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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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及盤獲黑參之人。
他票刨夫。
混同滋弊。
一經查拏。
即照例治罪。
并将該管官從嚴議處。
一、參局借項。
必由銀庫給發。
銀庫出納。
必移戶司備案。
從前參局協領。
往往俱兼三處行走。
是以那移支借。
無人稽察。
嗣後應令三處官員。
各司其事。
互相稽察。
如一處滋弊。
即将互查各員。
以失察議處。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奏。
至所稱吉林庫貯備用銀兩。
尚有節年奏報戶部未經補還銀一萬八千餘兩。
請行令參局各員。
于公用參折腳價稅銀二項。
及參局年例備用銀一萬兩。
應繳回三千餘兩款内。
共籌銀一千兩。
遞年補足報部。
查諾穆三等虧短項内。
有未經交回公用參折及備銀剩一萬七千餘兩。
是否即系此項。
抑或另有短缺别項。
摺内未經聲叙明晰。
及所稱五十八年新欠。
究系何款。
為數若幹。
均應行令該将軍等查明覆到再議。
得旨、吉林刨挖人參。
向來刨夫等出山時。
于定例交官之外。
所得餘參。
準其同行變賣。
俾資糊口。
是該夫丁等已可藉沾餘潤。
何至動辄需借。
逋負累累。
本應按數着追。
第念此事究由該将軍等辦理不善所緻。
且曆年既久。
其中逃亡事故者不少。
而該夫丁等本系遊民。
所欠銀數過多。
力難完繳。
所有五十八年以前夫欠銀十六萬三千餘兩。
着加恩普行豁免。
并着該将軍等曉谕各夫丁。
此系格外恩施。
伊等雖屬小民。
亦當具有天良。
倍加感奮。
嗣後進山。
務宜盡力刨挖。
毋得藉詞憚遠。
拖欠官項。
如敢仍前疲玩。
必當從重治罪。
該将軍等仍宜随時稽察。
分别勸懲。
勿任再有拖欠。
緻滋弊端。
至該處參務。
廢弛已久。
經此番查辦之後。
亟須實力整頓。
妥協辦理。
新任将軍寶琳。
人尚老成。
向來辦事。
亦屬認真。
但于參務究系生手。
秀林、曾任吏部司員。
擢任副都統。
尚能辦事。
現在查辦此案。
一切利弊。
又可深悉。
将來參務事宜。
着責成秀林會同妥辦。
以期日有起色。
不得仍似從前觀望因循。
以副委任。
餘依議。
○以詹事薩敏、為大理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定興縣民楊起珍女楊氏。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拏獲倡教惑衆騙錢讐殺放火之匪犯。
審明定拟一摺。
此案杜朝舉等倡立邪教。
惑衆騙錢。
并因保正程範受、赴州首報。
膽敢将伊家殺死四命。
放火燒房。
又複兩次拒捕。
不法已極。
該署督一接禀報。
即派令臬司等先後帶領兵役。
前往搜捕。
當将拒捕首犯四名。
立即擒拏。
又續獲匪犯八十三名。
親提審訊。
分别辦理。
甚為迅速。
孫士毅、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優獎。
所有查拏此案之臬司林俊、知府邱之芬、及捕搜出力之文武員弁。
俱着一并查明。
交部議叙。
其千總高傑、帶兵往捕。
将拒捕之匪犯五名。
即時格殺。
并擒獲匪犯六名。
甚屬可嘉。
着将高傑遇有應升之缺題補。
保正程範受、訪聞奸民有倡教惑衆情事。
即行赴州禀報。
被匪犯聞知懷恨。
将伊家殘殺四命。
焚燒房屋。
殊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用資撫恤。
并賞給金頂榮身。
以示鼓勵。
至首先起意戕殺保正一家四命之王應隴。
實屬兇殘可惡。
着該署督。
查明該犯如有子嗣。
即行正法示儆。
其逸犯二名。
着該署督饬屬嚴拏務獲。
毋緻漏網稽誅。
将此谕令知之。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奏查辦夾壩竊劫差員一摺。
據稱峨眉縣知縣王贊武。
委解察木多饷銀。
帶印出口。
事竣回省。
行至阿足石闆溝兩界地方。
突遇夾壩。
搶去騾頭行李。
并峨眉縣印一顆。
當即飛饬兼管之察木多遊擊烏勒公阿。
馳赴該處。
督同弁兵。
實力迅速查拏等語。
此案前據孫士毅奏到。
業經降旨。
令該署督派委鎮道督率附近汛弁兵丁。
實力緝拏務獲。
今據和琳等奏、乍公在察木多迤東。
土俗稱為惡八站。
其附近之夾壩溝一處。
通三暗巴。
向為夾壩出沒處所。
是該處地方。
番民刁悍。
實為奸薮。
必須随時督饬查拏。
方可使賊番斂迹。
今止有遊擊兼管。
恐不足以資彈壓。
應另派職分較大之員專管。
督率搜捕。
較為得力。
着該署督察看情形。
酌量妥辦。
至此案該縣印信被賊竊劫。
固由該縣疎虞。
賊番等未必知系差員。
故行竊劫印信。
但該員系奉公差往。
人從較多。
尚被搶竊。
則往來行旅。
自必更易受其擾害。
該處系出口通衢。
官民行走絡繹。
似此賊番乘機竊發。
殊有關系。
必須嚴行搜捕。
俾知斂戢。
若賊番搶竊官物。
尚不痛加懲創。
勢必盜風寖長。
無所顧忌。
更為行旅之害。
除俟福康安赴任時。
面為傳谕。
令其到任後。
務須督饬員弁。
實力搜捕。
淨盡根株。
共期肅清邊徼外。
此時孫士毅、更當責令派出之鎮道等。
迅速購線追蹤。
務将此案賊犯按名拏獲。
即行正法示儆。
現在和琳等已派領戴繃帶領番兵。
随同該遊擊一體偵緝。
亦當饬令上緊搜拏。
克期弋獲。
毋任漏網稽誅。
至成德曆任成都将軍提督。
今系駐藏大臣。
該處地方。
是其管轄。
現因更換進京。
經過該處。
見有此等夾壩肆竊。
自當留駐督率搜捕。
乃奏稱現有遊擊在彼。
自可了事。
未便徒事張皇。
緻駭物聽等語。
竟若置身事外。
未免存诿避之見。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成德、如接奉此旨。
伊已進口。
此時賊番業已就獲。
即無庸轉回。
若成德尚未行過。
該處正在搜
及盤獲黑參之人。
他票刨夫。
混同滋弊。
一經查拏。
即照例治罪。
并将該管官從嚴議處。
一、參局借項。
必由銀庫給發。
銀庫出納。
必移戶司備案。
從前參局協領。
往往俱兼三處行走。
是以那移支借。
無人稽察。
嗣後應令三處官員。
各司其事。
互相稽察。
如一處滋弊。
即将互查各員。
以失察議處。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奏。
至所稱吉林庫貯備用銀兩。
尚有節年奏報戶部未經補還銀一萬八千餘兩。
請行令參局各員。
于公用參折腳價稅銀二項。
及參局年例備用銀一萬兩。
應繳回三千餘兩款内。
共籌銀一千兩。
遞年補足報部。
查諾穆三等虧短項内。
有未經交回公用參折及備銀剩一萬七千餘兩。
是否即系此項。
抑或另有短缺别項。
摺内未經聲叙明晰。
及所稱五十八年新欠。
究系何款。
為數若幹。
均應行令該将軍等查明覆到再議。
得旨、吉林刨挖人參。
向來刨夫等出山時。
于定例交官之外。
所得餘參。
準其同行變賣。
俾資糊口。
是該夫丁等已可藉沾餘潤。
何至動辄需借。
逋負累累。
本應按數着追。
第念此事究由該将軍等辦理不善所緻。
且曆年既久。
其中逃亡事故者不少。
而該夫丁等本系遊民。
所欠銀數過多。
力難完繳。
所有五十八年以前夫欠銀十六萬三千餘兩。
着加恩普行豁免。
并着該将軍等曉谕各夫丁。
此系格外恩施。
伊等雖屬小民。
亦當具有天良。
倍加感奮。
嗣後進山。
務宜盡力刨挖。
毋得藉詞憚遠。
拖欠官項。
如敢仍前疲玩。
必當從重治罪。
該将軍等仍宜随時稽察。
分别勸懲。
勿任再有拖欠。
緻滋弊端。
至該處參務。
廢弛已久。
經此番查辦之後。
亟須實力整頓。
妥協辦理。
新任将軍寶琳。
人尚老成。
向來辦事。
亦屬認真。
但于參務究系生手。
秀林、曾任吏部司員。
擢任副都統。
尚能辦事。
現在查辦此案。
一切利弊。
又可深悉。
将來參務事宜。
着責成秀林會同妥辦。
以期日有起色。
不得仍似從前觀望因循。
以副委任。
餘依議。
○以詹事薩敏、為大理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定興縣民楊起珍女楊氏。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拏獲倡教惑衆騙錢讐殺放火之匪犯。
審明定拟一摺。
此案杜朝舉等倡立邪教。
惑衆騙錢。
并因保正程範受、赴州首報。
膽敢将伊家殺死四命。
放火燒房。
又複兩次拒捕。
不法已極。
該署督一接禀報。
即派令臬司等先後帶領兵役。
前往搜捕。
當将拒捕首犯四名。
立即擒拏。
又續獲匪犯八十三名。
親提審訊。
分别辦理。
甚為迅速。
孫士毅、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優獎。
所有查拏此案之臬司林俊、知府邱之芬、及捕搜出力之文武員弁。
俱着一并查明。
交部議叙。
其千總高傑、帶兵往捕。
将拒捕之匪犯五名。
即時格殺。
并擒獲匪犯六名。
甚屬可嘉。
着将高傑遇有應升之缺題補。
保正程範受、訪聞奸民有倡教惑衆情事。
即行赴州禀報。
被匪犯聞知懷恨。
将伊家殘殺四命。
焚燒房屋。
殊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用資撫恤。
并賞給金頂榮身。
以示鼓勵。
至首先起意戕殺保正一家四命之王應隴。
實屬兇殘可惡。
着該署督。
查明該犯如有子嗣。
即行正法示儆。
其逸犯二名。
着該署督饬屬嚴拏務獲。
毋緻漏網稽誅。
将此谕令知之。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奏查辦夾壩竊劫差員一摺。
據稱峨眉縣知縣王贊武。
委解察木多饷銀。
帶印出口。
事竣回省。
行至阿足石闆溝兩界地方。
突遇夾壩。
搶去騾頭行李。
并峨眉縣印一顆。
當即飛饬兼管之察木多遊擊烏勒公阿。
馳赴該處。
督同弁兵。
實力迅速查拏等語。
此案前據孫士毅奏到。
業經降旨。
令該署督派委鎮道督率附近汛弁兵丁。
實力緝拏務獲。
今據和琳等奏、乍公在察木多迤東。
土俗稱為惡八站。
其附近之夾壩溝一處。
通三暗巴。
向為夾壩出沒處所。
是該處地方。
番民刁悍。
實為奸薮。
必須随時督饬查拏。
方可使賊番斂迹。
今止有遊擊兼管。
恐不足以資彈壓。
應另派職分較大之員專管。
督率搜捕。
較為得力。
着該署督察看情形。
酌量妥辦。
至此案該縣印信被賊竊劫。
固由該縣疎虞。
賊番等未必知系差員。
故行竊劫印信。
但該員系奉公差往。
人從較多。
尚被搶竊。
則往來行旅。
自必更易受其擾害。
該處系出口通衢。
官民行走絡繹。
似此賊番乘機竊發。
殊有關系。
必須嚴行搜捕。
俾知斂戢。
若賊番搶竊官物。
尚不痛加懲創。
勢必盜風寖長。
無所顧忌。
更為行旅之害。
除俟福康安赴任時。
面為傳谕。
令其到任後。
務須督饬員弁。
實力搜捕。
淨盡根株。
共期肅清邊徼外。
此時孫士毅、更當責令派出之鎮道等。
迅速購線追蹤。
務将此案賊犯按名拏獲。
即行正法示儆。
現在和琳等已派領戴繃帶領番兵。
随同該遊擊一體偵緝。
亦當饬令上緊搜拏。
克期弋獲。
毋任漏網稽誅。
至成德曆任成都将軍提督。
今系駐藏大臣。
該處地方。
是其管轄。
現因更換進京。
經過該處。
見有此等夾壩肆竊。
自當留駐督率搜捕。
乃奏稱現有遊擊在彼。
自可了事。
未便徒事張皇。
緻駭物聽等語。
竟若置身事外。
未免存诿避之見。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成德、如接奉此旨。
伊已進口。
此時賊番業已就獲。
即無庸轉回。
若成德尚未行過。
該處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