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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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念被水各州縣。
地畝淹浸。
積水一時未能消涸。
不及趕種晚田。
民力究未免拮據。
着該督再行詳悉查明被水州縣。
所有本年應徵秋糧。
及春間被旱緩徵銀糧。
俱着加恩豁免。
以纾民力。
并着一面具奏。
一面出示曉谕。
俾小民俱各安居複業。
不緻遷徙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黎、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全德參奏、巴甯阿在兩淮鹽政任内。
有與商人往來交結各款。
而書麟于奉旨查詢時。
并未查明參奏。
是以将該督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将因何徇隐不奏之處。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巴甯阿在鹽政任内。
所行無恥之事。
因平素不與商人接見。
毫無聞見。
實為辜負委任等語。
實不成話。
書麟于奉旨查詢時。
既未經據實陳奏。
今複經饬詢。
尚以素不接見商人為詞。
意存回護。
書麟系兩江總督。
例當兼管鹽務。
豈不當留心稽查。
非若巡撫之專管地方事務。
不兼管鹽政。
猶可诿為不知者比。
乃既經徇隐于前。
仍複飾詞回護于後。
竟同聾瞆。
罰銀贖罪。
更不成話。
且伊在總督任内有年。
于地方事務。
何曾有一件整饬。
實為辜恩溺職。
書麟着革職。
摘去翎頂。
即行來京。
候部定罪。
所有兩江總督員缺。
着富綱調補。
雲南小錢充斥。
局錢存積甚多。
現在停止鼓鑄、查辦小錢等事。
甚為緊要。
正資幹材調劑。
富綱人尚謹饬。
而才具未能開展。
此等事件。
非伊所能辦理。
兩江地方雖屬遼闊。
究非邊要繁劇可比。
且距京不遠。
或可随時指示。
是以将伊調補。
富綱惟當倍加奮勉。
實心經理。
以副委任。
福康安曾任雲貴總督。
于該省情形。
素為熟谙。
且平日辦事認真。
于調劑銅務錢法。
鎮撫邊陲。
皆所優為。
着即調補雲貴總督。
福康安接奉此旨後。
将督篆交孫士毅暫行署理。
即馳赴雲貴新任。
福康安到雲南後。
富綱即行交代。
速赴兩江總督之任。
第滇省路遠。
富綱到任。
尚需時日。
所有兩江總督印務。
着蘇淩阿由京馳驿。
速往清江浦摘取印信。
暫行署理。
并于接奉此旨後。
即行起程。
不必前來行在請訓。
蘇淩阿于兩江總督。
本可勝任。
念其年屆八十。
精神究恐不能周到。
是以令其暫署。
俟富綱抵任。
再行回京供職。
現在留京事務。
相距回銮之期不遠。
不必添派。
刑部現有阿桂管理。
所有滿尚書缺。
亦不必另行簡署。
其刑部印鑰。
即着交阿桂帶管。
戶部及三庫印鑰。
着交金簡帶管。
和琳奉差以來。
辦理一切衛藏邊疆軍需各事宜。
定立章程。
撫輯各部落。
訓練番兵。
均能實心整饬。
經理妥協。
且于四川口内口外地方各情形。
皆為谙悉。
軍需款項。
亦系熟手。
所有四川總督員缺。
即着和琳補授。
松筠此次奉差湖北。
經過衛輝府時。
适遇地方被水。
即能體朕如傷在抱之意。
留駐該處。
督率撫恤。
并不置身事外。
深堪嘉獎。
足資倚任。
現在衛藏甫經和琳整頓之後。
正須妥員接代。
慎守成章。
以期更臻甯谧。
雖有和甯在彼。
伊系甫用之人。
恐未能經理裕如。
松筠、即升授工部尚書。
前往駐藏辦事。
其荊州審辦關稅一案。
本非緊要。
無難即日完結。
着松筠于審案事畢。
拜發奏摺後。
即由荊州就近馳驿。
前往西藏辦理駐藏事務。
實心任事。
用副委任。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查明正定被水情形一摺。
據稱、正定地方。
于六月二十三四日。
雨勢過大。
夜間發水。
以緻東西南三門關廂。
同被水淹。
房屋間有沖塌。
并溺斃人口。
幸水即歸槽。
城内并無傷損。
業經遵奉恩旨。
散給銀米。
并加兩倍恤賞。
小民口食有資。
不緻失所等語。
覽奏稍慰。
正定河水漲發。
雖幸未漫入城内。
但關廂被淹。
田廬人口。
均有沖損。
此皆我君臣之過。
梁肯堂在彼查辦。
目擊小民被災情形。
若再不實力詳查。
妥為赈恤。
于心何忍。
所有直省被水各州縣。
現已降旨。
将本年應納秋糧。
加恩豁免。
至應需赈項。
現據梁肯堂奏、即于截留漕米十四萬石内動支。
兼放折色。
以便民用。
自應如此辦理。
至天津地方撫恤事宜。
已有旨責成徵瑞、督同該運司道府等。
實力經理。
本日熱河又複陰雨綿密竟日。
若直省被水各地方。
日内雨水仍複綿密。
則保定、正定、天津等處。
大寺廟甚多。
即永定河工次。
亦自有僧道寺院。
梁肯堂、慶成、徵瑞、即應各饬令僧道等。
虔心設壇。
敬謹祈晴。
俾田禾得資曬晾。
不緻有礙秋成。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崇甯縣民葉華松妻李氏。
○乙巳。
谕、前因衛輝被水。
穆和蔺甫經趕到。
于赈恤事宜。
未能悉心詳細籌畫。
所奏情形。
亦不激切踴躍。
是以止将松筠、吳璥、交部從優議叙。
今穆和蔺奏到督辦堤堰。
分查被水各屬。
散給災民銀谷各事宜。
均屬周詳妥協。
穆和蔺、亦着加恩一體交部議叙。
其另片奏稱、降調知縣張予定、曾經承辦河北赈務。
現委分路查勘。
尚屬得力。
請暫留該員在豫辦赈等語。
着照所請。
張予定、準其留于豫省幫辦赈務。
事竣後。
給咨送部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蘇甯阿奏全漕尾幫入境摺内稱、故城景州地方。
因衛河泛漲。
臨清夏津一帶。
西岸漫溢之水。
北往直境。
于七月初一、至初五等日。
流入故城景州境内。
低窪村莊。
多被水淹。
當即督令沿河村民。
趕疊長埝。
逼水北流入澱。
田廬俱保護無虞等語。
故城景州地方。
因上遊衛河漲漫。
流注境内。
以緻低窪村莊。
多被淹浸。
幸田廬得保無虞。
但該處村莊。
既被漫水經過。
于秋後有無損傷。
民情是否安堵。
殊為廑念。
現在梁肯堂尚在固關。
景州距天津不遠。
徵瑞查辦天津地方撫恤事宜。
不日當可完竣。
着帶同天津道丁溎蓥、即馳赴故城、景州、并河間府一帶。
親加履勘。
如被水村莊。
民居廬舍或有沖塌。
即行按例一律加兩倍賞給修費。
其有應須赈恤者。
亦即行詳查妥速辦理。
務俾小民不緻失所。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将此傳谕徵瑞、并谕梁肯堂知之。
○又谕、據穆和蔺奏、初四以來。
晴霁經旬。
積水已消涸大半。
漫堰水勢微弱。
下注無多。
正應趁此時速為堵閉斷流。
使下遊積水更易消涸。
據奏十八日可以合龍。
今已二十日。
諒日前早已堵築完竣。
至該省撫恤赈濟、及築堰經費。
既稱藩庫銀兩足敷動支。
自可即行撥款應用。
毋須另行撥帑。
所辦甚好。
其武陟堰工。
前據李奉翰派委河北道蔡共武、前往幫辦。
今穆和蔺因黃河長水。
堤工險要。
饬令蔡共武仍赴巡防。
所辦甚是。
穆和蔺惟當益加勉力。
往來查察。
将應辦赈恤堵築事宜。
盡心經理。
俾災黎口食栖止有資。
民情益臻甯怗。
以副委任。
又同日據吳璥奏查辦撫恤情形各摺。
所有被淹處所。
經該藩司覆加查勘。
速委勤幹丞倅各員。
親赍銀米。
前往散給。
其災輕路近之區。
亦給予口糧修費。
并酌量大小村莊。
分别散給銀米。
用心周到。
所辦俱好。
其延津安陽等五縣。
雖據奏稱被淹情形尚輕。
另饬查看酌辦。
但該州縣同系被水。
其低窪地畝。
亦不免多有淹浸。
該藩司亦當确實查明。
妥為撫恤。
不可因一隅災輕。
稍存忽視。
緻令有向隅之歎。
至所稱汲縣等八縣。
五十七年秋禾被旱。
曾經給赈。
現即将前次底冊覆加查點。
分别增減。
以便按戶逐口、随查随放。
所辦亦是。
至所需銀米。
該藩司因該處鄉村。
間有泥水膠淺處所。
銀米勢難運到。
現在出示勸谕各紳士大戶。
先将家存多餘糧石。
暫行墊給貧民。
俟地方官往散時。
即将給過戶口錢米。
照數給還。
俾貧民早得糊口。
并饬被水各縣。
一體仿照辦理等語。
此為目前救急。
暫時權宜辦理則可。
而于地方赈務。
究非正辦。
現在衛輝各屬居民被水。
口食無資。
官為赈恤。
撥運銀兩。
一時未能到齊。
其僻小村莊。
泥水膠淺。
銀米亦難運到。
若該處紳士大戶。
稍有餘赀者。
坐視不救。
則災民嗷嗷待哺。
勢必至有情急意外生事。
今如此曉谕紳士富民。
令其量出所餘。
暫行墊給。
俾貧民得資養贍。
過後即照數償還。
亦屬無可如何之策。
若地方遇有災祲。
應行赈濟。
并非刻不容緩。
亦照此一律辦理。
則事出勉強。
究覺不順人情。
且紳士等墊給錢米。
按數給還時。
不肖州縣及吏胥等。
從中借端克扣侵肥。
甚至全不償還。
種種弊端。
皆所必有。
斷不可行。
此一節。
并着各省督撫一體知悉。
遇有災赈事務。
不可相沿辦理。
其現在武陟等被水州縣紳士大戶等。
業經墊給錢米。
仍着吳璥與地方官往散時。
即饬令查明墊給實數。
速行按數償還。
毋任吏胥從中短發。
緻有克扣侵肥等事。
方為妥善。
再穆和蔺前奏河灘地租收支各數摺内。
有撥存行宮修費銀五百兩一款。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具奏。
茲據軍機大臣查明。
此項銀兩。
系每年撥存司庫。
并不動項修理。
則此款自應歸入庫貯項下。
又何必複列此行宮修費名目耶。
并着傳谕穆和蔺、嗣後應将此項名目删除。
其積存銀兩。
即咨部歸入庫貯閑款項下。
作為此次赈恤之用。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現在穆和蔺堵築堰工。
辦理撫恤事竣。
即着親赴衛輝各屬。
再行周遍覆查。
俾災民各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
不
地畝淹浸。
積水一時未能消涸。
不及趕種晚田。
民力究未免拮據。
着該督再行詳悉查明被水州縣。
所有本年應徵秋糧。
及春間被旱緩徵銀糧。
俱着加恩豁免。
以纾民力。
并着一面具奏。
一面出示曉谕。
俾小民俱各安居複業。
不緻遷徙失所。
以副朕廑念災黎、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全德參奏、巴甯阿在兩淮鹽政任内。
有與商人往來交結各款。
而書麟于奉旨查詢時。
并未查明參奏。
是以将該督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将因何徇隐不奏之處。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巴甯阿在鹽政任内。
所行無恥之事。
因平素不與商人接見。
毫無聞見。
實為辜負委任等語。
實不成話。
書麟于奉旨查詢時。
既未經據實陳奏。
今複經饬詢。
尚以素不接見商人為詞。
意存回護。
書麟系兩江總督。
例當兼管鹽務。
豈不當留心稽查。
非若巡撫之專管地方事務。
不兼管鹽政。
猶可诿為不知者比。
乃既經徇隐于前。
仍複飾詞回護于後。
竟同聾瞆。
罰銀贖罪。
更不成話。
且伊在總督任内有年。
于地方事務。
何曾有一件整饬。
實為辜恩溺職。
書麟着革職。
摘去翎頂。
即行來京。
候部定罪。
所有兩江總督員缺。
着富綱調補。
雲南小錢充斥。
局錢存積甚多。
現在停止鼓鑄、查辦小錢等事。
甚為緊要。
正資幹材調劑。
富綱人尚謹饬。
而才具未能開展。
此等事件。
非伊所能辦理。
兩江地方雖屬遼闊。
究非邊要繁劇可比。
且距京不遠。
或可随時指示。
是以将伊調補。
富綱惟當倍加奮勉。
實心經理。
以副委任。
福康安曾任雲貴總督。
于該省情形。
素為熟谙。
且平日辦事認真。
于調劑銅務錢法。
鎮撫邊陲。
皆所優為。
着即調補雲貴總督。
福康安接奉此旨後。
将督篆交孫士毅暫行署理。
即馳赴雲貴新任。
福康安到雲南後。
富綱即行交代。
速赴兩江總督之任。
第滇省路遠。
富綱到任。
尚需時日。
所有兩江總督印務。
着蘇淩阿由京馳驿。
速往清江浦摘取印信。
暫行署理。
并于接奉此旨後。
即行起程。
不必前來行在請訓。
蘇淩阿于兩江總督。
本可勝任。
念其年屆八十。
精神究恐不能周到。
是以令其暫署。
俟富綱抵任。
再行回京供職。
現在留京事務。
相距回銮之期不遠。
不必添派。
刑部現有阿桂管理。
所有滿尚書缺。
亦不必另行簡署。
其刑部印鑰。
即着交阿桂帶管。
戶部及三庫印鑰。
着交金簡帶管。
和琳奉差以來。
辦理一切衛藏邊疆軍需各事宜。
定立章程。
撫輯各部落。
訓練番兵。
均能實心整饬。
經理妥協。
且于四川口内口外地方各情形。
皆為谙悉。
軍需款項。
亦系熟手。
所有四川總督員缺。
即着和琳補授。
松筠此次奉差湖北。
經過衛輝府時。
适遇地方被水。
即能體朕如傷在抱之意。
留駐該處。
督率撫恤。
并不置身事外。
深堪嘉獎。
足資倚任。
現在衛藏甫經和琳整頓之後。
正須妥員接代。
慎守成章。
以期更臻甯谧。
雖有和甯在彼。
伊系甫用之人。
恐未能經理裕如。
松筠、即升授工部尚書。
前往駐藏辦事。
其荊州審辦關稅一案。
本非緊要。
無難即日完結。
着松筠于審案事畢。
拜發奏摺後。
即由荊州就近馳驿。
前往西藏辦理駐藏事務。
實心任事。
用副委任。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查明正定被水情形一摺。
據稱、正定地方。
于六月二十三四日。
雨勢過大。
夜間發水。
以緻東西南三門關廂。
同被水淹。
房屋間有沖塌。
并溺斃人口。
幸水即歸槽。
城内并無傷損。
業經遵奉恩旨。
散給銀米。
并加兩倍恤賞。
小民口食有資。
不緻失所等語。
覽奏稍慰。
正定河水漲發。
雖幸未漫入城内。
但關廂被淹。
田廬人口。
均有沖損。
此皆我君臣之過。
梁肯堂在彼查辦。
目擊小民被災情形。
若再不實力詳查。
妥為赈恤。
于心何忍。
所有直省被水各州縣。
現已降旨。
将本年應納秋糧。
加恩豁免。
至應需赈項。
現據梁肯堂奏、即于截留漕米十四萬石内動支。
兼放折色。
以便民用。
自應如此辦理。
至天津地方撫恤事宜。
已有旨責成徵瑞、督同該運司道府等。
實力經理。
本日熱河又複陰雨綿密竟日。
若直省被水各地方。
日内雨水仍複綿密。
則保定、正定、天津等處。
大寺廟甚多。
即永定河工次。
亦自有僧道寺院。
梁肯堂、慶成、徵瑞、即應各饬令僧道等。
虔心設壇。
敬謹祈晴。
俾田禾得資曬晾。
不緻有礙秋成。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崇甯縣民葉華松妻李氏。
○乙巳。
谕、前因衛輝被水。
穆和蔺甫經趕到。
于赈恤事宜。
未能悉心詳細籌畫。
所奏情形。
亦不激切踴躍。
是以止将松筠、吳璥、交部從優議叙。
今穆和蔺奏到督辦堤堰。
分查被水各屬。
散給災民銀谷各事宜。
均屬周詳妥協。
穆和蔺、亦着加恩一體交部議叙。
其另片奏稱、降調知縣張予定、曾經承辦河北赈務。
現委分路查勘。
尚屬得力。
請暫留該員在豫辦赈等語。
着照所請。
張予定、準其留于豫省幫辦赈務。
事竣後。
給咨送部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蘇甯阿奏全漕尾幫入境摺内稱、故城景州地方。
因衛河泛漲。
臨清夏津一帶。
西岸漫溢之水。
北往直境。
于七月初一、至初五等日。
流入故城景州境内。
低窪村莊。
多被水淹。
當即督令沿河村民。
趕疊長埝。
逼水北流入澱。
田廬俱保護無虞等語。
故城景州地方。
因上遊衛河漲漫。
流注境内。
以緻低窪村莊。
多被淹浸。
幸田廬得保無虞。
但該處村莊。
既被漫水經過。
于秋後有無損傷。
民情是否安堵。
殊為廑念。
現在梁肯堂尚在固關。
景州距天津不遠。
徵瑞查辦天津地方撫恤事宜。
不日當可完竣。
着帶同天津道丁溎蓥、即馳赴故城、景州、并河間府一帶。
親加履勘。
如被水村莊。
民居廬舍或有沖塌。
即行按例一律加兩倍賞給修費。
其有應須赈恤者。
亦即行詳查妥速辦理。
務俾小民不緻失所。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将此傳谕徵瑞、并谕梁肯堂知之。
○又谕、據穆和蔺奏、初四以來。
晴霁經旬。
積水已消涸大半。
漫堰水勢微弱。
下注無多。
正應趁此時速為堵閉斷流。
使下遊積水更易消涸。
據奏十八日可以合龍。
今已二十日。
諒日前早已堵築完竣。
至該省撫恤赈濟、及築堰經費。
既稱藩庫銀兩足敷動支。
自可即行撥款應用。
毋須另行撥帑。
所辦甚好。
其武陟堰工。
前據李奉翰派委河北道蔡共武、前往幫辦。
今穆和蔺因黃河長水。
堤工險要。
饬令蔡共武仍赴巡防。
所辦甚是。
穆和蔺惟當益加勉力。
往來查察。
将應辦赈恤堵築事宜。
盡心經理。
俾災黎口食栖止有資。
民情益臻甯怗。
以副委任。
又同日據吳璥奏查辦撫恤情形各摺。
所有被淹處所。
經該藩司覆加查勘。
速委勤幹丞倅各員。
親赍銀米。
前往散給。
其災輕路近之區。
亦給予口糧修費。
并酌量大小村莊。
分别散給銀米。
用心周到。
所辦俱好。
其延津安陽等五縣。
雖據奏稱被淹情形尚輕。
另饬查看酌辦。
但該州縣同系被水。
其低窪地畝。
亦不免多有淹浸。
該藩司亦當确實查明。
妥為撫恤。
不可因一隅災輕。
稍存忽視。
緻令有向隅之歎。
至所稱汲縣等八縣。
五十七年秋禾被旱。
曾經給赈。
現即将前次底冊覆加查點。
分别增減。
以便按戶逐口、随查随放。
所辦亦是。
至所需銀米。
該藩司因該處鄉村。
間有泥水膠淺處所。
銀米勢難運到。
現在出示勸谕各紳士大戶。
先将家存多餘糧石。
暫行墊給貧民。
俟地方官往散時。
即将給過戶口錢米。
照數給還。
俾貧民早得糊口。
并饬被水各縣。
一體仿照辦理等語。
此為目前救急。
暫時權宜辦理則可。
而于地方赈務。
究非正辦。
現在衛輝各屬居民被水。
口食無資。
官為赈恤。
撥運銀兩。
一時未能到齊。
其僻小村莊。
泥水膠淺。
銀米亦難運到。
若該處紳士大戶。
稍有餘赀者。
坐視不救。
則災民嗷嗷待哺。
勢必至有情急意外生事。
今如此曉谕紳士富民。
令其量出所餘。
暫行墊給。
俾貧民得資養贍。
過後即照數償還。
亦屬無可如何之策。
若地方遇有災祲。
應行赈濟。
并非刻不容緩。
亦照此一律辦理。
則事出勉強。
究覺不順人情。
且紳士等墊給錢米。
按數給還時。
不肖州縣及吏胥等。
從中借端克扣侵肥。
甚至全不償還。
種種弊端。
皆所必有。
斷不可行。
此一節。
并着各省督撫一體知悉。
遇有災赈事務。
不可相沿辦理。
其現在武陟等被水州縣紳士大戶等。
業經墊給錢米。
仍着吳璥與地方官往散時。
即饬令查明墊給實數。
速行按數償還。
毋任吏胥從中短發。
緻有克扣侵肥等事。
方為妥善。
再穆和蔺前奏河灘地租收支各數摺内。
有撥存行宮修費銀五百兩一款。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具奏。
茲據軍機大臣查明。
此項銀兩。
系每年撥存司庫。
并不動項修理。
則此款自應歸入庫貯項下。
又何必複列此行宮修費名目耶。
并着傳谕穆和蔺、嗣後應将此項名目删除。
其積存銀兩。
即咨部歸入庫貯閑款項下。
作為此次赈恤之用。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現在穆和蔺堵築堰工。
辦理撫恤事竣。
即着親赴衛輝各屬。
再行周遍覆查。
俾災民各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