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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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已為僥幸。
乃福康安等另片奏稱。
諾穆三等本身雖查抄入官。
但有兄弟親族。
拟請将該二犯照例監禁。
責令将現籌接濟刨夫銀三萬兩。
勒限措交。
準其減等發落等語。
實不免意存開脫。
且近言利矣。
即如福康安等查出諾穆三家赀内。
各有數千兩私銀存店。
據該犯等供稱。
俱系未虧官項以前。
先行入本。
及閱福康安等另摺。
又稱諾穆三家住甯古塔。
置有産業。
典當賣産而來。
移住吉林等語。
試思諾穆三原住甯古塔。
久已安居樂業。
若非因吉林辦理參務。
可得赢餘沾潤。
人情安土重遷。
又豈肯變棄産業。
遠去其鄉。
至吉林居住。
即如兩淮商人。
在揚州貿易。
積有厚赀。
又豈肯無故将其鹽産概行變賣。
遷住長蘆之理。
即此一端而論。
可見承辦參務之員。
顯有從中沾潤之事。
其存店私銀。
必非盡屬伊等赀本。
乃福康安等于此一節并未一語究诘。
伊等更事有年。
不應如此疎漏。
即以此詢之福康安。
亦無詞可對。
至恒秀身為将軍。
到任後明知參局虧短緣由。
并未據實參奏。
複私派無幹民戶。
其罪實無可诿。
試思各省地方官。
如有虧短庫項。
私行攤派。
累及百姓者。
應得何罪。
福康安等豈不知之。
乃僅将恒秀于托蒙阿流罪上減一等問拟杖徒。
又以伊系宗室。
押帶赴京。
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顯系福康安與恒秀誼屬姑表弟兄。
有心徇庇。
從寬定拟。
希圖含混了事。
至胡季堂、因其系漢大臣。
無可瞻顧。
是以派令前往。
會同審辦。
即雲吉林官員。
多習清語。
伊未能通曉。
參務亦非所悉。
但如諾穆三祖居甯古塔。
若非貪圖參局沾潤。
因何變産移居吉林。
此等情節顯然。
朕一經披閱。
即行看出。
長季堂久辦刑名。
豈竟見不及此。
及亦置之不問。
是此事胡季堂、松筠、不過随同附和。
聯銜入奏。
又安用派令伊等前往會辦為耶。
福康安受朕厚恩。
特加簡派。
自應秉公持正。
方為無負任使。
乃瞻顧親誼。
曲庇局員。
本應治以應得之罪。
因念其辦理廓爾喀一事。
不辭艱險。
着有勞績。
是以姑從寬宥。
但伊審辦此案。
種種瞻徇。
豈能于朕前調停混過。
若朕必欲徹底根究。
無難再派和珅前往覆審。
設和珅又複瞻徇情面。
将就完案。
朕即可提至京中。
親加研鞫。
一經得實。
又何難一并治以徇隐之罪。
朕特以此事究因參務起見。
具不為已甚。
是以不複深加究诘。
福康安、胡季堂、松筠、着嚴行申饬。
至此案昨經福康安等奏到。
經朕看出。
詳細指斥。
即令軍機大臣繕寫饬谕。
而軍機大臣亦複意存瞻顧。
遷延觀望。
并未即日拟旨進呈。
現距歸政之期。
尚有二年。
朕一日臨禦。
即一日倍加兢業。
豈容大臣等颟顸從事。
阿桂、和珅、王傑、福長安、董诰、俱着交部議處。
朕今年八十有四。
幸叨昊眷。
精神強固。
辦理庶務。
钜細靡不躬親。
于臣下功過。
權衡至當。
雖現值盼雨焦勞。
亦不肯因此倦勤。
稍有忽略。
且亦非因心不怡。
辦理從嚴也。
内外大臣。
尤當仰體朕心。
倍思勤惕。
以期無負朕諄諄訓誡至意。
○又谕、據長麟奏、請嚴水師監哨、及汛弁降補各章程一摺。
所奏尚是。
已依議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把總因盜案降調。
其平日居官。
尚屬可用者。
若準其仍留原任。
該弁等恃有此例。
未免心存玩視。
應請先以經制外委補用。
不得仍留把總原任等語。
向來武職承緝盜案。
限滿無獲。
例應降調之把總。
因其無級可降。
例得詢問居官。
該督等如查其平日居官尚好者。
仍準留任。
即文職内未入流一項。
無級可降者。
亦系如此辦理。
而各省督撫。
往往多以平日居官尚屬可用。
咨部留任。
是此等承緝不力人員。
徒有降調之名。
并無懲戒之實。
總由該督撫意存姑息。
不能嚴行察核。
率請留任。
以緻該員弁等無所顧畏。
于承緝案件。
不肯認真出力。
國家愛惜人材。
如系因公處分。
尚無大過者。
原可棄瑕錄用。
若此等微末員弁。
其才具既非必不可少之人。
且業有應得處分。
亦無足深惜。
是長麟徒博嚴核之名。
而忘其辦理自相矛盾之實。
嗣後文武各員弁。
職分較小無級可降者。
遇有承緝降調處分。
除居官平常者。
照例斥革外。
其經該督撫等察其居官尚屬可用者。
把總即以經制外委補用。
不準食俸。
至文職之未入流一項。
即使準其留任。
亦不得支領廉俸。
如革職留任之例。
四年開複。
庶該員弁等知所儆畏。
于承緝案件。
不敢稍存怠玩。
以示懲創而專責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原任衢州鎮總兵伊楞額。
詢其居官。
并無勞績。
且兩耳重聽。
于清語全不谙習。
人甚平庸。
業經降旨将該員革職。
發往伊犁當差。
以示
乃福康安等另片奏稱。
諾穆三等本身雖查抄入官。
但有兄弟親族。
拟請将該二犯照例監禁。
責令将現籌接濟刨夫銀三萬兩。
勒限措交。
準其減等發落等語。
實不免意存開脫。
且近言利矣。
即如福康安等查出諾穆三家赀内。
各有數千兩私銀存店。
據該犯等供稱。
俱系未虧官項以前。
先行入本。
及閱福康安等另摺。
又稱諾穆三家住甯古塔。
置有産業。
典當賣産而來。
移住吉林等語。
試思諾穆三原住甯古塔。
久已安居樂業。
若非因吉林辦理參務。
可得赢餘沾潤。
人情安土重遷。
又豈肯變棄産業。
遠去其鄉。
至吉林居住。
即如兩淮商人。
在揚州貿易。
積有厚赀。
又豈肯無故将其鹽産概行變賣。
遷住長蘆之理。
即此一端而論。
可見承辦參務之員。
顯有從中沾潤之事。
其存店私銀。
必非盡屬伊等赀本。
乃福康安等于此一節并未一語究诘。
伊等更事有年。
不應如此疎漏。
即以此詢之福康安。
亦無詞可對。
至恒秀身為将軍。
到任後明知參局虧短緣由。
并未據實參奏。
複私派無幹民戶。
其罪實無可诿。
試思各省地方官。
如有虧短庫項。
私行攤派。
累及百姓者。
應得何罪。
福康安等豈不知之。
乃僅将恒秀于托蒙阿流罪上減一等問拟杖徒。
又以伊系宗室。
押帶赴京。
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顯系福康安與恒秀誼屬姑表弟兄。
有心徇庇。
從寬定拟。
希圖含混了事。
至胡季堂、因其系漢大臣。
無可瞻顧。
是以派令前往。
會同審辦。
即雲吉林官員。
多習清語。
伊未能通曉。
參務亦非所悉。
但如諾穆三祖居甯古塔。
若非貪圖參局沾潤。
因何變産移居吉林。
此等情節顯然。
朕一經披閱。
即行看出。
長季堂久辦刑名。
豈竟見不及此。
及亦置之不問。
是此事胡季堂、松筠、不過随同附和。
聯銜入奏。
又安用派令伊等前往會辦為耶。
福康安受朕厚恩。
特加簡派。
自應秉公持正。
方為無負任使。
乃瞻顧親誼。
曲庇局員。
本應治以應得之罪。
因念其辦理廓爾喀一事。
不辭艱險。
着有勞績。
是以姑從寬宥。
但伊審辦此案。
種種瞻徇。
豈能于朕前調停混過。
若朕必欲徹底根究。
無難再派和珅前往覆審。
設和珅又複瞻徇情面。
将就完案。
朕即可提至京中。
親加研鞫。
一經得實。
又何難一并治以徇隐之罪。
朕特以此事究因參務起見。
具不為已甚。
是以不複深加究诘。
福康安、胡季堂、松筠、着嚴行申饬。
至此案昨經福康安等奏到。
經朕看出。
詳細指斥。
即令軍機大臣繕寫饬谕。
而軍機大臣亦複意存瞻顧。
遷延觀望。
并未即日拟旨進呈。
現距歸政之期。
尚有二年。
朕一日臨禦。
即一日倍加兢業。
豈容大臣等颟顸從事。
阿桂、和珅、王傑、福長安、董诰、俱着交部議處。
朕今年八十有四。
幸叨昊眷。
精神強固。
辦理庶務。
钜細靡不躬親。
于臣下功過。
權衡至當。
雖現值盼雨焦勞。
亦不肯因此倦勤。
稍有忽略。
且亦非因心不怡。
辦理從嚴也。
内外大臣。
尤當仰體朕心。
倍思勤惕。
以期無負朕諄諄訓誡至意。
○又谕、據長麟奏、請嚴水師監哨、及汛弁降補各章程一摺。
所奏尚是。
已依議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把總因盜案降調。
其平日居官。
尚屬可用者。
若準其仍留原任。
該弁等恃有此例。
未免心存玩視。
應請先以經制外委補用。
不得仍留把總原任等語。
向來武職承緝盜案。
限滿無獲。
例應降調之把總。
因其無級可降。
例得詢問居官。
該督等如查其平日居官尚好者。
仍準留任。
即文職内未入流一項。
無級可降者。
亦系如此辦理。
而各省督撫。
往往多以平日居官尚屬可用。
咨部留任。
是此等承緝不力人員。
徒有降調之名。
并無懲戒之實。
總由該督撫意存姑息。
不能嚴行察核。
率請留任。
以緻該員弁等無所顧畏。
于承緝案件。
不肯認真出力。
國家愛惜人材。
如系因公處分。
尚無大過者。
原可棄瑕錄用。
若此等微末員弁。
其才具既非必不可少之人。
且業有應得處分。
亦無足深惜。
是長麟徒博嚴核之名。
而忘其辦理自相矛盾之實。
嗣後文武各員弁。
職分較小無級可降者。
遇有承緝降調處分。
除居官平常者。
照例斥革外。
其經該督撫等察其居官尚屬可用者。
把總即以經制外委補用。
不準食俸。
至文職之未入流一項。
即使準其留任。
亦不得支領廉俸。
如革職留任之例。
四年開複。
庶該員弁等知所儆畏。
于承緝案件。
不敢稍存怠玩。
以示懲創而專責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原任衢州鎮總兵伊楞額。
詢其居官。
并無勞績。
且兩耳重聽。
于清語全不谙習。
人甚平庸。
業經降旨将該員革職。
發往伊犁當差。
以示