前後二堂。
豈竟無一人出入。
至與賊以暇。
任其從容割斷摃索。
乘間竊取。
竟無一人知覺。
況稅銀竊至一千兩。
計有二十元寶。
觔兩甚重。
又何能以一人負之踰牆逸去。
是此項情節。
其為裝點虛捏。
又屬顯然。
再行竊賊匪。
必系無業貧苦之徒。
一旦竊此多金。
自必任意花用。
難掩衆人耳目。
而稅課元寶。
又俱有錾鑿字樣。
更可易于蹤迹。
閩省于海洋盜匪。
尚能躧緝捕獲。
屢經奏報。
為數甚多。
豈獨于此竊銀賊匪。
轉無從物色拏獲耶。
種種捏飾情節。
俱屬顯而易見。
伍拉納等、于此案竟未切實辦理。
不過以虛詞敷衍陳叙。
希圖朦混。
朕辦理政務五十九年。
情僞無不周悉。
此等伎倆。
焉能逃朕鑒照。
該督等所辦。
實大不是。
伍拉納、浦霖、及臬司。
并承審此案之司道府該縣。
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并各罰養齌一年。
以為辦事不實。
虛詞文飾者戒。
仍着伍拉納等。
按照指出各情節。
另行審辦。
并即據實明白回奏。
毋得再有支飾。
緻幹重啟。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察哈爾總管一缺。
綠營都司守備二缺。
各保一人。
奏請補放等語。
凡補放官員。
俱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倘拟正之員。
才具平庸。
遠不如拟陪之員。
間有補放拟陪者。
如拟正之員。
稍有可觀。
未有不補放拟正者。
因伊犁等處道路遙遠。
并不引見。
令該将軍大臣等。
拟定正陪奏補。
雖每次總以拟正人員補放。
然究有揀選正陪、候朕補放之體制。
今保甯于總管等三缺。
僅各保一人請補。
與伊自專何異。
此風一長。
各該将軍督撫等、相率效尤。
尚複成何政體。
保甯、着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所奏總管等缺。
着保甯另行拟定正陪。
奏請補放外。
将此通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督撫遵行。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到糧價情形一摺。
據稱、河以南各屬糧價。
或與上月相同。
或就平減。
惟河北較之上月稍增。
尚因商販流通。
市糧充裕。
不緻遽形騰貴等語。
本年河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
雨水過多。
民堰漫溢。
間有淹浸地畝。
糧價自不免稍昂。
猶幸河以南各屬。
俱得豐收。
此時商販流通。
河北市糧充裕。
價值不至騰貴。
民食得以有資。
足慰廑注。
但将來冬月江寒之際。
或恐賈販稍稀。
闾閻鮮有蓋藏。
有需接濟之處。
着傳谕福甯抵任後。
留心查察。
若河北各屬。
冬間糧價較昂。
應行量為接濟。
即當據實奏聞。
毋得稍有諱飾。
○是日。
駐跸密雲縣行宮。
○己卯。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三場事竣出闱。
即赴南岸各工巡防一摺。
内稱、本月十六日。
接據禀報。
萬錦灘黃河。
于十四日長水三尺。
十五日續長三尺。
即于十七日出闱。
馳赴南岸工次。
往來督率巡防等語。
萬錦灘黃河水勢增長。
所有南岸防護事宜。
關系緊要。
吳璥正當在闱監臨。
一接禀報。
因總河巡撫。
俱不在工次。
即将第三場試卷未經辦竣之事。
移交提調監試辦理。
迅即馳往查勘。
并不拘泥向例。
必待三場事務全竣。
方始出闱。
能知事體緩急輕重。
甚為可嘉。
吳璥、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又本日未刻。
吳敬由驿奏到河水消落。
工程穩固一摺。
覽奏欣慰。
該省黃河驟經長水。
其卑矮各埽。
經同知徐端、程國檠等。
鑲護堅整。
水勢消退。
大溜開行。
勢漸平緩。
所辦尚好。
前已有旨。
俟霜降後秋汛安瀾。
将該河督及在工員弁等。
一并交部議叙。
此次鑲護埽工。
其同知徐端等。
并着該撫查明。
屆期一并咨部議叙。
至河北三府積水消落。
現已涸出十之八九。
播種秋麥之期。
可以不誤。
深慰廑念。
現在節過白露。
工程平穩。
祇須饬令在工員弁。
實力巡防。
足資保護。
前經降旨。
令該藩司前往登封縣。
随同穆和蔺、查拏四川究出邪教各犯。
吳璥即當迅速馳赴該處。
遵奉前旨。
随同實力查拏。
毋有疎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接到拉特納巴都爾來禀。
發給檄谕一摺。
覽奏俱悉。
拉特納巴都爾等。
因接奉禦賜物件。
具表謝恩。
其大頭人迺爾興、緣補放噶箕。
俱各将感忭情形。
具禀福康安、足見恭順悃忱。
福康安所拟給發檄谕。
均為妥協。
惟福康安前已有旨調任雲貴總督。
此次奏摺。
系于七月二十五日拜發。
尚未接奉前旨。
是以檄谕内有奉命總督四川之語。
已令軍機大臣。
将調任雲貴一節。
于檄谕内添叙。
并将雲南亦與西藏接壤。
聲息亦可相通。
四川總督。
已令和琳補授。
一切撫綏番境。
咨禀往來。
均能料理周妥之處。
谕知拉特納巴都爾等。
福康安即照繕發給。
俾其誠心向化。
共知敬畏。
愈深感激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予故大學士嵇璜祭葬如例。
谥文恭。
○旌表逼嫁捐軀江西金溪縣民王平章妻許氏。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庚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辛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徵瑞奏查辦天津積水一摺。
内稱、該處堤岸。
已經涸出。
所積之水。
轉因岸隔不能外瀉。
就其水勢高于外者。
即開挖溝槽。
逐層疏導。
其水勢較低于外者。
仿照江南車水之法。
多造水車。
安排堤岸。
将積水辘轳車放歸河。
即可漸次消涸等語。
天津等處。
因夏間雨水較多。
海河漲漫。
該處地畝。
間有被淹。
前經降旨。
令徵瑞就近率同地方官。
辦理撫恤事宜。
該鹽政冒雨乘船。
往來查勘。
甚為出力。
今複據奏籌辦疏消積水。
就其地勢高下。
開挖溝槽。
逐層宣洩。
并捐赀多造水車。
戽水歸河。
俾積水全行消涸。
辦理實屬妥協。
殊堪嘉獎。
運使嵇承志、前已降旨加恩賞給按察使銜。
徵瑞亦着賞給奉宸院卿銜。
并賞給荷包等物。
以示獎勵。
○又谕曰、福康安奏、酌給五寨屯練餘丁錢糧。
于本省茶息閑款動支。
并委員丈出兩金川閑空地畝。
增給降番等因一摺。
維州協所屬雜谷乾堡等五寨屯練兵丁。
自金川、蘭州、石峰堡、台灣等處。
屢次調派。
無不奮勉争先。
前年調赴廓爾喀軍營。
往回萬數千裡。
登艱涉險。
尤為分外出力。
邊番素習勞苦。
生計維艱。
自應量加恩赉。
着照福康安所請。
将五寨餘丁一千五百名。
每名每年照正額饷銀六兩之例。
減半賞給銀三兩。
即于川省茶息款項内動支。
俾資衣食。
至金川降番等。
曆次調派。
亦屬勇往出力。
除該處正項地畝。
已經開墾外。
其餘荒山瘠地。
亦着照所請。
準令該降番等。
于附近處所。
自行量加分段耕種。
無庸交納錢糧。
以示朕惠愛番民、恩施格外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七月分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淮安揚州海州所屬之高郵、興化、沭陽等州縣。
逼近河湖低窪處所。
零星間段。
微有積水。
又徐州所屬之砀山、豐、沛、三縣。
因黃水漫溢。
低窪之處。
亦間有被淹之田。
業經督臣先行撫恤現在一并親往履勘。
或有應行緩徵之處。
酌量辦理等語。
徐州所屬砀山豐沛等處。
偶有被淹田畝。
自因前此曲家莊漫口過水所緻。
該處堤工。
業據該河督等。
早已趕緊堵築完竣。
積水諒已消退。
但該處民田。
既經過水被淹。
究恐收成不無稍歉。
着傳谕蘇淩阿等。
速行查明被淹田畝。
如有應行緩借。
以纾民力之處。
即酌量情形。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諱飾。
緻令失所。
○又谕曰、福康安奏、遵将川督要務。
寄知和琳一摺。
内稱、外省地方官。
遇有應辦要緊要件。
每圖化大為小。
怠玩因循等語。
此實外吏惡習。
但又有将小作大。
希圖見長者。
亦不可不知。
又據奏于甯遠府就近設爐鼓鑄。
俟收繳小錢淨盡。
即行停止一節。
此亦不過調劑之一法。
朕謂收買恐私鑄更多。
彼既犯法。
或竟赴襄陽。
駐劄督辦。
今福康安正在辦理邪教。
又赴重慶督拏私鑄匪徒。
其事恐難兼顧。
看來匪徒私鑄一事。
止系無業貧民。
作奸牟利。
無難查拏辦理。
此時究當以審辦邪案為重。
着福康安自行酌量。
如邪教一案。
業已得有頭緒。
首要各犯。
俱經就獲。
陝西湖北等省查拏各犯。
祇須各行訊取确供。
互相咨會質審。
孫士毅、畢沅、秦承恩、三人可能辦理裕如。
福康安自無庸再行轉回。
即知照三人。
令其查辦。
黔省桐梓縣地方匪徒私鑄一事。
現據福康安奏、該犯等蓄有不法兇器。
又複聚賭行兇。
且夥匪多人。
難保無聞拏抗拒之事。
所派總兵袁國璜等。
恐未必能辦理妥協。
搜拏淨盡。
福康安即在彼督辦完竣。
就近由桐梓赴雲南調任。
更為便捷。
若酌量孫士毅等三人。
恐辦理各持意見。
未能合一。
則福康安仍應遵照昨旨。
或赴襄陽。
或即赴陝西。
酌量駐劄一處。
以便就近摘提要犯。
歸案審究。
俟全案完竣。
再赴新任。
亦無不可。
總以督辦有人。
查拏淨盡為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傳谕知之。
○是日。
駐跸要亭行宮。
○戊寅。
谕、前據福甯奏、江省豐北汛所築土壩。
層層攔束。
有礙東省曹單漫水去路。
彼時朕即以江省所築壩堰過多。
緻上遊水勢不能暢達。
自系蘭第錫等辦理未善。
即命福甯馳赴江境。
将應拆動者先行拆去。
并令蘇淩阿、蘭第錫、李奉翰、會同籌辦。
茲據蘇淩阿等。
将會勘江境各土壩。
分别應去應留。
公同籌議具奏。
所有南北兩岸各壩。
酌定去留。
俾豫東水勢。
得以暢流下注。
而下遊黃河。
亦不緻溜緩停淤。
以資經久。
所奏甚為明晰。
即可照此辦理。
嗣後毋得再有更張。
至江省修築土壩。
原為保護堤根。
但逐漸接長。
以緻有礙河流。
蘭第錫自不能辭咎。
昨于伊奏摺内。
早已批示。
今蘭第錫奏請交部議處。
自所應得。
此等接築土壩。
皆由工員等意圖侵冒。
以修築壩工為名。
禀報開銷。
可資沾潤。
此系向來河員通弊。
而該河督不加詳察。
遂緻添築壩埝。
無所底止。
殊非慎重河防、通盤籌畫之道。
蘭第錫、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審拟晉江縣接收廈門關稅饷銀。
在縣堂被竊一案。
所奏盡屬虛詞。
竟成笑話。
據稱、此項饷銀。
經領催珠隆阿解至晉江縣。
該縣雷元運、已派人點存縣署大堂。
适值是夜。
該縣在二堂審理詞訟。
共有數起。
緻被賊乘機混入。
竊取稅銀一桶。
什銀一千兩。
由堂側空地。
<扌嶲>贓踰垣而逸等語。
此等情節。
即屬不實。
外省州縣聽理詞訟。
每多壓擱。
遇有控案。
往往将兩造押禁。
任聽吏役等需索舞弊。
即日間尚不肯坐堂審斷。
何況深夜。
且州縣身膺民社。
詞訟是其專責。
縱事務繁劇。
亦何至竟無甯晷。
即間有承審要案。
日間不能辦結。
何妨次日再審。
而必連夜聽斷。
有是理乎。
即如軍機大臣、每日承旨書谕。
兼辦部旗事務。
至為繁要。
即遇有軍報。
亦不過傍晚散直。
未有秉燭辦公者。
況一縣令之事。
能有幾何。
其日間又有何公事。
乃至無暇坐堂。
至二鼓時分。
尚在聽斷案件。
若果有似此勤于理事者。
方将加以超擢。
試問諸各督撫等。
能如此勤勞辦公否耶。
是所稱該縣雷元運、是夜适在二堂審理詞訟一節。
又将誰欺。
且該縣即在堂理事。
書吏衙役等。
于前後二堂。
豈竟無一人出入。
至與賊以暇。
任其從容割斷摃索。
乘間竊取。
竟無一人知覺。
況稅銀竊至一千兩。
計有二十元寶。
觔兩甚重。
又何能以一人負之踰牆逸去。
是此項情節。
其為裝點虛捏。
又屬顯然。
再行竊賊匪。
必系無業貧苦之徒。
一旦竊此多金。
自必任意花用。
難掩衆人耳目。
而稅課元寶。
又俱有錾鑿字樣。
更可易于蹤迹。
閩省于海洋盜匪。
尚能躧緝捕獲。
屢經奏報。
為數甚多。
豈獨于此竊銀賊匪。
轉無從物色拏獲耶。
種種捏飾情節。
俱屬顯而易見。
伍拉納等、于此案竟未切實辦理。
不過以虛詞敷衍陳叙。
希圖朦混。
朕辦理政務五十九年。
情僞無不周悉。
此等伎倆。
焉能逃朕鑒照。
該督等所辦。
實大不是。
伍拉納、浦霖、及臬司。
并承審此案之司道府該縣。
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并各罰養齌一年。
以為辦事不實。
虛詞文飾者戒。
仍着伍拉納等。
按照指出各情節。
另行審辦。
并即據實明白回奏。
毋得再有支飾。
緻幹重啟。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察哈爾總管一缺。
綠營都司守備二缺。
各保一人。
奏請補放等語。
凡補放官員。
俱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倘拟正之員。
才具平庸。
遠不如拟陪之員。
間有補放拟陪者。
如拟正之員。
稍有可觀。
未有不補放拟正者。
因伊犁等處道路遙遠。
并不引見。
令該将軍大臣等。
拟定正陪奏補。
雖每次總以拟正人員補放。
然究有揀選正陪、候朕補放之體制。
今保甯于總管等三缺。
僅各保一人請補。
與伊自專何異。
此風一長。
各該将軍督撫等、相率效尤。
尚複成何政體。
保甯、着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所奏總管等缺。
着保甯另行拟定正陪。
奏請補放外。
将此通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督撫遵行。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到糧價情形一摺。
據稱、河以南各屬糧價。
或與上月相同。
或就平減。
惟河北較之上月稍增。
尚因商販流通。
市糧充裕。
不緻遽形騰貴等語。
本年河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
雨水過多。
民堰漫溢。
間有淹浸地畝。
糧價自不免稍昂。
猶幸河以南各屬。
俱得豐收。
此時商販流通。
河北市糧充裕。
價值不至騰貴。
民食得以有資。
足慰廑注。
但将來冬月江寒之際。
或恐賈販稍稀。
闾閻鮮有蓋藏。
有需接濟之處。
着傳谕福甯抵任後。
留心查察。
若河北各屬。
冬間糧價較昂。
應行量為接濟。
即當據實奏聞。
毋得稍有諱飾。
○是日。
駐跸密雲縣行宮。
○己卯。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三場事竣出闱。
即赴南岸各工巡防一摺。
内稱、本月十六日。
接據禀報。
萬錦灘黃河。
于十四日長水三尺。
十五日續長三尺。
即于十七日出闱。
馳赴南岸工次。
往來督率巡防等語。
萬錦灘黃河水勢增長。
所有南岸防護事宜。
關系緊要。
吳璥正當在闱監臨。
一接禀報。
因總河巡撫。
俱不在工次。
即将第三場試卷未經辦竣之事。
移交提調監試辦理。
迅即馳往查勘。
并不拘泥向例。
必待三場事務全竣。
方始出闱。
能知事體緩急輕重。
甚為可嘉。
吳璥、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又本日未刻。
吳敬由驿奏到河水消落。
工程穩固一摺。
覽奏欣慰。
該省黃河驟經長水。
其卑矮各埽。
經同知徐端、程國檠等。
鑲護堅整。
水勢消退。
大溜開行。
勢漸平緩。
所辦尚好。
前已有旨。
俟霜降後秋汛安瀾。
将該河督及在工員弁等。
一并交部議叙。
此次鑲護埽工。
其同知徐端等。
并着該撫查明。
屆期一并咨部議叙。
至河北三府積水消落。
現已涸出十之八九。
播種秋麥之期。
可以不誤。
深慰廑念。
現在節過白露。
工程平穩。
祇須饬令在工員弁。
實力巡防。
足資保護。
前經降旨。
令該藩司前往登封縣。
随同穆和蔺、查拏四川究出邪教各犯。
吳璥即當迅速馳赴該處。
遵奉前旨。
随同實力查拏。
毋有疎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接到拉特納巴都爾來禀。
發給檄谕一摺。
覽奏俱悉。
拉特納巴都爾等。
因接奉禦賜物件。
具表謝恩。
其大頭人迺爾興、緣補放噶箕。
俱各将感忭情形。
具禀福康安、足見恭順悃忱。
福康安所拟給發檄谕。
均為妥協。
惟福康安前已有旨調任雲貴總督。
此次奏摺。
系于七月二十五日拜發。
尚未接奉前旨。
是以檄谕内有奉命總督四川之語。
已令軍機大臣。
将調任雲貴一節。
于檄谕内添叙。
并将雲南亦與西藏接壤。
聲息亦可相通。
四川總督。
已令和琳補授。
一切撫綏番境。
咨禀往來。
均能料理周妥之處。
谕知拉特納巴都爾等。
福康安即照繕發給。
俾其誠心向化。
共知敬畏。
愈深感激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予故大學士嵇璜祭葬如例。
谥文恭。
○旌表逼嫁捐軀江西金溪縣民王平章妻許氏。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庚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辛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徵瑞奏查辦天津積水一摺。
内稱、該處堤岸。
已經涸出。
所積之水。
轉因岸隔不能外瀉。
就其水勢高于外者。
即開挖溝槽。
逐層疏導。
其水勢較低于外者。
仿照江南車水之法。
多造水車。
安排堤岸。
将積水辘轳車放歸河。
即可漸次消涸等語。
天津等處。
因夏間雨水較多。
海河漲漫。
該處地畝。
間有被淹。
前經降旨。
令徵瑞就近率同地方官。
辦理撫恤事宜。
該鹽政冒雨乘船。
往來查勘。
甚為出力。
今複據奏籌辦疏消積水。
就其地勢高下。
開挖溝槽。
逐層宣洩。
并捐赀多造水車。
戽水歸河。
俾積水全行消涸。
辦理實屬妥協。
殊堪嘉獎。
運使嵇承志、前已降旨加恩賞給按察使銜。
徵瑞亦着賞給奉宸院卿銜。
并賞給荷包等物。
以示獎勵。
○又谕曰、福康安奏、酌給五寨屯練餘丁錢糧。
于本省茶息閑款動支。
并委員丈出兩金川閑空地畝。
增給降番等因一摺。
維州協所屬雜谷乾堡等五寨屯練兵丁。
自金川、蘭州、石峰堡、台灣等處。
屢次調派。
無不奮勉争先。
前年調赴廓爾喀軍營。
往回萬數千裡。
登艱涉險。
尤為分外出力。
邊番素習勞苦。
生計維艱。
自應量加恩赉。
着照福康安所請。
将五寨餘丁一千五百名。
每名每年照正額饷銀六兩之例。
減半賞給銀三兩。
即于川省茶息款項内動支。
俾資衣食。
至金川降番等。
曆次調派。
亦屬勇往出力。
除該處正項地畝。
已經開墾外。
其餘荒山瘠地。
亦着照所請。
準令該降番等。
于附近處所。
自行量加分段耕種。
無庸交納錢糧。
以示朕惠愛番民、恩施格外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七月分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淮安揚州海州所屬之高郵、興化、沭陽等州縣。
逼近河湖低窪處所。
零星間段。
微有積水。
又徐州所屬之砀山、豐、沛、三縣。
因黃水漫溢。
低窪之處。
亦間有被淹之田。
業經督臣先行撫恤現在一并親往履勘。
或有應行緩徵之處。
酌量辦理等語。
徐州所屬砀山豐沛等處。
偶有被淹田畝。
自因前此曲家莊漫口過水所緻。
該處堤工。
業據該河督等。
早已趕緊堵築完竣。
積水諒已消退。
但該處民田。
既經過水被淹。
究恐收成不無稍歉。
着傳谕蘇淩阿等。
速行查明被淹田畝。
如有應行緩借。
以纾民力之處。
即酌量情形。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諱飾。
緻令失所。
○又谕曰、福康安奏、遵将川督要務。
寄知和琳一摺。
内稱、外省地方官。
遇有應辦要緊要件。
每圖化大為小。
怠玩因循等語。
此實外吏惡習。
但又有将小作大。
希圖見長者。
亦不可不知。
又據奏于甯遠府就近設爐鼓鑄。
俟收繳小錢淨盡。
即行停止一節。
此亦不過調劑之一法。
朕謂收買恐私鑄更多。
彼既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