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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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儆矣。
伊楞額在浙有年。
因檢伍拉納所奏該員三次考語清單内。
俱稱該員熟練營伍。
辦事循謹。
此等庸劣之員。
該督自應早行參劾。
乃一味因循。
任其戀棧。
并出具上考。
且三次俱屬一律。
并無更改。
可見該督于考核屬員。
并不随時留心。
查察認真。
竟似照本填寫。
殊負委任。
伍拉納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将該督三次考語單。
發交閱看。
令其據實覆奏。
○乙酉。
谕軍機大臣曰、陳淮奏、五十八年銷鹽溢額一摺。
内稱仍督饬該護道衡齡實心整理。
以期官引源源暢銷等語。
衡齡本系南昌府知府。
前因委署鹽道任内。
所報銷數不實。
經部議降調。
嗣後加恩賞給同知銜。
仍令護理鹽道事務。
迄今又已數年。
該員在任。
究竟能否認真整頓。
設法調劑。
俾鹽務日有起色。
着傳谕該撫、即會同兩淮鹽政。
秉公查明。
如該員果能奮勉妥辦。
其任内官引暢銷。
漸符原額。
自無庸另易生手。
該撫等當将衡齡奏請賞還知府原銜。
仍護道篆。
以示鼓勵。
倘該員在任。
于鹽務并無出力之處。
或恐升銜後。
不無高興惰懈。
亦即據實奏明。
另請簡放。
勿稍回護。
○丙戌。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曰、烏什哈達、前在廓爾喀軍前。
并未奮勉。
藉稱在前修路跌傷。
福康安因其無用。
置于後隊。
朕所深知。
乃今日召見時。
伊轉以為有功。
巧飾奏對。
實屬不堪。
烏什哈達、着革職。
發往伊犁當差。
以為巧佞者戒。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拏獲海洋行劫及銷贓各犯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巡檢唐文藻。
能不避危險。
出洋捕獲多盜。
尚屬奮勉可嘉。
着即送部引見。
其首先追趕之千總蕭武彬。
亦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前因閩浙洋面。
盜劫之案較多。
節經降旨谕令該督撫饬屬嚴緝。
其情罪重大者。
從嚴辦理。
以儆奸宄而靖海疆。
粵東與福建毗連。
雷瓊各府。
在在濱海。
洋面情形。
亦與閩浙相同。
着傳谕長麟等、務宜督饬沿海地方文武。
購線訪緝。
遇有上岸銷贓之犯。
立即盤獲。
并派委員弁。
實力巡哨。
見有盜劫之船。
即趕緊追擒。
按名捕獲。
從重嚴辦。
俾匪徒鹹知畏法斂戢。
其浙江洋面。
仍着該撫饬屬一體嚴拏。
勿得日久生懈。
○丁亥。
谕、戶工二部議覆、龍江、西新等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短少盈餘銀五萬二千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賠補。
并交部議處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處上年春夏陰雨連綿。
商販稀疎。
江潮水寬溜急。
到關簰筏稀少。
以緻盈餘比較不敷。
尚系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西新關短少戶稅盈餘銀二萬二千二百餘兩。
龍江關短少工稅盈餘銀二萬九千七百餘兩。
共核計銀五萬二千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賠補銀二萬兩。
其餘銀三萬二千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并從寬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覆奏、查察海口情形一摺。
内稱閩省洋面。
節次拏獲匪犯。
俱由内地潛行出口。
與康熙年間盤聚海島者情形不同。
現在各海口一切會哨緝捕章程。
已極周備等語。
該省海洋島嶼。
既據查明并無盜匪盤聚窩巢。
是此時惟在該督撫等督饬沿海地方文武。
恪遵成例。
實力緝捕。
自不必另議更張。
但昨據長麟奏。
粵省營船。
不敷巡哨。
請借養廉。
添造船隻。
以利緝捕一摺。
已照所請行。
未稔閩省營船。
是否足敷巡緝。
抑或應照粵省量添造之處。
着傳谕伍拉納、即查明船數。
并體察情形。
據實具奏。
○以葉爾羌參贊大臣愛星阿、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安州民梁元妻黃氏。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據清河、山陽、桃源、高郵各州縣報稱。
于二月初八、九、十、十一等日。
每日得雨寸許及二三寸不等。
不特二麥春蔬。
長發茂盛。
而春泉旺發。
湖水漸增。
于漕運尤有裨益。
現在洪澤湖志樁。
存水三尺二寸。
由清口暢出敵黃濟運。
尚為充裕。
得旨、欣慰覽之。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範公塘迤西為字等号柴工。
五百四十四丈。
已逾保固之限。
曆經大汛。
柴樁朽壞。
應請拆修。
又三官堂迤西沙塗單薄。
現屆春汛。
潮勢漸旺。
請接築埽工一百丈。
以資捍衛。
報聞。
○山西巡撫蔣兆奎奏、據太原府屬及平陽、汾州、潞安、澤州、蒲州、大同、朔平、甯武等府屬州縣。
及各直隸州屬各州縣。
陸續報到。
于二月初八、九、十等日。
各得雨雪二三寸至五六寸。
及深透不等。
正值需澤之時。
宿麥倍加暢發。
即布種秋禾。
亦有裨益。
得旨、寸雨即系天心。
京畿正在望澤。
不知所雲。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
伊楞額在浙有年。
因檢伍拉納所奏該員三次考語清單内。
俱稱該員熟練營伍。
辦事循謹。
此等庸劣之員。
該督自應早行參劾。
乃一味因循。
任其戀棧。
并出具上考。
且三次俱屬一律。
并無更改。
可見該督于考核屬員。
并不随時留心。
查察認真。
竟似照本填寫。
殊負委任。
伍拉納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将該督三次考語單。
發交閱看。
令其據實覆奏。
○乙酉。
谕軍機大臣曰、陳淮奏、五十八年銷鹽溢額一摺。
内稱仍督饬該護道衡齡實心整理。
以期官引源源暢銷等語。
衡齡本系南昌府知府。
前因委署鹽道任内。
所報銷數不實。
經部議降調。
嗣後加恩賞給同知銜。
仍令護理鹽道事務。
迄今又已數年。
該員在任。
究竟能否認真整頓。
設法調劑。
俾鹽務日有起色。
着傳谕該撫、即會同兩淮鹽政。
秉公查明。
如該員果能奮勉妥辦。
其任内官引暢銷。
漸符原額。
自無庸另易生手。
該撫等當将衡齡奏請賞還知府原銜。
仍護道篆。
以示鼓勵。
倘該員在任。
于鹽務并無出力之處。
或恐升銜後。
不無高興惰懈。
亦即據實奏明。
另請簡放。
勿稍回護。
○丙戌。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曰、烏什哈達、前在廓爾喀軍前。
并未奮勉。
藉稱在前修路跌傷。
福康安因其無用。
置于後隊。
朕所深知。
乃今日召見時。
伊轉以為有功。
巧飾奏對。
實屬不堪。
烏什哈達、着革職。
發往伊犁當差。
以為巧佞者戒。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拏獲海洋行劫及銷贓各犯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巡檢唐文藻。
能不避危險。
出洋捕獲多盜。
尚屬奮勉可嘉。
着即送部引見。
其首先追趕之千總蕭武彬。
亦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前因閩浙洋面。
盜劫之案較多。
節經降旨谕令該督撫饬屬嚴緝。
其情罪重大者。
從嚴辦理。
以儆奸宄而靖海疆。
粵東與福建毗連。
雷瓊各府。
在在濱海。
洋面情形。
亦與閩浙相同。
着傳谕長麟等、務宜督饬沿海地方文武。
購線訪緝。
遇有上岸銷贓之犯。
立即盤獲。
并派委員弁。
實力巡哨。
見有盜劫之船。
即趕緊追擒。
按名捕獲。
從重嚴辦。
俾匪徒鹹知畏法斂戢。
其浙江洋面。
仍着該撫饬屬一體嚴拏。
勿得日久生懈。
○丁亥。
谕、戶工二部議覆、龍江、西新等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短少盈餘銀五萬二千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賠補。
并交部議處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處上年春夏陰雨連綿。
商販稀疎。
江潮水寬溜急。
到關簰筏稀少。
以緻盈餘比較不敷。
尚系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西新關短少戶稅盈餘銀二萬二千二百餘兩。
龍江關短少工稅盈餘銀二萬九千七百餘兩。
共核計銀五萬二千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賠補銀二萬兩。
其餘銀三萬二千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并從寬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覆奏、查察海口情形一摺。
内稱閩省洋面。
節次拏獲匪犯。
俱由内地潛行出口。
與康熙年間盤聚海島者情形不同。
現在各海口一切會哨緝捕章程。
已極周備等語。
該省海洋島嶼。
既據查明并無盜匪盤聚窩巢。
是此時惟在該督撫等督饬沿海地方文武。
恪遵成例。
實力緝捕。
自不必另議更張。
但昨據長麟奏。
粵省營船。
不敷巡哨。
請借養廉。
添造船隻。
以利緝捕一摺。
已照所請行。
未稔閩省營船。
是否足敷巡緝。
抑或應照粵省量添造之處。
着傳谕伍拉納、即查明船數。
并體察情形。
據實具奏。
○以葉爾羌參贊大臣愛星阿、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安州民梁元妻黃氏。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據清河、山陽、桃源、高郵各州縣報稱。
于二月初八、九、十、十一等日。
每日得雨寸許及二三寸不等。
不特二麥春蔬。
長發茂盛。
而春泉旺發。
湖水漸增。
于漕運尤有裨益。
現在洪澤湖志樁。
存水三尺二寸。
由清口暢出敵黃濟運。
尚為充裕。
得旨、欣慰覽之。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範公塘迤西為字等号柴工。
五百四十四丈。
已逾保固之限。
曆經大汛。
柴樁朽壞。
應請拆修。
又三官堂迤西沙塗單薄。
現屆春汛。
潮勢漸旺。
請接築埽工一百丈。
以資捍衛。
報聞。
○山西巡撫蔣兆奎奏、據太原府屬及平陽、汾州、潞安、澤州、蒲州、大同、朔平、甯武等府屬州縣。
及各直隸州屬各州縣。
陸續報到。
于二月初八、九、十等日。
各得雨雪二三寸至五六寸。
及深透不等。
正值需澤之時。
宿麥倍加暢發。
即布種秋禾。
亦有裨益。
得旨、寸雨即系天心。
京畿正在望澤。
不知所雲。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