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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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三月。
戊子朔。
谕、據永琨等奏稱、甯夏蒙古佐領防禦缺出。
請無論翼分。
将八旗蒙古歸并揀選保舉等語。
佐領防禦。
乃辦理佐領事務之人。
如遇缺出。
理宜選擇保薦。
甯夏蒙古應升之員較少。
如按翼揀選。
恐不得人。
着照所請。
嗣後凡遇蒙古佐領防禦缺出。
無論翼分。
歸并揀選保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秦承恩奏、西安省城。
于二月初八、初十、及十七、十八等日。
得雨六寸。
又延安、鳳翔、漢中、榆林等府屬。
于二月初二、三、初八、九、及十一、二等日。
得雨五六寸等語。
陝省二月以來。
省城及各屬。
連獲甘膏。
俱至五六寸。
甚為深透。
該省與山西境壤毗連。
今既得有透雨。
則晉省自當同時沾被。
前據蔣兆奎于二月十八日奏到。
亦祇稱該省平定州等處。
于正月二十九日。
得雪一二寸。
省城于二月初十日。
得雨寸許。
又太原府屬、及平陽、汾州等府。
遼州、沁州等所屬各縣。
于二月初八九等日。
各得雨雪自二三寸至五六寸及深透不等。
而于二月十七八等日。
曾否續得雨澤之處。
并未據該撫奏報。
若山西于此數日。
未經一律均沾。
則該省迤東與直省接壤處。
自更不能普被渥澤。
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省二月中旬。
曾否續經得雨。
何以未據奏報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尋奏、太原省城。
于二月十六及十八日。
兩次得雨五寸。
嗣據太原府屬、及平陽、潞安、汾州、大同、朔平、甯武、澤州等府。
暨遼州、沁州、平定州、忻州、代州、解州、霍州、并所屬各縣。
陸續報到。
于二月十六、七、八等日。
各得雨雪自二三寸至五六寸及深透不等。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某縣民宋傑媳姬氏。
○己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原任兵部尚書李世傑、前經簡任封疆。
宣力有年。
辦理地方事務。
認真整饬。
今聞溘逝。
殊堪轸惜。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欽差大學士福康安等、審拟參局協領虧帑累民。
分别治罪。
得旨、諾穆三、依拟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恒秀、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至此案曆任将軍副都統等、辦理參務。
不能妥協。
因循掩蓋。
以緻釀成積弊。
予以革職降調。
本屬罪所應得。
姑念伊等祇系經理不善。
尚無侵肥入已情事。
都爾嘉、着革職。
從寬留任。
琳甯、着降三級。
從寬留任。
慶桂、着降一級。
從寬留任。
那奇泰、着降二級。
從寬留任。
索喜、甯泰、俱着降一級。
從寬留任。
餘依議。
○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欽差大學士公福康安等酌定吉林參務章程。
一、向來領票承總攬頭。
原不出鋪戶民戶之外。
但祇宜善為勸谕。
若概令務農編戶。
領票刨參。
難保不仍滋弊混。
應令嗣後将軍副都統等、于放票時。
廣為招徕。
毋任官為勒派。
一、參票原額八百張。
自五十年以後。
漸行少放。
緻有那移科派等弊。
原議請自五十九年為始。
每年定以五百張為試放之數。
如二三年後。
領票增多。
再行據實給票複額。
查此項參票。
不必拘定五百張之數。
如刨夫等情願多領。
即不妨酌量加增。
以期漸複舊額。
其甯古塔參務。
亦令該将軍查照吉林章程辦理。
一、近年夫力凋疲。
請仍循例借動備用銀三萬兩。
及時墊給。
一俟刨夫出山之日。
即于所得餘參變價。
按數扣清。
如實在交不足數。
始準在商捐項下補足。
務于刨夫出山兩月限内。
全行繳還。
以清年款。
于年底專案報部查核。
一、商捐一項。
名目雖出自商人。
實則向刨夫購買餘參時。
減其價值。
仍屬以刨夫之有餘。
濟刨夫之不足。
應請照舊捐輸。
改為參餘銀兩。
從前每參一兩。
收銀八兩至二十三兩不等。
亦令量為限制。
每兩不得過二十兩之數。
如此酌定。
官項自可漸清。
每年遇有刨夫出山。
力不能完官欠。
及實有事故。
不能出山。
并官參交不足數。
攬頭無力賠繳者。
準用參餘銀兩。
量為歸補。
仍令承辦局員。
随時報明存案。
一、刨夫自五十一年至五十七年。
拖欠官項。
除完過外。
尚欠官銀十二萬三千餘兩。
五十八年。
又增新欠。
此等本系無業遊民。
現雖屢次追比。
總屬無完。
查此項業将諾穆三、托蒙阿、家産抵補。
其餘令曆任将軍副都統等、照數分賠。
複将餘參銀兩。
按年劃補。
官項已有着落。
應請将五十八年以前夫欠銀兩。
全行豁免。
倘不知悛改。
屢次官銀。
自當勸懲并用。
除搜獲藏匿餘參。
按私參本律嚴辦外。
仍将負欠最多之刨夫。
從重枷責遞籍。
一、刨夫出山。
應令該将軍等、饬承辦各員。
嚴行稽察。
毋使有賣放并包之弊。
以防偷漏。
如有負欠刨夫。
通同不負欠之刨夫。
<扌嶲>帶餘參出
甲寅。
三月。
戊子朔。
谕、據永琨等奏稱、甯夏蒙古佐領防禦缺出。
請無論翼分。
将八旗蒙古歸并揀選保舉等語。
佐領防禦。
乃辦理佐領事務之人。
如遇缺出。
理宜選擇保薦。
甯夏蒙古應升之員較少。
如按翼揀選。
恐不得人。
着照所請。
嗣後凡遇蒙古佐領防禦缺出。
無論翼分。
歸并揀選保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秦承恩奏、西安省城。
于二月初八、初十、及十七、十八等日。
得雨六寸。
又延安、鳳翔、漢中、榆林等府屬。
于二月初二、三、初八、九、及十一、二等日。
得雨五六寸等語。
陝省二月以來。
省城及各屬。
連獲甘膏。
俱至五六寸。
甚為深透。
該省與山西境壤毗連。
今既得有透雨。
則晉省自當同時沾被。
前據蔣兆奎于二月十八日奏到。
亦祇稱該省平定州等處。
于正月二十九日。
得雪一二寸。
省城于二月初十日。
得雨寸許。
又太原府屬、及平陽、汾州等府。
遼州、沁州等所屬各縣。
于二月初八九等日。
各得雨雪自二三寸至五六寸及深透不等。
而于二月十七八等日。
曾否續得雨澤之處。
并未據該撫奏報。
若山西于此數日。
未經一律均沾。
則該省迤東與直省接壤處。
自更不能普被渥澤。
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省二月中旬。
曾否續經得雨。
何以未據奏報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尋奏、太原省城。
于二月十六及十八日。
兩次得雨五寸。
嗣據太原府屬、及平陽、潞安、汾州、大同、朔平、甯武、澤州等府。
暨遼州、沁州、平定州、忻州、代州、解州、霍州、并所屬各縣。
陸續報到。
于二月十六、七、八等日。
各得雨雪自二三寸至五六寸及深透不等。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某縣民宋傑媳姬氏。
○己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原任兵部尚書李世傑、前經簡任封疆。
宣力有年。
辦理地方事務。
認真整饬。
今聞溘逝。
殊堪轸惜。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欽差大學士福康安等、審拟參局協領虧帑累民。
分别治罪。
得旨、諾穆三、依拟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恒秀、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至此案曆任将軍副都統等、辦理參務。
不能妥協。
因循掩蓋。
以緻釀成積弊。
予以革職降調。
本屬罪所應得。
姑念伊等祇系經理不善。
尚無侵肥入已情事。
都爾嘉、着革職。
從寬留任。
琳甯、着降三級。
從寬留任。
慶桂、着降一級。
從寬留任。
那奇泰、着降二級。
從寬留任。
索喜、甯泰、俱着降一級。
從寬留任。
餘依議。
○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欽差大學士公福康安等酌定吉林參務章程。
一、向來領票承總攬頭。
原不出鋪戶民戶之外。
但祇宜善為勸谕。
若概令務農編戶。
領票刨參。
難保不仍滋弊混。
應令嗣後将軍副都統等、于放票時。
廣為招徕。
毋任官為勒派。
一、參票原額八百張。
自五十年以後。
漸行少放。
緻有那移科派等弊。
原議請自五十九年為始。
每年定以五百張為試放之數。
如二三年後。
領票增多。
再行據實給票複額。
查此項參票。
不必拘定五百張之數。
如刨夫等情願多領。
即不妨酌量加增。
以期漸複舊額。
其甯古塔參務。
亦令該将軍查照吉林章程辦理。
一、近年夫力凋疲。
請仍循例借動備用銀三萬兩。
及時墊給。
一俟刨夫出山之日。
即于所得餘參變價。
按數扣清。
如實在交不足數。
始準在商捐項下補足。
務于刨夫出山兩月限内。
全行繳還。
以清年款。
于年底專案報部查核。
一、商捐一項。
名目雖出自商人。
實則向刨夫購買餘參時。
減其價值。
仍屬以刨夫之有餘。
濟刨夫之不足。
應請照舊捐輸。
改為參餘銀兩。
從前每參一兩。
收銀八兩至二十三兩不等。
亦令量為限制。
每兩不得過二十兩之數。
如此酌定。
官項自可漸清。
每年遇有刨夫出山。
力不能完官欠。
及實有事故。
不能出山。
并官參交不足數。
攬頭無力賠繳者。
準用參餘銀兩。
量為歸補。
仍令承辦局員。
随時報明存案。
一、刨夫自五十一年至五十七年。
拖欠官項。
除完過外。
尚欠官銀十二萬三千餘兩。
五十八年。
又增新欠。
此等本系無業遊民。
現雖屢次追比。
總屬無完。
查此項業将諾穆三、托蒙阿、家産抵補。
其餘令曆任将軍副都統等、照數分賠。
複将餘參銀兩。
按年劃補。
官項已有着落。
應請将五十八年以前夫欠銀兩。
全行豁免。
倘不知悛改。
屢次官銀。
自當勸懲并用。
除搜獲藏匿餘參。
按私參本律嚴辦外。
仍将負欠最多之刨夫。
從重枷責遞籍。
一、刨夫出山。
應令該将軍等、饬承辦各員。
嚴行稽察。
毋使有賣放并包之弊。
以防偷漏。
如有負欠刨夫。
通同不負欠之刨夫。
<扌嶲>帶餘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