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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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夾壩賊番三犯。
此案昨據孫士毅等奏到。
已拏獲五犯。
審明正法。
由驿馳遞。
故到在本日奏摺之前。
此等邊外夾壩。
搶劫行旅。
固不可不加懲創。
但番民愚懵無知。
此次劫去差員王贊武馱隻。
以緻箱内印信。
一并被竊。
尚非明知官物。
肆行搶奪。
亦無戕傷人命之事。
一經該鎮道前往緝拏。
該管喇嘛、頗形畏懼即交出賊犯活口四名。
割取首級一名。
并出具日後不敢再縱夾壩滋事甘結。
是該處喇嘛番民。
尚知畏法。
且此案搶劫正犯。
既經拏獲五犯正法。
已足示懲。
着傳谕福康安、即饬行該鎮道、毋庸再行根究。
輾轉株連。
緻使番民疑懼也。
成德如已行至該處地方。
亦着遵照谕旨妥協辦理。
并谕孫士毅、成德知之。
○甲午。
谕、戶部議覆浒墅關徵收稅課一年期滿。
比較上三屆最多之年。
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應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等語。
奇豐額兼署兩月。
均屬有赢無绌。
五德接徵後。
始形短绌。
自系該監督經理不善所緻。
着落按數賠補。
本所應得。
第念五十八年江西一帶被水歉收。
川湖米販。
多往該處運賣。
到蘇較少。
以緻赢餘短绌。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着該監督五德賠銀二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
嗣後該監督悉宜悉心妥協經理。
毋任再有短绌。
緻幹咎戾。
○又谕、戶部議駁兩浙鹽政全德奏浙商應輸閩饷等款銀兩。
請分限十年帶完一摺。
仍令各照原限完納。
固屬照例辦理。
但浙商赀本微薄。
此項外輸銀兩。
若于正課之外。
責令一并交納。
恐商力轉輸不繼。
辦運未免多艱。
所有浙省商人。
應完閩饷藏饷外輸等款銀一百九十萬兩。
着加恩自甲寅年為始。
分限五年完納清款。
以示格外體恤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曆任曹縣知縣、獲盜十年不辦。
監斃要犯三名。
嚴審究拟一摺。
此案曹縣事主嶽秉禮、被盜用火燒傷劫去衣物。
當經已故知縣譚尚适、拏獲正盜六犯。
起獲真贓。
乃并不即行審辦。
又未将獲犯在監病斃三名之處。
據實通報。
曆任知縣複因循不辦。
以緻盜犯淹禁十年。
似此阘茸廢弛。
實出情理之外。
所謂整饬吏治者安在該管知縣及上司等。
均非尋常疎玩可比。
所參曆任曹縣知縣白豐、劉大紳、謝蓮锷、吳華、華榕端、俱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曆任曹州府知府恩保、蔣繼煥、歸朝煦、吳人骥、杜安詩、俱着革職。
本管道員唐侍陛、按察使羅煐、前護巡撫布政使江蘭、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應議曆任司道。
及各巡撫。
俱着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嚴加議處。
福甯于此案雖未能及早查出。
但究系該撫審明具奏。
着交部議處。
所有盜犯劉廣居等、即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
○又谕、前因貴德、循化、各番子等、距地方文武官、及總督駐劄處所。
相去窎遠。
照料難周。
曾降旨令将各番子交西甯辦事大臣兼管。
而該地方文武官員。
因未令管轄。
于交拏盜賊案件。
不肯出力。
嗣後貴德、循化等處。
遇有盜賊案件。
着地方文武官員、聽辦事大臣指示辦理。
如有觀望掣肘即行參奏。
○以故貴州貴陽府屬白納司副土官趙殿元子淵、襲職。
○乙未。
兵部等部議準、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台灣一廳四縣。
前經将軍公福康安奏準、添設兵一千二百名。
請建營房三百二間。
石卡兩座。
從之。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二麥約收分數一摺。
據奏沂州、萊州等府。
約收六七八九分不等。
其濟南、東昌等府。
惟低窪近水處所。
約收二分有餘。
是該省迤南迤東各屬。
麥收較稔。
民食尚當充裕。
而迤西一帶被旱歉收。
急需通融協濟。
該撫當勸谕沂州等府所屬百姓。
令将多餘麥石。
公平出粜。
以濟迤西各府之不足。
即遇直省商販赴彼籴買麥石。
亦當平價出售。
不可遏籴。
小民等既可粜售得錢。
而歉收地方亦可得食。
豈不兩便。
并着行知所經關口。
将應徵稅課量為寬減。
俾商販聞風踵至。
麥石流通。
更足以資接濟。
但須妥為勸谕。
使之踴躍樂從。
不可官為經理。
以緻吏胥等藉端抑勒。
糧價增昂。
欲求利民而轉以病民。
此為最要。
其
此案昨據孫士毅等奏到。
已拏獲五犯。
審明正法。
由驿馳遞。
故到在本日奏摺之前。
此等邊外夾壩。
搶劫行旅。
固不可不加懲創。
但番民愚懵無知。
此次劫去差員王贊武馱隻。
以緻箱内印信。
一并被竊。
尚非明知官物。
肆行搶奪。
亦無戕傷人命之事。
一經該鎮道前往緝拏。
該管喇嘛、頗形畏懼即交出賊犯活口四名。
割取首級一名。
并出具日後不敢再縱夾壩滋事甘結。
是該處喇嘛番民。
尚知畏法。
且此案搶劫正犯。
既經拏獲五犯正法。
已足示懲。
着傳谕福康安、即饬行該鎮道、毋庸再行根究。
輾轉株連。
緻使番民疑懼也。
成德如已行至該處地方。
亦着遵照谕旨妥協辦理。
并谕孫士毅、成德知之。
○甲午。
谕、戶部議覆浒墅關徵收稅課一年期滿。
比較上三屆最多之年。
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應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等語。
奇豐額兼署兩月。
均屬有赢無绌。
五德接徵後。
始形短绌。
自系該監督經理不善所緻。
着落按數賠補。
本所應得。
第念五十八年江西一帶被水歉收。
川湖米販。
多往該處運賣。
到蘇較少。
以緻赢餘短绌。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着該監督五德賠銀二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
嗣後該監督悉宜悉心妥協經理。
毋任再有短绌。
緻幹咎戾。
○又谕、戶部議駁兩浙鹽政全德奏浙商應輸閩饷等款銀兩。
請分限十年帶完一摺。
仍令各照原限完納。
固屬照例辦理。
但浙商赀本微薄。
此項外輸銀兩。
若于正課之外。
責令一并交納。
恐商力轉輸不繼。
辦運未免多艱。
所有浙省商人。
應完閩饷藏饷外輸等款銀一百九十萬兩。
着加恩自甲寅年為始。
分限五年完納清款。
以示格外體恤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曆任曹縣知縣、獲盜十年不辦。
監斃要犯三名。
嚴審究拟一摺。
此案曹縣事主嶽秉禮、被盜用火燒傷劫去衣物。
當經已故知縣譚尚适、拏獲正盜六犯。
起獲真贓。
乃并不即行審辦。
又未将獲犯在監病斃三名之處。
據實通報。
曆任知縣複因循不辦。
以緻盜犯淹禁十年。
似此阘茸廢弛。
實出情理之外。
所謂整饬吏治者安在該管知縣及上司等。
均非尋常疎玩可比。
所參曆任曹縣知縣白豐、劉大紳、謝蓮锷、吳華、華榕端、俱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曆任曹州府知府恩保、蔣繼煥、歸朝煦、吳人骥、杜安詩、俱着革職。
本管道員唐侍陛、按察使羅煐、前護巡撫布政使江蘭、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應議曆任司道。
及各巡撫。
俱着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嚴加議處。
福甯于此案雖未能及早查出。
但究系該撫審明具奏。
着交部議處。
所有盜犯劉廣居等、即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
○又谕、前因貴德、循化、各番子等、距地方文武官、及總督駐劄處所。
相去窎遠。
照料難周。
曾降旨令将各番子交西甯辦事大臣兼管。
而該地方文武官員。
因未令管轄。
于交拏盜賊案件。
不肯出力。
嗣後貴德、循化等處。
遇有盜賊案件。
着地方文武官員、聽辦事大臣指示辦理。
如有觀望掣肘即行參奏。
○以故貴州貴陽府屬白納司副土官趙殿元子淵、襲職。
○乙未。
兵部等部議準、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台灣一廳四縣。
前經将軍公福康安奏準、添設兵一千二百名。
請建營房三百二間。
石卡兩座。
從之。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二麥約收分數一摺。
據奏沂州、萊州等府。
約收六七八九分不等。
其濟南、東昌等府。
惟低窪近水處所。
約收二分有餘。
是該省迤南迤東各屬。
麥收較稔。
民食尚當充裕。
而迤西一帶被旱歉收。
急需通融協濟。
該撫當勸谕沂州等府所屬百姓。
令将多餘麥石。
公平出粜。
以濟迤西各府之不足。
即遇直省商販赴彼籴買麥石。
亦當平價出售。
不可遏籴。
小民等既可粜售得錢。
而歉收地方亦可得食。
豈不兩便。
并着行知所經關口。
将應徵稅課量為寬減。
俾商販聞風踵至。
麥石流通。
更足以資接濟。
但須妥為勸谕。
使之踴躍樂從。
不可官為經理。
以緻吏胥等藉端抑勒。
糧價增昂。
欲求利民而轉以病民。
此為最要。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