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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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稱該處漫口堤埝。
均系民修。
現經司道等捐給口糧。
雇集人夫。
堵築斷流。
并查明涸出地畝。
酌借耔種。
趕種秋麥等語。
大名元城二縣。
因堤岸漫口被水較重。
該處民修堤埝。
雖據司道等捐給口糧。
雇夫堵築。
第念各村莊被水之後。
小民生計維艱。
若令出赀修築堤埝。
未免益形拮據。
所有該二縣修築民埝工料銀兩。
俱加恩作正開銷。
以纾民力。
至該處涸出地畝。
現在水已消落。
正當乘時趕種秋麥。
所有酌借耔種。
亦着加恩賞給。
俾小民及時播種。
不緻稍有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勘明河間任邱二縣被水情形。
分别撫恤事宜各摺。
任邱、河間、二縣村莊。
多被淹浸。
高地秋禾。
尚可薄收。
其低窪田禾。
已屬無望。
大名府屬之南樂縣。
亦被淹四十餘村。
看此情形。
直省被水地方甚重。
深堪憫恻。
應辦一切事宜。
該督惟當倍加奮勉。
盡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不使一夫失所。
又該督辦理赈務。
應需銀兩。
前據奏請撥帑四十萬兩。
漕米十四萬石。
早經照數撥給。
今被水地方較廣。
前項銀米倘有未敷。
并即核明數目。
再行奏明請撥。
至所奏遵化州應交東陵租錢一節。
該州并非被災之處。
此項應交之項。
何得藉詞延宕。
該州玩延之罪。
自無可辭。
且為數無多。
竟應責令照數賠出。
速行解交歸款。
以示懲儆。
竟可無庸交部議處。
不必更向民間催徵。
亦無得再有遲緩。
緻幹重咎。
至此項園地。
是否實在荒蕪。
及租賦過重。
應行酌減之處。
現經梁肯堂查奏、酌派委員前往确勘。
但該員即系地方官。
難免意存袒護。
藉詞捏混。
着傳谕愛星阿、于該委員到時。
酌派該處司官。
會同确勘。
庶可秉公查辦。
以歸核實。
不緻地方官作弊袒護。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愛星阿知之。
○又谕曰、穆和蔺奏、秋禾約收分數一摺。
内稱通省合算。
約計收成共有八分。
覽奏欣慰。
但閱其清單所開。
衛輝懷慶府屬之淇縣、輝縣、河内、約收祇有三四分。
至汲縣、新鄉、獲嘉、浚縣、修武、武陟、僅約收二分有餘。
看來該二府屬被水較重。
秋成甚為歉薄。
小民遇此水災。
生計拮據。
朕心實深轸念。
穆和蔺于此等收成最歉處所。
務須盡心赈恤。
俾災黎不緻失所。
不得以通省收成牽算。
共有八分。
遂爾稍存大意。
緻令向隅。
至豫省河南河北。
系在同省。
不過一河之隔。
現在河南之儀封。
商邱、祥符等處。
收成豐稔。
而河北歉收之區。
民食維艱。
在小民誼切桑梓。
原應有無相通。
毋得竟成膜視。
着該撫于河南豐收之處。
善為曉谕。
令其将所餘糧食。
運往河北三府。
略為平價粜賣。
以資接濟。
如此通融調劑。
取有餘以補不足。
自于災民口食。
得有裨益。
但不可勒令太平過甚。
孰肯去。
反滋弊。
穆和蔺即當設法勸導。
妥為經理。
不可官為抑勒。
任令吏胥擾累。
并将該處災赈事宜。
加意督辦。
以副朕廑念民依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武陟縣爐裡村民堰漫缺。
于七月十八日堵合後。
複因水勢陡長。
蟄塌過水。
口門現寬十四丈。
有鑲埽兵丁七名。
随埽落水淹斃。
現經撫臣穆和蔺、在工督率。
集料趕辦等語。
武陟縣民堰漫口。
于堵合後複行蟄塌。
該處鑲埽兵丁。
落水淹斃七名。
甚為可憐。
着加恩照例賞恤。
以示矜憫。
至該處漫工。
本系穆和蔺督率堵弊。
乃甫經堵合後。
有蟄塌之事。
自即應據實奏聞。
何以李奉翰接據黃沁廳營禀報。
業經具奏。
而穆和蔺在彼目擊情形。
至今竟未奏及。
殊屬非是。
穆和蔺、着傳旨嚴行申饬。
○予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巡洋遭風落水得生把總黃春陽、兵丁陳良凱等五十三名。
賞銀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隰州民穆添幅妻鄭氏。
○甲子。
谕、塔爾巴哈台之察哈爾等。
無産業牲畜者甚多。
今雖賴屯種資生。
其生計究未能充裕。
着加恩于該處房地租内。
每年撥銀七百七十餘兩賞給。
交伍彌烏遜妥為查辦。
務令無力察哈爾等。
均沾實惠。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議覆直隸省減鑄卯錢改放銀兩一摺。
朕詳加披閱。
所駁逐條皆是。
該督所稱保定、天津、二營兵饷。
長年以一成搭放。
其餘各營。
于冬季以一成搭放。
今請每月減鑄一卯。
将長年搭放之保定、天津二營。
停其搭放。
仍俟冬季同各營。
統按一成搭放一節。
雖系酌為調劑。
但兵饷改放銀兩。
原為錢價過賤。
體恤兵丁起見。
若錢貴于銀。
即長年亦應加成搭放。
若銀貴于錢。
即冬季亦應滿支銀兩。
現在直省錢價甚賤。
即應遵旨以銀兩滿支。
又何須仍以一成搭放。
況該省每年額鑄。
除搭放兵饷外。
局錢尚有存積。
今又改放銀兩。
每爐每月。
複僅減鑄一卯。
則局中錢文存積更多。
何以不将鼓鑄卯期。
酌量停減。
而轉欲于各營仍按一成搭放。
自系局員于鼓鑄之事。
不無津潤。
梁肯堂為伊等豫留地步起見。
又該省鼓鑄。
每年由官商辦運洋銅二十五萬斤。
既經減鑄卯錢。
自應停止采辦。
若仍将銅鉛等項。
照額辦運。
不但日積日多。
虛擲無用。
且運送腳價。
徒滋糜費。
何以該督并未計及。
着梁肯堂即照指駁各情節。
據實明白回奏。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前因多減卯期。
恐錢驟昂。
因請月減一卯。
又因民間歲暮便于用錢。
請于冬月。
以錢一成搭放兵饷。
究屬籌畫未周。
遵旨暫停鑄卯。
俟三年後。
酌看錢價辦理。
冬間兵饷。
仍滿放銀兩。
其采買洋銅鉛錫。
俱應停辦。
報聞。
○乙醜。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谕大臣曰、梁肯堂奏、保定府十三州縣。
及順天正定各府州屬。
被淹情形。
輕重不等。
現在分别查勘成災分數。
将已查定。
惟有悉心經理。
實力撫恤等語。
覽奏實深慚愧。
此時梁肯堂查辦撫恤事宜。
大局已定。
被水各處。
晴霁多日。
積水已漸就消退。
時屆白露。
海口容納。
自更易于涸複。
該督惟當督率道府等官。
将應放銀米。
随查随放。
俾小民口食有資。
安居複業。
至被水處所。
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糧。
務即速行查明奏。
毋稍遲緩。
以便早頒一日恩旨。
小民早沾一日恩澤。
以副朕勤求民瘼至意。
現在徵瑞已由景州前赴熱河。
俟其到時。
詳詢赈恤及田禾地方情形。
亦可稍慰廑注。
至本年直省、雖被水地方較多。
但較之五十七年被旱成災。
尚覺稍輕。
朕于地方災祲。
豈肯稍存諱飾之見。
惟以兩次水旱情形比較。
前歲被災無業貧民。
四出就食。
如京城及熱河。
設廠分赈。
每日赴廠領赈。
不下數萬人。
前赴盛京、吉林、及蒙古地方就食。
亦不下數十萬人。
而本年尚無分往各處覓食謀生者。
可見前歲被旱處所。
竟系普律無收。
小民無從得食。
此次雖被水淹浸。
情實可憫。
但高阜地畝。
田禾仍可有收。
而積水涸出後。
亦尚可播種秋麥。
且除被水各州縣外。
其餘各屬收成。
俱尚豐稔。
朕加惠災黎。
比前歲更為優厚。
而民間鄉裡赒恤。
有無相通。
取有餘以補不足。
糊口有資。
是以尚不至遷移失所。
此等情形。
梁肯堂身任地方。
皆所目擊。
更當親切。
何以并未奏及一言。
若較前年被災更重。
亦當明白直陳。
待朕加恩。
前已令梁肯堂截漕十四萬石。
并撥給帑銀四十萬兩。
俾資赈恤之用。
現在災分輕重。
撫恤戶口。
業據次第詳查。
已可得其大概。
着将前歲被災情形。
比此次輕重若何。
前年所用赈恤銀米。
共有若幹。
及此次辦災所用。
約略實在需用若幹之處。
詳悉核明。
分别開單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由五百裡再行傳谕知之。
○丙寅。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己巳皆如之。
○谕、據和琳等奏、寶藏局委員合江縣知縣張天爵、在局監鑄。
實心經理。
着有成效。
現已期滿等語。
張天爵在藏監鑄銀錢。
悉心妥辦。
錢法暢通。
尚屬認真。
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至和琳此次于西藏地方。
建立禦制十全記
内稱該處漫口堤埝。
均系民修。
現經司道等捐給口糧。
雇集人夫。
堵築斷流。
并查明涸出地畝。
酌借耔種。
趕種秋麥等語。
大名元城二縣。
因堤岸漫口被水較重。
該處民修堤埝。
雖據司道等捐給口糧。
雇夫堵築。
第念各村莊被水之後。
小民生計維艱。
若令出赀修築堤埝。
未免益形拮據。
所有該二縣修築民埝工料銀兩。
俱加恩作正開銷。
以纾民力。
至該處涸出地畝。
現在水已消落。
正當乘時趕種秋麥。
所有酌借耔種。
亦着加恩賞給。
俾小民及時播種。
不緻稍有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勘明河間任邱二縣被水情形。
分别撫恤事宜各摺。
任邱、河間、二縣村莊。
多被淹浸。
高地秋禾。
尚可薄收。
其低窪田禾。
已屬無望。
大名府屬之南樂縣。
亦被淹四十餘村。
看此情形。
直省被水地方甚重。
深堪憫恻。
應辦一切事宜。
該督惟當倍加奮勉。
盡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不使一夫失所。
又該督辦理赈務。
應需銀兩。
前據奏請撥帑四十萬兩。
漕米十四萬石。
早經照數撥給。
今被水地方較廣。
前項銀米倘有未敷。
并即核明數目。
再行奏明請撥。
至所奏遵化州應交東陵租錢一節。
該州并非被災之處。
此項應交之項。
何得藉詞延宕。
該州玩延之罪。
自無可辭。
且為數無多。
竟應責令照數賠出。
速行解交歸款。
以示懲儆。
竟可無庸交部議處。
不必更向民間催徵。
亦無得再有遲緩。
緻幹重咎。
至此項園地。
是否實在荒蕪。
及租賦過重。
應行酌減之處。
現經梁肯堂查奏、酌派委員前往确勘。
但該員即系地方官。
難免意存袒護。
藉詞捏混。
着傳谕愛星阿、于該委員到時。
酌派該處司官。
會同确勘。
庶可秉公查辦。
以歸核實。
不緻地方官作弊袒護。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愛星阿知之。
○又谕曰、穆和蔺奏、秋禾約收分數一摺。
内稱通省合算。
約計收成共有八分。
覽奏欣慰。
但閱其清單所開。
衛輝懷慶府屬之淇縣、輝縣、河内、約收祇有三四分。
至汲縣、新鄉、獲嘉、浚縣、修武、武陟、僅約收二分有餘。
看來該二府屬被水較重。
秋成甚為歉薄。
小民遇此水災。
生計拮據。
朕心實深轸念。
穆和蔺于此等收成最歉處所。
務須盡心赈恤。
俾災黎不緻失所。
不得以通省收成牽算。
共有八分。
遂爾稍存大意。
緻令向隅。
至豫省河南河北。
系在同省。
不過一河之隔。
現在河南之儀封。
商邱、祥符等處。
收成豐稔。
而河北歉收之區。
民食維艱。
在小民誼切桑梓。
原應有無相通。
毋得竟成膜視。
着該撫于河南豐收之處。
善為曉谕。
令其将所餘糧食。
運往河北三府。
略為平價粜賣。
以資接濟。
如此通融調劑。
取有餘以補不足。
自于災民口食。
得有裨益。
但不可勒令太平過甚。
孰肯去。
反滋弊。
穆和蔺即當設法勸導。
妥為經理。
不可官為抑勒。
任令吏胥擾累。
并将該處災赈事宜。
加意督辦。
以副朕廑念民依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武陟縣爐裡村民堰漫缺。
于七月十八日堵合後。
複因水勢陡長。
蟄塌過水。
口門現寬十四丈。
有鑲埽兵丁七名。
随埽落水淹斃。
現經撫臣穆和蔺、在工督率。
集料趕辦等語。
武陟縣民堰漫口。
于堵合後複行蟄塌。
該處鑲埽兵丁。
落水淹斃七名。
甚為可憐。
着加恩照例賞恤。
以示矜憫。
至該處漫工。
本系穆和蔺督率堵弊。
乃甫經堵合後。
有蟄塌之事。
自即應據實奏聞。
何以李奉翰接據黃沁廳營禀報。
業經具奏。
而穆和蔺在彼目擊情形。
至今竟未奏及。
殊屬非是。
穆和蔺、着傳旨嚴行申饬。
○予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巡洋遭風落水得生把總黃春陽、兵丁陳良凱等五十三名。
賞銀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隰州民穆添幅妻鄭氏。
○甲子。
谕、塔爾巴哈台之察哈爾等。
無産業牲畜者甚多。
今雖賴屯種資生。
其生計究未能充裕。
着加恩于該處房地租内。
每年撥銀七百七十餘兩賞給。
交伍彌烏遜妥為查辦。
務令無力察哈爾等。
均沾實惠。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議覆直隸省減鑄卯錢改放銀兩一摺。
朕詳加披閱。
所駁逐條皆是。
該督所稱保定、天津、二營兵饷。
長年以一成搭放。
其餘各營。
于冬季以一成搭放。
今請每月減鑄一卯。
将長年搭放之保定、天津二營。
停其搭放。
仍俟冬季同各營。
統按一成搭放一節。
雖系酌為調劑。
但兵饷改放銀兩。
原為錢價過賤。
體恤兵丁起見。
若錢貴于銀。
即長年亦應加成搭放。
若銀貴于錢。
即冬季亦應滿支銀兩。
現在直省錢價甚賤。
即應遵旨以銀兩滿支。
又何須仍以一成搭放。
況該省每年額鑄。
除搭放兵饷外。
局錢尚有存積。
今又改放銀兩。
每爐每月。
複僅減鑄一卯。
則局中錢文存積更多。
何以不将鼓鑄卯期。
酌量停減。
而轉欲于各營仍按一成搭放。
自系局員于鼓鑄之事。
不無津潤。
梁肯堂為伊等豫留地步起見。
又該省鼓鑄。
每年由官商辦運洋銅二十五萬斤。
既經減鑄卯錢。
自應停止采辦。
若仍将銅鉛等項。
照額辦運。
不但日積日多。
虛擲無用。
且運送腳價。
徒滋糜費。
何以該督并未計及。
着梁肯堂即照指駁各情節。
據實明白回奏。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前因多減卯期。
恐錢驟昂。
因請月減一卯。
又因民間歲暮便于用錢。
請于冬月。
以錢一成搭放兵饷。
究屬籌畫未周。
遵旨暫停鑄卯。
俟三年後。
酌看錢價辦理。
冬間兵饷。
仍滿放銀兩。
其采買洋銅鉛錫。
俱應停辦。
報聞。
○乙醜。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谕大臣曰、梁肯堂奏、保定府十三州縣。
及順天正定各府州屬。
被淹情形。
輕重不等。
現在分别查勘成災分數。
将已查定。
惟有悉心經理。
實力撫恤等語。
覽奏實深慚愧。
此時梁肯堂查辦撫恤事宜。
大局已定。
被水各處。
晴霁多日。
積水已漸就消退。
時屆白露。
海口容納。
自更易于涸複。
該督惟當督率道府等官。
将應放銀米。
随查随放。
俾小民口食有資。
安居複業。
至被水處所。
節年因災帶緩未完銀糧。
務即速行查明奏。
毋稍遲緩。
以便早頒一日恩旨。
小民早沾一日恩澤。
以副朕勤求民瘼至意。
現在徵瑞已由景州前赴熱河。
俟其到時。
詳詢赈恤及田禾地方情形。
亦可稍慰廑注。
至本年直省、雖被水地方較多。
但較之五十七年被旱成災。
尚覺稍輕。
朕于地方災祲。
豈肯稍存諱飾之見。
惟以兩次水旱情形比較。
前歲被災無業貧民。
四出就食。
如京城及熱河。
設廠分赈。
每日赴廠領赈。
不下數萬人。
前赴盛京、吉林、及蒙古地方就食。
亦不下數十萬人。
而本年尚無分往各處覓食謀生者。
可見前歲被旱處所。
竟系普律無收。
小民無從得食。
此次雖被水淹浸。
情實可憫。
但高阜地畝。
田禾仍可有收。
而積水涸出後。
亦尚可播種秋麥。
且除被水各州縣外。
其餘各屬收成。
俱尚豐稔。
朕加惠災黎。
比前歲更為優厚。
而民間鄉裡赒恤。
有無相通。
取有餘以補不足。
糊口有資。
是以尚不至遷移失所。
此等情形。
梁肯堂身任地方。
皆所目擊。
更當親切。
何以并未奏及一言。
若較前年被災更重。
亦當明白直陳。
待朕加恩。
前已令梁肯堂截漕十四萬石。
并撥給帑銀四十萬兩。
俾資赈恤之用。
現在災分輕重。
撫恤戶口。
業據次第詳查。
已可得其大概。
着将前歲被災情形。
比此次輕重若何。
前年所用赈恤銀米。
共有若幹。
及此次辦災所用。
約略實在需用若幹之處。
詳悉核明。
分别開單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由五百裡再行傳谕知之。
○丙寅。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己巳皆如之。
○谕、據和琳等奏、寶藏局委員合江縣知縣張天爵、在局監鑄。
實心經理。
着有成效。
現已期滿等語。
張天爵在藏監鑄銀錢。
悉心妥辦。
錢法暢通。
尚屬認真。
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至和琳此次于西藏地方。
建立禦制十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