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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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該督速即謄黃曉示。
俾被水窮黎。
早得安心複業。
以稱朕痌瘝惠鮮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蘭第錫等奏、高堰山盱地方。
于七月初七等日。
晝夜暴風。
臨湖石工。
多有掣卸。
湖水潑過堤頂。
廟宇兵堡房屋。
亦多淋塌。
幸石工後土堤堅固。
未緻掣通過水。
所有山盱五壩護埽。
雖被掀揭。
該廳營委員等竭力搶護。
得以保護無虞等語。
覽奏以手加額。
高堰山盱一帶。
猝遇暴風。
湖水湧注。
石工既被掣卸。
堤頂護掃。
俱有掀揭沖塌。
經該河督等分投督饬。
搶護穩固。
本年夏間雨水較多。
直隸山東河南等省。
均有被水地方。
今高堰清口一帶。
幸得保護無虞。
此皆仰賴神明默佑。
化險為平。
特發去藏香五十炷。
交蘭第錫等。
于禹王廟、關帝廟、天仙廟、湖神各廟。
敬謹祀謝。
以答神庥。
至該河督等。
前因防護伏訊工程穩固。
業經降旨。
俟奏報秋汛安瀾。
一并交部議叙。
今據奏此次高堰山盱等處工程情形。
系屬湖水湧注。
該河督等分投督饬搶護。
得臻平穩。
甚為出力可嘉。
蘭第錫、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在工出力之文武員弁。
亦着該河督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又摺内稱雲南委員張志學、領運銅船。
在運口停泊。
因風撞擊。
沉溺船八隻。
計沉銅七十萬斤零。
随經該管府縣。
督同趕緊打撈。
已獲銅六十萬二千餘觔等語。
所辦尚好。
該管府縣及該委員等。
于銅船被風沉溺。
即能多雇水摸人夫。
上緊打撈。
克日多已撈獲。
尚屬奮勉。
并着查明咨部議叙。
其水摸人等踴躍争先。
多有撈獲。
亦着加倍給賞。
以示鼓勵。
仍令将未獲沉銅。
上緊督率撈獲齊全。
毋任隐漏。
以副委任。
○又谕曰、鹽政有清厘鹾務、管束商人之責。
理宜清操自矢。
潔己奉公。
方足以資整饬。
前據董椿奏兩淮鹽政衙門。
每日商人供應飯食銀五十兩。
又幕友書修筆墨紙張一切雜費銀七十兩。
每日供銀一百二十兩。
是該鹽政一切用度。
皆取給于商人。
以一年計算。
竟有四萬三千餘兩之多。
試思禦尚膳房度支經費。
康熙年間。
需費較多。
然比之前明光祿寺所用。
減損已不啻倍蓗。
至朕臨禦之初。
兼有慈甯甯壽二宮分例。
已比康熙年間大減。
今則慈甯甯壽二宮分例。
并無其事。
現在宮闱。
祇有二妃二嫔以及諸皇子皇孫等。
并軍機大臣。
尚書房。
南書房。
以及侍衛章京拜唐阿等各分例。
每年膳房所用。
通計僅止三萬餘兩。
以朕玉食萬方。
其進奉之數。
不過如是。
此非故為節儉。
而膳馐所需。
實已無可複加。
朕子愛黎元。
施恩加惠。
初不惜億萬萬帑金。
豈獨于尚膳經費。
有意從減。
而每年所用僅止此數。
即如戶部尚書得項較優。
每年亦止五千餘兩。
外省總督。
至多者不過二萬金。
鹽政官秩微末司員。
乃每年供應。
竟至四萬三千餘兩之多。
是不但驕奢過分。
亦且折福。
以緻不能承受恩眷。
遇事往往昏愦錯謬。
得罪實由于此。
況鹽政每年例進物件。
又系商人承辦。
并非自出已赀。
更何得複令商人。
似此逐日供應。
緻啟交結婪索之弊。
總由該鹽政應得養廉。
尚有因公坐扣之項。
辄藉此為詞。
諸弊叢生。
殊非政體。
但此弊已久。
今已不加追問。
嗣後兩淮鹽政。
所有商人一切日費供應。
俱着一律裁革。
其每年應得養廉。
着實支銀五千兩。
以資食用而杜弊端。
仍着總督随時留心。
嚴密查察。
該鹽政既實給養廉。
已為優厚。
辦公盡屬有餘。
倘複隅奉陰違。
仍令商人相沿供應。
并此外有藉端需索情弊。
一經查參。
必當視巴甯阿等加倍治罪。
決不姑貸。
○又谕曰、董椿于巴甯阿前在兩淮鹽政任内。
與商人交結婪索各款。
曾經降旨詢問。
并不查明參奏。
是以革職拏問。
本應從重治罪。
第念商人供應鹽政一節。
系兩淮積年宿弊。
若非董椿據實陳明。
則此弊無由厘革。
因此一事。
尚可從寬。
董椿、着免其交部治罪。
加恩賞給拜唐阿在熱河效力贖罪。
○又谕、昨福甯奏、據署單縣知縣孫象坤禀稱、該縣境内河水。
自十四堡至三十三堡。
普律漫灘。
不能暢消。
屢次沿堤上下察看。
緣江南豐北廳一帶。
兩岸築做壩埝三十餘道。
層層箝束。
以緻上遊數十裡泛漫之水。
排蕩單境。
情形吃重。
特繪圖貼說。
禀請移咨江省。
并請委員會勘。
查核辦理等語。
已另降谕旨、令福甯會同蘇淩阿等。
馳往勘辦矣。
至該署縣孫象坤、以佐貳微員。
暫時攝篆。
因該縣境内河水漫灘。
恐與地方緻有關礙。
即能沿堤履勘。
體察情形。
據實禀報巡撫查辦。
于地方民事。
尚屬留心。
孫象坤、着先行交部議叙。
福甯現在前赴南河。
會同勘辦曹單境内疏消漫水。
且該署縣現在辦理赈恤。
未便遽易生手。
着該撫于辦理各事宜。
一律完竣後。
再将孫象坤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明年為朕臨禦六十年。
本拟于春間巡幸泰安、曲阜、展禮岱宗。
恭詣阙裡。
以昭誠敬而答靈佑。
本日豐紳濟倫、奉差回至熱河。
面詢道路情形。
知由新城至河間景州一帶。
水勢甚大。
一望汪洋。
而東省之德州東昌一帶。
亦有被水處所。
小民遇此水災。
艱苦備至。
朕心深為憫恻。
此時該處居民。
方且赈恤之不暇。
且自直隸至東省一路行宮。
當此積水。
不無浸滲坍塌。
若朕銮辂經臨。
該地方官豫備道路。
修葺行宮。
不但有需民力。
抑且趕辦不及。
是以明春巡幸東省之事。
竟不舉行。
惟屆清明節。
恭谒兩陵。
取道潭柘拈香而已。
即津澱亦不前往。
俟丁巳年。
再行臨幸泰安曲阜等處。
用申昭告。
屆期再降谕旨。
着傳谕梁肯堂、竟毋庸豫備。
惟當督率所屬。
于災赈各事宜。
悉心查勘。
實力經理。
務使小民均沾惠澤。
毋稍失所。
不必豫籌差務。
轉緻于地方民事。
不能盡心妥辦也。
○戊午。
祭大社、大稷。
遣豫親王裕豐、恭代行禮。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壬戌皆如之。
○谕曰、慶成奏、永定河南工漫口。
于初二日申刻合龍。
河流順軌。
勢甚舒暢等語。
覽奏以手加額。
此皆仰賴神明默佑。
得以迅速合龍。
欣幸之餘。
倍深敬惕。
茲又發去大藏香二十炷。
慶成現已起身前來行在。
即着交喬人傑、分赍玉皇廟、河神廟。
敬謹祀謝。
以答靈佑。
至慶成等前因永定河水勢漲發。
堤工險要。
督率員弁。
搶護平穩。
已降旨将慶成、喬人傑、交部從優議叙。
并将喬人傑賞給按察使衘。
今複能晝夜趕辦。
沉船墊埽。
一面開放引河。
分掣大溜。
得以克期合龍。
深堪嘉獎。
慶成、喬人傑、着再交部議叙。
所奏通判何堂、調赴公所照料一切皆妥。
營田效力之原任玉田縣知縣陳鳳翔、派委挑挖引河。
不辭勞瘁。
甚為得力等語。
何堂、着準其一體咨部議叙。
陳鳳翔、亦着該督給咨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又據徵瑞奏、天津賀家口馬家口地方。
海河漫溢。
堤工甚險。
當經督同運使嵇承志、天津道丁溎蓥等。
晝夜搶護。
将堤身幫培堅實。
村莊人口。
均各保護安帖。
田禾不緻傷損、仍得豐收等語。
覽奏欣慰。
嵇承志、丁溎蓥、于海河漫溢。
冒雨督工。
搶護平穩。
亦尚為出力。
并着交部從優議叙。
現在徵瑞已赴河間景州一帶。
勘辦赈恤事宜。
該處新築堤工。
仍着該運使等加意防護。
一律穩實。
永臻鞏固。
方為妥善。
○谕軍機大臣曰、朕檢閱乾隆三十八年禦制題怵哉榭詩注。
永定河大工告成後。
裘曰修、周元理、籌辦善後事宜。
曾議設浚船一百二十隻。
分撥各工。
令河兵以時淘浚中泓。
俾無停淤阻溜之患。
三十八年朕臨視永定河。
浚船曾舣河中備閱。
今已閱二十餘年。
此項浚船。
是否照舊分設。
何以近來節年經過時。
并未見有此項船隻。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從前議設浚船。
現在是否仍于各工照數分布。
以時淘浚。
每年俱有歲修否。
照常疏浚否。
抑或閱年既久。
并無歲修。
舊船業已曹□少朽無存之處。
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尋奏、從前浚船。
分布南北兩岸旁。
原議十年拆造一次。
不準歲修。
乾隆四十七年。
督臣鄭
該督速即謄黃曉示。
俾被水窮黎。
早得安心複業。
以稱朕痌瘝惠鮮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蘭第錫等奏、高堰山盱地方。
于七月初七等日。
晝夜暴風。
臨湖石工。
多有掣卸。
湖水潑過堤頂。
廟宇兵堡房屋。
亦多淋塌。
幸石工後土堤堅固。
未緻掣通過水。
所有山盱五壩護埽。
雖被掀揭。
該廳營委員等竭力搶護。
得以保護無虞等語。
覽奏以手加額。
高堰山盱一帶。
猝遇暴風。
湖水湧注。
石工既被掣卸。
堤頂護掃。
俱有掀揭沖塌。
經該河督等分投督饬。
搶護穩固。
本年夏間雨水較多。
直隸山東河南等省。
均有被水地方。
今高堰清口一帶。
幸得保護無虞。
此皆仰賴神明默佑。
化險為平。
特發去藏香五十炷。
交蘭第錫等。
于禹王廟、關帝廟、天仙廟、湖神各廟。
敬謹祀謝。
以答神庥。
至該河督等。
前因防護伏訊工程穩固。
業經降旨。
俟奏報秋汛安瀾。
一并交部議叙。
今據奏此次高堰山盱等處工程情形。
系屬湖水湧注。
該河督等分投督饬搶護。
得臻平穩。
甚為出力可嘉。
蘭第錫、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在工出力之文武員弁。
亦着該河督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又摺内稱雲南委員張志學、領運銅船。
在運口停泊。
因風撞擊。
沉溺船八隻。
計沉銅七十萬斤零。
随經該管府縣。
督同趕緊打撈。
已獲銅六十萬二千餘觔等語。
所辦尚好。
該管府縣及該委員等。
于銅船被風沉溺。
即能多雇水摸人夫。
上緊打撈。
克日多已撈獲。
尚屬奮勉。
并着查明咨部議叙。
其水摸人等踴躍争先。
多有撈獲。
亦着加倍給賞。
以示鼓勵。
仍令将未獲沉銅。
上緊督率撈獲齊全。
毋任隐漏。
以副委任。
○又谕曰、鹽政有清厘鹾務、管束商人之責。
理宜清操自矢。
潔己奉公。
方足以資整饬。
前據董椿奏兩淮鹽政衙門。
每日商人供應飯食銀五十兩。
又幕友書修筆墨紙張一切雜費銀七十兩。
每日供銀一百二十兩。
是該鹽政一切用度。
皆取給于商人。
以一年計算。
竟有四萬三千餘兩之多。
試思禦尚膳房度支經費。
康熙年間。
需費較多。
然比之前明光祿寺所用。
減損已不啻倍蓗。
至朕臨禦之初。
兼有慈甯甯壽二宮分例。
已比康熙年間大減。
今則慈甯甯壽二宮分例。
并無其事。
現在宮闱。
祇有二妃二嫔以及諸皇子皇孫等。
并軍機大臣。
尚書房。
南書房。
以及侍衛章京拜唐阿等各分例。
每年膳房所用。
通計僅止三萬餘兩。
以朕玉食萬方。
其進奉之數。
不過如是。
此非故為節儉。
而膳馐所需。
實已無可複加。
朕子愛黎元。
施恩加惠。
初不惜億萬萬帑金。
豈獨于尚膳經費。
有意從減。
而每年所用僅止此數。
即如戶部尚書得項較優。
每年亦止五千餘兩。
外省總督。
至多者不過二萬金。
鹽政官秩微末司員。
乃每年供應。
竟至四萬三千餘兩之多。
是不但驕奢過分。
亦且折福。
以緻不能承受恩眷。
遇事往往昏愦錯謬。
得罪實由于此。
況鹽政每年例進物件。
又系商人承辦。
并非自出已赀。
更何得複令商人。
似此逐日供應。
緻啟交結婪索之弊。
總由該鹽政應得養廉。
尚有因公坐扣之項。
辄藉此為詞。
諸弊叢生。
殊非政體。
但此弊已久。
今已不加追問。
嗣後兩淮鹽政。
所有商人一切日費供應。
俱着一律裁革。
其每年應得養廉。
着實支銀五千兩。
以資食用而杜弊端。
仍着總督随時留心。
嚴密查察。
該鹽政既實給養廉。
已為優厚。
辦公盡屬有餘。
倘複隅奉陰違。
仍令商人相沿供應。
并此外有藉端需索情弊。
一經查參。
必當視巴甯阿等加倍治罪。
決不姑貸。
○又谕曰、董椿于巴甯阿前在兩淮鹽政任内。
與商人交結婪索各款。
曾經降旨詢問。
并不查明參奏。
是以革職拏問。
本應從重治罪。
第念商人供應鹽政一節。
系兩淮積年宿弊。
若非董椿據實陳明。
則此弊無由厘革。
因此一事。
尚可從寬。
董椿、着免其交部治罪。
加恩賞給拜唐阿在熱河效力贖罪。
○又谕、昨福甯奏、據署單縣知縣孫象坤禀稱、該縣境内河水。
自十四堡至三十三堡。
普律漫灘。
不能暢消。
屢次沿堤上下察看。
緣江南豐北廳一帶。
兩岸築做壩埝三十餘道。
層層箝束。
以緻上遊數十裡泛漫之水。
排蕩單境。
情形吃重。
特繪圖貼說。
禀請移咨江省。
并請委員會勘。
查核辦理等語。
已另降谕旨、令福甯會同蘇淩阿等。
馳往勘辦矣。
至該署縣孫象坤、以佐貳微員。
暫時攝篆。
因該縣境内河水漫灘。
恐與地方緻有關礙。
即能沿堤履勘。
體察情形。
據實禀報巡撫查辦。
于地方民事。
尚屬留心。
孫象坤、着先行交部議叙。
福甯現在前赴南河。
會同勘辦曹單境内疏消漫水。
且該署縣現在辦理赈恤。
未便遽易生手。
着該撫于辦理各事宜。
一律完竣後。
再将孫象坤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明年為朕臨禦六十年。
本拟于春間巡幸泰安、曲阜、展禮岱宗。
恭詣阙裡。
以昭誠敬而答靈佑。
本日豐紳濟倫、奉差回至熱河。
面詢道路情形。
知由新城至河間景州一帶。
水勢甚大。
一望汪洋。
而東省之德州東昌一帶。
亦有被水處所。
小民遇此水災。
艱苦備至。
朕心深為憫恻。
此時該處居民。
方且赈恤之不暇。
且自直隸至東省一路行宮。
當此積水。
不無浸滲坍塌。
若朕銮辂經臨。
該地方官豫備道路。
修葺行宮。
不但有需民力。
抑且趕辦不及。
是以明春巡幸東省之事。
竟不舉行。
惟屆清明節。
恭谒兩陵。
取道潭柘拈香而已。
即津澱亦不前往。
俟丁巳年。
再行臨幸泰安曲阜等處。
用申昭告。
屆期再降谕旨。
着傳谕梁肯堂、竟毋庸豫備。
惟當督率所屬。
于災赈各事宜。
悉心查勘。
實力經理。
務使小民均沾惠澤。
毋稍失所。
不必豫籌差務。
轉緻于地方民事。
不能盡心妥辦也。
○戊午。
祭大社、大稷。
遣豫親王裕豐、恭代行禮。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壬戌皆如之。
○谕曰、慶成奏、永定河南工漫口。
于初二日申刻合龍。
河流順軌。
勢甚舒暢等語。
覽奏以手加額。
此皆仰賴神明默佑。
得以迅速合龍。
欣幸之餘。
倍深敬惕。
茲又發去大藏香二十炷。
慶成現已起身前來行在。
即着交喬人傑、分赍玉皇廟、河神廟。
敬謹祀謝。
以答靈佑。
至慶成等前因永定河水勢漲發。
堤工險要。
督率員弁。
搶護平穩。
已降旨将慶成、喬人傑、交部從優議叙。
并将喬人傑賞給按察使衘。
今複能晝夜趕辦。
沉船墊埽。
一面開放引河。
分掣大溜。
得以克期合龍。
深堪嘉獎。
慶成、喬人傑、着再交部議叙。
所奏通判何堂、調赴公所照料一切皆妥。
營田效力之原任玉田縣知縣陳鳳翔、派委挑挖引河。
不辭勞瘁。
甚為得力等語。
何堂、着準其一體咨部議叙。
陳鳳翔、亦着該督給咨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又據徵瑞奏、天津賀家口馬家口地方。
海河漫溢。
堤工甚險。
當經督同運使嵇承志、天津道丁溎蓥等。
晝夜搶護。
将堤身幫培堅實。
村莊人口。
均各保護安帖。
田禾不緻傷損、仍得豐收等語。
覽奏欣慰。
嵇承志、丁溎蓥、于海河漫溢。
冒雨督工。
搶護平穩。
亦尚為出力。
并着交部從優議叙。
現在徵瑞已赴河間景州一帶。
勘辦赈恤事宜。
該處新築堤工。
仍着該運使等加意防護。
一律穩實。
永臻鞏固。
方為妥善。
○谕軍機大臣曰、朕檢閱乾隆三十八年禦制題怵哉榭詩注。
永定河大工告成後。
裘曰修、周元理、籌辦善後事宜。
曾議設浚船一百二十隻。
分撥各工。
令河兵以時淘浚中泓。
俾無停淤阻溜之患。
三十八年朕臨視永定河。
浚船曾舣河中備閱。
今已閱二十餘年。
此項浚船。
是否照舊分設。
何以近來節年經過時。
并未見有此項船隻。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從前議設浚船。
現在是否仍于各工照數分布。
以時淘浚。
每年俱有歲修否。
照常疏浚否。
抑或閱年既久。
并無歲修。
舊船業已曹□少朽無存之處。
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尋奏、從前浚船。
分布南北兩岸旁。
原議十年拆造一次。
不準歲修。
乾隆四十七年。
督臣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