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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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道府等尚無不合。
俱着加恩免其開參 ○辛已。
谕曰、巴甯阿現已革職拏問。
所有戶部右侍郎員缺。
着加恩以景安調補。
景安此次在倉場侍郎任内。
于催趱漕運、督辦挑挖淤淺事宜。
甚屬認真。
且前在廓爾喀軍營催辦糧運。
亦為出力。
是以加恩調補。
但現在正當幫船絡繹抵通之時。
更資經理。
在京戶部堂官。
亦不乏人。
景安此時且不必急于到任。
俟全漕抵通。
辦理完竣。
彼時倉場侍郎簡放有人。
景安再行交代。
進京供職。
董椿于巴甯阿前在鹽政任内、交結商人各款。
經降旨詢問。
董椿即系接巴甯阿之人。
并未據實參奏。
實屬有心徇庇。
董椿着革職。
并着奇豐額、前往揚州摘取印信。
派人帶董椿即行來京。
聽候治罪。
所有兩淮鹽政。
着全德速赴揚州署理。
将浙江鹽政、及織造印務。
俱交吉慶暫行兼管。
其未到兩淮以前。
即着奇豐額兼署。
至書麟、奇豐額、于巴甯阿與商人交結一事。
前經降旨詢問時。
亦未據實參劾。
實屬徇庇。
本應與董椿一體革職。
姑念伊二人究系地方官。
又不同城。
與董椿情罪有間。
書麟、奇豐額、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王大臣等奏、将全德所參巴甯阿各款。
面詢巴甯阿、其收受商人洪廣順為門生、及置買婢女、并于離任時收受盤費銀兩三款。
均已供認。
其與總商汪肇泰聯宗一節。
巴甯阿堅不承認。
現已派惠齡進京。
會同留京王大臣、再行嚴訊。
巴甯阿與總商聯宗一節。
朕即以其過于卑鄙。
有玷名器。
想伊亦自知此節較重。
是以堅不承認。
但此事系全德之所舉劾。
自有确據。
且有總商汪肇泰可以質詢。
諒巴甯阿無能遁飾。
全德到揚州後。
即傳該商汪肇泰、嚴切訊問。
明白開導。
令将巴甯阿與該商如何交結聯宗之處。
據實說出。
不治其罪。
及此外巴甯阿在任時。
尚有何别項劣迹。
一并查明。
迅速據實具奏。
○以編修蔣攸铦、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錢開仕、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瑚圖禮、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顧德慶、為副考官。
○以兵部右侍郎成策、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豁除江蘇丹徒縣、乾隆五十七年坍沒沙潮田地二頃六十八畝。
有奇額賦。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長安奏、近日雨水情形據稱、京城自十七八至二十五六等日。
連日俱有大雨。
勢甚傾注。
道路俱經水漫。
京城附近地方。
所種莊稼。
其已經長發。
出土甚高者。
俱無妨礙。
而山坡道旁補種田禾。
甫經出土者。
間被水淹沙壓等語。
京城自月初以來。
連得透雨。
大田均已布種齊全。
今因十七八至二十五六等日。
連日大雨傾注。
以緻山坡道旁補種田禾。
間被積水淹浸。
沙土沖壓。
此等處所農民已費赀本。
乘時趕種。
甫經出土長發。
即被水淹沙壓。
難望有收。
豈不可惜可憐。
此時水勢自已消涸。
但農諺有初伏蘿蔔二伏菜、三伏種荞麥之語。
是蔬菜荞麥等項。
目下猶可趕種。
着留京王大臣、傳詢順天府、此等水淹沙壓地畝。
如有無力貧民。
不能再行補種者。
即行查明。
酌給耔種。
俾得趕種有收。
藉資口食。
不緻失所。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仍即速奏。
○又谕、京城至古北口等處。
因連日大雨。
緻田禾間被積水淹浸。
沙土沖壓。
想近畿一帶。
近日雨勢廣遠。
其低窪處所。
趕種田禾者。
似此情形。
當亦不少。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飛速查明。
如有水淹沙壓地畝無力貧民。
不能再行補種者。
即行酌給耔種。
俾得趕種有收。
藉資口食。
不緻失所。
方為妥善。
○甲申。
谕、據保甯奏、厄魯特額奢莫特、現年一百三十歲。
伊妻亦已八十九歲等語。
額奢莫特。
僻在邊隅。
年逾百歲。
洵為昇平人瑞。
着加恩賞給緞匹銀兩。
以示惠養期頤至意。
○乙酉。
倉場侍郎劉秉恬奏、北運河官設撥船一千五百隻。
向于重運抵楊村時。
照起六存四例撥給濟運。
現在河水充足。
所有到楊待撥各幫。
應改為起四存六。
或起三存七。
無庸拘例辦理。
得旨、如議行。
○以甘肅金塔協副将木騰額、為廣東高州鎮總兵。
○是月、盛京将軍宗室琳甯等奏、盛京年谷豐收。
現奉有豆麥減稅之旨。
商販自更踴躍。
第恐小民囤積以待價昂。
亟應訪查嚴辦。
得旨、此不可。
應去其甚者示警。
○兩江總督書麟等奏、先後據甘肅甯夏府報。
該處黃河。
于五月長水三尺。
河南陝州萬錦灘。
亦于本月長水三尺。
黃河各工。
每月長水一二寸至八九寸尺餘不等。
各廳埽壩。
間有平蟄之處。
随時鑲護。
均巳化險為平。
得旨。
欣慰覽之。
應益加敬慎。
○福建巡撫浦霖奏、琉球回國貢船。
駛至五虎門外洋。
陡遭飓風。
船身被浪漂沒。
當經委員将夷官人等護送至省。
安置館驿。
給予口糧。
仍于存公銀内酌賞一千兩。
令料理回國。
報聞。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五
俱着加恩免其開參 ○辛已。
谕曰、巴甯阿現已革職拏問。
所有戶部右侍郎員缺。
着加恩以景安調補。
景安此次在倉場侍郎任内。
于催趱漕運、督辦挑挖淤淺事宜。
甚屬認真。
且前在廓爾喀軍營催辦糧運。
亦為出力。
是以加恩調補。
但現在正當幫船絡繹抵通之時。
更資經理。
在京戶部堂官。
亦不乏人。
景安此時且不必急于到任。
俟全漕抵通。
辦理完竣。
彼時倉場侍郎簡放有人。
景安再行交代。
進京供職。
董椿于巴甯阿前在鹽政任内、交結商人各款。
經降旨詢問。
董椿即系接巴甯阿之人。
并未據實參奏。
實屬有心徇庇。
董椿着革職。
并着奇豐額、前往揚州摘取印信。
派人帶董椿即行來京。
聽候治罪。
所有兩淮鹽政。
着全德速赴揚州署理。
将浙江鹽政、及織造印務。
俱交吉慶暫行兼管。
其未到兩淮以前。
即着奇豐額兼署。
至書麟、奇豐額、于巴甯阿與商人交結一事。
前經降旨詢問時。
亦未據實參劾。
實屬徇庇。
本應與董椿一體革職。
姑念伊二人究系地方官。
又不同城。
與董椿情罪有間。
書麟、奇豐額、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王大臣等奏、将全德所參巴甯阿各款。
面詢巴甯阿、其收受商人洪廣順為門生、及置買婢女、并于離任時收受盤費銀兩三款。
均已供認。
其與總商汪肇泰聯宗一節。
巴甯阿堅不承認。
現已派惠齡進京。
會同留京王大臣、再行嚴訊。
巴甯阿與總商聯宗一節。
朕即以其過于卑鄙。
有玷名器。
想伊亦自知此節較重。
是以堅不承認。
但此事系全德之所舉劾。
自有确據。
且有總商汪肇泰可以質詢。
諒巴甯阿無能遁飾。
全德到揚州後。
即傳該商汪肇泰、嚴切訊問。
明白開導。
令将巴甯阿與該商如何交結聯宗之處。
據實說出。
不治其罪。
及此外巴甯阿在任時。
尚有何别項劣迹。
一并查明。
迅速據實具奏。
○以編修蔣攸铦、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錢開仕、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瑚圖禮、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顧德慶、為副考官。
○以兵部右侍郎成策、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豁除江蘇丹徒縣、乾隆五十七年坍沒沙潮田地二頃六十八畝。
有奇額賦。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長安奏、近日雨水情形據稱、京城自十七八至二十五六等日。
連日俱有大雨。
勢甚傾注。
道路俱經水漫。
京城附近地方。
所種莊稼。
其已經長發。
出土甚高者。
俱無妨礙。
而山坡道旁補種田禾。
甫經出土者。
間被水淹沙壓等語。
京城自月初以來。
連得透雨。
大田均已布種齊全。
今因十七八至二十五六等日。
連日大雨傾注。
以緻山坡道旁補種田禾。
間被積水淹浸。
沙土沖壓。
此等處所農民已費赀本。
乘時趕種。
甫經出土長發。
即被水淹沙壓。
難望有收。
豈不可惜可憐。
此時水勢自已消涸。
但農諺有初伏蘿蔔二伏菜、三伏種荞麥之語。
是蔬菜荞麥等項。
目下猶可趕種。
着留京王大臣、傳詢順天府、此等水淹沙壓地畝。
如有無力貧民。
不能再行補種者。
即行查明。
酌給耔種。
俾得趕種有收。
藉資口食。
不緻失所。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仍即速奏。
○又谕、京城至古北口等處。
因連日大雨。
緻田禾間被積水淹浸。
沙土沖壓。
想近畿一帶。
近日雨勢廣遠。
其低窪處所。
趕種田禾者。
似此情形。
當亦不少。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飛速查明。
如有水淹沙壓地畝無力貧民。
不能再行補種者。
即行酌給耔種。
俾得趕種有收。
藉資口食。
不緻失所。
方為妥善。
○甲申。
谕、據保甯奏、厄魯特額奢莫特、現年一百三十歲。
伊妻亦已八十九歲等語。
額奢莫特。
僻在邊隅。
年逾百歲。
洵為昇平人瑞。
着加恩賞給緞匹銀兩。
以示惠養期頤至意。
○乙酉。
倉場侍郎劉秉恬奏、北運河官設撥船一千五百隻。
向于重運抵楊村時。
照起六存四例撥給濟運。
現在河水充足。
所有到楊待撥各幫。
應改為起四存六。
或起三存七。
無庸拘例辦理。
得旨、如議行。
○以甘肅金塔協副将木騰額、為廣東高州鎮總兵。
○是月、盛京将軍宗室琳甯等奏、盛京年谷豐收。
現奉有豆麥減稅之旨。
商販自更踴躍。
第恐小民囤積以待價昂。
亟應訪查嚴辦。
得旨、此不可。
應去其甚者示警。
○兩江總督書麟等奏、先後據甘肅甯夏府報。
該處黃河。
于五月長水三尺。
河南陝州萬錦灘。
亦于本月長水三尺。
黃河各工。
每月長水一二寸至八九寸尺餘不等。
各廳埽壩。
間有平蟄之處。
随時鑲護。
均巳化險為平。
得旨。
欣慰覽之。
應益加敬慎。
○福建巡撫浦霖奏、琉球回國貢船。
駛至五虎門外洋。
陡遭飓風。
船身被浪漂沒。
當經委員将夷官人等護送至省。
安置館驿。
給予口糧。
仍于存公銀内酌賞一千兩。
令料理回國。
報聞。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